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小角度来试着解释一下这个问题:15世纪女巫审判的高峰是伴随着死刑案件和死刑犯数量的高峰同时出现的。在这一时期女巫审判数量的上升并非是孤立事件。
旧制度的西欧社会是一个“特权”的社会,每个等级和团体都有着自己的特权。而特权并不是绑定在某个团体身上。相反,特权可以继承,赠予,转让,抵押和交易。而死刑审判权作为一种特权也不例外。
在德意志,16世纪恰好是封建等级和邦国君主斗争最激烈的时期之一。为了降伏桀骜不错的贵族和城市,君主们往往绞尽脑汁。这种冲突有时会表现为暴力斗争:早期的例子有维也纳人反抗哈布斯堡的皇帝腓特烈三世的斗争,晚近的例子则有济金根和胡腾的骑士战争,柏林市民反抗勃兰登堡选侯“铁牙”腓特烈的起义,以及不伦瑞克市反抗不伦瑞克公国的斗争。
为了宣扬自己的天赋特权,展示自己的独立地位,拥有死刑审判权的各等级——典型的代表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自由城市,它们出于展现自己的特权目的往往滥用死刑。加上宗教改革带来的司法观念的冲击和战争频仍导致社会动荡,宗教冲突也愈演愈烈,在不安定的社会里死刑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而女巫是最容易被捕获的重刑犯。烧死女巫就成了宣示特权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