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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的刑罚是不是太轻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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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太轻”这个词并不准确,应该说是“太陈旧”。因为有的罪行判处轻得匪夷所思,有的罪行又重得瞠目结舌。归根结底,原因在于现刑法中绝大部分的法条都是生搬照抄自1979年的刑法,四十多年前的旧零件本来运作起来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更别说中国社会在这四十年里的变化比很多国家四百年的变化都要大,过于陈旧的法条必然会对党和政府的民心和信誉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效果。

在“重罪刑罚偏轻”方面,最为人民群众所诟病的是故意杀人等可判决死刑的罪犯靠自首可以免死这项规定。这是1979刑法的典型产物之一,是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对命案侦破手段有限,社会存在大量悬案的情况制定的。

但是在四十多年后的今天,一方面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原则和现代技术侦查手段的进步,自2010年后我国新发生命案中已经不存在需要靠罪犯自首才能破获的悬案,对自首的优待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另一方面,频繁有罪犯滥用陈旧法条上的漏洞为自己开脱,比如前年的烈士遗孤被奸杀案,公安机关已经摸到罪犯家门口已经准备进去抓人了,结果接到上级通知说罪犯刚刚到警局自首,这种“自首”对案件破获有何意义?要知道此时距离公安发现受害者遗体只有三天,根本不存在成为悬案的可能,这种所谓的“自首免死”既对受害的死者不公正,也对公安机关不公正。

这是“重罪刑罚偏轻”方面。“轻罪刑罚偏重”方面同样存在着大量灾难性的荒诞法条,有些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可能听说过罗翔的“买鹦鹉比买妇女判得更重,写黄书比真正的强奸犯判得更重”的说法,但实际判例很多时候比这些例子还要荒诞。比如去年的奶茶店店主因为疫情破产搞裸播案件,这则案件最荒诞的地方在于,如果当事人下定决心真的迈出最后一步去卖淫,反而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因为我国法律对卖淫的最高惩处也只是罚款和拘留。但是当事人没有走出那一步,只是想着留最后一份底线,结果反而要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处,后果就是网上有言论称“这是法律鼓励在鼓励民众突破最后底线,用实体经济取代虚拟经济”,可以说这类判决进一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什么会有如此匪夷所思的法条?还是要从79刑法诞生时的国情说起。在当时,各种媒体设备属于严加管控的珍贵物资,很多单位只能用手抄或油印,像我们今天平均每人至少两三台打字机械的情况在当时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音像摄制品则更为弥足珍贵,实际上别说1979年了,就是之后的1986年,当时的《西游记》剧组也是千辛万苦才求到了唯一一台摄像机,因为受硬件限制生生把整个拍摄过程延长到了六年。在当时针对媒体传播类的法条全都畸重,因为这隐含了当时人对“错误使用珍贵设备”这一奢侈行为的愤怒在里面,你要让他们去体谅今天我们人手一个高清手机摄像头的社会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另一方面,法条与时代脱轨,也就意味着其权威性正在滑向岌岌可危的地步。我们有些所谓“法律界人士”总喜欢拿“祖宗成法不可变”为借口,拒绝对旧时代遗留问题加以整改。但是如果法律连与社会共同进退都做不到了,处处被人耻笑,这不是比这些人所惧怕的“朝令夕改”后果要更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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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说几个真实案例,我在看守所期间看到判决书的。

一个山东大汉,卖了两张卡银行卡,据说是为了给母亲治病(判决书上没写,他自己口述),卡上过了60w诈骗款,诈骗从犯罪,判3年11个月。你说重还是轻?

一个河南老头(50来岁),强奸一个差不多岁数的妇女、妇女有精神障碍,事后丢下2.5元潇洒离去(判决书上就是这么写),强奸罪名成立。判3年10个月。你说重还是轻?

他在监室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艹、卖个卡比强奸犯判的还重”。

一个东北小哥,卖抗癌药和艾滋病药,印度来的。判决书上可是好多人给他写请愿书、感谢信,最后判1年3个月、罚金5w。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他说他的梦想就是做那个“我不是药神”,没想到做了一半梦就碎了,所以我们都叫他药神。你说重还是轻?

一个哪里人忘记了,拐卖儿童,大家都觉得判个五年起步了,最后居然判缓了、判缓了......连管教都震惊了。判缓看不到判决书、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你说重还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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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说,个人觉得量刑太轻,所以导致现在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这是错的。

犯罪是否猖獗和量刑轻重关系不大,和被抓获的几率关系较大,但根本是社会原因导致犯罪。

这应该是法学生大一就学到的知识。我离大一生活已经有几十年了,就不再重复犯罪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一类的废话,我讲十几年司法工作的实际体会。

以前我国最多的犯罪是盗窃罪。2000年以后,盗窃罪的量刑是不断减轻的,包括起刑点提高,盗窃死刑的废止等等,如果轻刑会导致犯罪上升,那么盗窃罪上升了吗?没有,大幅度下降。火车站公交车小偷成群的景象基本绝迹,为什么?因为电子支付普遍应用,大家出门不带现金,小偷除了手机没东西可偷了。还有天网的普及,在大城市公开抢夺成了必死的选择。

相反,电信诈骗超越盗窃罪,难道是电信诈骗量刑变轻了吗?并不是,而是他们窝在缅北抓不到而已。

同样,还有贪腐犯罪。原来贪污贿赂罪设置不可谓不重,10万十年,两千万死刑,贪腐之风遏制了吗?现在10万很可能缓刑,17亿死刑,贪腐之风更严重了吗?都没有,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正常人都不会否认现在风气好多了。

还有强奸罪,6 70年代还有连环强奸杀人犯的传说,新世纪以后为啥再没听说了?是发明了比死刑更厉害的刑罚吗?不是,路边几十上百元能解决的事情,为啥要三年起步?哪怕偷抢得手再去嫖,也比直接上好啊。所以现在的强奸罪快成真爱罪了。


所以,靠提高量刑尺度来遏止犯罪,是非常肤浅的想法。刑法,是一门科学,有背后的逻辑,不能靠拍脑袋出主意,拍胸脯下保证,最后拍大腿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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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最高赞回答基本在胡扯,口口声声说1979刑法的各种问题,但根本没看过1979刑法

该答主回答中写到:

最为人民群众所诟病的是故意杀人等可判决死刑的罪犯靠自首可以免死这项规定。这是1979刑法的典型产物之一,是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对命案侦破手段有限,社会存在大量悬案的情况制定的。

故意杀人判死刑自首可免死被该答主归为1979刑法的产物,然而1979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条文只有这么一条

第三节 自首 第六十三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可以从轻”根本就不代表“故意杀人自首可以免死”,该答主直接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归到刑法法条上去,借机给1979刑法泼脏水,然而泼之前甚至不看一眼1979刑法的条文

再看该答主写的另一段:

比如去年的奶茶店店主因为疫情破产搞裸播案件,这则案件最荒诞的地方在于,如果当事人下定决心真的迈出最后一步去卖淫,反而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因为我国法律对卖淫的最高惩处也只是罚款和拘留。…………为什么会有如此匪夷所思的法条?还是要从79刑法诞生时的国情说起。在当时,各种媒体设备属于严加管控的珍贵物资,很多单位只能用手抄或油印,像我们今天平均每人至少两三台打字机械的情况在当时人看来是不可想象的。音像摄制品则更为弥足珍贵,实际上别说1979年了,就是之后的1986年,当时的《西游记》剧组也是千辛万苦才求到了唯一一台摄像机,因为受硬件限制生生把整个拍摄过程延长到了六年。在当时针对媒体传播类的法条全都畸重,因为这隐含了当时人对“错误使用珍贵设备”这一奢侈行为的愤怒在里面,你要让他们去体谅今天我们人手一个高清手机摄像头的社会是不切实际的。

奶茶店店主黄播案判处刑罚重于卖淫行政拘留的原因,被该答主归为现在的刑法法条来源于1979刑法诞生时对珍贵设备的珍惜保护,黄播案中的奶茶店老板被判处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它的条文是这样的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1979刑法中根本没有这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在1979刑法中的前身是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0条规定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即:“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补充和修改。[1]

1979刑法处罚的是制作贩卖淫秽书画的行为,这和现代音像摄制品毫无关系,淫秽书画和摄像机的珍贵更是不相干,那么制订该罪的初衷是否和制作淫秽书画的设备珍贵有关系呢?这得探寻当时的立法原意,好在高铭暄老师对1979刑法的立法过程做过系统的整理记录工作。

而我本人作为一名被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工作的教师,从1954年10月至1979年7月,除了工作停顿的时间不算,基本上自始至终地参加了起草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工作。按照我治学的习惯,在工作中我注意收集一些实际资料,作一些讨论记录,写一些心得笔记。[2]

高铭暄老师全程参与了1979刑法的起草拟定,我们可以从他的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一书中领会当时的立法精神

十四、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0条)
本罪在第22稿和第33稿中都未曾规定,是根据70年代近几年发生的实际情况增订的。
淫书、淫画是指赤裸裸地描写性行为和宣扬色情淫乱的小说、唱本、画册、照片等而言。这些东西对于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有很大的腐蚀和毒害作用。它们是导致犯罪特别是性犯罪的一个罪恶的深渊。因此,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就必须对这些东西严加取缔;同时对制作、贩卖这些东西的犯罪分子,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3]

也许有人会接着杠,认为这部分还不够真实,不足以排除立法目的中包含了错误使用珍贵设备但未在此写明的可能性,那接着往下看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制作淫书、淫画如果不是为了出卖赚钱,而只是自己保存,这种行为虽也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但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一般看过或传抄过、传画过淫书、淫画的青少年,更应坚持正面教育,提高思想,分清美丑,自觉抵制不良影响,不能乱加处罚。[4]

传抄传画本就不需要使用什么珍贵设备,就算你错误使用珍贵设备制作淫书淫画,只要你不是拿去贩卖赚钱,是给自己看,压根不构成犯罪,只是批评教育,该答主所谓的“错误使用珍贵设备这一奢侈行为的愤怒”实在是生拉硬扯,毫无关系

参考

  1. ^ 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86页。
  2. ^ 同上,该书自序部分。
  3. ^ 同上,第145页。
  4. ^ 同上,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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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看看刑法修正案九,然后就知道为什么会这样了。

就拿传销来说吧,其实只要修改法律,处理起来真的特别简单,但就是修改不了。很多传销人员说自己是政府下属机构,带领大家赚钱的说法, 我后来才发现有一半是真的。

现在真的有点混乱,很多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都搞什么承诺,是不是太看得起某些人的良心了?结果本来遵守规矩的也不打算遵守了,而一旦出事就算处罚了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这些受害者就活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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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监狱蹲三年有期徒刑和在外面电子厂上班差不多。

这刑罚体系就是没法搞。

所以要么把监狱搞成旧社会那种动不动就死人的黑牢,要么恢复肉刑和极端反人道的死刑,刑罚才能拉开差距。

问题不是刑罚轻,而是不受刑的也没活得多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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