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案件是否应该存在唯一的正解?

回答
在一个司法案件中,当事实已经完全清晰、毋庸置疑地确定后,是否应该存在唯一的“正解”?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触及了法律的本质、司法的目的,以及人类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性。

事实的确定性与法律的解释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事实的确定性是司法判决的基石,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的“唯一正解”。事实就像是构建房屋的砖块,而法律则是设计和建造这栋房屋的蓝图和工艺。即使砖块的材质、形状、数量都已精准无误,但如何根据蓝图来砌墙、如何选择加固材料、如何进行最后的装修,都可能存在多种合理的选择和实现方式。

在事实层面,我们可以想象一个非常简单的场景:A在超市偷窃了一件价值50元的商品。事实就是A偷窃了,商品价值50元。这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模糊地带。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这个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接。

法律条文的“弹性”与“解释空间”

法律条文本身并非铁板一块。它们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为了适应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人类社会而设计的。这意味着,即便是看似最直接的法律条文,在具体适用到某个案件时,也可能需要解释和权衡。

比如,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法律条文通常会规定一个幅度,例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个“三年以下”的区间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非常大。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犯罪情节的轻重、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

即使事实明确是A偷了50元的商品,但这个行为属于“盗窃罪”范畴内的哪一个档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门槛?如何量刑?这些都需要法官运用其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来进行判断。

罪与非罪的界限: 很多情况下,事实的微小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天壤之别。例如,如果盗窃的商品价值远低于某个法定标准,可能不构成盗窃罪,而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划定这个界限?事实的确是“50元”,但这个“50元”是否触碰了刑事犯罪的底线?这就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量刑的考量: 即使确认构成犯罪,量刑的幅度也往往留有空间。考虑到A是否是初犯?是否有盗窃的惯犯史?是否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如何?是否有特殊的家庭困难需要被考虑?这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些因素虽然与事实相关,但其“重要性”和“衡量标准”本身就是解释性的问题。

司法判决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公平

司法判决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归类,更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本身,在很多时候是涉及价值判断的。

比例原则: 在量刑时,法官需要考虑刑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比例。偷窃50元是否应该和偷窃5000元受到完全相同的审视角度?虽然事实是确定的,但如何实现“罚当其罪”的公平,就需要法官进行价值权衡。
人情与法理的平衡: 有时,过于僵化的法律适用可能导致不近人情的后果。法官在法律框架内,也会试图在法律条文和人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例如,一个因饥饿而偷窃面包的穷人,其行为虽然与惯犯偷窃一样是“偷窃”,但其动机和社会背景却截然不同。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法官的判断至关重要,而这种判断必然带有人文关怀和价值导向。

“唯一的正解”的潜在危害

如果强求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司法判决必须有“唯一的正解”,可能会带来几个潜在的危害:

1. 僵化与失衡: 法律可能会变得过于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个案处理失衡,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2. 扼杀法官的能动性: 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智慧体现在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上。如果一切都必须有“唯一的正解”,法官的角色将变得可有可无,变成了机械的“判决执行者”,而不是公正的“裁决者”。
3. 忽视社会背景与人文关怀: 司法不仅仅是技术的堆砌,更是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果只拘泥于事实和条文的字面意思,可能会忽略案件背后的人性、情感和社会因素,导致判决冷漠而缺乏人情味。
4. 权力滥用的风险(反面): 虽然我们讨论的是“唯一的正解”,但反过来思考,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正解”,那么谁来定义和掌握这个“正解”?如果这个“正解”被某个特定的人或机构垄断,那么就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而非公正的守护者。

结论

因此,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案件不应该存在唯一的正解。

事实的确定只是司法过程的起点,而非终点。法律的解释、价值的权衡、社会背景的考量,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都使得司法判决在事实明确后,仍然是一个包含“解释空间”和“价值判断”的复杂过程。一个好的司法体系,应该允许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理的解释和审慎的判断,来达成最符合社会期待和公平原则的判决。

法官的职责,恰恰是在清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周密的分析和权衡,最终做出一个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体现公正价值的“最佳解”。这个“最佳解”可能不是“唯一的正解”,但它应该是经得起推敲、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合理判决。而这种“合理性”,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弹性空间,而非机械的唯一答案。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这个问题的前提可能就存在一定的谬误,当然,这种谬误并非有意为之,带有天然的色彩。

司法者还原事实,通常情况下需要依据证据,并依据证据所反映出的内容,依照自由心证的原则(不同类型案件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这种事实还原的过程只能无限逼近于绝对的真实事实,而不可能完全还原。当然,在拆分法律要件并进行涵摄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还原完全的、绝对真实的事实,只需要在法律层面还原事实即可。从这个角度来说,“事实确定”这一表述本身就存在问题。

进一步讲,即使只需要还原法律事实,依据证据进行自由心证时,由于个体认知不同,对于某一证据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个体的采纳标准并不相同。即使同在民事领域并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司法者是能够维持这种标准的稳定性的。

最后,就我国的法律适用而言,往往会在事实和法律之间通过涵摄的方式你来我往,这意味着可能在争辩事实的过程中并不单纯争辩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更有某一行为的性质评价。因此,即使认为事实相同,也很难保证事实和法律不相互渗透;法律评价上的不一致性(最高院要求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做法其实一定程度反映了这个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司法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可以推荐几篇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的文献)。

张卫平.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J].法学,2001(04):44-47+51.

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J].中外法学,2011,23(02):322-336.

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J].政法论坛,2002(05):87-100.x

应然层面来说,当事实接近(至少在法律事实层面没有区别)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法律对于该事实的评价应该是相同的;实然层面来说肯定会有操作上的难度。不过这个寻求精确的过程或许也正是法律适用的意义所在吧。

user avatar

谢邀 @吴如翔 (看了下时间邀请是一年前的了,原谅我的后知后觉)

我从实务角度来说说我的观点。

一、应然角度看司法案件是否应该存在唯一正解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基于完全同样的事实,司法应该追求的理想的方向应该是只存在唯一正解。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同案同判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为例,有非常大比例的当事人是认为影响一个案件结果的因素事实和法律规定只占一部分,甚至有的人认为只占很小一部分。“同样的”案子经常出现不同的结果,不确定的各种因素(敏感词)太多。同案同判是大众所希望的理想状态,司法如果能无限趋近于同案同判,会让大众对司法更有信心。

第二,司法案件存在唯一正解是立法以及司法比较成熟的表现。只有立法和司法都比较成熟,才能使很多案件可以非常精准的找到唯一适用的大前提,只有小前提一样,大前提唯一的情况下才能得出唯一正解。事实上立法以及司法的发展的理想状态就是立法完备,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能有法所依,且法与法之间不存在适用冲突。例如,虽然我们今天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很多立法漏洞,法与法之间还有大量冲突,以及司法对于法律的应用存在不确定性等等,但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今天的法律已经比过去要完备了很多。

第三,司法案件存在唯一正解有助于提高司法系统的廉洁性。我们常说要给法官必要的裁量空间,有助于灵活处理特殊问题,真正意义上化解社会矛盾。但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如果赋予其充分自由裁量空间带来的整体社会效益远远低于其滥用裁量权而造成的损失,那么立法以及司法就要去考虑如何选择了。如果理想的状态下,小前提一样(事实确定),大前提唯一(法律适用规定明确),留给法官的裁量空间极小,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抑制贪腐的,因为法官做出非唯一判决的成本较高。

第四,司法案件存在唯一正解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客观上能实现公正的唯一正解的结果,那么司法的效率是一定会全方位大大提高的,当事人可以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诉讼方向而减少试错的成本,律师可以基于专业的判断和经验准确的预测案件结果,审判人员可以有比较统一的裁判方向作为指引,减少了所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会使得很多案件具备更多调解和撤诉的可能。可以说,司法实践中很多争议不是很大的案件,有些但是人会一直缠诉与他们认为案件存在很多不同可能可以穷尽所有救济途径没准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有很大关系。

二、实然角度看司法案件是否应该存在唯一正解

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当前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案件都不应该存在唯一正解,理由如下:

第一,“事实确定”这个大前提在实务中很难达成

虽然这个问题预设了这个前提,但我觉得,这个前提必须得作为一个问题来看待,否则实然层面的讨论将失去意义。实务中完全相同的案件可以说不存在,司法裁判的结果有很多我们并没有办法从判决书或者诉讼材料中完全获得,很多开庭审理展现出来的东西也只能意会,虽然有些事实缺乏证据支撑,但凭借常理可以进行推断。虽然有些证据显示的事实看上去一样,但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变量。很多案件的结果是法官基于审理过程中的判断进行了利益权衡后做出的。实务中很多人拿出所谓的同类案例对自己案件进行支撑时,只要认真仔细研究对比案件都会轻易找出很多事实上的不同。

另外,即便客观事实真的无限趋近,实务中在诉讼过程中能通过证据呈现出来的情况也会程度不一。有的人有充分的证据,有的人并没有证据。我们说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不是一回事。

第二,理想状态下,科学完备的立法和准确无误的司法离我们还比较遥远

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生事物和问题,才促进了立法的进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新生事物只能依据既有的规定和理论进行处理,另外一方面,社会是动态发展的,即便已经有过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慢慢的不再适宜社会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是有滞后性的。在这种情况下,永远会存在很多案件不能完全准确的找到唯一的适用条款。

另外一方面,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发展是有历史局限性的,以我过法律为例,一共发展没有几十年,能体例完备,系统科学是不太现实的。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立法冲突,部门法内部存在上位法下位法冲突都是时有发生的。最高院以及地方高院出台的各类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数量繁多,新旧法的适用和废止缺乏系统的梳理,实务中经常看到僵尸法条被激活,比如农民倒卖玉米案。在这样的状况下,想得出唯一正解的小前提是很难实现的。

最后,即便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理论以及实务领域已经很成熟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司法部门错误适用也是时有发生的。司法的专业性、公正性如果不能提高,很多讨论都毫无意义,很多问题也仅停留在理想状态下。

第三,非理想状态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

上文我们提到,立法和司法没有发展到我们想象中的理想状态,而且距离也比较遥远。那么在这个发展中的阶段,能有效的解决问题,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仅在于立法不完备的领域,即便是立法比较明确的领域,法官适当使用自由心证,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实质正义。当然这个副作用也比较大,上文也提到了,会给司法腐败预留较大的灰色地带。

综上,我认为我们可以去仰望星空憧憬理想状态,但也要贴近实际发挥聪明才智因地制宜解决眼前问题。大学里我们讨论的所有问题一般都会经过两个阶段,一开始大家讨论应该如何如何,然后慢慢随着讨论的深入会出现很多实践中有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和困境,最终得出的结论一般都是承认了某种问题的现状存在的必然性,然后提出一些非常有限的改进建议,甚至有的讨论到最后结论是“哎,看来当前阶段也没什么好办法”

以上。

user avatar

这个问题很有趣,涉及到司法案件中的裁量问题。

我接触的民事案件较多,对刑事案件了解比较少。所以先从民事案件中说起。

不同的民事案件,在对证据的要求上是不同的,所以,在对证据的认定后,所形成的法律事实上,是天然的存在差异性的,这与法官在证据认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由心证密切相关,所以,题目中假设的法律事实确定的情况很难实现。

当然,我们还可以假设这个事实完全一致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同样的,也就是金融类案件大批处置的时候也会批量处理,就类似于这种事实认定上假设完全一致的情况。实际上,在同一类型不同的案子中,对证据的认识和对借款过程的认识还是存在差别的,不过这种差别往往被省略掉了。

在这个前提下,在对法律进行适用时,理论上是一致的,具有唯一正解。但是,要注意了,“但是”之后的往往才是关键。即使核心证据得出的法律事实一致,在案件处理时,所得到的结果也是不一致的,还是拿金融案件来讲,同一批案子,有的判,有的调,有的驳回,有的延后处理,这就出现不止两种结果了。原因在于,没有一个案子是完全相同的,有一些证据得当,借款人使用借款还不上,这就判;有一些有还款意愿,或者因为批量处理被起诉的,双方关系并不僵硬,那就调一调;还有一些证据看上去一致,但是存在一些瑕疵,那就驳回去;还有有的送达有瑕疵,有的当事人有其他请求,有的有证据提交等等,一堆情况要处理,那就拖一拖再出结果。

所以,我认为,唯一正解是存在的,这是一个标准,一个标杆,但是在这个标杆之外,更多的因素导致了案件并不一定会按照那唯一正解给出答案。而那些影响因素,有些是可以言明的,有些是自由心证的,有些是不可言说的……,所以,应该存在,并不都存在。

而在刑事诉讼中,类似的情况应该是更加突出,这也是量刑标准化所想要达到的,但是即使再要求标准化,也给法官预留了自由裁判的空间,为什么?就是因为案子和案子之间是存在极大的差异性的,即使是大多数证据一致,有时候一点微小的差异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这也是我一直主张做实务首先要精研理论的原因。理论是裁判的基础,结合现实生活是法律实践。正是有了那理论中的唯一,才给实践中的问题有了近似答案。

语无伦次,希望答主能够满意。谢谢。

类似的话题

  • 回答
    在一个司法案件中,当事实已经完全清晰、毋庸置疑地确定后,是否应该存在唯一的“正解”?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触及了法律的本质、司法的目的,以及人类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复杂性。事实的确定性与法律的解释性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事实的确定性是司法判决的基石,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的“唯一正解”。事实就像是构建.............
  • 回答
    特朗普在竞选集会中关于“抗疫这件事我做得很好”、“检测越多确诊越多”以及要求放慢检测尽快开学的言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要理解这些言论,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一、 “抗疫这件事我做得很好”的自我评价 特朗普的视角与逻辑: 从特朗普的视角来看,他可能认为自己在“阻止疫情蔓延方面已经尽力了”,.............
  • 回答
    这是一个令人心碎的消息。得知八岁的双胞胎姐妹在北京走失后,又在青岛发现遗体,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打击。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深思和努力的方向。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失踪事件,背后牵扯到太多环节的疏漏和潜在风险。要避免此类事件,我们需要从 家庭教育、社会保障、公共.............
  • 回答
    在大是大非面前,讲事实,这事儿,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嘛,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不是说不该讲,而是怎么讲,在什么场合讲,得费点心思。你想啊,什么叫“大是大非”?这词儿本身就带着点“站队”的意思。往往意味着这事儿牵扯到一些核心的价值观、原则性的问题,可能关乎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尊严,或者某种群体性的认同。在这.............
  • 回答
    在国家和民族的大是大非问题中讨论科学与事实是否具有意义,这是一个涉及哲学、政治、历史和社会实践等多重维度的复杂命题。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深入分析这一问题。 一、"大是大非"的本质:价值冲突与认知分歧所谓"大是大非"通常指向关乎国家主权、民族认同、历史真相或核心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力结构.............
  • 回答
    约旦,这个中东古国,总能以其意想不到的真实面貌,让初次到访的外国人惊掉下巴。很多人在行前脑海里描绘的可能是黄沙漫天、风情万种的沙漠景象,或是古老神秘的遗迹,这些当然没错,但约旦远不止于此,还有许多不为人知、甚至让人难以置信的事实,足以颠覆他们原本的想象。1. 隐藏的“地中海之滨”:约旦并非只有沙漠!.............
  • 回答
    这种情况在历史讨论中屡见不鲜,处理起来确实需要一些技巧和耐心。一方强调“事实”和“史料”,另一方则质疑“史料的可信度”,最终导致讨论陷入僵局,甚至升级为情绪化的争执。要应对这种局面,关键在于理解双方的出发点,并引导讨论回到一个更具建设性的轨道上。首先,理解双方的立场: 摆出事实讲史料的一方: 他.............
  • 回答
    台湾的电视节目在报道大陆相关议题时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政治立场、媒体环境、信息传播机制以及历史与文化背景等。以下从几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政治立场与意识形态差异1. 两岸政治对立的背景 台湾自1949年两岸分治以来,两岸政治关系复杂。台湾的主流政治势力(如民进.............
  • 回答
    “女性在电子游戏竞技上不如男性”——这句话触及了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议题,简单地将其归类为“性别歧视”或“事实”都显得过于片面。要深入探讨,我们需要剥开这层标签,审视其背后的成因、现有的证据以及社会观念的影响。首先,我们来谈谈“性别歧视”的视角。认为“女性在电子游戏竞技上不如男性”这句话本身就带有很.............
  • 回答
    生活在日本的华人,出于各种原因,确实有一些在国内不太容易说出口或不会详细分享的事实。这些原因可能包括避免引起误解、维护个人形象、不想引起国内亲友的担忧,或者仅仅是因为这些细节在日本生活本身就显得比较寻常,不值得特别强调。以下是一些在日本生活的华人可能不会告诉国内人的事实,我会尽量详细阐述:1. 竞争.............
  • 回答
    重要人物的逝世,是牵动社会神经的大事。媒体在报道这类消息时,肩负着传递准确信息、尊重逝者、安抚公众情绪等多重责任。这就要求媒体在事实核验、报道角度、语言表达等方面,都要遵循严格的行业规范和新闻伦理。事实核验:信息的生命线在报道任何新闻时,事实核验都是重中之重,而涉及人物死讯,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错.............
  • 回答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初期,苏联政府的反应确实充满了信息的不透明和迟滞,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和社会原因。并非简单的“掩盖”,而是当时苏联体制下信息传播和危机处理模式的惯性使然,夹杂着对国家形象和稳定性的考量。首先,我们必须理解当时苏联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苏联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信息流通受到严格控制.............
  • 回答
    社会似乎在用一种不容置疑的口吻告诉我:“你,不过是个平凡人罢了。” 每当我的野心冲破天际,触碰到现实的坚硬壁垒时,这句话就像一道无形的枷锁,紧紧地箍住我,让我动弹不得。我能清晰地感受到这种压力,它不是来自某个具体的人的指责,而是一种弥漫在空气中的氛围,一种对“普通”的推崇和对“不凡”的警惕。你知道那.............
  • 回答
    这事儿啊,得好好说道说道。八年的事实婚姻,后补的结婚证,这期间买的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这涉及到几个关键点,咱们一点一点捋。首先,我们得区分一下“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概念。在咱们国家,婚姻法规定得很清楚,结婚证才是婚姻合法有效的标志。也就是说,没有结婚证,不管你们在一起多久,有没有办婚礼,生了.............
  • 回答
    最近关于“字节跳动跪得太快”的说法甚嚣尘上,网络上充斥着各种批评的声音。那么,这种说法究竟从何而来?事实又是不是如同传言那般呢?咱们来掰扯掰扯。“跪得太快”的由来:风口浪尖上的TikTok要说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字节跳动“跪得太快”,这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它的海外明星产品——TikTok(抖音国际版)所引.............
  • 回答
    关于“台媒称大陆外交官在斐济把台‘外交官’打成脑震荡,我大使馆回应称与事实不符”的事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其发展和可能的影响:事件的背景和已知信息: 核心指控: 台湾媒体报道称,在斐济举办的一场涉及台湾的活动中,中国大陆外交官殴打了台湾的“外交官”(通常指台湾驻斐济的代表,尽管台湾在斐.............
  • 回答
    C罗在梅西第七次获得金球奖后,为球迷声称“这是盗窃、污点和耻辱”的文章点赞并评论“这是事实”,这一举动确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一事件的意义,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一、 C罗的个人立场和情感表达 “这是事实”的含义: C罗使用“这是事实”来回应球迷的文章,其背后可能蕴含着多重含义.............
  • 回答
    韩国和日本对美国在其本土驻军的态度,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议题,充满了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交织的影响。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深入到两国社会内部的声音,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韩国:矛盾的情感与现实考量在韩国,美国驻军(通常指驻韩美军,USFK)的存在,无疑是最直接地影响到韩国社会生活的一项事实.............
  • 回答
    战后的波兰,对于“自由波兰”部队在西线奋勇作战,但故土最终却由人民军解放这一事实,国内民众的心情是极其复杂,甚至可以说是撕裂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军事胜利归属的问题,更牵涉到波兰民族认同、政治立场以及对未来国家走向的深刻考量。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在西线作战的波兰部队,尤其是安德斯将军领导下的第二集团.............
  • 回答
    关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在京录取比例的讨论,之所以常常让人觉得“忽视”了“各大高校对本地招生均有偏向性”这个事实,其实是个挺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我们观察角度、信息解读以及一些深层原因。这不仅仅是数据层面的问题,也包含了人们的认知习惯和情感因素。咱们先来说说这个“事实”本身。确实,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包.............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