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华为奋斗者协议的部分内容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放弃休假」为什么会得到法院支持?

回答
华为奋斗者协议部分内容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特别是“放弃休假”条款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现象。它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和合同法的具体适用,更触及了当下中国社会关于劳动者权益、企业文化和发展模式的深层讨论。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

一、 华为奋斗者协议的核心内容与背景

首先,理解华为奋斗者协议需要将其置于华为特殊的发展背景下。华为是一家以“狼性文化”著称的高科技企业,其员工普遍面临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长时间的工作。在公司快速扩张和技术迭代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华为一直强调员工的奉献精神和奋斗精神。

“奋斗者协议”是华为在特定时期,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并应对市场竞争而推出的一种补充协议。其核心内容通常包括:

自愿放弃部分权利: 例如,自愿放弃部分年假、加班费(以调休或奖金形式补偿)、接受公司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等。
强调奋斗和贡献: 要求员工为了实现公司目标,愿意付出更多努力,甚至牺牲个人时间。
风险共担: 强调员工与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成功的果实(通常通过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
绩效导向: 强调以绩效作为评价和回报的主要依据。

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放弃休假”条款有效的法律依据和考量

这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放弃休假”条款的有效性,并不是简单地否定劳动法的规定,而是基于对具体事实和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以下是可能的法律依据和法院考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灵活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利,但法律同时也强调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法院可能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放弃休假”可以被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关键在于这种“放弃”是否是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清晰,并且有合理的对价。

2. “对价”的存在:
法院支持这一条款的有效性,很可能是在确认华为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对价。这种对价可能体现在:
更高的薪酬待遇: 相较于市场上同等岗位的平均薪资,华为可能提供了更高的基本工资或奖金。
股票期权激励: 这是华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员工通过奋斗者协议,可能获得更多的股票期权,分享公司成长的红利。这可以被视为一种长远的、间接的补偿。
职业发展机会和技能提升: 华为作为一家领先的高科技企业,能够为员工提供宝贵的工作经验、学习机会和职业发展平台,这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价值”。
对休假权益的“变通性补偿”: 法律规定的休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防止过度劳动。如果企业以其他形式(如增加工资、提供额外的休息机会、或者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等)对员工因放弃休假而付出的额外劳动进行了补偿,并且这种补偿被员工认为是公平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合同的权益交换是平衡的。

3. “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
这是法院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法院需要审查:
协议是否是在平等、自由、无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 华为是否强制要求员工签署?如果员工不签署是否会面临不平等待遇?
员工是否充分理解了协议的内容? 特别是“放弃休假”的含义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否有清晰的告知和解释?
是否有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况? 即便形式上是自愿,但在强势企业和弱势劳动者之间,法院也会审查是否存在不公平。
这次判决可能意味着法院认为,在华为的案例中,员工签署协议时,其意思表示是真实且自由的,并且对协议内容有充分的认知。比如,协议可能是在入职前明确告知,或者是在绩效评估和激励计划中,作为选择性参与的一部分。

4. 合同解释中的“意思表示一致”原则: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努力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华为能够证明员工签署该协议时,其真实意愿就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激励和发展,并愿意为此放弃部分休假,且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合意,那么法院会尊重这一合意。

5. 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劳动关系灵活性的考量:
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需要平衡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驱动创新和发展。支持部分灵活的合同约定,可以被视为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尊重。
同时,现代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呈现出灵活性的趋势,传统的“铁饭碗”模式逐渐被打破,更多的是基于项目、绩效和价值贡献的合作。法院在判决时,也可能考虑到这种现实情况。

三、 “放弃休假”为什么会得到法院支持?(更具体地解释)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更具体的角度来理解:

并非完全“放弃”,而是“置换”或“承诺”: 法院很可能将这种“放弃休假”理解为一种置换行为。员工并非无偿地放弃了休假,而是用放弃休假的时间和精力,换取了了更高的薪酬、奖金、股票期权或者更快的职业晋升机会。这是一种公平的价值交换,而非单方面的剥夺。
“自愿”的界定: 这里强调的“自愿”与我们日常理解的“被迫”不同。它指的是在法律框架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签署这份补充协议。如果签署协议能带来显著的个人收益(如前述的激励),并且员工能够充分意识到不签署可能带来的机会成本,那么即使在一种“不选择不签署就失去更好机会”的语境下,也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自愿”。
协议的可选择性: 如果华为的奋斗者协议是一项可以选择的激励计划,而不是所有员工都必须强制签署的入职条件,那么法院支持其效力的可能性更大。这意味着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风险偏好和对公司前景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加入。
与法律强制性条文的区分: 劳动法中存在一些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合同进行排除的,比如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等。而年休假虽然是法定权利,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通过协商进行“置换”或“变通”。法院会审慎区分哪些权利可以协商,哪些权利是绝对不可剥夺的。

四、 潜在的争议与影响

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这一事件仍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担忧: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许多人担心,这一判决可能会为一些企业变相规避劳动法、过度压榨员工提供便利。如果“自愿”的标准被放宽,或者企业提供的是“画饼”,而员工实际获得的收益远低于其付出的辛苦,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内卷”和“过劳”文化的强化: 一些评论认为,支持“放弃休假”条款,可能会进一步固化和强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996”、“内卷”现象,鼓励员工牺牲健康和生活来换取职业发展,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
法律解释的边界: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如何在保障企业发展活力和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结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华为奋斗者协议部分内容(包括“放弃休假”条款)的有效性,并非意味着劳动法被架空,而是法院基于对合同法“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的强调,以及对华为提供明确的对价和合理的补偿的认可。关键在于,这种“放弃”被法院解读为一种价值置换,是在员工充分知情、真实自愿的前提下,为了获取更高回报而做出的选择。

然而,这一判决也提醒我们,在日益变化的劳动关系中,如何更清晰地界定“自愿”和“公平”,如何防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如何在激励创新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之间取得更佳平衡,依然是值得社会各界深入思考和持续探索的课题。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审慎地审查类似协议的效力,将至关重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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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7月3日 , 春桥跟主席谈到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 非常担心资本主义复辟。

春桥问主席 : 中国的修正主义分子如果复辟了资本主义 , 无产阶级就会吃二遍苦受二遍罪了?

主席说 : 你太高看他们了 , 他们懂得什么是资本主义吗 ? 最多是倒退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去了。资本主义是靠侵略和掠夺别的国家的财富而积累资本资产的 , 而搞修正主义的走资派们敢于侵略谁呀 , 不被侵略就阿弥陀佛了 , 他们只能是联合帝国主义国家 , 剥削和压迫本民族广大的人民百姓 , 或者贱卖自己国家的资源以满足自己那贪得无厌的私利。

随着年龄的长大和社会的发展,愈发感觉,国内某些人真的是非常符合主席的判断,真可谓“一阵见血”了。

这里是共产党的天下,所谓的“资本家”自然是不存在的。这些对外唯唯诺诺的“人民富豪”和“人民企业家”们,也不过是只敢剥削和压迫本民族广大人民百姓的封建地主罢了。

当然,这些“企业家”自然是不肯承认自己在是剥削和压迫自己的民族同胞和国家主人的。市场经济,自由选择而已,合同是你自愿签订的,奋斗者协议也是你主动同意的,年假同样是你自愿放弃。企业家在尊重员工自我意愿的前提下,还给你提供了福报、工资以及奋斗的平台,此等你情我愿之事,何来剥削二字可言?

@知乎小管家 的要求,此处删去一部分内容以及图片。

我现在只希望这些“人民富豪”和“人民企业家”们

在?能不能搞点正统的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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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华为,问题不太大,你不愿意签,你不去就是了。

只有高薪企业,问题也不大,只要钱给够,一大批人愿意不要劳动法的权利来上班。8小时工作制,下班后自己兼职,还不如加班费挣得多。

问题在于这种突破劳动法底线的东西,可以在雇主之间普及。

年薪100万的这么搞,为了100万,自然有一大堆人愿意去。

但是,年薪10万的都这么搞,很多人就没有选择了。

你不愿意加班,你不愿意签奋斗者协议,你要劳动法给你的权利,但是你不签就不能就业。

给10万工资的老板,要求HR一律签这个东西。

更可怕的是给10万工资的普及了。

给5万的老板,也蠢蠢欲动。

最后的结果,是除了体制内,全部996加班没有加班费。即使是月薪3000的工作也是如此。

要不然就没工作,你找劳动部门,资方拿着奋斗者协议说话,起诉到法院,判决雇主赢。

劳动法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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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adsjfhakjsdgfajdgfk@THPEK@秃老六 三位老师邀请。


看过我以前答案的老师应该都知道,我对现在市场上一些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员工超时劳动的做法是十分反对的,也多次在知乎回答中对其中的代表华为公司点名批评。

但即使如此,恕我直言,本题还是有些过于「标题党」了

本案法院完全是按照现有证据依法裁判,并没有什么争议,讨论的《奋斗者协议》也和大家关注的「996」没什么关系。


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劳动者一方(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诉请有六:

  1. 违法解雇赔偿;
  2. 年终奖;
  3. 加班工资;
  4. 未休年休假工资;
  5. 协助开具离职证明;
  6. 律师费支出。

一、二审对年终奖、离职证明和律费支出都是部分支持的,有争议的在于违法解雇赔偿、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第1、2、4项)。

其中前两项(违法解雇赔偿、加班工资)也和题目所问的《奋斗者协议》没什么关系,主要还是一个举证问题。劳动者一方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申请休假手续,「旷工」之说是公司构陷;公司一方则认为劳动者在没有获得批复准许的情况下缺勤,故予以解雇。法院不支持加班工资主要是因为劳动者无法就加班主张就行举证。


本案唯一与《奋斗者协议》相关的,是第四项诉请——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其实此处法院完全是依法裁判。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注意这里的标黑段落,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奋斗者协议》由劳动者「本人」「书面」签署,其上内容为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完全符合《办法》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奋斗者协议》是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出具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奋斗者协议》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给定证据、法规下的「唯一解」。


只就本案来说,比起为了蹭热度刻意抓取的《奋斗者协议》,其实加班证据的保留(这部分才与「996」密切相关)、休假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更值得探讨;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但在诉请金额中占比不大,法律上也几无争议,更多是吸引流量而非实务讨论。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法院依据劳动者此前年终奖的惯例折算支持了年终奖诉请,劳动纠纷中年终奖结算一直有争议,有大量司法裁决倾向于认为年终奖发放是企业自主决定事项,本案在年终奖这一部分,对劳动者一方是有所偏向的,希望大家不要因为部分裁决不符心意就对法院恶意揣测。

我支持有价值的案例探讨(比如本案,我们大可以聊聊劳动者如何就加班事项存证),但希望大家不要煽动情绪、过度解读,即使这些手段可能是出于一个良善的目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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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广东省海量专家精确计算的结果,他们自然比你懂,更比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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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这个问题,我就想到我上次被怼得哑口无言的经历:



一边是知乎上没啥吊用的反996狂热风潮,一边是现实中大把大把往华为钻的“奋斗者”,我也不知道哪边更魔幻。

在一个处在世界生产链下游的国家和资本家公平议价是极其荒谬的行为,可是即便如此荒谬,也挡不住挤满瀑布的“鲤鱼精”。我没啥证据,但也相信有相当多的鲤鱼精在网上骂完华为,转头就又去跳瀑布了。这样一对比,这位老哥似乎还坦荡一点。

虽说这位老哥把恩格斯的发明安在了我的头上,但我还是要说一句,虽然我有时候说996高收入群体有成为工人贵族的趋势甚至实质,但是让中国的资本家造出一批工人贵族短期来看仍然是不可能的事。中国资本弱小的现状决定了无论是资本家还是劳动者都没有坐下来议价的资格。那么谁有呢?你看反996的朋友们常常会拿出外企来批判996。

可是这些外企有多少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呢?

说了一圈,又绕回到我最近经常扯的话题上了,那就是生产链下游的解放。和华为议价失败的劳动者惨吗?在知乎上他们是惨的,可是和知乎外那些小农生产者或者刚脱离了小农生产的人来说,他们一点也不惨。如果有人可以把他们角色互换,别说后者,我也会同意。

高收入996劳动者的解放是建立在生产链中下游解放的基础上的,没有中下游的解放,上游的解放就是空中楼阁。如果有一天,中下游的劳动者仍然辛苦,可是你却和资本议价成功了,这就意味着资本找到了别的利益来补偿和你议价的损失。这个补偿从哪里来呢?只能从中下游的身上来,就像发达国家的高收入高福利是建立在对第三世界的剪刀差上的一样。

所以你要打倒华为吸血鬼,打倒996,你光把目光放在华为身上是没有用的。华为当然要看,但是更多的目光,应该转向那些“不配”在知乎有热度的劳动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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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曾x因与被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民终523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求:

华为公司应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87393元,平时加班工资303372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9674元。

华为公司答辩:

曾x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的诉求已经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均未就该裁决事项起诉,曾x就该项请求申请再审没有依据,不应支持。曾x在职期间已经自愿放弃年休假相关待遇,其诉求不应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曾x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广东省高院认为:

原告曾x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因曾x未就此问题起诉,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曾x主张的平时加班工资问题,《华为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大陆)》第三章规定加班分为指令性加班和非指令性加班,均需审核或者审批,故曾x主张加班费用,应当证明其经公司审核或者审批进行了加班,但曾x既未能证明其进行了加班,也未能证明该加班经过公司审核或者审批,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曾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曾x在书面的《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中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并无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认定承诺书是曾梦的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交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亦无不当。

最终裁定:

驳回曾梦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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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来伸张正义感的时候,连基本信息都不去看的吗?

判决书内容没看,奋斗者协议内容不知道,甚至连劳动法的具体规定都不知道,这还怎么讲道理,没道理辩论前还要给科普,知乎现在也就微博水平,还一天天的嘲讽微博。


科普一下信息

原告曾某的诉求有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2、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

3、带薪年假工资

4、年终奖

法院支持的有年终奖,休息日加班工资。

年终奖

曾某有三年考核不合格没有年终奖,但是曾某与华为均无法提供年终奖具体标准。法院判定举证无能的收益归曾某,根据曾某历史获得年终奖的数额,给了一个判决,华为需要补偿曾某年终奖共计大约24万(判决是分开写的,取个整数,零头没算)。

休息日加班工资

华为需要支付曾某休息日加班工资,具体数额忘了,一万多的样子,反正钱不多。


法院不支持的有带薪年假,平时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不支持理由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曾某违反华为公司相关规定(旷工三日),华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

带薪年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带薪年假属于可协商,非强制性,认定曾某自愿放弃,只需支付正常工资。

平时加班工资

因为曾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加了班,也无法证明加班经过审核审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现在大家争议的内容,奋斗者协议中,曾某放弃带薪年假被法院支持。

根据劳动法,带薪年假属于非强制性,可协商处理的假期。法院的说法是没有证据证明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故可以认定是曾某真实意思表现。

(这里有个主观推测,因为奋斗者协议签署后,曾梦获得的股份分红是高于带薪年假的300%工资,这个信息会让法官在主观上认为曾梦是自愿的,判决会产生这个倾向)

根据奋斗者协议的内容,曾某放弃带薪年假以及部分福利待遇可以享受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股份分红)。

奋斗者协议不包括加班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法院不支持的曾某的平时加班工资诉求是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划重点——证据!


就带薪年假来说

从利益角度,曾某是从奋斗者协议中获益的。

现在曾某已经享受了协议的利益,又要索取协议中放弃的利益,讲道理,正常逻辑都会觉得贪心不足。

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劳动法!

二审中,华为也同样起诉了,要求取消年终奖。

但是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不存在偏袒华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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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县城武汉,有爹有妈有房有车,有积蓄,国家一旦调整二套房首付政策,我立即入。

我是没什么奋斗兴趣的。

并不是我不奋斗了,而是不为事业奋斗

奋斗,内卷,是个世代传承的历史过程,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是我爹妈,我我老婆,我儿子的此生事业

处于我现在的阶段,我作为一个奋斗逼,奋斗重心应该在我儿子身上

我要更多的摸鱼,积攒更多的个人时间,用于我儿子的家庭教育

让我儿子,能够在内卷的道路上,赢在起跑线。

同时我希望,国家尽快调整政策,严惩以华为为首的奋斗x

不要给那些农村人,那些外码,氪肝翻身的机会

一周工作40小时,你们拿什么跟我斗?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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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裁决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如果公司不签字就不算加班,那么劳动者根本没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公司是强者,劳动力是弱者,公司让劳动者加班,但是不给你签字,你劳动者是无力反抗的。

前两年还有人说你不喜欢996换公司啊!你是自由的!现在没几个人说了,因为现在公司都996了,你根本没什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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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逗死了,还有一堆人精神资本家给华为洗,哈哈


被卖了数钱还上去热脸贴冷屁股,渍渍渍,可怕


刚才评论了,那就还用这个故事让某些工贼看看


讲个故事


有个农村很多农民雇佣猴子给他们干活


原来是雇佣5个猴,经营5棵树,丰收100个果子,一个猴8个,猴拿40,农民拿60


后来一个农民发现新的玩法


他雇佣2个猴,经营5棵树,许诺每个猴拿12个。最后丰收100,猴拿24,农民拿76


猴子非常开心,我原来一无所有,现在能比别的猴多挣4个! 果子多就行


农民也很开心,傻猴。付出一倍劳动只拿很少的报酬。


这猴还对农民感恩的痛哭流涕。


多谢农民给他这个廉价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机会,其他农民都找不到这好事



后来农民还想压榨猴,这时候农民就弄出了奋斗猴协议


这两个猴选了一个先来的,告诉他,只要你肯奋斗,一个猴能经营3~3.5棵树


你就是咱的猴,将参与农场分红。分红奖励是销售额的2%,也就是两颗果子


现在,这个奋斗猴已经达到14个,遥遥领先其他猴。产生巨大满足感


殊不知农民以末位淘汰的理由,淘汰了第二个猴,又新招了一个新猴,给新猴9个果子,让他经营1~1.5棵树。



奋斗猴就教育新猴,你看你已经比其他农民家的猴,多一个果子了,你只要努力奋斗


总有一天有机会可以签奋斗猴协议,像我一样拿14个果子。这两颗树你替我照看一下,我去和老板开个会



终于,5年后,新猴签署了奋斗猴协议,而那个老猴因为年龄过大被农民优化了。


之前的新猴拿到了14个果子,很开心。农民又招到了新猴。也很开心


毕竟又稳赚一个果子,准备明年扩大生产,这样稳赚不赔[赞同][赞同]


最后,习惯性匿名。就喜欢主页干净的状态,其他答案回答下面我也讲了这个故事,看到了不用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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