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仅说汉语词类划分。
90年前,汉语词类划分的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汉语没有词形变化,无法如屈折语一般以形态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难以直接使用西方理论,汉语必须自己探索划分词类的方法。黎锦熙先生在《新著国语文法》中提出,可以依据意义划分词类,比如名词是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称的词,动词是表示动作行为的词,形容词是表示性质状态的词等等。这些定义非常符合我们关于词类的直觉,实际上,现在的中学课本就是这样讲解各个词类的。虽然这种划分方法对于日常理解已经足够了,但是对于语言学研究却缺乏可操作性。
继而,吕叔湘先生认为可以用词的语法功能进行分类。这一观点在朱德熙先生借鉴布龙菲尔德的“分布说”中得到延伸。分布,具体到词的分布,即词在句子、短语中能担当的位置和不能担当的位置的总和。“由于词的全部分布(total distribution)很复杂的,其中不少分布是不同类别的词所共有的(比如体词和谓词【1】都可以做主、宾语,都可以受数量词修饰);因而语言学家通常只选择一两项具有区别意义的分布特征作为分类标准。”举例来说,朱先生说,“谓词包括动词和形容词两类。我们用来划分动词和形容词的标准有以下两项:
(1) 前边能不能加‘很’,
(2)后边能不能带宾语。
……根据这样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把形容词和动词分别定义为:
(1) 凡受‘很’修饰而不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形容词。
(2) 凡不受‘很’修饰或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动词。”【2】
如此一来,划分标准就明确多了,极具可操作性。既然如此,后来的研究者除了不断精确这类标准,还有什么工作可做呢?
95年袁毓林先生发表的《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恰恰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该文章自1995年发表截止至2015年1月,据知网数据显示,引用次数达到六百余次。文章认为汉语词类范畴是一种原型范畴。不一定共有一组为其他词类所无的分布特征,因此无法用一组充分且必要的分布特征来刻画。对于某一词类,我们可以用典型成员的特有特征下严格定义,用该词类在句法成分上的优势分布下宽泛定义。以严宽结合的方式共同刻画汉语词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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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词,包括名词和时间词。谓词,包括动词、形容词和状态词。
【2】 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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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分为这三个阶段。
(ps这些内容之前写在了1月的课程论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