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理解国际法中的「引渡」,什么情况下一国的引渡申请会被批准?

回答
拨开迷雾:理解国际法中的“引渡”及其批准的门槛

想象一下,一个国家(姑且称之为“请求国”)的法律体系内发生了一起恶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却逃到了另一个国家(“请求对象国”)。这时,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国际社会的秩序,请求国就得请出“引渡”这位“大律师”。那么,引渡到底是什么?又在什么情况下,请求国才能成功地把罪犯“请”回来呢?

引渡:国家间的“司法接力”

简单来说,引渡是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它是指一个国家(请求国)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将正在其境内逗留的,被另一国家(请求对象国)依法通缉或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给该国司法机关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你可以把引渡理解为一场跨国界的“司法接力”。请求国是发起接力的一方,它已经侦查清楚了案情,认为某人有罪,需要将其带回本国审判。而请求对象国,则是接力的另一方,它境内有这个人,但将其移交给请求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审慎的考量。

引渡的核心目的在于:

追究犯罪责任: 确保犯罪分子无论逃到哪里,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阻止犯罪分子利用国界作为避罪港,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 加强国家间的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引渡的基石:条约与互惠

引渡并非随意的行为,它有其严格的法律基础。在国际法中,引渡的执行主要依赖于两种形式:

1. 引渡条约(Extradition Treaty): 这是最常见、最正式的引渡依据。两国之间签订引渡条约,明确规定了引渡的条件、程序、管辖范围以及可以引渡的罪名等。条约的存在,为引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也减少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2. 互惠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存在长期、稳定的司法合作关系,请求对象国也可以基于互惠原则同意引渡。这意味着,如果请求对象国向该国提出引渡请求,而请求国也曾无条件地同意过该国类似的引渡请求,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该国也可能批准请求国的引渡申请。但相比条约,互惠原则的依据相对不那么明确,操作上也会更复杂一些。

什么时候,这趟“司法接力”能成功?—— 引渡申请获批的关键要素

虽然每个国家的国内法以及具体的引渡条约可能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大多数国家在批准引渡申请时,都会考量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犯罪的严重性(Gravity of Offense): 这是最首要的门槛。几乎所有的引渡条约都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这意味着,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必须在请求国和请求对象国两国法律中都构成犯罪,并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轻微的行政违规或者情节非常轻微的犯罪,通常不符合引渡的条件。引渡条约中通常会明确列出可以引渡的罪名,或者规定一个最低刑期门槛。
犯罪的政治性排除(Exclusion of Political Offenses): 这一点非常关键,也是引渡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原则上,涉及政治性犯罪的嫌疑人,通常不被引渡。这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利用引渡制度来迫害政治异议者。但“政治性犯罪”的界定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动机以及社会影响的判断。例如,单纯的谋杀、抢劫等行为,即使发生在政治动荡时期,通常也不被认为是政治性犯罪。但如果是为了推翻政府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政治性犯罪。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高度关注,一些引渡条约也对是否引渡恐怖分子做出了特别规定,将某些严重的恐怖行为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
属人属地原则(Jurisdictional Basis): 请求国必须能够证明其对该犯罪行为拥有合法的管辖权。这通常是基于属人管辖(犯罪嫌疑人是本国公民)或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在请求国境内)等原则。如果请求国对该犯罪没有合法管辖权,请求对象国就不会批准引渡。
程序合法性(Procedural Regularity): 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程序。请求国提交的引渡文件,需要包含准确、完整的证据,证明被请求引渡人确实有罪或被通缉。证据的形式、翻译、公证等也都有具体要求。一旦在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请求对象国就可能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引渡。
公平审判的保障(Guarantees of Fair Trial): 这是请求对象国在批准引渡前必须审慎考量的要素。请求对象国需要确保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不会遭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歧视。例如,如果请求对象国得知请求国对特定种族、宗教或政治派别存在系统性歧视,或者其司法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被请求引渡人无法获得公平审判,那么出于人道主义和法治原则,请求对象国很可能拒绝引渡。
本国国民的特殊处理(Consideration for National Nationals): 许多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原则上不向其他国家引渡本国国民。这是一种国家主权的表现,也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考虑。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引渡对象是请求对象国的国民,请求对象国很可能会拒绝引渡,或者要求请求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额外的保障措施。然而,一些国家也可能在有特殊条约或情况下,选择引渡本国国民。
不引渡死刑犯(Nonextradition of Death Penalty Offenders): 这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原则,尤其是在欧洲国家。许多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废除了死刑。因此,如果请求国仍然实行死刑,而请求对象国没有采取措施保证被请求引渡人不会被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那么请求对象国很可能拒绝引渡。通常,请求国需要承诺对被请求引渡人追究的罪行不会判处死刑,或者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执行。
已过追诉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所涉的罪行,在请求国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那么请求对象国可能不会批准引渡。

拨开层层审查,才能“请”回罪犯

可以看出,引渡的批准绝非易事,它是一个严谨、复杂且多层次的法律过程。请求国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证明犯罪的性质、证据以及其管辖权。而请求对象国则会在审慎考量上述各项要素后,做出最终的决定。

总而言之,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体现,它在维护全球法治和打击跨国犯罪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它也需要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点,确保每一次“司法接力”都是在公平、正义和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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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案子,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引渡。

引渡,用大白话说,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两国国家非常普通的司法合作:一个人违反了A国的法律,跑到了B国去“避避风头”,那么这个人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呢?

答案是,不能。

“避避风头”其实就是躲避司法裁决和执行,而引渡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两国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时候,A国向B国主张,在A国进行司法管辖。在符合引渡的条件情况下,那么A国要求B国把这个人“弄过来”接受法律制裁,而这个“弄过来”这个行为,就是引渡。

而“引渡”问题体现的矛盾,是各国既想要保障自己的司法独立,但是又希望自己的执法权可以长臂管辖到海外去,同时还不希望别的国家来掺和,所以就变得非常复杂。

由此可见,这个问题,讲深了非常复杂,绝对是需要国际刑法学教材专章讲述的,也完全可以写书,写博士论文了。在这个答案里,我会非常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制度是是什么,可能涉及到的问题,以及批准引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你可能要问了,不就是弄个人?为什么这么复杂?

这其实不只你吐槽,很多国家也吐槽,有趣的是,加拿大曾经的司法部长Edward Blake,在1876年就给美国写过信,吐槽美加之间的引渡条约是“犯罪人的狂欢“(‘carnival of crime’ ,参:The Sessional Paper, Vol 7, Fourth Session of the Third Parliament, Dominion of Canada, Session of 1877, 425)。因为引渡条款如果过于宽松,那么相当于是我在A国犯罪,赶紧跑路啊,那就躲避了法律的制裁,多么完美的犯罪计划。

但是不好意思,答案也不是这么简单的。

首先,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引渡并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国际义务。不是说只要犯了A国国内法,罪犯逃到了B国去,那么B国就有义务把这个罪犯引渡到A国的。引渡义务的产生,源于双边或者多边条约。

所以,理论上说,只有两国签订了引渡条约(treaty),那么两国之间才相互有引渡的义务,就美国而言,这一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在美国的Factor v. Laubenheimer case中,因为引渡不是国际义务,这样的法律地位导致了许多根本性问题,截止至2012年,美国签了108个引渡协议。

但是,如果说两国之间签了条约,就是承担明示的引渡义务,引渡的义务也可以是国际条约中的一种默示义务。比如 1956 年废止奴隶制、奴隶买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s general duty to cooperate) 第八条提到的国家间相互合作的义务,就暗含引渡。除此之外,还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都属于这种情况。

那么,A国想要成功引渡罪犯,需要做些什么呢?

答案是,原则是两国政府之间要有协议,此外还有例外,就是在一下这四种情形,不可以被引渡:

  1. 这个罪犯是政治犯,不可以引渡
  2. 这个罪犯是B国公民,不可以引渡
    因为B国要保护自己的公民,这里可以理解成属人管辖,司法主权的问题。
  3. 这个罪犯被引渡到A国之后,依照A国的法律,是死刑犯,那么不可以引渡
    不能B国同意引渡,结果人到了A国,A国说死刑。这相当于是B国在帮A国杀人,这不行
  4. 这个罪犯不是双重犯罪,不可以引渡。(或者说,这个罪犯只有是双重犯罪,才可以引渡)
    这话有点绕,意思就是,就是这个罪犯在A国犯事了,跑到B国去,B国的法律也认为这个罪犯犯的事属于犯罪,那么就可以引渡。如果B国认为不是犯罪,那么B国就不可以把罪犯引渡到A国去。

这四个条件,光说就有点抽象,但是看到这里,你就可以理解我接下来要结合这个案子分析的内容了。

此时此刻,美国只是提出了引渡的请求,但是想要成功引渡,并非易事。

首先,加拿大引渡其实是有很多具体的操作的,比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有条约,在具体操作上,应该要遵守双边条约,加拿大的引渡法在1999年也有了更新,因此,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有引渡法律,有引渡程序,这次引渡请求,可以说基本上是依法办事,把孟晚舟换成任意一个国家的公民,程序都是一个样子的。

但是,这次引渡可能的原因我们现在并不知道,所以不能瞎说,阴谋论更是不合适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个引渡的程序,到底要怎么进行,这样才能准确预判到下一步要进行什么样的操作,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

而就程序而言,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整个引渡程序,包括美国提交引渡的临时请求—美国准备引渡的案件材料—美国提出引渡的正式请求;对于加拿大来说,则是先要看看有没有可能保释,同时,对于加方,有三个月的时间对美国的请求作出应答,可见,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

而我们想要让引渡失败,就要从“不可以引渡的几种情况”动脑筋,可以提出的观点包括:

  1. 利用好双重犯罪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律认为,某人某行为是犯罪,但是加拿大认为不是犯罪,那么就不可以引渡。比如假如真的是涉及到美国对伊朗制裁等等的问题,加拿大并不认为是犯罪,那么美国的引渡请求就可能会被加方驳回。
  2. 量刑。
    加拿大在引渡法里面有提及,如果罪犯面临的刑罚处罚,其刑期是低于两年的,那么加拿大不予引渡。同时,根据美国加拿大的引渡条约规定,这个起刑期下降了,到了一年。但是客观的说,就美国的量刑看,一年已经是重罪了,因此在这个上面也可以动脑经。
  3. 最后,是一些加拿大司法部可以酌情不引渡的其他条件:比如,死刑。美国目前有31个州和联邦政府以及军队是有死刑的,因此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条件。

同时,即使加拿大决定引渡,孟女士也可以在30天内提交意见书,表示自己并不符合引渡条件;即使真的引渡成功,也不等于说在美国的司法判决就是一片灰暗,因为量刑、定罪是司法的问题,在一切被宣判之前,任何国家都要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最后,引渡可能涉及到那些问题呢?

答,太多了。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之所以国家对引渡问题非常慎重,因为这里涉及到国家主权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了立法权,执行权和管辖权的问题,但是同时引渡这个东西,又不能不存在,不然就会有英国前俄罗斯间谍毒杀案这样的操作,你不给我引渡,那我派特工到你家去“干活”,那就乱套了。而引渡条约的存在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引渡条约的签署又涉及到了各方利益的角逐。

此外,还有包括保障罪犯的权利的问题,管辖冲突解决的问题,嫌疑人犯罪地点的确定,多重国籍嫌疑人可能涉及的争议,等等等等,无法穷尽。

大胆预测,这个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案件,前景扑朔迷离,非常复杂的案子。而司法,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没有国家愿意随随便便就让渡这样的核心利益,每一个国家在提及这个问题时,都是慎之又慎,没有例外,加拿大也不例外。同时,引渡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并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的,键盘侠动动手指,拯救不了世界。对于任何事情,在知晓真相之前,不信谣传谣,不胡说八道,不听风就是雨,保持理智,是法律人基本的素养,更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做到的本职工作。

您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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