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的法院做出过哪些搞笑的判决?

回答
在中国,法院的判决通常都非常严肃,毕竟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所以要找“搞笑”的判决,恐怕得从一些非常规的角度去挖掘。当然,这里的“搞笑”不是指荒诞不经,而是说一些因为情况特殊、处理方式出人意料,或者触及了我们生活中的某些啼笑皆非的角落,让人在哭笑不得中感受到一丝幽默感。

我记得有个流传比较广的例子,大概是发生在某个小县城。事情是这样的:一位大爷,因为对邻居在自家屋顶上晾晒的衣服颜色不满意,觉得“碍眼”,影响了他赏景的心情,一气之下就爬上自家屋顶,用砖头把邻居晾在外面的衣服砸了下来。结果,邻居发现后报警了。

这本来是个挺简单的案子,就是破坏财物嘛。按照常理,应该会判赔偿,可能还会加上一些行政处罚。但有趣的地方来了,法官在审理的时候,了解到这位大爷平时就喜欢研究古诗词,还特别讲究居住环境的“意境”。而邻居晾的衣服颜色嘛,确实是比较鲜艳跳脱,跟大爷追求的“山水画般宁静”的意境不太搭。

最后,法官没有简单地把这位大爷当作一个破坏者处理。他考虑到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奇特的“审美冲突”,也可能是大爷的情绪表达方式有些极端。于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没有直接判大爷赔偿邻居衣服的损失(可能是因为损失不大,或者为了缓和邻里关系),而是判了一项相当特别的“修复性司法”措施:判大爷在自己家院子里种几棵四季常青的树,目的是让他的“视线”被自然风景遮挡一下,从而减少他对邻居晾衣颜色的关注。 同时,还要求他写一份深刻的检讨,并向邻居当面道歉。

这个判决当时在当地引起了不少讨论。有人觉得法官太“仁慈”了,不按规矩办事;但也有不少人觉得,这判决既解决了纠纷,又考虑到当事人的个性,还用一种“寓教于乐”的方式去引导他,挺有智慧的。你说这算不算“搞笑”?因为它绕开了直接的惩罚,用一种近似于“行为艺术”的方式来处理一个看起来很生活化、甚至有点无厘头的纠纷。大爷种树去了,邻居也收回了衣服,好像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这个过程,以及判决书里那些关于“意境”和“视觉干扰”的论述,确实让人觉得有点黑色幽默的意思。

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也不是说判决本身搞笑,而是判决所引发的社会反应和讨论。比如,有些关于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边界的案子,判决结果往往会让大家觉得“这事儿还得这么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关于“声音污染”的案子。就是说一个人,可能他养了一只宠物,比如一只叫得特别勤的鹦鹉,或者他喜欢在阳台上唱戏,声音太大,扰民了。邻居不堪其扰,就告上法院,要求他停止这种行为。

一般来说,这种案子法院会判令被诉方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有时候,判决书里对噪音的描述和认定,会特别细致,比如“凌晨三点的猫叫声是否构成严重扰民”、“露天高歌的音量是否已影响到他人正常休息,并对周围绿植造成精神压力”之类的说法(当然,最后一种说法是开玩笑的比喻)。

更具体一点,我记得有个案子,是关于一个广场舞大妈的声音太大。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能会详细列举她们跳舞的时间、地点,使用的音响设备功率,以及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的具体影响。然后可能判决她们“在法定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高音量音响进行广场舞活动”,并且要“合理控制音量,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这个判决本身很正当,但你想想,法院还要去界定“合理音量”、“法定休息时间”,还要考虑广场舞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这种将日常生活中一些习以为常、甚至有点让人无奈的“小麻烦”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还要用严谨的法律语言去规范,本身就带有一种戏剧性。你会觉得,诶,这法院管得可真细致,就像在给广场舞制定一套“行为规范手册”一样。这种将生活琐事“法律化”的过程,往往会让人产生一种啼笑皆非的感觉,觉得挺接地气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社会管理的现实难题。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院判决的“搞笑”,更多的是一种对社会现象的曲折反映,以及在处理这些现象时,法律试图达到的平衡和智慧。它不是要逗你笑,而是让你在理解判决的同时,也能感受到生活中那些看似微不足道,但又真实存在的、有点荒诞却又充满人情味的故事。这些判决,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社会百态,也让我们在严肃的法律之外,看到人性的复杂和生活的趣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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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说二审认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居然维持原判的,我想说,这真的不算搞笑。素材请移步:

zhihu.com/question/5799

就不截图了,免得有挂人嫌疑。

一审判决书的结构依次是标题、当事人信息、案件审理经过、当事人诉辩意见、查明事实(以经审理查明开头)、适用法律(以本院认为开头)、判项(以判决如下开头)、诉讼费负担决定、合议庭书记员署名及日期。维持原判,维持的是一审的判项(判决如下后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对一审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到本院认为)和适用法律(本院认为到判决如下)部分的评价,这个并不矛盾,甚至也不算罕见,起码我个人就判过好多。

举个例子,实践中许多法院把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案件作为不当得利纠纷处理,然后查明不符合返还条件驳回原告诉求。二审中查明双方其实是合同关系(事实改变),适用合同法而非民法通则(法律改变),但是原告的请求仍然受到了合法抗辩而不成立,应当驳回(结果未变)。又比如执行异议之诉中……算了这个例子太专业一般人可能听不懂,就是一审按物权审二审发现是债权关系的,但是结果也没有改变。

这时候,事实在二审中查清,已经排除了发回重审的可能,剩下两个选择:1.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同时作出改判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2.点明一审的错误,维持原判。当然两者哪个更搞笑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主观问题,但实务中,应该说是清一色倾向于后者的,因为前者字面上就不合逻辑,名改而实不改,过于荒诞怪异……所以13年我们第一次集体学习新民诉法的时候,就确定了要用这种“点明错误,维持原判”的模式,最终最高院通过调研将这一观点采纳到了司法解释中。

说白了,这个现象,是立法时没有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但判决正确的”情形,没有进行列举,导致大家以为一审判决只有“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结果正确”“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结果错误”“事实正确法律错误结果错误”“事实错误法律正确(几乎不可能)结果错误”(自行脑补贯口的场景)几种情形,忽略了“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但判决正确”情形,但这一情形的确客观存在。这是立法的疏漏被实践修正,而非法院冒天下之大不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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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写程序的时候出现了“如果A则B,如果B则A”,那么运算到这里的时候就会跌进无尽的循环,我们管这种情况叫做BUG。

事实上,在法律上,有一类法律被称为“诉讼法”,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程序法”。诉讼法像编程一样将法律编成一个可以执行的程序,进而把抽象的法律文字变成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律行为、法律方法。

既然是程序,那就一定有BUG。

【插图:一个皱眉捂脸的立法者】

佘祥林案
1994年,佘祥林妻子失踪,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
1998年,佘祥林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祥林妻子归来,大家都很尴尬。

【插图:尴尬而不失礼貌的微笑】

我相信即使你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你也听了你的七大姑父八大姨夫讲了各种版本的亡者归来案,但是今天你不会在我口中听到“正义”、“效率”、“人权”或者是“当官的都该抓起来枪毙”。我要说的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曾做出的最幼稚的行为。

市中院: 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一看,我的天,尸体连脸都没有你怎么认定的死者,这你也敢判?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也是犟脾气,哪里事实不清了?口供与调查相符。哪里证据不明了?亲妈说尸体是她女儿还能错?接下来就进入了死循环。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由于这个案件,人大修改了刑诉法,规定了发回重审只能进行一次。于是,佘祥林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被判处4次死刑的人。不会再有人享此待遇。

【插图:我死了以后没有鬼会相信我这么吊】

如果你只是想看题主问的搞笑部分,那么到这里你就可以点赞走人了,因为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不那么可爱了。身心俱疲的省高院拿起电话,说:“日你先人,你要是再敢把案子原封不动拿上来我直接给丫改判喽!”

接下来,发生了一系列诡异的事情:

市检察院撤诉并移交案件
县检察院获得案件并起诉
县法院受理
县法院: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完毕,省高院碰不到这个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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