怎么说呢?法官迟到姑且不提,遇到过一起洋大人捎带代理律师迟到一个小时的,合议庭愣是和我方大眼瞪小眼,傻傻等到地老天荒。对方千呼万唤始出来,审判长连一句重话都没有,在我方抗议下才象征性给了个弱弱的口头批评。
捎带一说,我方是某大学,至少算半个赵。
所以说,看人下菜碟,礼有等差,华洋不杂。呵呵。
几个很粗略的意见:
1、及时到庭是对执业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未及时到庭可能会引发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审案件中,原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起诉按撤诉处理;被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缺席审判。
相关法条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此处不列。
因此,仅就迟到撤诉而言,法院不过是正常行使权力,维护庭审秩序,用“知乎体”来说,“等你是情份,不等你是本份”,个别律师应加强对开庭秩序的重视。
2、但是就本例来说,情况又大不一样,因为海南省高院此次裁定撤诉的都是上诉(二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不到庭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一审程序,对于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不到庭如何处理,立法上并无直接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参照一审原告未到庭的规定处理。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对一审法律规定的一种“沿用”,既然是沿用,在具体的个案中就需要考虑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差异。虽然实践中包括最高院在内都“自然而然”地将该规定适用于二审程序,但是法院在适用上述法条,裁定上诉人代理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时,理应考虑到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因此同样面对未到庭情况,理应更为慎重。
(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3、提到前述第2点的原因是:在我国审判制度的设计中,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与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撤诉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且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后果的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这也是本例主要的争议焦点。
对于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此而论,一审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未到庭,其后果只是当事人需再次起诉而已,这个结果当然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如果在二审上诉案件中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之规定,由于二审程序固有的上诉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原一审判决生效。这相当于上诉人因律师或个人失误被“剥夺”了上诉权,也就是求解法官提到的“按撤诉处理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一般程序救济的途径”,其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
从这个角度说,如果仅仅是上诉代理律师个人失职未到庭,我支持对该名律师予以严惩,法院亦可通报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律协内部进行惩戒,但一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虽然于法有据,似乎过于严苛、略有欠妥;对于原上诉人而言,也是一场无妄之灾。
4、很感谢题主分享本题的微信报道,但是不知为何在检索本题时我无论如何(包括通过最高院链接)也无法进入海南法院网(http://www.hicourt.gov.cn/)查询相关信息。
不太清楚是我个人的网络问题还是怎样。
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全导致答案错漏,这里特地说明一下,本答案仅依据提问微信连接及相关法条。
这是明显错误的做法,律师迟到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协建议惩戒律师,但你一个自动撤诉,把当事人利益往哪搁。6分钟远远没有严重到庭审无法进行的地步,尤其是对于二审,当事人直接就丧失了上诉权,怕不是法院已经预设了要【解决上诉人】的立场吧。
另外,律师迟到是肯定不应该的,但是一个案子不迟到容易,一辈子一次都不迟到就有些难了,人生总有困难或者意外会发生,而到时候法官给你来一个【应当预见可能的意外并提前准备】直接就完犊子了。
业务上来说,不可能每个案子开庭都准备提前2小时到,如果只提前30分钟到的话早晚会翻车,一般都是按提前45分钟~1个小时去,但偶尔最后也成了差不多卡着点到的(北京上海这种地方高架一个堵车就有可能吃掉几十分钟),要是迟到几分钟就大翻车,将来就是抽卡看谁倒霉。
简而言之,一辈子不犯错是不太现实的,动辄搞小错大惩是爽文逻辑,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首先要尽量不能因为律师的问题导致当事人丧失诉权,至于律师,建议迟到一两次的罚款,一年内累计迟到3次就暂停执业3~6个月,单次迟到超过1小时的再考虑按照撤诉处理。
----
题外话1:迟到(不管几分钟)就能按撤诉处理这个规定就离谱,是没有其他惩罚手段可以用了吗?这个规定给人的感觉就是非常希望穷尽各种手段来实现【息讼止争】,就如同你去办离婚民政局告诉你打印机坏了一样。
题外话2:律师要是想保证绝对不迟到,一般可以采取的做法是,要么提前住到法院附近,要么像赶飞机一样提前2小时去,这些不是完全做不到,但是产生的成本都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就像每次开庭都强行买个几百块的【不迟到保险】,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恐怕也没有多少人愿意接受吧。企业客户往往不差这几百块,但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个人客户可不是人人都不心疼这几百块的。
首先,法院有权这么做,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没什么可争议。
其次,高院这是没有办案压力,基层法院没有资本效仿。
我忙起来的时候,9点一个庭、10点一个庭、11点一个庭,早上一直开到下午一点,下午的庭开到晚上七八点都是家常便饭,一个案子还没审完时间到了直接闭庭下次再开?怎么可能。一般都是让下一个庭的律师和当事人包容下等一等,开完这个开那个。
轮到律师迟到6分钟就按自动撤诉处理?那下次还有脸叫律师等我?还不得被律师投诉到死?有心机的律师压根不需要投诉,随便给当事人宣传下,就够法官郁闷的了。尊重是相互的,我愿意等原告、被告、代理人半天时间,当我们工作排满忙不过来时对方也能理解。我自己的原则是,只要在半天以内都等,早上的案子早上没来那对不起,只要来了我又有时间就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开。有时候为了查明事实,9点的案子放到12点都照样开,当事人等久了吃了中饭过来我没吃中饭就不算过了早上。
这才是基层法院的日常。
最后:
连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书都没办法叫老百姓理解的中国法院,还远远没有到靠这六分钟来彰显法律的权威的时候。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