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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澎湃新闻对「汤兰兰事件」的报道? 第2页

                    

user avatar   bei-tiao-ma-fei-lao-shi-de-xue-sh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评价:说明媒体人通过不断地努力,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离无冕之王的位置越来越近了。

以前他们还只能攻击(有些是在冲突中被迫)违背社会良俗的人,吸他们的血,比如屑之医闹攻击北京地铁骂纠缠的广告推销员的男青年。

现在他们的捕食范围进一步扩展,可以吸本来占据舆论优势地位的情况特殊的受害者的血。

接下来他们可以凭借高超的技术,结合AI、大数据等新锐技术,成功发掘出每一个普通人的弱点,把他们都变成潜在的猎物,真正做到想吃谁就吃谁,为自己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甚至可以直接将自己包装成舆论界佣兵,帮助另一批新兴贵族晋升。(娱乐圈水军早已有之,老百姓利用媒体舆论打击对手也见过,其实不是首创吧,只是我没注意)

怎么做:别被媒体牵着鼻子走、民粹扎堆的地方少去,这些话大家伙其实自己也都明白不用我说。

舆论战是社会冲突中的有效对抗手段,咱们搞几本社会心理学的书学学吧,有机会则要结交几个媒体人。作为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至少我们在发生冲突时要知道怎么反制,别被别的平头百姓掠夺的太惨。

事情真相:你去找警察问啊。

猜测:写这个文的记者、审核的编辑,是这一家凭借关系+钱+潜在的流量收益雇到的佣兵。

效果达到了。你们骂有啥用?

滞后效应,我们觉得“可不可以这样呢?”的时候,一般早就有先驱者先一步想到这个规律,并通过实践完善为自己赚得足够的利益了。



个人情感:媒体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自己赢得了和能力相称的社会地位和资源,我们医务人员却要被()严酷压迫剥削。通过这种不公平的比较,我产生了强烈的相对被剥夺感

希望有关部门如果出于客观现实,不能放松对医务人员的压迫,就请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规定明确的身份地位体系,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为“下九流”,不配享受加班费、完整休假、社会尊重、人格尊严、个人安全等,从而减少潜在的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

(加黑名词来自《社会冲突》)


user avatar   wu-wei-m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令人惊叹的是,澎湃,新京报,凤凰这些媒体到现在仍没觉得自己有任何问题,一副我自巍然不动你能奈我何的态度。报道记者更是认为自己被网络暴力。真是天下之大奇,一点操守脸面都不要了


user avatar   li-jun-jie-6-1-3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记得上次有个问题问2017年哪些数据令人惊讶下面有个回答说中国在册得调查记者数量只有175人了。

有几万个赞的样子,刚才了解到这个王乐也是175人之一,我挺好奇这个答主看到这个新闻是怎么想的。

@丸丸

说回问题本身,当我们正以为,传统媒体已经腐烂不堪,新时代的良心和正义需要依靠新媒体的时候。澎湃新闻带头甩了我们2个大耳刮子,并告诉了我们一个真理:

“没有理想和操守的记者才是常态,有的只是少数怪胎”

凤凰新闻网告诉我们,“被轮奸长达7年的人精神都不正常,怎么可能报案?”我觉得写的出这种话的人,精神才不正常。

有点理想的记者,这个人更加牛逼,觉得整个事件很魔幻。看得我想笑,一个男人的老婆,子女,被一个长期受他们恩惠的保姆烧死了,这个男人不甘心,要为她们讨回公道,却被你说成都是为了钱,是不是更加魔幻?你自己做了多少魔幻的事情,还有碧莲说别人魔幻?

总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什么新媒体,要实现人民的正义,全靠我们自己。

这个问题下面总有一群睿智在那边吹什么《狩猎》,真心体现了睿智们的智商。因为在中国,根本没有发生《狩猎》的环境。

欧美社会里,儿童保护是一个非常极端的政治正确,曾经有在美国的知友提到过,半夜2点被异常刺耳的手机闹铃吵起来,只是因为一个儿童在5公里远的地方走丢了,警察局发布了安玻警告。任何有儿童性侵犯罪史的人,不管搬到哪里,都会有警察在你家门口挂一个警示牌。电脑里一旦被发现儿童色情片,就要面临数年到数十年的牢狱之灾。正是这样的环境,才造就了《狩猎》。

睿智们扪心自问一下,在我国这种走丢不到24小时不立案,三原色随便调查一下就宣称造谣的社会环境里,会不会出现一场狩猎呢?


user avatar   xubinlv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奇葩说第四季决赛,红蓝双方辩论“有一天你终于变成了自己讨厌的那个人是不是坏事”,蔡康永老师发表了一篇精彩的演讲之后,何炅老师作为议长替奇葩方奇袭导师方,被蔡康永巧妙化解。结果不但奇葩方票数没增加,反而还减了。

我认为,澎湃新闻就干了这样一件事,澎湃新闻给村民写了这篇文章(奇袭公检法),大家更讨厌村民了。

不写这篇文章,我们都不知道原来这有一村强奸犯!


1、这篇报道,使我认为村民确实强奸了少女

当年的判决认定,2006年春的一天,两村民来到汤家看黄色录像,万秀玲的丈夫汤继海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其后两村民均与其女汤兰兰发生了性关系,万秀玲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

如果我是受害者,或者警官,我编不出来这情节,我没这个想象力。这一段情节给我的震撼是十分强烈的。感谢媒体把他从判决书中摘录出来(虽然没有贴判决书原文,因为原文应该不会说“两村民”)。

作为律师,我也算是见识过人间百态,经历过各种丑陋,但是这个情节依然突破我的下限,让我觉得这种事不出来编出的,就是这个真事儿。

这只是整个案子的冰山一角。这不是一两个人参与办案子,也不是一个两个嫌疑人,不是一两个犯罪行为,不是一天两天,是前后数年,各位朋友,大家想一想,如果是你,你怎么编这有一个天衣无缝的谎话?

如果编故事都很难,我还要搞集体创作,把假的变成真的,让其他人公检法同事配合我,让村民和律师都找不出毛病,捏造一大堆证据,最终把这个谎言推入公诉程序?

我不敢,且不能。


2、这篇报道,让我对媒体动机存疑

这是一篇申诉人亲自审过的报道,光爷爷吐血死在看守所似乎就反复出现了至少四次。似乎成了本案最值得说的重大事件。

但是,如果我是申诉人,我要找媒体曝光一个冤案,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法律专家的意见!

比如律师的意见,刑法学者的意见。这些意见要围绕案件事实,程序中的疑点。当为这样一个案件申诉的时候,除了家属喊冤之外(他们总是有充分的动机),更重要的是对这个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质疑,因为只有这些问题能推翻一二审判决。

本案中申诉人是村民,他(她)们可能没有我这种意识,所以她搞这样一个报道我觉得人设和文章风格十分一致。

但是媒体不该没有这个意识。我作为律师,经常受到记者们的采访。我的很多观点,其实记者们作为成年人(他们也见多识广),他们轻易就能说出来。但是他们依然需要通过我的嘴来说,因为这样更严谨。

如果我是媒体也会如此,律师学者遍地,哪个记者报道涉及法律的问题不去采访一两个呢?你哪怕加一个某某律师说,强奸类案件有时全靠口供定罪,容易产生冤案之类的,至少做到了你作为媒体(甩锅)的本分。我认为要么是没打电话(失误),要么是打了电话没人替你说话。

没有了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意见,也有现成的申诉律师。

“该案申诉代理律师付建称,2018年1月30日下午,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位当事人,双方就申诉一事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面谈。律师随后将会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之前我们看央视关于黑社会冤案的报道中,很多刑法学者都有发表意见,这篇报道全程没有这个内容。既然有现成的申诉代理律师,为什么不在报道中写一些申诉意见呢?结果全文看下来律师好像就提了一个疑点,然后通篇都是申诉人的陈述,讲述自己申诉了多少年多少次以及失败了多少次。

我现在想,我们有没有权利向文章的作者,澎湃新闻的王乐提一些个问题:

你把这篇文章写成这样,你的动机是什么?

你是不是强奸犯的亲戚?

他们给了你多少钱?

我这些问题也并没有比他这篇文章的火力猛。


3、这篇报道,让我认为公检法是好样的

各位想过没有,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村里买个孩子,警察都抢不出来,以至于不管。

这种带走一村的案子,搁我们以往的口风,一个是不到14岁的女孩,一边是一个村的男人们,你敢为她伸张正义,这得是多大的勇气!

事后还保护了这个孩子让她离开犯罪者。啧啧!


4、我认为换个角度说,澎湃新闻也是好样的

在美国,强奸犯要上网站,你买房的时候能提前查到他们住哪,你就可以让你的孩子住的离他们远一点,我们国家没这个制度。这个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

那么澎湃新闻真是好样的,因为这个案子这么多年,都没人知道。几乎不了了之了。

不是媒体报道,我们怎么知道,这儿有一窝强奸犯!

澎湃新闻干了政府该做却没有做的事,就是公开有强奸犯罪前科,尤其是有强奸幼女犯罪前科的人。求媒体给力把这是哪个村放上来,就像他发小姑娘户籍资料那样!


5、为什么要找这个小姑娘?

妈妈被法院认定收了50块嫖资,被判刑,出狱之后去找女儿。如果妈妈是被冤枉的,女儿已经追求自己幸福去了,她的第一选择是把这件事诉诸媒体么?

如果妈妈不是被冤枉的,她找女儿不过就一个目的,让女儿改口供,翻案。

女儿有没有可能这样做呢?太有可能了!

于是坑了所有办这个案子的公检法。

有些父母有一种“信仰”,孩子是父母的私有物,听父母话是天经地义的。我想强奸你就强奸你,你报警就是你“一时蒙蔽了心智”,只要有一天你想通了,生你养你的父母是你的天,没有他们就没有你,你还不赶快去撒个谎,他们没有强奸你,是你自己贱,在外面胡搞还诬告自己全村长辈。

和你表弟、表叔、表舅舅比起来,你一个小女孩算个什么东西!


6、还有这么多人没被抓

从报道看,因为证据不足,还有不少人没有被判刑,但是这不代表他们就是清白的,澎湃新闻并没有这样说。媒体不是经常用一个词形容这种情况,叫逍遥法外。

再说,这个村这么多强奸犯,难道就一个受害者吗?

真是细思恐极。


7、串供是怎么做到的

按照媒体的报道,村民集体翻供。那这个事情的是不是说明有人曾经从中撮合串供?

我不是这块的专家,我想问组织策划协助串供翻供是否应当追究?

既然澎湃新闻都报道了,是不是应该从这里切入查一下,看看是谁再试图掩盖真相?


8、判得不够重

父亲让隔壁邻居睡自己未满14岁女儿,母亲收50元,竟然不枪毙。






我是房产律师,刑事完全不懂,我只是把看了这篇报道我的感受写下来。请不要喷我!谢谢大家。


user avatar   yu-hang-56-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我学校所学,工作所见来说,此案整体冤案可能性不大,但从描述的情况来看,由于交叉口供的特点,不排除个别人被重判。

又及,改名迁户应该连身份证号一起改掉的。这是漏洞工作疏忽。

而给不相干的人看户籍资料,不能说不是渎职。

又又及,记者爆出打了马赛克的户籍图,还不如不打马赛克呢。堪称无良。


user avatar   chen-you-55-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冤有头债有主,被冤枉的人应先找公检法这三位。

没头没尾、是非不清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发动群众去人肉 强奸案受害人 。


user avat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微博上看到的评论:“澎湃你们是不是之前尝到了舆论颠覆司法的甜头?妄图靠资本扰乱司法颠覆国家?其心可诛”

还是微博上的评论:“找出女孩之后,不认,遭到打击报复;认,分她一点钱,然后无良媒体达到通过舆论颠覆国家司法的目的,公检法万箭穿心。你两边都不亏”


这个案子这么多年被刨出来,放大,扭曲,反转,说到底也只不过是炮灰而已。真正的目的在于企图用舆论颠覆司法,一步大棋。


user avatar   a-si-10-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查实案情,惩罚犯罪嫌疑人,那是公检法的事。

保护案件受害人,尤其本案还是未成年人,那是全社会的事。

我们的网友,放着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做,刨根究底之余靠着只字片语对案件横加猜测,我觉得本末倒置。

如果对案件本身有疑问,有很多渠道供嫌疑人进行申诉。而不是因为单方面的猜测,逼受害人现身说法。

记者要有逻辑思维,更要有职业道德,不要总惦记着吃人血馒头。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懒得掺和这种话题,但是好几个邀请了,而且看到下面一堆想当然的东西,感觉可以借这个话题普及一下对新闻的阅读方法。

听说有判决书,但是懒得去找了,就以《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这篇新闻报道内容为基础吧。

一、提取新闻内容中的关键信息,形成大概的事件内容

基本排除原则是:

  • 排除无确定来源的信息(比如据“多名亲友称”);
  • 排除记者脑补或试图让你脑补的信息(比如标题的“14岁的她把全家送进监狱”的“送”就是个非常有诱导性的字眼)
  • 排除他人的主观想法与评价(比如万秀玲单方面对事件的解释与猜测,或者代理律师直接评价李忠明在“说谎”)

基本的保留原则是:

  • 保留转引自裁判文书的信息(证明力最强。但是可能被断章取义)
  • 保留客观事实(证明力一般,并且要注意不要被记者误导。比如这个事件中,“被害人失踪”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记者直接把它写在标题里,加上前面的“把人送进监狱后失踪”,试图误导读者脑补出这是一个预谋的行为。但事实上绝大多数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基本上都是报案后就消失的,因为她们不愿意再被人提起这些事情。)
  • 保留有确切来源的当事人说法(证明力最弱。因为可能会被不规范的提问方式误导,但是可以作为佐证)


整个新闻其实是站在万秀玲的视角来写的,如果我们暂时先排除万秀玲的各种说法(实际上她的说法中也没有什么对事实认定有帮助的内容),脱离这一视角,归纳起来的大概事件经过就是:

2008年10月3日,被害人汤某(13岁)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2008年10月27日,汤某的干爸干妈王风朝、李忠云带她报案,3天内村里16人被抓。
2008年11月5日左右(第9天),汤某打电话向老姑刘桂英要钱,在小卖部里被村民纪广付用手机录下。但该录音未被法庭采纳作为案件证据。
2008年11月15日左右(第19天),侦查人员在万秀玲衣服口袋里提取到一份B超单,2008年3月31日检查,姓名王兰兰,年龄17岁,子宫内有胎儿症状。(干妈李忠云解释B超单是化名,为了掩饰汤某的隐私;亲妈万秀玲解释她身上那张是10月初接孩子时李忠云塞给她的。)
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2、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
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尸检鉴定书中的案情摘要载明,他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随后,奶奶被取保候审,而小叔、表哥在被羁押320天后,转为监视居住。(注:抓16人,死1人,放3人,判11人,还有一个人是谁?)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刘长海和另外一个人始终未作有罪供述,是0口供。
其他9人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在庭审中翻供。
4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12名侦查人员作了书面证言。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均未受到刑讯逼供。
2010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涉及罪名包括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总共8笔,其中包括:
——2006年春的一天,两村民来到汤家看黄色录像,万秀玲的丈夫汤继海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其后两村民均与其女汤某发生了性关系,万秀玲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
——这7年间,汤某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轮奸,情节均为聚众看黄色录像后模仿,参与者有其父亲、姑父、村主任及其他两名村民。
——汤某还曾被其姨夫及小学班主任性侵。
11名被告人全部上诉,他们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人被判强奸罪,1人被判嫖宿幼女罪,汤继海夫妻还被判强迫卖淫罪。汤继海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0人获刑5至15年不等。
服刑期间,部分被告人保持申诉。
在此期间,汤某改名、改户籍。
2017年6月,其母万秀玲出狱,继续申诉。


二、一些法律上的细节

1、可以确定汤某遭受了性侵

在新闻报道中,客观证据有二,一个是B超单,一个是鉴定意见。其中,这个鉴定意见是整篇新闻报道中最客观真实的证据,它告诉我们的结论是:汤某有多次性行为;不排除汤某流产。

而汤某在2008年应该是13岁(年龄的问题后面再说),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有性行为,相对方都是强奸。哪怕在性行为过程中幼女是主动的一方,相对方也都是强奸。仅这一份鉴定意见,可以证实“存在性行为+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汤某遭受了性侵。

2、不确定怀的是谁的

B超单能够证明的是汤某是否真的怀孕并流产,它要解决的是“性侵的后果多严重”的问题。

关于这份证据,李忠云的说法合理解释了B超单上的名字与年龄的矛盾,而万秀玲的说法其实也是合理解释了为什么是在她的身上搜查到这张B超单。

但问题是,有两张几乎一样只是结论不同的B超单。所以,当时侦查机关至少应该调查两方面的内容:

  • 第一,向作出B超单的医生询问为什么会有两张结论矛盾的B超单,当时来检查的人是谁,有滑相关的其他病历材料?;
  • 第二,如果汤某流产了,是去哪里,找谁,怎么流产的,有没有相关流产的住院手续等材料?

有没有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是什么,新闻并没有告诉我们。但我相信,至少当年的卷宗里肯定有这方面的材料,否则办案人员就太不称职了。

但是,既然新闻里说法院判决没有认定怀孕,大概是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吧。

但是无论如何,B超单的矛盾并不足以推翻“存在性侵”,只是不足以证实“性侵的后果多严重”而已。

3、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 之争

当年舆论一片倒地说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理由之一是这个罪 名可能成为强奸幼女逃避法律处罚的手段。这真的是个非常可笑和外行的理由: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5-15年,强奸幼女的法定刑是3-10年,在同时涉及两罪的竞合时,只可能判处更重的嫖宿幼女罪。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11个人里最轻的被判了5年(5至15年不等的意思,就是最轻的5年,最重的15年)。这个5年,我相信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那些被判强奸罪的,应该多是10年以上。因为涉及的性侵事实多是2人以上在看黄色录像后,性侵汤某。这种情况下属于轮奸,法定刑是10年-死刑,比嫖宿幼女罪处罚更重。所以其他多人都被认定了强奸罪。

4、不确定的罪名是强迫卖淫罪

整个新闻中都没提过具体的“强迫行为”是什么。从MingZuTuanJie:如何评价澎湃新闻对「汤兰兰事件」的报道?事情真相如何?的回答中展示的汤继海减刑裁定书来看,汤继海因强迫卖淫罪 被判处十年。

强迫卖淫罪 中判十年以上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相关的法定情节包括

  • “强迫幼女卖淫”
  • “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卖淫”
  • “强奸后迫使卖淫”
  • “造成被强迫卖淫者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请注意这是2015年11月1日之前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前的刑法358条)

这其中,“强迫幼女卖淫”必然存在,而法院对该罪 只判了最轻的十年,说明不大可能还有其他的情节。因为本案被告人庭上都翻供,估计不会有什么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之类的量刑轻判情节,如果还有“多次强迫”、“强奸后迫使卖淫”等情节,那不大可能会判到这个罪量刑幅度的下限。

但是具体的“强迫卖淫”是怎么个强迫法,有什么相关的证据,新闻只字不提。

5、关于强奸罪的证据

上面的强迫卖淫罪其实与嫖宿幼女罪相对。除此之外,整个案件最主要的还是强奸罪。上文也说了,因为汤某是幼女,所以只要证明“有性行为”就足以认定。它不需要像其他强奸案一样去证明“违背被害人意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默认为任何性行为都违背她的意志),但是,还有一样事实是需要证明的:发生性行为的相对方是谁?

按新闻所说,相关的证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害人的指认。

由于时过境迁(性侵从汤某7岁持续多年),在实务中这基本也是性侵儿童犯罪的证据认定标准了。至于会不会出现《狩猎》的那种剧情,其实要依赖于办案人员对儿童证言可信程度的判断。我们未能直面汤某,难以判断。

此外,这个事件中其实还是有其他的一些侧面证据来印证的。比如汤某有没有向其他人提及性侵一事,汤某的外在性格在那几年内是否发生变化,汤某在学校的表现情况如何,被告人是因为看黄色录像而想啪,那么有没有查获相关的黄色录像以进一步印证这种说法的可信程度,等等。

这个案件从2008到2012年,经过四年诉讼。我相信这些内容,办案人员都是有考虑过的。其中新闻里提到有3个人在关押了很久以后被释放,显然也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办案单位在证据这一关上还是有仔细审核的。

在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对这证据能不能采信,实务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采信并不是简单地“相信”被害人说的是真实或虚假,而是要一点点推敲她的说法中的细节,看是否符合她的智力、知识水平,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印证,是否有矛盾之处,等等。这是个细活。

6、关于汤继海因犯强奸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

初步想到的大概的量刑情节包括:生父强奸女儿违背伦理,轮奸,长期、多次强奸,导致女儿怀孕并流产(即使因证据情况而不作为事实认定,量刑时也是可以考虑的),无认罪态度。

综合这些情节,判无期徒刑已经算轻了。不判死刑(包括死缓),我估计还是因为证据原因。

7、关于刑讯逼供

请注意这个案件的一审时间是2010年。我以前对东北的法治没什么了解,只有一些不太好的印象,在我心目中,重庆的司法应该是比东北要好的。但是。。。在对刑讯逼供的态度上,这个案件的表现至少能打80分。

控方让4个警察出庭接受发问,还提供了12人的证言。放在2010年,这已经是非常标准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流程,即使是今天,除了一线城市外,也没几个二三线城市的法院能做到这么标准。

这是非常标准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流程,走完这套程序,无论事实上有没有刑讯逼供,至少程序上得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结论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新闻中两次提到汤某的爷爷在第45天突然死亡,死因是呕血。写作意图显然是想借此强调刑讯逼供存在的可能性。

但是,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呕血呢?外力所致?自己摔倒?因病?

这些内容在死因鉴定上也是有的吧?

8、李忠云的证言不可信

新闻中,代理律师直接评价李忠云夫妻在说谎。这是很主观的。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需要得出的是事件的经过,而不是确定谁在说谎。就如江某案,多数人关注庭审的重心放在刘某有没有说谎,但是诉讼的目的并不需要证明某个证人是否在说谎。

因此,从专业的角度,只能说李忠云的证言不可信。但不可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李忠云的说法前后矛盾或与其他证人矛盾(实务中对于相互矛盾的两个证据需要进一步去鉴别,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得出谁在说谎的结论),而是因为李忠云在报案当时,以监护人的身份参与了侦查人员对汤某的发问。在此过程中,李忠云的证言内容会受到汤某陈述的污染,导致无论说什么内容,哪怕说的才是事实,其证据的证明力也非常低。

9、关于控告信

最基本的验证方法就是,首先笔迹鉴定,看是否出自汤某之手;其次,看内容,甚至可以提取汤某在学校的作业、作文,看文笔、描述事件的口吻以及文字的成熟程度是否符合她的年龄、智力与知识水平。


三、其他一些细节(夹带个人看法)

1、“把XX送进监狱”“消失”

我对澎湃新闻的印象一直很差,因为它们搞出来的新闻多是站在一方角度断章取义来引导读者。

比如这个标题。。。且不说2008年被害人只有13岁,就算是23岁,“被害人把他人送进监狱,然后自己消失”这种诛心之言,还好意思说“客观公正”?

更何况改名、更换户籍都是最基本的保护性侵案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手段,这都有得黑?

那么多性侵案件,你有本事给我找一个被害人出来?哪个不是默默离开案发时的生活环境,到陌生的环境里重新开始生活的?


2、对被害人年龄的模糊化

整个新闻报道中,没有很明确地写清楚汤某到底什么时候出生,这也敢说客观?

标题就写14岁送人进监狱。“送人进监狱”这个时间点到底是2008年报案那年,还是2010年一审判决那年,还是2012年二审维持原判那年?

就算是2008年14岁吧,下面又来一句“今年汤某23岁她在哪里?”14+10=23?

多亏里面还提到2006年性侵时汤某11岁,才总算是确认了汤某的年龄。

在很多相关的文章(且不论是偏向哪一方)里,仍然引用澎湃新闻的“14岁”。这是个很诛心的关键点。因为在刑法中,年满14周岁意味着“有性意识”,可主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未满14周岁(实际上汤某在08年应该是13岁)则即使她主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一概成立强奸罪。

这个年龄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非常重要。


3、“集体上诉”

刑事诉讼中不存在“集体上诉”,每个被告人上诉都只能代表他自己,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也不存在“集体”关系。


4、被拘45天后,爷爷死了

刑事拘留最长37天,说明这个爷爷当时也是被批准逮捕了。而刑事案件如果批准逮捕了,说明至少不是没证据。


5、侦查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这不是很正常的吗?

且不说公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有纪律要求,就算没有,难道公民就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了吗?


6、关于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

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10年,有加重情节可以判10年-死刑。本案中汤继海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就是因为存在“轮奸”和“强奸幼女情节恶劣”才被判处无期。

法学生应该都明白“从重”与“加重”的意思,但鉴于读者中有大量吃瓜群众,在此还是作个解释:

强奸罪涉及被害人是幼女的,基本量刑情节是“从重处罚”(条文是刑法236条第二款)。它的意思是在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之内(3-10年)偏重量刑。即如果同样的情节,强奸的是成年人要判三年,那强奸的是幼女则要判比三年更重,但上限仍然是十年。

而刑法236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加重情节”,加重的意思是指要在基础量刑幅度(3-10年)之上,判处比10年更重的量刑,即第三款所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第三款中的第一项就是“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强奸幼女”就能满足这一条件,它虽然没有很明确的具体规定什么叫“情节恶劣”,但是一般也是指多次强奸,或者造成幼女怀孕等在普世道德观上一看就让人感觉“很恶劣”的情况。

所以一般情况下,强奸幼女的法定刑仍然是3-10年;只有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一加重情节而在10年-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此外,关于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在学术上真正争议的点在于它们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我上面只写“竞合”,就是懒得再吵这个争议。

但无论如何,在一般强奸幼女的情况下:

如果是法条竞合,嫖宿幼女是特殊法,强奸是普通法,要定嫖宿幼女罪5-15年;

如果是想象竞合,嫖宿幼女5-15年,强奸罪3-10年,从一重也要定嫖宿幼女5-15年。

所以在一般的场合下,无论如何都是更重的嫖宿幼女罪。

有分歧的只是在强奸幼女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法条竞合时以特殊法嫖宿幼女罪判到十年以下,给强奸者脱罪的情况。

当年“强奸幼女要判十年以上结果被嫖宿幼女判五年”是个很著名的谣言,正是因为一般人不了解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的真实含义。



其他想到再补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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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特别想知道澎湃新闻和这篇文章的撰稿者会得到怎样的惩罚。

为什么那些人就能安安心心把钱赚了

这件事儿的确够博眼球的了,那下次呢?又会是那家新闻干事?

如果做这样的事对他们来说有利而无害,那简直太可怕了。

凭什么就可以欺负没有话语权影响力的人

我就想问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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