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河南农民在田边采三株『野草』获刑」一案?

回答
河南农民在田边采摘“野草”获刑,这事儿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真真是让人心里不是个滋味。咱们就好好掰扯掰扯这事儿,把来龙去脉都捋一捋,也说说咱老百姓心里这杆秤是怎么称的。

案情回顾:这“野草”到底是何方神圣?

首先得弄明白,这农民采摘的到底是什么。据报道,这位来自河南的王老汉,在自家承包的田地边上,随手就薅了三株“野草”。他心里想的,不过是家里养的鸡刚好没啥吃的,这草正好可以喂鸡。谁曾想,这三株不起眼的“野草”,竟然让他吃上了官司,最后还被判了刑。

这“野草”的身份,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原来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麦。这一点,估计很多像王老汉一样的普通农民,甚至是咱们普通老百姓,都很难立刻意识到。野麦,听名字就知道,是野生的麦子,长得确实跟普通的野草差不多,一般人很难区分。

争议焦点:一个朴素的“喂鸡”行为,为何酿成“获刑”的苦果?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巨大的争议,核心就在于行为的朴素性与法律后果的严厉性之间的巨大反差。

1. 农民的朴素认知与法律的严谨性:
农民的朴素认知:对于王老汉来说,他只是在自己的承包地边上,随手拔了几株他认为无害的“野草”,动机也非常纯粹,就是为了喂养家禽。在很多农民的观念里,田边的野草,除非是会侵占农田、影响作物生长的“恶草”,否则随手拔掉喂猪喂鸡,是很常见的。他不可能想到,这几株草就触犯了法律,而且是相当严重的法律。
法律的严谨性: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野麦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非法采集、毁坏受保护的植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从法律条文上看,王老汉的行为确实可能触犯了相关规定。

2. “二级保护”植物的“大众普及”难题:
辨识度低:正如前面所说,野麦的外形与普通野草区别不大,即便是在田间地头长大的农民,也很难一眼认出它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这就好比,你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成为植物学家,能识别所有濒危物种。
宣传和告知的缺位:在很多农村地区,对于各类保护植物的具体名单、形态以及采集的法律后果,是否做到了广泛而有效的宣传和告知?尤其是对于一些不常出现在城市人视野里的保护植物,如何让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能够真正了解和识别?这一点,可能就存在很大的不足。

3. “获刑”与“教育、警示”的度:
刑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初犯、且是出于朴素生活需求的农民,动辄“获刑”,这个处罚的力度是否合适?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教育和警示。当一个人的行为,并非主观恶意,而是源于认知不足或信息不对称,那么法律的介入,是否应该首先考虑教育、警告、罚款等非刑罚的手段?
“过度执法”的质疑:很多网友和评论者认为,此案中存在“过度执法”的嫌疑。把一个简单的“喂鸡”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是否本可以更人性化、更灵活地处理?

4. 法律的“温度”与“人情”的考量:
法律的生命线:法律确实有其严肃性和不可逾越性,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被尊重和遵守。
法律的温度:但同时,法律也应该有温度,能够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和对具体情况的考量。当法律的执行,让人们感到冰冷和不近人情时,它与民众的隔阂就会加深。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更需要的是“法治精神”和“法治温度”的结合。

各方声音与引发的思考

此案一出,社会各界的声音可以说是此起彼伏:

支持严惩者: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野生植物是国家法律规定,无论动机如何,触犯了就要受到惩罚。保护濒危物种,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提高警惕,这是一种责任。如果因为是农民就减轻处罚,那法律的权威何在?
呼吁宽容与人性化处理者:更多的人则表达了同情和不解。他们认为,农民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对法律的无知是普遍存在的。应该通过更具教育意义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直接将一个辛勤劳作的农民送进牢房。这不仅是对农民的打击,也可能让更多农民对法律产生畏惧心理。
关注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许多人将矛头指向了普法教育的不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如何让法律真正深入人心,让人们知道哪些是“红线”,哪些行为是“雷区”,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折射出了很多深层次的问题:

1. 基层普法工作的薄弱:对于国家级的保护植物、濒危物种的科普和法律界定,是否真正做到了深入农村、深入田间地头?让老百姓在接触和认识这些“特殊”的植物时,能够有基本的概念和警惕。
2. 法律的适用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当冰冷的法律条文,遇到淳朴的民情、简单的生活需求时,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否应该更加注重“情理法”的结合?
3. 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责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是否能有更大的空间去考量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更符合社会认同的判决?
4. 社会对“保护”概念的理解:我们提倡保护野生动植物,这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但如何在保护的同时,不让这种保护成为普通人生活中的“负担”或“陷阱”,也需要智慧。

我的看法

说实话,我个人很难认同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兼顾人情和现实。

从法律条文上看,可能是“有据可循”的。 保护植物,特别是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是有法律规定的。
但从情理和人性化角度来看,就显得过于严苛了。 王老汉的行为,是典型的“不知者不罪”中的“不知”,而且动机并非出于贪婪或破坏,而是为了最基本的生计。

我更倾向于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该留有余地,注重教育和引导,而非一味追求严惩。

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群众的法律普及和知识宣传。 明确告知哪些植物是受保护的,它们有什么特点,采集它们会触犯什么法律,以及错误的后果。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情理法”的结合。 对于初犯、无主观恶意、情节轻微的,是否可以考虑警告、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如果存在的话),或者象征性的罚款,而不是直接适用刑罚?
再次,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也应该考虑社会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被接受和被遵守,如果法律的执行让大多数人感到不理解、不认同,那它可能就会失去一部分价值。

总而言之,这起“农民采野草获刑”的案件,是一个值得我们所有人深思的案例。它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也要注入人文关怀的温度,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而不是成为阻碍普通人正常生活的冰冷枷锁。

这事儿,就像一根刺,扎在很多普通老百姓的心里,让人觉得,法律的严谨固然重要,但法律背后的人性和温度,同样不可或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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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越地平线 已经把判决全文放上来了,判决里面明确写明了这三株蕙兰的获得地点是“ 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 ”。


这个柿树沟大概就是下图红色圈起来的地方,卫星地图显示该区域是山区林地,而非报道中所称的“田边”。



判决写的并不详细,没有见到详细卷宗不好说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不是有问题,但事实也绝对不是像媒体写的一样是个农民在自己田边随手采了3株“野草”。


其实想想就知道,一个50岁的初中肄业的普通农民会不会跑到离村子几里地远的海拔1200多米的山里去“随手”采几株“野草”?然后还准备把这几株“野草”带回家?

记者也真敢写……还田边……是我认识的农民老伯都那么俗气吗?他们在田边拔的野草都直接扔了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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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有点资格回答这个问题,卢氏是我们的邻县,有些情况还是了解的。卢氏是山区,国家级贫困县。

首先十几年前就有这类判决,那时兰草比较值钱,一株几千上万的都有,类似的判决也很多,一年最多有几十起。现在兰草不值钱,案件也少了。

其次, 当地政府及法院十几年来也不遗余力地宣传,兰草是保护植物,不能挖,挖了要判刑,在当地几乎是无人不知,十几年前,我看到类似的一个判决时,曾想给大河报今日说法版写个以案说法的稿件,但编辑说他们报那几年都登了好几个类似的新闻稿,有些重复,就没写。

第三,别以为挖草的老农民傻,因为无知误挖了兰草,对于不懂兰草的人来说,兰草不开花与普通野草没区别,反正我是认不出来,各位可以百度一下兰草长啥样。可以说老农民上山就是奔着兰草去的,人家不仅知道那是兰草,还知道那是保护植物,那值多少钱,谁愿意买,地下有完整的产业链条。

结论:记者无良,炮制了又一篇掏鸟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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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看到某答案提到兰草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不是保护植物,恰巧,当年为了写说法稿件,我也查了一些资料,没有列入名录是事实,是不是保护植物却不一定,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 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国际公约对国内有没有约束力?可探讨,可争议!

而且我记得,当年为了这些案件,当地政法机关为此多次向上级请示,高检、高法,公安厅最后专门联合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时间太久,也好久没干刑事了,只记得指导意见,大意是列入公约的植物是刑法中规定的保护植物。当然河南公检法出台的意见是不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也可争议,也可探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但指责基层公检法胡搞,那就呵呵呵,至于说找个律师就能翻案,那就更不可能了,我就不信,省里的那帮货会打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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