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是一个拿黑,尽管我不同意约翰·霍兰·罗斯如下的总结,但也不得不承认,总体而言,是十分公允的:
总而言之,拿破仑作为法兰西军队之子,运用暴力手段,将新颖的军事思想(他所学习而非创造的)传播开来,也确实把欧洲打服了;而他的法典,尽管他在其中作出了大开倒车、方便独裁的修改,尽管主干是第二执政康巴塞雷斯早早完成的,但他至少为法律的修订、推行提供了一个相对太平的环境,这是之前的革命政权完全做不到的,同时也促成了近代法律的发展;尽管他的统治谈不上有多高明,否则为何逾越外交、屡屡用兵,为何帝国仅维持了10年就轰然倒塌,但他客观上促成了欧洲近代国家的诞生。较之后来的独裁者,如小胡子,为什么人们还是敬仰拿破仑,因为拿破仑虽然是混沌的象征,但仍表现出了一种进步而非倒退更非毁灭的力量。
当然,和威灵顿比起来,还是差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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