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同样是法学博士,有的坚持死刑,有的坚持废除死刑?

回答
法学博士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观点分歧,绝非简单站队,而是源于他们对法学理论、刑法目的、人权保障、社会现实等诸多复杂因素的深刻理解和不同侧重。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为何会出现这种分歧:

一、 对刑法目的的不同理解和侧重

刑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这是法学博士们首先会深入探讨的问题。不同的理论对刑法目的的侧重点不同,自然会导致在死刑问题上的立场差异。

预防理论(Deterrence Theory)
死刑支持者: 许多支持死刑的法学博士会强调死刑的绝对预防(Special Deterrence)和一般预防(General Deterrence)作用。他们认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刑罚,对于极端恶性的犯罪(如蓄意谋杀、恐怖袭击),死刑能够有效地阻止罪犯再次犯罪(绝对预防),同时也能对社会大众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越雷池一步(一般预防)。他们可能会引用一些实证研究来支持这一观点,认为死刑的存在能够降低特定犯罪率。
死刑反对者: 尽管如此,也有一些反对死刑的法学博士会质疑死刑的威慑效果。他们认为,很多研究并没有确凿地证明死刑比无期徒刑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他们会指出,许多极端犯罪往往是在冲动、精神错乱或被其他因素(如毒品)影响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死刑的顾虑可能并不显著。此外,他们也可能认为,即使存在微弱的威慑效果,也无法抵消死刑本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不可逆性、侵犯生命权等)。他们可能会转向强调刑罚的其他目的。

报应理论(Retribution Theory)
死刑支持者: 报应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法律的目的是恢复这种平衡,罪犯应该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原则在某些文化和法律传统中根深蒂固。支持死刑的法学博士可能认为,对于某些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的罪行,只有剥夺罪犯的生命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正义,才能平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怨恨,恢复社会良心的平衡。
死刑反对者: 然而,也有很多法学博士会批评报应理论过于原始和缺乏人道关怀。他们认为,现代刑法应更侧重于改造和教育,而不是单纯的报复。将“以眼还眼”作为法律原则,可能导致法律陷入道德泥沼,甚至本身也成为一种报复行为。他们会强调刑罚的改造功能(Rehabilitation)和预防功能,认为死刑剥夺了罪犯被改造的可能性。

改造和教育理论(Rehabilitation Theory)
死刑反对者: 这是死刑反对者最常引用的一个刑法目的。他们认为,无论罪犯犯下多大的罪行,都应保留其生命,并有机会通过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或者至少在狱中为自己的行为赎罪。他们可能会强调,即使是极其残忍的罪犯,也可能存在某些潜在的可能性,而死刑彻底关闭了这一扇门。他们会关注监狱的改造功能是否被有效发挥,以及是否存在成功的改造案例。
死刑支持者: 对于支持死刑的法学博士来说,他们可能会认为对于某些罪犯,其罪行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改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即便改造成功,其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也难以弥补。在他们看来,如果刑罚的改造功能无法实现,那么其他的刑法目的(如威慑、报应)就应该被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排除社会危险性理论(Incapacitation Theory)
死刑支持者: 这是死刑最直接也最无可辩驳的功能之一。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意味着他将永远无法对社会造成威胁。对于那些被认为是“社会公敌”,其危险性极高且无法有效管控的罪犯,死刑是确保社会安全的终极手段。
死刑反对者: 但是,现代刑罚体系发展了终身监禁(Life Imprisonment)这一刑罚选项,且通过严格的监狱管理,理论上也能有效地排除罪犯对社会的危险性。反对者会认为,终身监禁已经能够满足排除社会危险性的目的,而死刑的不可逆性则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他们会强调,终身监禁也保留了罪犯赎罪和反思的可能性,而死刑则完全否定了这一点。

二、 对人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保障

人权,尤其是生命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法学博士的观点分歧也十分明显。

死刑反对者:
生命权的神圣性与不可剥夺性: 大多数死刑反对者认为,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最神圣、最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死刑作为国家机器直接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本身就是对这一基本人权的根本性侵犯。
普适性人权: 他们会强调,人权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一个人犯罪就丧失其基本人权。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也应该享有生命权。他们会引用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都强调生命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并呼吁废除死刑。
人道主义原则: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任何形式的死刑都是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

死刑支持者:
有限的生命权: 也有一些支持死刑的法学博士会认为,虽然生命权是重要的,但并非绝对和无限的。当一个人通过极端犯罪行为,主动、恶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并且其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时,他自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丧失了享受生命权的同等程度的保障。法律在保护无辜生命和惩罚罪犯之间,需要做出艰难的权衡。
社会整体利益优先: 他们可能会认为,在极端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生命安全和秩序,对极少数极端罪犯施加死刑,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种社会契约的体现,即公民在享受社会安全保障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 对司法公正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和不确定性是死刑存废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死刑反对者:
不可逆的错误: 这是死刑反对者最强有力的论据之一。任何司法系统都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存在误判的可能性。一旦处决了无辜之人,这种错误是不可逆转的,无论事后如何补偿,都无法挽回一个生命。他们会引用历史上冤假错案的案例来证明死刑制度的巨大风险。
无罪推定: 死刑与无罪推定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张力。虽然定罪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但对死刑的执行,其证据标准应该更为严苛。

死刑支持者:
完善证据规则和审查程序: 支持死刑的法学博士会承认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但他们会强调,通过不断完善证据规则、加强侦查和审判程序、设立多级上诉和复核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误判的风险。他们会认为,现代司法体系已经能够做到相对公正和严谨。
风险管理: 对他们而言,这是一个风险管理的考量。尽管存在误判风险,但如果死刑对遏制极端犯罪有显著作用,并且误判的概率已被降至极低水平,那么为了实现更高的社会安全目标,承担这个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四、 对社会影响和成本效益的考量

死刑的存废也涉及到社会层面的影响和成本效益分析。

死刑支持者:
社会情绪和民意: 在某些社会,公众舆论对死刑的支持率较高,特别是在发生恶性犯罪后。一些法学博士认为,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信任。
经济成本: 有些人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认为死刑的执行成本(包括上诉、羁押等)可能高于终身监禁,但也有观点认为,终身监禁的长期社会成本(如医疗、照料、对公共资源的占用等)也十分巨大。这方面的分析往往存在争议。

死刑反对者:
“野蛮”和“文明”的标志: 废除死刑被视为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形成了一种国际趋势。反对者认为,固守死刑制度会使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显得落后和野蛮。
国家暴力的合法性: 他们会质疑国家是否有权力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将犯罪的“暴力”行为,通过国家“合法”的暴力来回应,是否会陷入恶性循环,甚至合法化暴力?
改造和教育的潜力: 如前所述,他们更看重罪犯的改造潜力和社会恢复功能。

五、 意识形态、哲学和个人价值观

最终,法学博士的立场也受到其个人意识形态、哲学观和深层价值观的影响。

保守主义 vs. 自由主义:
保守主义: 一些持有保守主义观点的法学博士,可能更倾向于强调法律的惩罚和报应功能,对传统的刑罚观念持有更多尊重,因此可能支持死刑。
自由主义/进步主义: 另一些持有自由主义或进步主义观点的法学博士,更强调人权、个体自由、社会公正和改造功能,因此可能更倾向于废除死刑。

个人经历和情感: 尽管法学研究强调理性分析,但个人的成长经历、对生命的感悟、对苦难的理解等,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其对死刑的看法。

总结

因此,同样是法学博士,但他们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观点分歧,是由于他们在以下几个关键点上持有不同的理解、侧重和价值取向:

1. 对刑法目的的理解: 是侧重威慑、报应,还是改造、排除社会危险性?
2. 对生命权保障的界限: 生命权是否绝对神圣,还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限制?
3. 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对司法系统误判的可能性有多大容忍度?
4. 对社会影响的判断: 死刑的社会威慑力、社会情绪影响、以及国际趋势如何看待?
5. 深层的哲学、伦理和意识形态: 对人性、正义、国家权力等根本问题的认知。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使得即使是受过严格法学训练的学者,也可能在死刑存废这一复杂议题上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每一次关于死刑的辩论,都是对这些基本法学原理和社会价值的深刻反思和碰撞。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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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律师推动废死是因为动了经济蛋糕我就笑死了…………

这已经不仅仅是不懂法律不接触实务不懂装懂了,

但凡有点简单的逻辑和常识都会知道这有多可笑。

首先我没机会推动,其次如果有机会我更想推动的是:

真正实现会见不被监听

真正实现全国会见要求统一

真正降低律师取证门槛和风险

真正全面推进网上阅卷

如果一定只能选一个让我推动

我选择推动一下疫情期间会见要求

这样我就不用远程视频会见还做48小时核酸穿着防护服只允许会见半小时了

(卑微)



刑案律师谈案很重要的一点

也是刑案律师谈案主动权之所在的一点

就是对方处于突然被公安机关采取控制后的恐慌,以及对于可能到来的刑罚的恐惧。

好听点说叫利用心理焦虑,

难听点就叫趁火打劫。


有的律所和律师,专门做刑案二审再审,甚至专门做死刑复核,难道他们都是废死派吗?自己砸自己蛋糕?


实际上刑罚从绝大多数当事人主观感受来说只有三种:

1 释放,含缓刑,不起诉,无罪判决。

2 判刑,含死缓

3 死刑


从徒刑到死刑,是一个质变,死缓到死刑一字之差就是生与死的变化。

一个人醉驾请律师,本来就拘役的事情,他可能给个千把块钱律师费还要思考一下。

一个人抢劫15年减到13年他可能不太愿意付十万的律师费;

但如果一个人贩毒超过万克,为了死刑减成死缓,他愿意拿出多少来换?


正因为有了死刑存在,使得有了死刑辩护这一座金山。


我是刑事律师,我绝对拥护有死刑。

我不止希望有死刑,我甚至希望死刑扩大化。

我甚至支持恢复酷刑。

巴不得这是一个严刑峻法,偷东西砍手的,强奸切屌的时代。

因为这样一来会有更多的人出于对刑罚的恐惧向我知识付费。因为届时,就算一个不怕死的人,面对酷刑时,也会很乐意多支付几万块钱律师费的。


到时候就有了“职业凌迟辩护团队”,可以让你从1000刀减刑到500刀,比拼多多砍得还爽。

还有什么“具五刑”团队,可以从砍手减成剁手指头。团队保下来的手可以围着运动场一圈半。

最有名的“扶弟魔”团队,专职宫刑辩护,拯救下来的弟弟可以供沙县小吃一个月销量。


除了可以减刑,还可以更好地做辩诉交易。

主犯本来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拘捕,数罪并罚。

本来要满门抄斩主犯车裂,经过我所律师团队介入,检方最后同意了律师提出的腰斩量刑建议。当事人开心地奔赴菜市口,行刑后蘸着血在地上替全家人连写了五个谢谢。


岂不美哉。




这里举个例子,也是一些学者的观点,仅供参考,我看了以后也算是另一种思路的启发。


毒品制造运输走私贩卖。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并不主张对经济类犯罪采用死刑,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毒品犯罪的死刑实际效果也是有所争议的。

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促使了其暴利,而毒品也是一种商品,必然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且这种需求是刚需,而极高的利益下仍然会有大量的人为之奔走。

因为很多穷到走投无路的人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了,他们去边境运一波100公斤,一步天堂一步死亡,在家坐着也是死,抓到也是死,我不如一票多运点。他们被抓了死刑后,家里的亲人会接着做,因为毒贩甚至会给他们一笔抚恤金。这就是典型的亏本的买卖没人干,掉头的生意抢着做。

所以如果我没记错是武汉纪要还是大连纪要,就对毒品犯罪死刑进行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一些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这也是一种废死,就是保留死刑的最高威慑力,让死刑准确打击那些必须打击的行为。


我写这个并不是想说禁毒应当躺平像欧美国家一样。

而是希望大家认识到解决任何一个社会性问题,简单依靠刑法来治理是完全错误的,依靠严刑峻法的思维来化解问题是一种立法的懒政

近期我发现我们国家刑法立法越来越有一种“热点立法”的倾向,回应社会问题是好的,可是却失去了法系统的梯次性,而且最近新加入的许多罪名用之前的罪名完全可以相适应的。

要做好其他部门法律的立法,特别是执法,以一种调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头上立一把刀露头就砍。



而且我也希望大家认识到,了解一下,律师的主体构成,根本不是刑事诉讼律师。

玩笑说刑事诉讼律师不是走在饿死的路上,就是走在监狱的路上。

而且刑诉律师在我国根本不可能,也没能力成为一个“颠倒黑白”的力量。说什么律师让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怕是压根没进过法院。

你们不能用欧美律政剧或者李狗嗨之类的来套,你要按照那套流程来我们国家,伪证罪已经在吃牢饭了。

你们口中“颠倒黑白,玩弄是非”的大律师们,还停留在会见难取证难,一群人六点不到蹲在看守所等着会见,各种千奇百怪理由能让你无法会见,莫名其妙就阅卷不能,法庭上直接被要求闭嘴,因为一个眼神就涉嫌伪证罪的时代。

我国如果律师有本事把一个案子“颠倒黑白”,那么大概率是案件承办人员办案就有问题。

毕竟无罪判决率摆在这里,数字不会说谎。


是的,律师队伍里最多有几颗老鼠屎乱收费,不负责,发表点奇葩言论,哪没有呢?


但你要说颠倒黑白,我就不困了。

因为据我所知。

赵作海不是被律师吊起来打的,聂树斌也不是被律师枪毙的,佘祥林杀的人居然亡者归来也不是律师扮的。真要说起颠倒黑白,律师的水平和能力还真的只能算个弟弟。

真正的铁拳面前,一个指头就能把你压的死死的,你一个破律师算个卵。

至于还有人说富人出资废死……既然富人都有钱影响立法了,在我们一群法律民工身上砸钱不是蠢么?至于境外势力我可真是呵呵了,境外势力现在手上牌这么多,他怕是两只手都拿不下了。


最后,我以为学术争论的前提是学术,然后才是争论。

学都没学过,了解都没了解深就出来争……我没有义务做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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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简单:

坚持死刑的法学博士坚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其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关于国家与革命的理论、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等。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深刻地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具体表现在:首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表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法的发展历史是以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的发展历史为根本依据的,私有制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本的社会条件,而且,法的发展程度要与社会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只有如此,法才能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基础。

  其次,唯物史观对法的本质作了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对于法的本质,我们不能从精神上去理解,要从物质条件上去理解”,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

  再次,唯物史观又指出法对经济基础可以产生促进、保护与阻碍和破坏等反作用。恩格斯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巨著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法律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当法律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良法之治时,就会对国家和社会起推动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国经济基础的需求,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它必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反作用。

坚持废死的法学博士坚持的是资本主义法治观

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西方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在对法律的本源的认识上,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唯心史观的,其中有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之分。客观唯心主义“把法律理解为一种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秘力量,使法律成为离开人间、离开社会的外在事物。”以自然法为例,起初,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法律跟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一样,统属自然现象,是自然理性的产物,自然理性归结为神;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因此,自然法是一种神秘的自然力量或者自然理性。到了中世纪,在奥古斯汀和阿奎那等神学思想家那里,自然法源于神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在二战后,马里旦继承和发展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客观唯心主义就是这样把法的来源归结为自然理性或者神及上帝的理性,反映了人类在早期科技和文化落后的情况下,从法律的外部特征出发去认识法律的本质和起源,在现在看来,这些认识不免过于粗糙、片面甚至荒谬;但这也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必经阶段。近现代以来,西方对法律的认识多带有主观唯心主义倾向。主观唯心主义从人类自身和社会结构内部出发去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起源,从认识主体的角度来论证法律现象。例如,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的众多思想家都认为法不是神的意志,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是人们本性的表现和产物,从而把理性从天上拉到了人间,把法律归结为人类理性。在对法的认识问题上,西方由客观唯心主义发展到主观唯心主义,这反映了西方对法律的认识经历了由认识客体向认识主体回归的转变,体现了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的过程。然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无论是客观唯心主义还是主观唯心主义,都是建立在唯心史观理论基础之上的,都忽视了法所由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片面强调人的理性作用,而不能揭示法的本质。当代西方流行的众多法学派别,大多只知法应当积极回应人们的权利诉求,唤起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强调对人的平等关怀和尊重;却不知个人权利诉求绝不能脱离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不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要求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地保护所谓的不证自明的、普遍的人权,将权利的物质基础抛弃,这种理念是当代西方典型的唯心主义法学理念。

认为死刑有其存在必要性的,几乎都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

比如社会公平,

比如等价赔偿

比如示范效应

认为废死有其存在必要性的,几乎都是在用一种唯心的角度通过抢拉硬拽式的诡辩来陈述观点

比如废死象征文明(当然这个文明是西方所宣传的,同样在西方语境中焚烧圆明园也是给中国带来了文明)

比如国家有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美国人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人民可以有,所以人手一枪,每年数万人死于枪击,仅有数人死于死刑)

比如废死运动在全球的发展程度极高

比如会不会产生枉死者

比如


废死派最大的弱点就是在公平原则下无法自圆其说

提出的理由也几乎只有基于西方法治观下唯心史观那些所谓理论依据和逻辑

这也是废死派为什么在中国始终举步维艰,而在外国也很难获得所有民众支持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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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为什么大多数废死先锋是由法学界专家挑头吗?这涉及经济利益蛋糕,其实圣母也不是那么圣。律师等人是靠吃原被告生活的,伸张正义不太值钱,颠倒黑白才价更高。刑事案中受害者自恃有正义撑腰,不会为司法服务投入太多。原告投入再多挽回不了案件造成的损害,判加害者重刑也就是出口怨气,受害者家庭还有后续医疗赡养等重担呢,也拿不出更多。被告嫌疑人就不同了,谁都愿意为生活质量花钱,为活命更是愿花费重金的,交纳医疗费交纳赎金是心甘情愿的。减刑赎身,免死刑赎命,那值多少钱哪!有人说某些重犯也是穷光蛋,只要有社会影响,就当做广告了。所以有的律师平时爱发表些犯众怒的公知言论讨骂,这是广告行为。别看人们站旁观角度三观还挺正地痛骂,真惹上事第一个就想到谁最能颠倒黑白的能力可以求助。

当然专家们不会把心里话直说出来,一定是装扮成“为你好”来忽悠大众。什么“死刑不能阻止犯罪”,监禁也不能,干脆也废了?自古司法系统就从没做过零犯罪,干脆不要司法?“死刑不人道”,多么奇特,不人道才叫惩处犯罪,刑罚就应当追求不人道。“死刑犯中有冤案”,滑稽监禁案中没有冤案?“冤死了不能补救”,被罪犯害死的人咋补救呢?没有死刑,罪案大爆发,遇害者的命不是命吗?立案破案任务也加重,出错概率也加大,冤案总量也上去了。

死道友不死贫道,这是所有废死者的立场,他们探讨这个问题似乎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或者是代入罪犯家属的角色,从不设身处地为受害者家想过。也许只有他们成为受害者,思维才能正常一点。拥死和废死也不要争了,一国两制,求仁得仁,各方都满意。

插入————我看不少人反驳我,说是废死分子不追求利益。但是又说我的提议偏激了,这是为何?如果废死分子追求信念,我的提议可以让他们的信念落地,至少在自已身上率先实现,让废死分子享受到废死政策。我觉得废死分子没有理由反对这个“废死试点”

立法:支持废死的人及家人受到不法侵害,罪犯一律不死刑。反对废死的人及家人受到不法侵害,罪犯最高可判死刑。皆大欢喜,各方都满足了。进行全民公决,把选项录入公民身份系统。

如果从法学界试点废死,他们会同意吗?凡是侵害律师、法官、法学家的罪犯一律减刑,这时他们还会不会同意,还会不会要求人道,还会不会说“反正枪毙杀律师的罪犯也不能阻止杀人案发生”。如果有人侵害了废死专家的家人犯了死罪,再聘请此法律专家作免死辩护,这出戏会怎么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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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也是就业。

没想到吧?

有争论,他们就有饭吃,

没争论,你养他们啊?

保持问题无法被解决,

是解决问题的人保住工作的重要手段……

如果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手停口停”的远古时代分配论,

那这种问题就永远不会被解决,因为解决问题以后的失业,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你以为他们在争论,他们其实是在寻求平衡。

ps:寻求平衡不是50:50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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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事儿既然处于可以研讨的范围,那就研讨出啥来都没什么惊讶的。

毕竟,实际上你看看法学最后教材基本都叫“通说”。啥是通说,就是A专家说抓了该杀,B专家说抓了该放,教科书说,咱们抓了关着;或者说,A专家说因该是甲乙结合的观点,B说是乙丙结合的观点,通说就是甲乙丙都要……

所以学界你当然可以百花齐放,百花齐放完了之后,进入到现实就是“我全都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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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王源和欧阳娜娜,大家对他们考上伯克利音乐学院这件事的态度确实是冰火两重天。这背后,可不是简单一句“人红是非多”就能概括的,而是牵扯到我们对“学业”、“艺术”、“明星”这几个概念本身复杂的情感投射。咱们得一条条捋清楚。首先,抛开他们本身,我们得先看大家对“伯克利”的期待和理解。伯克利音乐学院,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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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问题非常有意思,也触及到了中国古代姓氏演变的一个重要方面。简单来说,秦始皇是嬴姓的直系后裔,所以他直接以嬴为姓。而赵国之所以以赵为氏,是因为赵国国君的祖先在早期确实是嬴姓,但他们以“赵”这个地名作为自己的氏,并在之后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以赵为氏的赵国。下面我将详细解释其中的原因和演变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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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北方是一个极其困难的任务,历史上北方的统一政权往往难以长久。后赵和前秦的短暂统一,与北魏近一个世纪的统治,这其中的差异并非偶然,而是由 政治制度、军事策略、民族融合程度、经济基础以及统治者的能力和眼光 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下面我将详细分析这些原因: 为什么后赵和前秦的统治都不长久? 后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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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模式和衡水模式之所以在受到的抨击程度和原因上有所不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分析:1. 模式的核心与出发点差异: 衡水模式(“应试教育的极致”): 其核心在于将学生在标准化考试中取得高分作为首要目标,并围绕此目标进行极致的训练。这包括大量的刷题、反复的模拟考试、严苛的时间管理、高度集中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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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且涉及到地理、历史、经济等多个层面的问题。简单来说,比斯开湾沿岸(主要是法国西部)缺乏大型城市,而地中海沿岸(法国南部)却拥有许多大城市,这主要是由于两者的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以及经济活动重点的侧重所造成的。下面我将详细阐述其中的原因: 一、 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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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非常普遍。虽然都是以三国时期为背景的演义类作品,但《三国演义》和《军师联盟》在受众接受度和评价上的差异,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来分析:一、 时代背景与创作初衷的差异 《三国演义》: 这是一部成书于明朝中叶的小说,历经民间流传和不断加工,其创作初衷带有强烈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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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且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历史、地理、军事、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多个层面。沙俄和明朝在中央集权程度上都表现得较为突出,但其对外军事表现却截然不同。沙俄的“武德充沛”和明朝的“费拉不堪”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下面我将尽量详细地分析这些原因: 一、 地理环境与扩张动力 沙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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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 One 和薛之谦的遭遇差异,确实源于他们所涉及的“丑闻”性质、公众认知、事件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方式的不同。要详细阐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 1. 丑闻的性质与严重程度: PG One:“约炮门”与教唆吸毒风波: 性质: PG One 的丑闻主要围绕着他的私生活不检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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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miss A的霏(Fei)和佳(Jia)为什么没有像宋茜(Victoria)那样“爆红”,这确实是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尤其是在我们看来,她们的实力也都在线。这背后牵扯到的因素很多,不光是个人能力,还有市场、定位、时机以及一些我们看不见的“缘分”。首先,咱们得承认,宋茜身上的“爆点”确实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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