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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为何由多个银行发行?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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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票答案的几个错误非常明显:

1、

法律意义上的港币(纸币)只有一种,那就是10元面额,发行人是特区政府,签字人是财政司司长和金融管理专员,明明白白写着是香港法定货币,和银行没有关系。

事实上:

市面上所有的港币都是香港的法定货币。其中目前的10元纸币由香港政府发行,其他都是委托三家发钞银行发行。

香港发钞银行发行的港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是由香港法例规定的,[1]不是靠辩论出来的:

所以,香港获得授权的发钞行,发行的港元纸币,就是香港的法定货币,没有可争议的地方:

  • 这些纸币,不是银行本票;
  • 不是港币代金券;
  • 更不是美元代金券。

具体地,学习法律的朋友请参考香港法例第65章。(已经做好了链接,直接点就可以)

@子默

2、

只是呢,各个银行的信誉都很好,拿到银行100元代金券以后所有人都相信它会给你兑换等额法定港币,所以既然买卖双方都认可它,那就直接当100元港币用就可以了。

非10元纸币的港币,不是代金券,就是港币。

不存在银行信誉问题。三家发钞银行是经由香港政府授权。

归根结底到一点:并非只有政府发行的货币才是法定货币。

香港实行特殊的“货币发行局”制度,且实行和美元的联系汇率。三家发钞银行不仅仅发行港币,而且在港币的联系汇率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1、货币发行局与香港联系汇率

香港实行“货币发行局”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是一种货币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局制度的意思是货币基础的流量和存量均得到一种外币提供百分百的支持。换言之,货币基础的任何增减变动都必须得到外汇储备按固定汇率计算的配合。在香港联系汇率制度下,三间发钞银行可以按7.8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以美元向金管局购买负债证明书,或相反,以负债证明书按7.8港元兑1美元的汇率退回等值美元。即是说,发钞银行要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都必须以等值的美元支持。当中的枢纽就是负债证明书。[2]

“货币发行局”制度,是和联系汇率紧密结合。

香港金管局不可以随意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必须取得100%的美元外汇支持。


2、指定发钞银行

目前,港币的指定发钞银行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银香港

为什么是这三家呢?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汇丰和渣打的发钞历史可以追溯到1935年,而中银香港则是在1994年取得了发钞权。

三家发行的港币,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过,汇丰、渣打和中银发行的纸币流通量并不相等,汇丰占比最多,为61.1%,其次为中银,为28.3%;渣打则为10.6%。

所有香港银行系统在回收不同银行发出的纸币之后,都会分门别类回到这三家发钞行。

所以,如果你去这三家发钞银行去取现金,是只能取到自己发行的钞票的。例如你去中银取钱,取出来的将全部都是中银香港发行的港币。而如果去其他银行取钱,是可以分别取到不同银行发行的纸币。

三家发钞银行的最新版纸币为2018版。

此外,目前香港金管局代表香港政府,发行10元纸币及硬币。2007年之后新发型的10元纸币,都是塑料材质。


3、发钞银行对于港币联系汇率制度的影响

很重要的一点,发钞行可不是只被授权发行纸币这么简单

在香港,发钞银行对于联系汇率制度,有着重要的平衡作用。

联汇制度下,维持市场汇率稳定依赖三间发钞银行的套利活动。因为每当市场汇率有波动,偏离联系汇率,三间发钞银行可透过7.8港元兑1美元的联系汇率向金管局买入或卖出负债证明书图利。

举例说,假设港元的市场汇率贬值至7.85港元兑1美元,发钞银行可以持负债证明书向金管局以7.8港元兑1美元的联系汇率换取美元,每换取1美元便可从中获利0.05港元。而又假设港元的市场汇率升值至7.75港元兑1美元,发钞银行可以持美元向金管局以7.8港元兑1美元的联系汇率购入负债证明书发行港元,每退换1美元便可从中获利0.05港元。在三间银行的竞争下,确保了发钞银行会在当港元市场汇价波动时入市干预。

在资金流入时,市场人士买入港元,港元市场汇价面临升值压力,三间银行会以美元向金管局购买负债证明书,发行港元获利。这使香港的货币基础得以扩张,经过货币扩张的过程,市场上货币供应会增加,逼使利率下调,资金继而流出。而港元市场汇价回到联系汇率的水平。资金流出时的情况亦相似,三间银行会收回港元,以负债证明书换回美元获利。这使货币基础收缩,利率上升,吸引资金为赚取利息而流入,港元市场汇价回到联系汇率的水平。[3]

可以说,货币发行局制度,联系汇率制度,指定发钞银行制度,三者紧密相联系,是香港货币基础的保证与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有问题可以随时留言讨论。

参考

  1.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5!zh-Hant-HK
  2. ^ https://wiki.mbalib.com/wiki/%E8%B4%A7%E5%B8%81%E5%B1%80%E5%88%B6%E5%BA%A6
  3.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6%99%E6%B8%AF%E8%81%AF%E7%B9%AB%E5%8C%AF%E7%8E%87%E5%88%B6%E5%BA%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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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对这问题下所有对于港币上“凭票既付”的解释。(鉴于有答主错误引用和解读了文中所提到法规,文章有更新)

“凭票既付”是“Promises to pay the bearer on demand at its office here”的中文。如下图

这句话是“legal nature of banknote”,是纸币的法律本质。香港是一个普通法地区,对于“纸币”的定义,要看一下票据相关立法的源头--英国。英国1882年颁布实施的<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是普通法系票据法的蓝本,并在英国沿用至今。美国和其他英联邦成员如加拿大、印度等等,都以此为蓝本制定本国票据法。该法案对本票和汇票做出规定,纸币既是本票,支票是汇票的一种。直到1957年,英国政府又颁布实施了<Cheques Act 1957>支票法作为票据法补充。纸币代表

“a promise to pay the bearer on the demand in a sum of .....pounds”
既“承诺凭票支付持票人总计……英镑”

纸币作为一国货币,通过兑换等值换票或硬币来支付等值货物的功能,体现的是作为通用货币的本质,既兑换支付的承诺。代表一个国家流通纸币和硬币的具体特征由立法确定,以此建立货币制度。正如香港《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3条第8款所示

凭票要求付款予持票人的银行纸币 (bank note payabale to bearer on demand)指由任何银行发行而凭票要求付款予持票人的汇票或承付票。

(这一条扩充了"banknote"纸币的范围,需要银行承兑的汇票或其他形式的承付票都被视为纸币同等地位,我看到有答主将这一条解释为“由制定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汇票”,这完全错误。同时为之前没有更详细解读而感到抱歉)

同时该条例第4条

法定货币纸币是香港的法定货币与流通货币
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法定货币纸币,无论是何款额,均是香港的法定货币,而支付银制流通货币的法律责任,可用该等纸币清偿;就该等纸币上所印的付款承诺而言,每张该等纸币尤须当作为香港的流通货币。

有些答主解释除10元面额纸币,其他面额纸币均为“代币券”,这些答主可以看看这一条,任何面额的纸币都是法定货币。而结合第3条第8款,任何面额纸币都是法定货币,而“凭票兑付”的纸币还包括了银行应当支付的汇票或承付票,应当理解为需要银行承诺兑付的汇票或承付票与银行纸币同等地位,银行不得拒绝支付,但不能理解为“钞票是汇票”。

现在回答问题本身,为什么港币由多家银行发行?

首先,不是多家,是三家。这是写进法律的。

政府透过金管局授权3家商业银行在香港发行银行纸币,这3家银行分别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这项授权附带一套由政府与3家发钞银行协定的条款与条件:发钞银行发行银行纸币时必须按照联繫汇率制度以指定的汇率,即1美元兑7.80港元,向外汇基金交出美元;赎回已发行银行纸币时也必须以相同汇率从外汇基金取回相应美元。发钞银行发行的银行纸币都是由 香港印钞有限公司(香港印钞)在香港印製。
金管局在1996年4月代表政府从英国德拉鲁集团购入位于香港大埔的印钞厂,该厂随即以香港印钞的名称经营业务。经过这次收购行动,政府便能透过金管局直接参与印製港元纸币,符合《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及《基本法》赋予政府的责任。1997年3月,政府将香港印钞的15%股权售予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同年10月,政府再向3家发钞银行合共出售香港印钞30%的已发行股份(即每家发钞银行10%)。香港印钞由金管局总裁担任主席。政府继续为香港印钞的大股东,对该公司行使控制权。

[此处为原文引用,有兴趣的人可以查看香港金融管理局官网]

至于为什么是这三家,而不是一家。

这是有一段历史的。

香港的现代银行史始于1845年,当时一家总部于印度的银行来港开设分行,成立东藩汇理银行,该行更成为香港首家发钞银行。其他银行也相继到来设立分行,而且大部分均发行钞票。首家以香港为基地的银行,是于1865年成立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895年制定的《银行纸币发行条例》收紧对纸币的监管。由这年起,银行必须经总督取得内政大臣批准,才可发钞。

因为当地政府对纸币的监管很松,结果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涌入,发行港币,兼之19世纪一场金融危机席捲全球,很多银行倒闭了,场面一度很混乱。

直到1935年,政府终于看不下去了,首次将3家银行发行的货币指定为法定货币:印度伦敦中国三处汇理银行,印度新金山汇理中国银行,以及1865年成立的首家香港本土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969年,印度新金山汇理中国银行与英属南非标准银行合併,改名为渣打银行。

1982年,中国与英政府就香港回归问题开始谈判,与此同时,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化解了80年代的港元汇价危机、月股灾、银行挤提事件等,地位直线上升。因此,香港布政司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是否有意参加港钞发行。1993年4月,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在港发钞。同年7月,香港立法局通过法案,承认中银香港分行发钞的合法性。 1994年5月,中国银行正式发行港币。

自此,香港三家发钞银行确定,分别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

1983年,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了港币与美元挂鈎的联繫汇率制度:发钞行每发行7.8港元的钞票,就要向金管局上缴1美元,领取负债证明书后,才能开始印钞。当发钞行要收回钞票的时候,要拿出负债证明向金管局兑回美元,然后从市场手中换回港元。

这种做法为维持港币的汇率稳定和控制总发钞量提供了支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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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已更新)

該問題下已有更多更準確的答案,還請各位知友多加參考。


同反對高票匿名回答。

有幾個知友在這個問題下解釋的比較清楚了,我補充一下。

(聲明,答主並非從事金融外匯領域工作,以下回答基於本人對貨幣的一點了解和Wikipedia的資料,如有謬誤還請不吝指正)

首先高票回答提到的那張10元紙質券是2002年金管局應市民恢復10港元紙幣的要求而發行的,並於2007年發行塑膠版本。

以下引自Wikipedia

紙幣(除了10元紙幣)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並監管下的三家發鈔銀行所發行,包括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渣打銀行(香港)和中國銀行(香港)。香港鈔票拾元券原已經停止發行,但在香港市民的要求下,香港政府於2002年委託金融管理局重新發行拾元鈔票,並於2007年以試驗性質改為塑膠鈔票。而硬幣則全部由香港政府發行。洋紫荊設計硬幣在1993年推出,逐步取代女皇頭像設計系列。

以下是在2002年以前發行的最後一版港幣10元券:


依高票答案說法,則2002年以前相當長一段時間香港都無紙質的「法定貨幣」,然而港幣的硬幣又實行有限法償:

  • 面額少於1元(1毫、2毫、5毫)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 面額不少於1元(1元、2元、5元、10元)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難道說2002年以前,拿「代幣券」在銀行「憑票即付」只能換來償付能力有限的、政府直接發行的輔幣?這顯然不合邏輯。

並且可以看到,該版本的港幣並沒有中文「憑票即付」,故所謂全稱「憑票即付港幣XX元」並不成立

關於港幣幣值的保證:

現時的鈔票是要有足夠的儲備才可以發行,香港的鈔票便使用了外匯儲備來支持它的幣值。由於外匯儲備有一個固定數目,所以鈔票發行量亦受控制,最佳方法便用一個編號去計算鈔票的發行量。故此鈔票上會有鈔票編號。若發行量太多而外匯儲備不足夠支持,這個地方的貨幣便會貶值。另外,鈔票持有人只須將鈔票拿到發鈔銀行,發鈔銀行便有責任給持有人「憑票即付」等值的外匯,所以鈔票編號亦是一個統計和防偽的資料。

由於香港放棄了銀本位(已糾正,港幣並非金本位),目前我們說的兌付一般是指在聯繫匯率制下港幣掛靠的美元。(但是,最終兌付的指向還是貨真價實的商品,即實際參與了擔保的黃金,而非美元紙鈔)

另外該回答下有人提問「既然如此,那麼銀行不是可以隨意發鈔?」

首先,港幣紙幣統一由香港印鈔有限公司印製,雖然各行鈔票紙面不同,但防偽辨識規格是一致的,各銀行不能單獨印鈔;

其次,發鈔行每向金管局兌付1美元才可獲得7.8港元的發鈔權用以發行「代幣券」,然後美元以外匯儲備的形式在金管局保存。

所以,本質上發鈔權仍牢牢掌握在金管局手中,不存在超發的可能。

附上Wikipedia連結:





(17/5更新)

感謝 @丢失的鹿掌柜 的答案,答主特意前往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查證:

香港法例第65章《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Cap.65 Legal Tender Notes Issue Ordinance)第2條解釋: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貨幣紙幣 (legal tender notes) ——
(a) 指——
(i) 由財政司司長依據第 3(1) 條在香港發行的紙幣;及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ii) 由根據第 3(2) 條獲授權 ( 或當作根據該條獲授 權 ) 的發鈔銀行按照規限有關授權的條款及條 件 ( 如有的話 ),在香港發行的銀行紙幣;及
(b) 包括依據在緊接《1995 年銀行紙幣發行 ( 修訂 ) 條例》 (1995 年第 98 號 ) 生效 * 前本條例當時有效的版本, 屬法定貨幣的任何銀行紙幣;

發鈔銀行 (note-issuing bank) 指 ——
(a) 根據第 3(2) 條獲授權 ( 或當作根據該條獲授權 ) 的
(b) 為本定義的目的而於附表指明的銀行;

而第4條對三家銀行發行鈔票的地位予以確認:

4. 法定貨幣紙幣是香港的法定貨幣與流通貨幣
除第 5 條另有規定外,所有法定貨幣紙幣,無論是何款額,均 是香港的法定貨幣,而支付銀製流通貨幣的法律責任,可用 該等紙幣清償;就該等紙幣上所印的付款承諾而言,每張該 等紙幣尤須當作為香港的流通貨幣。(由 1995年第 98號第 4條代替 )

故根據該條例,應當認定三家銀行發行的鈔票為法定貨幣(Legal Tender),而非「代幣券」。

該文件的中英對照版請見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Legal Tender Notes Issue Ordinance (Cap.65)


感謝各位知友的贊同,這是答主目前獲得贊同數最多的一篇回答。

其實本答案比較粗糙,看了別的知友的答案,也上了Google和Wiki查找了一些資料,有所收獲,特別是對「憑票即付」一詞有了更準確的理解。

由於答主知識上的疏漏,在之前的回答中出現了幾個概念上的錯誤,得到了知友的糾正,非常感謝。

所以也請各位廣泛參考意見。本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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