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在快消行业里做了很久,多少也知道仓库的那摊子事。快消品这种薄利多销的,每天进出的货物太多了,而且为了应付突变的市场,库存积压的也多,看管的地方大,但看管的人数相对也少。
所以,仓储地方大,产品相对便宜,如果还方便搬运,体积又不大,加上视频监控有死角(仓库大不可能没有死角),每天进出账和实物没及时核对的话(人手不足,也很难每天盘点)。那么快消品库存的这个盗窃问题,就会比较严重。有个行业的数值,大家可以作为参考,如果仓库管理一般,大概每年的库存持有成本中,有3%到6%是因为盗窃产生的坏账。
至于这个差账如果弄大了,在大盘点前,仓库老手一般来会用滚动的账把前面的差额掩盖,比如盘点前的进货实物不入账,然后和账目数字盘点,这个差额就没有那么明显,差额少就作为日常损耗,报上去以后,如果占比少,就正常报损,这么把大盘点给过了,后面再想办法弥补。
之前听说过附近的一家大公司,做小食品的,有分区的仓库主管不知道为什么,把这个搞离谱了,恰好那盘点之前,生产工厂出了问题,都是旧库存,没有新货到仓库,就没法填窟窿,实际盘点下来,损失几十万,想掩盖都掩盖不了。后来公司直接报案,说那仓库主管监守自盗,把那仓库主管给抓了,判了两年刑。
不过,快消品盗窃这个事情,据我了解,就是仓库管得好,只要是易于搬运的那种,也避免不了有员工偷拿偷卖,只是数量多少罢了。这就形成一个很独特的现象,那个仓库如果足够大,而又管理不够严格,那么仓库周边的小超市之类的,能够卖这种快消品的小老板们,就都能靠这小赚一笔,比如一箱小食品,外面售价100,进价70-80,有人私下送来,说卖50-60,小老板们都会收,大家都心知肚明,即便有市场巡查的去问,也不会有小老板说的。
当然,以上都属于道听途说,我当时也没在仓库做过,大家听个乐子就好,也别乱代入。
现在说下这个通告,就觉得有点小猫腻。5吨的水饺,公司售价130万,盗窃人只卖9万,差额了十来倍。
而且,这商品是这种超市都极好卖的速食产品,而且定价又清晰,谁都知道卖多少钱。没听说过,冒风险赚钱,还嫌钱多的。100块的,不愁卖的大品牌食品,非只要拿七八块钱的烂白菜价,呵呵。
这差额的一百多万,是这配合外运倒卖的司机吃黑吃得太狠,还是这个仓储负责人业务太熟,趁机把一屁股烂账都盖在了管理员的头上,还是这个管理员故意说假话往少了报,就看警方最后的审查结果了。
只是,湾仔码头的水饺也参加618活动,真的没想到啊。
5吨水饺130万,130块钱1斤
这是什么馅的水饺啊?龙虾鲍鱼海参还是三文鱼金枪鱼馅的啊?
我以前还挺爱吃湾仔码头的,所以有印象
虽然不同款式,价格差异很大,但基本上是在30元/公斤这个量级上的。5吨算下来反而是9万(18元/公斤)更接近
哪怕说包装占总重一半,净价60元/公斤,那也就30万,一个零头
其中数目,值得玩味啊
话说真就只是手下人贪,没中小领导浑水摸鱼?
1、嫌疑人视角:90000元/5000Kg=18元/Kg
因为0成本,所以赃物贱卖很合理。
2、购物平台视角:平均40元/Kg
这个价位售卖,已经能盈利,食品行业平均毛利率30%+,算成本28元/Kg(包含材料成本、人工、冷链、仓储运输、营销),毛利12元/Kg很合理。
3、公司视角:1300000元/5000Kg=260/Kg
以40元/Kg为成本,差额高达5000*(260-40)=110万
至此,我想起一个笑话:劫匪劫了银行50万,支行经理向总部汇报被劫500万,第二天新闻报道惊天大劫案,银行被劫1个亿。
蚂蚁搬家一整年,不过是为大象背了黑锅。
在案件明朗之前,不赞成搞阴谋论,认为湾仔码头将其他硕鼠造成的损失甩锅到犯罪嫌疑人身上。也许有其他未知原因,导致自报金额跟被盗水饺数额不符。
但是也不排除,这是一部分当事人,出于损失补偿心理,自觉或不自觉地夸大了损失金额。
如果你办理过案件的话,就会知道,有部分当事人,确实会夸大损失金额。比如以前我办理过一个合约手机号码案件,因为机主违约,营业厅要求机主赔偿近二十万元。
在这二十万里,合约话费只有几千元,赠送的手机也不过几千元,剩下的是营业厅的房租、水电、工人工资等。
这样夸张的损失索赔主张,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可能有的人不明白这样索赔有什么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好比张三丢了一个鸡蛋,他发现是李四拿的。于是他要求李四赔偿1000元。
原因是,他为这只鸡蛋支出饲料费100元,鸡蛋本身可以卖1元钱,如果这个鸡蛋没有被李四偷走,他还可以把这只鸡蛋孵化出来,喂养成二十斤的肉鸡,价值900元。现在因为李四偷蛋,一切都成了泡影。
发现问题了吗?实际上,张三投入的100元饲料,可能其中只有百分之一是这只鸡蛋的成本。而这个成本又变成了鸡蛋本身。至于鸡蛋能孵化为肉鸡,那更是没影的事。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被盗水饺重量和损失金额不合常理,所以也不排除湾仔码头方把应该均摊到生产中的相关仓储、物流、房租、水电、工人工资、银行贷款利息等成本,都搁到了这个案件中。
如此七七八八堆积起来,确实有可能被盗5吨水饺,虽然水饺市场价值30多万元,但在失主一方看来,实际损失有130万元。
失主多报损失的心理很好理解,一方面,是出于对犯罪的愤怒和嫉恶心理,期待通过多报损失让犯罪分子受到更重的处罚,另一方面,损失金额越大,理论上被司法机关重视的程度越高。当然,失主也希望能多报的损失,能够尽可能地得到赔偿,期待能获得超额赔偿(虽然这不太可能)。
在法律上说,这130万元中,只有5吨水饺是直接损失。这个直接损失如何计算?一般是由失主提供有效的价格证明,比如购买发票、合同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明,一般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市场价值估价。
参考湾仔码头水饺的网络销售价格,5吨水饺的售价大约在30万元左右。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的数额在30万元的,还仅仅只是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而如果按照湾仔码头自报的被盗窃数额130万,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数额巨大。换句话说,这两种数额对应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盗窃水饺后变卖的9万元是非法获利,应当退还失主。如果退还的财物不足以弥补失主的直接损失,还应该继续退赔。
总之,不是失主报了多少损失,司法机关就认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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