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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关于明朝的谣言?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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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战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旧唐书》卷五十六·列传第六·萧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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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夏四月丙戌,置千户所,戍定海,以防岁至倭船。——《元史》卷二十一·本纪第二十一·成宗四
  2. 八月丁酉朔,倭人寇蓬州,守将刘暹击败之。自十八年以来,倭人连寇濒海郡县——《元史》卷四十六·本纪第四十六·顺帝九
  3. 倭人攻金复州,杀红军据其州者——《元史》卷一百三十九·列传第二十六
  4. 俄改山南道廉访使,浮海北而往,道阻,还抵铁山,遇倭贼船甚众,乃挟同舟人力战拒之,倭贼绐言投降,弗纳。——《元史》卷一百四十五·列传第三十二

防止后宫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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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崩,英宗以其后宫唐氏等殉,议及后。李贤曰:“妃已幽废,况两女幼,尤可悯。”帝乃已。——《明史》卷一百十三·列传第一·后妃

《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叙事演化与“诛十族”说考》


李 谷 悦


[关键词]方孝孺;殉难事迹;诛十族;叙事演化


[摘 要]方孝孺是明代著名的儒臣,在靖难之役中为建文帝殉难,被后世视为忠义的楷模。其殉难事迹的叙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由简入繁的演化过程,随着文禁的解除与历代的平反,许多信息被添入,尤以“诛十族”说流传最广,其惨烈尽忠的形象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梳理记叙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主要历史文献和明代主要的法律、制度文献后发现: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演化过程是由诸多历史、文化因素综合而成的,“诛十族”说的出现、流传且被史实化也有其复杂的历史内情,值得思考与玩味。但是,“诛十族 ”仅是一个传说,不能视作历史事实。



方孝孺(1357~1402)乃明初著名儒臣,侍奉建文朝,因其文采与理学修养被后人视为明初继宋濂、刘基之后的又一“文宗”,如《宁海县志》称:“诸儒所长,互有得失,孝孺卓然为一世儒宗。” 其在靖难之役中的守节殉难成为后人经常议论的话题,尤以其被“诛十族”一事流传最广。关于方孝孺的儒学思想、士大夫精神和文学成就均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对其殉难事迹演化的考察,几乎没有学者涉及。关于“诛十族”一事,部分学者持保留意见,如清代朱彝尊(1629~1709)在《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中曾对此事提出疑议。他通过考查“族刑”的历史,发现所谓“诛九族”远没有“诛三族”残酷 ,将“诛九族”夸张为“诛十族”更是世间人无知的表现,而且方孝孺的朋友并没有全被株连,所以他认为,“诛十族”一说并不成立,只是“野史之谬” 。当代学者商传在《明代文化史》中写道:“方孝孺被杀时,宗亲受到株连被杀八百四十七人,还有一些门人或以身殉,或遭株连,因此史有诛十族之传说。” 这是一种很审慎的说法,称“诛十族”为“传说”。但大多数人在谈及方孝孺殉难事迹时,必言“诛十族”,且将其作为史实加以引用。那么方孝孺殉难事迹究竟是怎么演化的?其中“诛十族”一说是如何演化出来的?这一过程中又有哪些因素使“诛十族”一说不断被推广,进而史实化的?


此外,朱彝尊认为“诛十族”并非史实,仅仅是基于刑法史单方面的论证和逻辑上的推理,但是方孝孺之死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量刑问题,而是一场政治斗争的悲剧,事件本身有许多特殊性,朱彝尊的质疑虽在逻辑上站得住脚,但过于单薄,故此问题仍需通过文献和历史的考证来予以较为全面的解释。然而,从文献与叙事演化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的论文,目前笔者尚未见到,所以本文立意于此,依托历史文献,兼顾主要的法律、制度文献,梳理方孝孺殉难事迹叙事演化的基本脉络,并探讨其叙事演化背后的历史与文化因素。


一 明前期方孝孺殉难叙事


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号正学先生,浙江宁海人。他素有家学,资质过人,《立斋闲录》转引王绅(1360~1400)所作《逊志斋集跋语》称:“正学先生早有盛名,自童时乡人即呼为‘小韩子’。迄今,年既壮而德愈凝,故其为言益宏粹。” 成年后精研理学,师从宋濂,在诸多弟子中出类拔萃。“孝孺顾末视文艺,恒以明王道、辟异端为巳 (疑为 ‘己’字误笔)任,进修所诣,月异而岁不同,世咸以为程朱复出” 。由此足见其理学功夫。


洪武十五年(1382年),方孝孺受到朱元璋的召见,“上喜其举动端整,谓皇孙曰:‘此庄士,当老其才辅汝’” 。在张廷玉所上《明史·方孝孺传》中,“皇孙”作“皇太子” ,或许是清代学者基于洪武十五年时朱允炆还很年幼且朱标尚在世而作的改动。但是朱元璋并没有马上起用方孝孺。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方孝孺再次被举荐,“上曰‘今非用孝孺时’。稍擢汉中府学教授,日与诸生讲明圣学” 。不久方孝孺结识了蜀献王朱椿,并成为世子的老师。朱椿对方孝孺大为赞赏,并命名其读书之庐为“正学”。此即“方正学”称号的来历。


朱允炆即位后,“廷臣交荐,召为翰林博士,进侍讲,寻升侍讲学士……一时倚重,凡将相大政议辄咨孝孺” 。方孝孺在建文朝受到重用,不久更定官制,成为文学博士。建文元年(1399年)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反叛,经过三年的“靖难之役”,攻占了南京,建文帝不知所踪,方孝孺作为建文帝遗臣而殉难。


以上便是方孝孺的基本生平,主要源自明中期郑晓 (1499~1566)所著 《吾学编 ·文学博士方孝孺》。此传记影响深远,与清修《明史·方孝孺传》的文字非常相似,可能是其史源之一。通过它我们可以大致梳理方孝孺的生平,但它却不是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最早记载。


方孝孺殉难事迹目前所见的最早记载是《奉天靖难记》。《四库全书总目》认为该书“纪明成祖初起至即位事,盖永乐初年人所作” 。事实上,该书是一部对靖难之役作出政治合理性解释的文献。


上叹曰:“小子无知,乃至此乎?”时有执方孝孺来献。上指烟焰处谓方孝孺曰:“今日使幼君自焚者,皆汝辈所为也!放(疑为‘汝’字误笔)死有余辜!”方孝孺稽首祈哀乞怜。遂命收之……


丁丑,执奸恶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至阙下。上数其罪,咸伏其辜,□(残字,疑为“磔”)戮于市 。


这一记载后来又被《明太宗实录》采用 ,仅有部分字词变动。从行文来看,方孝孺俨然成了一个怕死的懦夫,而朱棣是完全的胜利者。然而考究当时情况,方孝孺的族人、门生都受到了株连,其著述也遭到了禁毁。据《明英宗实录》记载:“永乐初,严治方孝孺之党。庶吉士章朴与(杨)善同坐事。朴言家有孝孺文集,善即借观,密以奏闻,遂戮朴而复善官。”瑠杨善通过揭发检举有人私藏方孝孺文集就能够官复原职,而藏书人直接处死,可见文网之密和株连之盛。此事被写入《明英宗实录》,无意中道出了《奉天靖难记》和《明太宗实录》记载背后的血腥。


至李贤(1408~1467)著《天顺日录》时,对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开始详细起来。


文庙过江之日,初即位,欲诏示天下,问姚广孝举代草者,曰:“必须方孝孺。”召之数次,不来。以势逼之,不得已,孝孺持斩衰而行见。文庙即命草诏,乃举声大哭曰:“将何为辞?”敕左右禁其哭,授以笔,即投之地,曰:“有死而已,诏不可草。”文庙大怒,以凌迟之刑刑之,遂夷其族 。


从这段文字能够获取以下信息:姚广孝举荐方孝孺代草即位诏,方孝孺为建文帝戴孝,不肯代草即位诏,投笔于地,且有誓死的语言,朱棣大怒,方孝孺被处死,死得很惨,并被“夷其族”。这几条信息被后人保留下来,构成了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基本要素,成为后世流传的方孝孺殉难形象的原本。李贤写作《天顺日录》的时间是在天顺至成化初年,距离方孝孺殉难还不算久远,应该是在文禁逐渐解除后参考了一些资料写作的。


稍后成书于成化、弘治年间的《立斋闲录》转引了这段内容,该书作者宋端仪(1447~1501)不仅在文后注明其出自《天顺日录》,而且批注说:“此一段未甚得其实,姑存之。” 宋端仪并没有因为李贤的时代接近方孝孺殉难时代就简单引用,而是持存疑态度,但是在当时他又无法获得比《天顺日录》更详尽的记载,所以只好“姑存之”。《立斋闲录》还记载:“希直为绝命词云:‘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三纲易位兮,四维不修。骨肉相残兮,至亲为仇。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 后面还记载了方孝孺殉难株连的人数:“今按南京锦衣卫镇抚司监簿,除前编缺坏外,所存簿籍载正学宗族抄扎人口有八百四十七人。”


在政治斗争中,对政敌族人进行株连是很常见的,禁毁书籍、捉拿门人也是常有之事,但是出现“诛十族”这种令人发指的情况,仅仅出现在流传的方孝孺殉难事迹中。通过查考可知,至《立斋闲录》成书的成化末至弘治中后期,“诛十族”的说法还没有出现。


二 明中后期方孝孺殉难叙事


据目前所见记载,“诛十族”一说最早出现在祝允明(1460~1527)所编的《野记》中。《野记》又名《枝山野记》,成书于正德六年(1511年),目前传世的有四卷本和一卷本两个本子。“诛十族”的记载出现在四卷本中,一卷本作为后世对四卷本的选编并没有摘选这段文字。《野记》卷二记载:


文皇既即位,问广孝谁可草诏。广孝以方对,遂召之。数往返,方竟不行,乃强持之入,方被斩衰行哭。既至,令视草,大号詈,不从。强使搦管,掷去,语益厉,曰:“不过夷我九族耳!”上怒曰:“吾夷尔十族!”左右问何一族,上曰:“朋友亦族也。”于是尽其九族之命,而大搜天下为方友者杀之 。


这一记载与《天顺日录》的记载相比,前面的基本信息都具备,如姚广孝举荐方孝孺代草即位诏,方孝孺为建文帝戴孝,不肯代草即位诏,投笔于地,等等,唯独后面发生了变化:方孝孺激愤之下说“不过夷我九族”,朱棣大怒,把朋友也算作一族,要诛其十族。“诛十族”的说法在此出现。一种说法作为文本出现,应该有一个流传的过程,只可惜没有发现更早的文本,仅能暂且认为至弘治、正德年间,“诛十族”的说法开始出现并流传。


对于《野记》中出现的“诛十族”说,当时人既有采用的,也有不采用的,可见其最初也只是作为一种可参考的传说,并未言之凿凿。


正德十五年(1520年)成书的《革除遗事》记载:“嗣君既亡,文庙纳姚广孝言召用之。孝孺不屈,系狱。遣人谕旨,终不从。寻诏天下,问广孝举代草者,曰:‘必须方孝孺。’召出,自狱斩缞而见。命草诏,曰:‘有死而已。’遂就戮。临绝,为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亢(疑为‘尤’字误笔)!’时年四十六。宗族坐死者,八百四十七人。” 该书所记绝命词比《立斋闲录》少了两句,株连宗族人数与 《立斋闲录》相同,但未提到“诛十族”一事。


而成书于嘉靖初年的《姜氏秘史》,在记载宁海典史魏泽保护方孝孺家人一事时,引述了方孝孺殉难事迹,提到了“诛十族”。“先是,燕邸南下,姚广孝请曰:‘殿下至京,须全方孝孺,杀此人则天下读书种子绝矣。’上纳之。既至,建文帝亡去,遂召孝孺问曰:‘我以周公匡成王而来,成王不在,当议所立。’对曰:‘殿下既以匡王室而来,成王不在,当立成王之子。’忤旨,因有灭十族等语。上大怒,即收捕其族党,尽诛之。” 此段记载增加了 “读书种子 ”的评价和朱棣、方孝孺之间的辩论,引出 “灭十族等语”,但对“诛十族”的具体实施情况没有详细记载,仅是采用了此说。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成书的《奉天刑赏录》没有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仅记录了方孝孺宗族“抄扎八百四十七人” 。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成书的《皇明通纪》则采用了“诛十族”的说法:


及靖难师驻金川门,宫中自焚,孝孺即持斩衰服,昼夜号哭,为镇抚伍云等执以献。孝孺不屈,乃系狱。遣人谕旨,终不从。既而,议颁即位诏于天下,问左右谁可代草者,皆举孝孺。乃召出自狱,斩衰而见,悲恸不止。上降榻,慰谕之曰:“我家事耳。先生何良苦?”又曰:“先生为我作诏。”命授以纸笔,孝孺大书数字,掷笔于地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上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令复系狱以俟,乃据其宗支,尽抄没之,宗族坐死者八百四十七人,妻郑氏与诸子皆先自经死 。


这段记载成为后世流传的殉难事迹版本之一。但与《野记》不同的是,这里方孝孺并没有主动提“灭九族”的事,而是朱棣直接宣布要“诛十族”。这段文字的后面还增加了其亲族在其面前被诛杀、朋友门生都被作为十族诛杀等情节:“每抄提人,辄示孝孺,孝孺执不从。乃及母族林彦清等、妻族郑原吉等,九族既戮,亦皆不从。乃及朋友门生廖镛、林嘉猷等。” 此内容对后世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郑晓(1499~1566)编写、刊行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的《吾学编 ·文学博士方孝孺》,综合了诸多方孝孺殉难的传世信息。“建文君逊去,文皇以姚广孝言召用孝孺。不肯屈,系狱。一日遣人谕再三,终不从。又召孝孺草诏,及见,悲恸彻殿陛。文皇降榻劳曰:‘先生无劳苦,余欲法周公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今安在?’文皇曰:‘渠自焚死。’孝孺曰:‘成王即不存,何不立成王之子?’文皇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文皇又曰:‘先生无过劳苦。’置左右授笔札,又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批数字云云,投笔于地,又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文皇大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戮,为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六。复诏收其妻郑,郑先已经死。宗族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 这里,朱棣和方孝孺的“辩论”内容增加了,方孝孺的忠臣形象也比此前记载更加饱满、生动了,也收录了绝命词,但是株连宗族的人数和《姜氏秘史》、《奉天刑赏录》等不同,增加了26人,但没有“诛十族”的内容。


焦竑(1540~1620)在《国朝献征录》中采用此说,收录了郑晓的《文学博士方孝孺》全文。但他在个人著述《玉堂丛语》中也仅仅记为:方孝孺“知事不可为,乃作绝命辞,未几,不屈而死” 。没有采用“诛十族”的说法。


朱睦(1518~1587)所作、成书于万历二年(1574年)的《革除逸史》也对 “诛十族”说只字未提。“召文学博士方孝孺草诏,孝孺不往,迫之,以衰麻见,上怒,逮诣诏狱。” “未几,获兵部尚书铁铉 ……


上俱欲用之,示其意,铉等执不从,遂就刑。” 该书的记载与《奉天靖难记》一致,只是提到了令草诏和“衰麻”相见。他在序言里称:“革除间史臣远嫌,不纪建文之事,以致四年政令阙而不传。自仁宣以后,山林之士稍稍出逸文谈往事,于是有撰《靖难录》者,有撰《革除录》者。余尝观二录,其辞或抑或扬,俱失太过,而《革除录》失实尤多。” 此处谈到的《革除录》,即宋端仪所编之 《革除录》,今已不存。《明史·宋端仪传》称:“端仪慨建文朝忠臣湮没,乃搜辑遗事,为《革除录》。建文忠臣之有录,自端仪始也。”瑠《靖难录》即《奉天靖难记》。“或抑或扬”,是指此二书立场上的差异。朱是周王朱橚的后裔,明朝宗室,这样的记载可能有为朱棣回护之意,因为周王与朱棣本是同母兄弟,但也不排除他治学态度严谨、不轻信传说的可能性。


也许是由于众说纷纭,王世贞(1526~1590)在《弇山堂别集》里没有直接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仅在《史乘考误》中质疑了《明太宗实录》中的记载:“《文庙实录》是三杨诸公手笔,于方孝孺等直著其抗命之迹可也,乃曰‘孝孺叩头乞哀,上命执之,下于狱。’呜呼,是何心哉!议者专罪杨文贞,恐未必尽出文贞手。” 而在《书方正学文集后 》中,王世贞称:“正学先生之死义,天下之人能壮之,而又能痛之。当是时,人主不胜一念之愤,屠僇其宗戚以至朋友之属,无所不株累。” 虽有暗示之意,但仍未明说“诛十族”。此文结尾还质疑了《明太宗实录》中的记载和当时对方孝孺殉难叙事的一些过分说法:“世之哀先生者,或过有所褒饰,然不失为志士。而国史成于宣庙时,似亦可已矣,而曰‘孝孺叩头求哀命执之’。呜呼!彼宁叩头者哉?” 其弟王世懋(1536~1588)在《跋正学先生后嗣记》中也盛赞方孝孺的忠贞,认为其后人躲过屠杀得以幸存实属天意 。王氏兄弟二人都流露出对方孝孺遭受惨烈杀戮的同情和悲愤,但均没有明确谈及“诛十族”一事。


由此可见,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信息自明中叶以后有增加的趋势,尤以郑晓所记《文学博士方孝孺》为综合诸多说法的代表。而“诛十族”一说自弘治、正德年间以文本形式出现后,开始被人们引用或重视,但也仅是作为一种说法,并未成为方孝孺殉难事迹不可缺失的一部分。



三 明末方孝孺殉难叙事



从万历中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史料里出现了方孝孺“诛十族”的记载,在公文中“诛十族”也经常被人提及。如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陈禹谟(1548~1618)在所上《谥典未颁幽魂未妥疏》中称:“臣念逊国翰林侍读学士方孝孺者,理学渊源为国朝文章之冠,忠义激烈为古今人物之衡……成祖令其草诏,不从,磔之于聚宝门外,并戮其三服之亲。上怒不已,必欲诛其十族,乃以门人盛镛等为十族诛之。是孝孺之志实古今无两,孝孺之惨亦古今无两。” 方孝孺事迹已然被官员在公文中引用,而且 “诛十族”一说已被作为事实来陈述。


朱国祯(1558~1632)在天启元年(1621年)完稿的《涌幢小品》中称:“战国而后,有三族、五族、九族之刑。国朝乃十族。” 在他编撰的《皇明逊国臣传》中有《文学博士方先生》传,内容为:“建文逊去,先生即持斩衰服昼夜哭,为镇抚伍云等执以献。不屈,系狱,一日遣人谕再三,终不从。又召草诏,及见,悲恸声彻殿陛。上降榻劳曰:‘先生无自苦,予欲法周公辅成王耳。’曰:‘成王今安在?’上曰:‘渠自焚死。’曰:‘成王即不存,何不立成王之子?’上曰:‘国赖长君。’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大批数字云云,投笔于地,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一!’上大声叱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以刀抉两□(残字,疑为‘颊’字),伤至耳,复系狱以俟。据其宗支及母族林彦法等、妻族郑原吉等,示且胁之,执不从。上既怒甚,乃使朋友门生廖镛等为十族诛之,然后诏磔于市。慨然就戮,为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繇。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六。复诏收其妻郑,郑与二子中宪、中愈先已经死,二女溺淮水死,宗族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 该传的前半部分与郑晓所记基本相同,但增加了抓住方孝孺的人物,后面采用了“诛十族”的说法,并增加了方孝孺被刀伤嘴等信息。最后朱国祯还在宗族坐死人数后面作有小注:“一曰八百四十七人。” 将两种数据均记录下来,可见其有一定的严谨性。但是,也许是笔误或刻本的失误,林彦清被写作“林彦法”。而最严重的问题,则是时序上发生了颠倒。就在本书《都督廖公》一节中有这样的记载:“文皇以廖侯两子镛与铭尝受学方孝孺,令召之。孝孺怒曰:‘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两子复命。文皇大怒,收孝孺杀之。廖两子拾遗骸葬聚宝门外山上,甫毕,而廖氏亦见收。” 即廖氏兄弟对方孝孺进行劝说,并被怒斥,最后两人因给方氏收尸也被搜捕。可是在其《文学博士方先生》传中,两兄弟已经作为“十族”被诛杀了,然后方孝孺才被磔杀,那到底是谁给方孝孺收尸的呢?由此可见,朱国祯的严谨在此部分编撰中仅体现在对数字的存疑上。其实,廖氏兄弟先被诛杀然后方孝孺才被杀的记载,在上文所引的《皇明通纪》里已有记载,朱国祯也有可能参考了这一说法,但并没有进行史实辨疑和逻辑修正,于是才在同一部书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记载。


刊刻于崇祯五年(1632年)的《宁海县志》修正了这一混乱,记曰:“建文帝逊去,时壬午六月十四日也。孝孺持斩衰服,昼夜号哭。太宗即位,欲诏天下,问左右谁可草诏者。廷臣以孝孺对。上召之数四不至,闻廖都督二子尝师孝孺,命谕意且召之。孝孺怒曰:‘汝读书几年?尚不识个是字!’二子以对,遂使人拥之入。孝孺衰绖杖哭见上,益悲恸,声彻殿陛间,左右禁之莫止。上降榻慰谕曰:‘先生无劳苦,朕效周公辅成王何如?’对曰:‘成王安在?’上曰:‘渠自焚死。’对曰:‘何不立成王之子?’上曰:‘国赖长君。’对曰:‘何不立成王之弟?’上又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目左右授笔札,又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批数字讫,投笔于地,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上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令系狱以俟,犹以广孝言未即诛,乃据其宗支及九族尽夷灭之。孝孺嫚骂不从。上大怒,命抉其吻剔其舌,孝孺犹喋血犯御座。磔之。临终作绝命词,识与不识哀之。廖氏二子拾其遗骸,殡之聚宝山麓,时年四十六矣……以次捕其族党,至辄不屈,乃尽诛之,死者八百四十七人,谪戍绝徼者不可胜计。” 基本信息与《皇明逊国臣传》中之《文学博士方先生》传相同,但在文字结构及时序上有所不同:将廖氏兄弟劝说方孝孺并被怒斥一事提到了前面;在方孝孺面前处决九族,而不是“十族”;等到廖氏兄弟收尸以后“第十族”才被诛杀。这样便从逻辑上修正了《皇明逊国臣传》之《文学博士方先生》传中的记载。此外,还增加了方孝孺被伤嘴后“犯御座”一事。


而对方孝孺殉难事迹描写最为生动的《方正学先生年谱》,也在《宁海县志》刊刻不久的崇祯十四年(1641年)作为方孝孺《逊志斋集》的附刻本年谱刊行了。《逊志斋集》的刊刻自天顺年间文禁放宽后就开始了,可是方孝孺的第一部年谱是到明末才出现的。《方正学先生年谱》堪称明代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的集大成者,几乎囊括了前代所有记载的信息:


帝逊去,先生杖衰哭于阙下,文皇清宫三日,后被镇抚伍云执以献。文皇以姚广孝言“至京幸全方孝孺,孝孺素有学行,必不降,杀之则天下读书种子绝矣”,计用之。不屈,遂系狱。昼夜恸哭,遣人一日谕再三,终不屈。文皇欲诏天下,问广孝代草者,曰:“他人不足服天下,必须方孝孺。”文皇以廖侯二子镛、铭尝受先生学,令谕意。先生怒曰:“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我头可断,笔不可执也!”二子复命,遂使人拥之入。先生衰绖执杖,仆地大恸,声彻殿陛。文皇降榻劳曰:“先生何自苦,余欲法周公辅成王耳。”曰:“成王安在?”文皇曰:“渠自焚死。”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文皇曰:“国赖长君。”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文皇曰:“先生无过劳苦,此朕家事耳。”置之,目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草,非先生不可。”先生援笔大批“建文五年永乐篡位”,投笔于地,又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文皇曰:“汝不顾九族乎?”先生奋然曰:“便十族奈何!”哭骂益厉。文皇怒,令以刀刔其舌至两耳旁,先生犹含血犯御座,辞甚不逊。文皇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当灭汝十族!”


之后只记载夫人自经,没有提两个儿子随母自尽。在记载传世的绝命词之后又加了一首绝命词:“又见樵夫携斧斫松,口占一律云:‘樵夫携斧入山巅,斫倒苍龙撼九天。老骨劈开鳞剥落,赤心剖出血腥鲜。精魂化作三更火,正气翻成半壁烟。只恐鹤归无立处,长空依旧月娟娟。’”


尽管在时序和基本逻辑上没有太大问题,但《方正学先生年谱》仍有很大硬伤。首先,撰谱者增补了“先生援笔大批‘建文五年永乐篡位’”八个字这一情节,可是方孝孺被杀的时候朱棣还没有确定永乐年号,更何况那时是“建文四年”,此举颇有画蛇添足之嫌。其次,补加的绝命词写的太过直白,而且与前代文本流传的楚辞式的绝命词在格调上相去甚远,这极有可能是撰谱者自己编的,或是当时人编造流传的,因为此前诸多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中都没有这首词。


而在当时的其他一些文献中,方孝孺 “诛十族”一事也被广为引用,而且俨然是被视为史实在引用。《明熹宗实录》“天启二年五月己亥”条记:“诏恤先臣方孝孺遗胤。孝孺在建文朝以侍读学士直文渊阁,当靖难师入,以草诏不从,致夷十族。其幼子德宗幸宁海谪尉魏泽匿之,密托诸生余学夔负入松江岛屿,以织网自给。华亭俞允妻以养女,因冒余姓,遂延一线。至是,其十世孙方忠奕,以贡来京,伏阙上书。得旨:‘方孝孺忠节持著,既有遗胤,准与练子宁一体恤录。’” 方孝孺的后人伏阙上书,得到了优恤,这是明朝历代官员为方孝孺平反努力的结果,但在此前的诸多平反宽赦优恤的文献中都没有提到“诛十族”一事,也许是避讳,但更可能是这种认知已经成为当时人对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主要认知了。再如,钱士升(1575~1652)在《皇明表忠纪 ·殉难列传》的序文中称:“孝孺十族之言,有以激之也。愈激愈杀,愈杀愈激,至于断舌碎骨,湛宗燔墓而不顾。” 这番议论正是在将 “诛十族”作为史实的基础上展开的。该书的《方孝孺传》,也基本与上文所引《皇明逊国臣传》之《文学博士方先生》相一致,株连人数则取八百七十三人说。魏学洢(1596~1625)在代撰的《浙忠录序》中,称方孝孺是“一腔裂而十族捐” 。叶向高(1559~1627)在《题方正学先生祠堂》中也有诗句:“两朝事往君恩在,十族烟销诏草成。” 此期方孝孺殉难事迹与“诛十族”联系得非常紧密,很少有文献在涉及他的殉难事迹时不谈及“诛十族”的。



四 入清后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流传与质疑


明清交替之际,方孝孺殉难事迹与 “诛十族 ”结合在一起,被进一步宣说、议论。谈迁 (1593~1657)在《国榷》中评论道:“方正学烈矣,而议者谓其于建文无稍济。虽泥于古,然纷纷更制,未尽正学意也。道衍,忍人也,郊送文皇于北平,首请全正学,自有深服其心者,匪独以文矣。文皇方藉口周公,而成王之子成王之弟二语,无解于天下万世。其威加十族,溢于常典,而不能折南史之简,则以成败论者舛矣。” 黄宗羲(1610~1695)则认为:“于是,成仁取义之训,为世大禁,而乱臣贼子,将接踵于天下矣。悲夫!或言:‘先生之忠,至矣,而十族与殉,无乃伤于激乎?’余曰:‘先生只自办一死。其激而及十族,十族各办其一死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十族众乎?而不当死乎?惟先生平日学问,断断乎臣尽忠,子尽孝,一本于良心之所固有者。’” 他们都反对谴责持节守义而导致十族被诛的方孝孺,其议论的前提均以“诛十族”作为史实。黄宗羲还进一步评论说:“又以先生激烈已甚,致十族之酷。夫成祖天性刻薄,先生为天下属望,不得其草,则怨毒倒行,无所不至,不关先生之甚不甚也。不观先生而外,其受祸如先生者,宁皆已甚之所至乎?此但可委之无妄之运数耳。” 进一步解释方孝孺株连族人应受谴责的是“天性刻薄”的朱棣,而非守持忠义的方孝孺。


谷应泰(1620~1690)《明史纪事本末》在《壬午殉难》中采用了“诛十族”的情节,文字上与《宁海县志》和《方正学先生年谱》相近,株连人数取八百七十三人说 。由于《明史纪事本末》的可读性较强,所以方孝孺“诛十族”的情节也因之更加深入人心。


万斯同(1638~1702)本《明史》中的《方孝孺传》也有“诛十族”的情节:“至是使其门人廖镛、廖铭


谕意,孝孺怒斥之。成祖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成祖降榻慰劳曰:‘先生毋自苦,予欲法周公


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安在?’成祖曰:‘彼自焚死。’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成祖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成祖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书数字云云,投笔于地,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成祖怒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遂并其门生朋友等为十族诛之。”


但是康熙以后,随着文献的梳理和考据,在官方史书中,方孝孺殉难事迹中“诛十族”的情节渐被剔除。如前文所述的朱彝尊通过考察刑律认为“诛十族”情节不可信,一些学者的怀疑可能影响到了官方史书对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王鸿绪(1645~1723)《明史稿》中的《方孝孺传》虽承袭万斯同本《明史》,但删去了廖氏兄弟劝降和“诛十族”的情节。改为:“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绝命词的内容与前代所记相同。张廷玉所上《明史》最后采用的就是这个版本的《方孝孺传》。


朱彝尊《史馆上总裁第四书》在《明史·方孝孺传》定本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御定资治通鉴纲目三编》中就提到了朱彝尊的质疑:


朱彝尊以孔安国及马、郑解九族,上至高祖,下至元孙,不及异姓,则反轻于秦法之三族,谓十族之说非实。按夏侯、欧阳解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成祖并非经生,一时激怒,不同议礼,何暇辨九族之当从何家言乎?又按彝尊《明诗综》、《诗话》,长陵靖难,受祸者莫惨于正学先生,坐方党死者,相传八百七十三人。其次黄太常,坐累死者,族子六十五人,外戚三百八十人。若胡大理之死,《郡志》称其族弃市者二百十七人,坐累死者数千人。茅大芳妻毙于狱,有与狗吃之旨,载袁褧《奉天刑赏录》云云。然则当日,或加三为四,或加九为十,传闲异词不足辨 。



其实,朱彝尊虽言及族刑的轻重,但主要还是从逻辑上进行推论,质疑发生“诛十族”的可能性。



清代官方史书未采行“诛十族”的说法和叙事,但大致保留了方孝孺殉难事迹中的其他信息。清代后期夏燮(1800~1875)所修《明通鉴》中的方孝孺殉难事迹,其文字与张廷玉《明史 ·方孝孺传》基本相同,但仍保留有“诛十族”的对话和 “孝孺以十族故,并及其朋友、弟子 ” 一语,不过后面附有考异,以朱彝尊的见解为主。可见,此时在民间和私修史书中“诛十族”情节仍然与方孝孺殉难事迹紧密结合且广泛流传。


五 方孝孺殉难叙事演化的原因与“诛十族”说的再认识


通过梳理明代几种主要文献中的方孝孺殉难事迹,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信息被加入,其中就包括“诛十族”说。但是如前文所述,目前并没有“诛十族”问题的法律、制度角度的研究成果,而朱彝尊也仅仅是根据逻辑来推理出其不可信,所以本文拟从明代的法律、制度文献入手对其进行一定的考察。



靖难之役是一场皇族内部的政治斗争,朱棣通过一系列战斗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并以胜利者的姿态进入南京,登上皇位,造成了既定的事实。方孝孺作为不肯合作的政敌,被朱棣处决并株连其族人、朋友,此过程的性质应当属于政治迫害。然而朱棣起兵却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他必须对自己的叛乱行为作出一个合乎国家制度和传统规范的解释,这也是巩固自己统治秩序的需要。于是在杀死齐泰、方孝孺等及其族人、朋友的行为上,朱棣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其定为 “奸臣逆党”,然后解释为:由于这些奸臣逆党的存在,危及了国家社稷的安危,他不得已起兵“靖难”。



在朱元璋编定的《皇明祖训》中有这样的说法:“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 此即朱棣起兵 “靖难 ”的合法性依据。又云:“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时,天子必是昏君。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 此条则为朱棣诛杀黄子澄、齐泰、方孝孺等政敌及其亲族提供了依据,如此也就可以理解《明太宗实录》、《奉天靖难记》等文献中强调诸王被废、湘王朱柏自焚之惨状的用意。方孝孺等人由此被定为“奸臣逆党”,此即朱棣为自己的起兵谋反和杀戮政敌所找到的法律依据。



明代重要的法律文献《大明律》在其卷十八“谋反大逆”条载:“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由此可知,朱棣对于方孝孺的处罚,也是在明初《大明律》刑法规定之下的,但是这条律文并没有谈到 “诛十族”的刑名,仅列举了株连族人的范围。



此后为了适应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大明律》律文,明朝于弘治年间制定《问刑条例》,嘉靖年间又进行重修,增加了正德、嘉靖新例,形成了集合洪武《大明律》律文、《皇明祖训》、《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大明会典》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文献于一体的嘉靖《大明律》。据该本《大明律读法凡例》称,以洪武《大明律》律文为纲,编次相关文献资料于其条目之下,“具备录前文,一字不刊 ” 。因为《大明律》具有皇家祖训和国家根本制度等性质,所以其律文也都被严格地承继下来,不修改一个字。因此,嘉靖本与日本藏洪武本《大明律》律文内容基本一致。上文所引律文之后有 《集解》曰:“祖父、父、兄弟、子、孙五族也。” 此为嘉靖时期官方关于族人株连范围的解释,实际上是指五代人。此后,《大明律》再也没有其他关于株连族人的解释了。



综上可知,朱棣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将这种处置结果拉回到法律与制度框架之下,从《皇明祖训》和《大明律》“谋反大逆”罪条目中寻得了屠杀方孝孺及其亲属的司法解释,方氏部分后人也参照“谋反大逆”罪的规定被流配。尽管如此,但是纵观明代法律、制度文献,仍然没有关于“诛十族”的明确的律文释义和事例。



综合考量历史和法律、制度文献,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叙事演化过程是由很多因素综合导致的。从政治环境来说,方孝孺的“政敌”色彩随着朱棣的死去逐渐淡去,其身上体现的忠义气节越来越凸显,他也逐渐成为忠君精神的代表人物。而这正是明朝国家稳定所需要的品质,国家需要宣扬这种品质以巩固统治、聚拢人心,这是方孝孺得以平反的历史深层原因及其殉难事迹叙事解禁的大前提。而具体的原因,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其一,方孝孺在信奉儒家学说的士大夫心中确实很冤,他践行儒家的忠义,最后死于气节,符合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所以明朝历代均有对其表示同情的士大夫,并随着士大夫政治的兴起逐渐被平反,而平反的过程又促进方孝孺殉难叙事的丰富。



从上述诸多史料来看,方孝孺的死法,无论是“凌迟之刑刑之”,还是“磔戮于市”,死得都很惨烈。据《皇明通纪》记载,“凡称磔者,皆凌迟之刑” 。而且死后族人受到株连者达八百多人,门人、弟子、朋友也受到牵连,或死或隐。一个持节守义的士大夫,居然遭受了这样的惨剧,对当时和后世士大夫乃至其他群体都是不小的震撼。



《今言》称:“仁宗即位之岁十一月,召礼部尚书吕震与御札曰:‘建文中奸臣,正犯悉受显戮,其家属初发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习匠、功臣家奴。今有存者,既经大赦,并宥为民,给还田土。’仁宗撰《长陵神功圣德碑文》,称建文君,虽追废,犹书其没曰崩,当其在位,犹尊之曰朝廷。又谕群臣曰:‘若方孝孺辈皆忠臣。’诏从宽典。于是天下始敢称孝孺诸死义者为忠臣云。” 仁宗宽宥靖难诸臣既有朝廷调整政策,修正永乐朝不良影响、收拢人心的意味,也是士大夫政治伸张的结果,而方孝孺案的平反也由此展开。此后至天顺七年(1463年),文禁逐渐解除,临海人赵洪感念方孝孺事迹,收集散佚诗文,重新刊刻方孝孺文集《逊志斋集》,在序言中表达了对方孝孺殉难惨剧的同情:“噫!先生之淑履如此,宜天有以培佑之。而澌荡惨于无遗,如此岂理也耶!” 这应该是许多士绅的共同情感。文禁的解除为人们讨论方孝孺殉难事迹提供了环境,所以自天顺朝以后记载、议论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文献逐渐多起来。一些信息被人们加入,方孝孺殉难事迹逐渐被丰富,以致出现了细节上不一致的情况。


其二,方孝孺的持节守义彰显了士大夫的忠义精神,成为后世士大夫的楷模,也成为伸张士大夫政治的精神象征,在启、祯两朝更是成为东林人士的精神榜样。自仁宗宽宥靖难诸臣以后,明孝宗、世宗朝多有人为方孝孺平反而上书,至“万历乙酉间,用言官议建祠留都,亲戚连戍者三百九十一户尽有归” 。建立祠堂,代表着朝廷对方孝孺忠节的正式认可。万历中后期,朝廷的政治风气发生变化,启、祯两朝更是发生了激烈的党争,标榜守持正义的东林人士以方孝孺作为精神榜样,勉励忠义。例如,描述方孝孺殉难事迹最为惨烈的《方正学先生年谱》,其两位作者卢演、翁明英都是和东林派有关系的人。卢演师从刘宗周(1578~1645),刘宗周虽学宗心学,但是政治立场与东林派一致,卢演亦受其老师的影响。翁明英也具有东林倾向,南明时有拥戴之功,曾被阮大铖视为东林人士弹劾。据《荷牐丛谈》载:“方国安、王之仁合疏果至,乃阮大铖属草也。云 ……祖宗百战江山,被东林阁老、东林部院、东林吏部科道一手断送,不意尚留残孽遗奸,扬波张帜,如林某、姜垓、何弘仁、翁明英、刘明孝等。” 最后翁明英为南明殉难。由此可见,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增补与宣传,是与东林人士的精神比附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东林人士受到了残酷的政治迫害,而方孝孺也因持节守义遭受惨祸,二者很容易产生共鸣。这就是万历中期以后大多数记载、论述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文献,均有“诛十族”的内容并将其史实化的原因。此外,明末崇祯朝政局动荡,国家需要宣扬逊国诸臣的忠君死节以稳定时局,南明更需要通过为逊国诸臣平反以聚拢人心。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和政治宣传的需要,方孝孺殉难也被朝廷提倡、宣扬,“诛十族”的描述也趋向详尽,言之凿凿,非常生动。


其三,明末关于方孝孺的殉难叙事中均有“诛十族”的内容,入清以后更是广泛流传。黄宗羲对于明朝的灭亡痛心疾首,反思明朝灭亡的深层原因,所以在《明儒学案》中将方孝孺的惨祸列在卷首,表达了其对朱棣虐杀持节守义的士大夫的不满,无形中将“诛十族”一事“坐实”;《明史纪事本末》等书更是详细记载了“诛十族”的经过。尽管有朱彝尊这样的学者对此质疑,乾隆朝官方史书最终也没有采用“诛十族”的说法,但这并没有影响大多数人的认识,于是一直流传到现在。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才形成了我们今日所熟知的包含“诛十族”在内的方孝孺殉难事迹。其实,“诛十族”只是一种传说,并非史实。


首先,“诛十族”说形成的文本,即《野记》中的记载,较方孝孺殉难时代晚了近一百年。


其次,纵然是文网严禁,但也不至于使弘治以前诸多文献均不提及 “诛十族”,而可能的解释是当时这种传闻仅在民间流传,并未被士人采信。


复次,《野记》中关于“诛十族”的记载,有祝允明自身的编纂目的。他在该书《小叙》中言:“比暇,因慨然追忆胸鬲,获之辄书大概,网一已漏九矣。或众所通识,部具它策,无更缀陈焉。盖孔子曰:‘质则野,文则史。’余于是无所简校焉。小大粹杂错然,亡必可劝惩为也,大略意不欲侵于史焉尔。” 本就是汇集各种传闻的著作,而且“劝惩”之意明显。除了《小叙》,从内容安排上,也可以看出祝允明的“劝惩”目的。《野记》卷四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方希直先墓初有妖,后治墓,乃见大蟒窟冢中,生聚极繁,殆至数千,洞穴蔓广,腥秽偪人。众议欲尽歼之,姑掩穴归,治挺火攻之具。其夕,方公父梦黑衣妪拜,恳言:‘吾辈无损于公,公将灭吾族,幸舍之,当报德。不然,亦能报怨。’父曰:‘奚报怨为?’妪曰:‘公能族我,我亦能族公。’又曰:‘吾举族来恳矣。’方顾妪后有男女无限,然竟不许。明日语家人,且谓:‘妖蟒乃尔,正当除之!’因极力搜捕,焚杀罄绝。其夜,闻山中哭声。后方公不幸婴烈祸,蛇孽亦足征也。” 由于方孝孺的父亲“族灭”蟒蛇全家,所以方家最后也被“族灭”,彰显因果报应丝毫不爽,而且惨烈。再结合卷一所记载的“诛十族”一事,前后照应,所以方孝孺会口口声声近乎于 “要求”被“诛十族”。“诛十族”的情节本就是与蟒蛇复仇相结合的故事,为证明因果报应服务的。


随着后世尤其是万历后期东林人士的渲染宣传,“诛十族”的说法就由传闻被史实化,诸多官员、学者的议论都在此基础上展开。但是,这样一个传闻的出现与流传又有它的合理性。


首先,方孝孺族人和学生、朋友被株连,这在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被灭族是可信的,这种群体记忆在很多文献中都有反映。无论是“八百四十七”还是 “八百七十三”,人数都是非常多的,因而产生“诛十族”这种传闻是有可能的。同时,“诛十族”又将朱棣暴君的形象凸现出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后人伸张士大夫精神的需要。


其次,这种传闻的因果报应宣传,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很容易流传的,也容易被民间接受、信服。“诛十族”与蟒蛇报仇的故事在清代也流传甚广,如乾隆元年(1736年)所修《浙江通志》记载:“方孝孺先生未生时,其父将葬其祖,已择某日矣。忽夜梦一朱衣人前跪曰:‘闻执事作尊翁藏于某山之原,然吾九族居此已数百年,子孙蕃衍不知其数,再缓三日,吾当徙避。’言讫辞去。明日起工,即得一穴阔六丈许,中有赤蛇千,共一穴。其长数尺,盖所梦之朱衣也。先生父素不信鬼神,积薪纵火焚之,有烟一道直指先生之家。是时母方妊数日。先生生焉,状甚异,舌能入鼻中,后尽忠于建文君,遭赤九族,盖蛇之报云。” 这段传闻在清代仍被记入地方志,而且比《野记》的记载又增加了一些内容,可见其在民间流传之广。


最后,在“诛十族”的情节中,方孝孺与朱棣激愤的辩论和近乎赌气的对话是导致“诛十族”发生的关键。它能生动突显方孝孺的惨忠和朱棣的残忍,彰显士大夫的无畏和忠义精神,也很符合东林人士张扬士气和进行政治宣传的需要。可是,尽管在当时方孝孺与朱棣的情绪化对话是有可能的,而且株连人数又达八百之多,但是这种情节过于“生动”;相关记载虽言之凿凿,但仍有诸多漏洞,不同文本之间相互抵牾,根本不适合作为史实来认识。


总之,方孝孺殉难事迹在明代有一个漫长的由简入繁的演化过程,随着文禁的松弛和历代士大夫为之平反的努力,其内容不断被添加,而其殉难事迹在明末东林人士的推广下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效用,其惨烈尽忠的形象被东林人士崇尚并激励着他们,“诛十族”传闻因此趋向史实化,几乎成为方孝孺殉难事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入清后虽有学者质疑,该传闻最终也没有被正史采用,但仍然影响着许多学者并在民间广为流传,直到今天。


通过梳理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主要文献,可见“诛十族”一事,尽管其产生与流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仅是一个传说,绝不能将其视为史实。然而,“诛十族”传说的演化、流传过程及其背后的诸多因素,却是值得学者们思索和玩味的。

卒年考
至于他的卒年,史无明载。仅见于野史稗乘,有关于徐一夔上表罹罪之说。
清人赵翼(瓯北)(1727——1814)《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祸”条:
《闲中今古录》又载:杭州教授徐一夔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帝览之大怒曰:‘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薙发也,‘则’字音近‘贼’也。遂斩之。礼臣大惧,因请降表式。帝乃自为文播下。
明徐祯卿《翦胜野闻》,与稍后之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皆有载录,足见其事流传之广。
徐祯卿《剪胜野闻》载:
太祖多疑,每虑人侮己。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曾作贺表,上,其词有云:“光天之下。”又云:“天生圣人,为世作则。”帝览之大怒,曰:“腐儒乃如是侮我耶?光者,僧也。以我尝从释也。光,则摩发之谓矣。则字近贼。罪坐不敬。”命收斩之。礼臣大惧,因请曰:“愚蒙不知讳,乞降表式。”帝因自为文式,传布天下。(9)
《西湖游览志余》所录没有说徐一夔被斩,但称其因表笺罹难。
徐祯卿(1479—1511)字昌谷,苏之吴县人,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明史有传。祯卿以诗文负名,为“吴中四杰”之一。但对史事喜道听途说,曾遭当时史家王世贞《史乘考误》批评其《翦胜野闻》为“轻听而多舛”。
近现代的一些著名历史学家亦把徐一夔的死当作明代文字狱的例证之一。顾颉刚先生的《明代文字狱祸考略》,吴晗的《朱元璋传》,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字统治术》,娄曾泉、颜章炮的《明代史话·胡兰之狱和文字狱》等等都援引徐祯卿《剪胜野闻》或赵翼《廿二史札记》记载的徐一夔史料,来阐述明代文字狱的残酷。
那么,徐一夔是否因上表犯忌被杀呢?从史实看,答案是否定的。
明朝开国之初,一切典章制度均重新考订。《明史》记载:
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两局,广征耆儒,分曹讨究。二年,诏诸儒臣修礼书。明年告成,赐名《大明集礼》。……且诏郡县举高洁雅博之士徐一夔、梁寅、周子谅、胡行简、刘宗弼、董彝、蔡深、滕公琰等至京,同修礼书。(10)
朱元璋又亲自几次颁行表笺格式,如《建言格式》、《繁文鉴戒》、《表笺定式》等书,使官民进言者均有所遵守焉。
洪武六年(1373)九月庚戌,诏革四六文辞,以柳宗元《代柳公绰谢表》及韩愈《贺雨表》定为表笺格式,颁行天下。
洪武八年十二月,因为刑部主事茹太素的奏陈,写了一万多字,只说四件事,文繁词冗,浪费时间,于是就制定《奏对式》,朱元璋自己做了一个序言,再颁示天下诸司。
  洪武十二年八月,朱元璋觉得官府文移案牍繁冗,命令廷臣减去繁文,奏定成式,让诸司有所遵守。
  洪武十四年七月,重定《进贺表笺礼仪》,表笺文词不得用骈俪,务在典雅,其有御名庙讳,依古礼二名不偏讳,嫌名不讳。凡凶恶字样俱用回避。(11)
最后一次是洪武二十九年七月,朱元璋让刘三吾等人撰表笺成式,颁于天下有司。
徐一夔出身儒生,一生谨慎,与人无争,以探求文道为务。“专取经史传记与凡诸大家集,伏而读之。……故虽处乱世,饥寒逼迫,不忍弃此,妄有所图,苟富贵于一时也。”(12)科举失利后,埋头苦读,渴求能走上仕途,得个一官半职,解决生计问题,这从《通危大参书》中可见。元末连年征战,百姓不得安宁。明王朝的统一,给百姓带来安定,一夔巴不得有太平盛世的日子,这在他的文章中屡屡可见。他任杭州府学教授之后,不求闻达,惟务教书。正如陈善所说:“严为规范,以身率之。……至今称教授之贤,难乎为继。”(13)他不可能贸然犯忌,触犯龙颜的。此其一。
其次,徐一夔于明洪武二年(1369)应诏参加《明集礼》的编撰,至次年,《明集礼》成,《明集礼》被《四库全书》著录在徐一夔名下。作为《明集礼》的修撰人之一,徐一夔不会不知道避讳的起码道理。当时凡凶恶字样俱要回避的规矩,徐一夔也不可能不懂。再说他与明皇朝无任何瓜葛,何故会自寻灭顶之灾呢?
其三,在明皇朝未颁表笺时,他正参与编撰《明集礼》;洪武六年颁行表笺,刚好他被正式授于杭州府儒学教授;洪武十四年重定表笺时,他正“造就儒士勤且广”,有《始丰稿》的文章为证。洪武十六年(1384)“帝以灵谷寺初建,敕一夔自杭州撰碑文以进,称旨,赐蟒衣彩币。”(14)况洪武二十九年又一次颁布《庆贺谢恩表笺成式》的后二年,他还在西湖官署上为友人作序(详下文)。事实不可能因上表犯忌而遭杀!
其四,史家不受异文所惑。谢铎的弘治《赤城新志}》(1497)、嘉靖《浙江通志》(1561)及陈善万历《杭州府志》(1579)所作的徐一夔传并未及此。汪琬(1624——1690)与朱彝尊(1629——1709)撰写的徐一夔传也没有取《翦胜野闻》之说。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斥责《翦胜野闻》“称其官杭州教授时,以表文忤旨收捕斩之,殊为荒诞,《野闻》托名祯卿,多齐东之语。”
光绪间丁丙(1833——1899)编校《始丰稿》,考证一夔卒年,力辟野闻之谬。其《始丰稿》跋:
按《上虞顾君墓志铭》,葬在元至正十九年己亥(1359),既葬三十五年始请铭,则在洪武二十六年癸酉(1393),时先生七十五岁。并考陈氏善万历《杭州府志·职官表》,先生洪武六年任教授,下接三十三年,会当革除。实建文二年(1400),教授为蒋良辅(16)。其中即有权代者,表不列名,约记先生寿终当及八秩矣。世因《翦胜野闻》称表文忤旨收捕斩之之诬,几疑不克令终于官,岂非大谬哉!(15)
其五,今校注《始丰稿》,新发现徐一夔一篇逸文《灵溪八咏诗序》,载于清乾隆戊子(1768年)重修的《天台徐氏八族宗谱》(残谱,木活字本)。清道光丁酉重修的《台西徐氏宗谱》亦收有该文。(两谱虽为徐氏之谱,但两徐同宗不同支派,各自为谱,至今如此。)此文还载于天台三合镇《灵溪奚氏宗谱》,只是三本谱所载的文字略有不同。文末署“时洪武戊寅春三月二日杭州府儒学教授同邑徐一夔大章序”。
序云“天台之灵溪虚白山人奚公国贤,字彦光,隐居晦迹,安贫乐道,得山林之美趣,揭其地之尤胜者,目为八颂。”(16)按:洪武戊寅即洪武三十一年(1398)。奚国贤,《康熙天台县志·隐逸》有传:字彦光,自号虚白山人,浙江天台三合灵溪人。醇笃至孝,有《溪斋诗稿》。《灵溪奚氏宗谱》称其“《溪斋诗稿》近已无考,惟《灵溪八咏》存矣。”
徐一夔此序是应天台同乡朋友奚养民之请而作,“予寓西湖书院,乡友养民奚君赴文学之命,过谒予官署处示此卷,将欲表彰以光之。”(17)按:奚养民,一作养明,字宝先,号敦夫,浙江天台三合灵溪人。明初由人才荐举授常熟知县。有《注八景雅颂》。奚养民是奚国贤的侄儿。他在去常熟上任时,路过钱塘拜访徐教授,请徐一夔作的序。
《灵溪奚氏宗谱》收有奚国贤的《灵溪八颂》诗及徐一夔的序,还收有奚国贤的友人陈廷受、周伯明的八颂诗以及奚氏族人的八颂诗。而且,笔者去灵溪田野调查,当地乡亲至今尚能道出八景之名。此序所说的人、事、地、景,均与实际相合,断无作伪的可能。
由此可见,洪武戊寅即洪武三十一年(1398),徐一夔还在西湖书院,教授生徒,怎么会上表犯忌被杀呢?
其六,《始丰稿》卷十五即丁丙搜集整理的《始丰稿补遗》中《故文林郎湖广房县知县齐公墓志铭》一文载:“齐公庄卿……,其卒也,明洪武戊寅,以明年二月祔葬考墓左,是曰蒋山也。”
此墓志当作于1399年,因为齐公庄卿卒于洪武戊寅即洪武三十一年(1398),祔葬在明年二月,即建文元年二月,也就是说徐一夔在1399年即建文元年还为齐公作墓志铭。此更证明洪武戊寅(1398)年在西湖书院为奚国贤作《灵溪八颂》序的可能。
综上所述,徐一夔并没有因上表犯忌被杀,极有可能是卒于任上,卒年当在1399年2 月至1400年蒋良辅上任之前,他活了至少82岁。正如丁丙所说“世因《剪胜野闻》称表文忤旨,收捕斩之之诬,几疑不克令终于官,岂非大谬哉!”《剪胜野闻》所载“上表犯忌遭杀”的传闻,极有可能是作者自己心理幻想或道听途说而来,当属齐东野语之类,不足信也。
因此可以推断,徐一夔生于1319年,卒于1399年以后。他并没有因上表犯忌遭杀,而是卒于杭州府学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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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1:明朝时期下令的海禁是“闭关锁国”? 现在了解的是:朱元璋正式提出禁止私人出海贸易的时间是洪武二十三年、而且还是以保护前代就不许输出境外的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货物为直接原因的。二十七、三十年的禁令又是因朝贡国的“多诈”而引起。而洪武的期相当长时间的“海禁”如“仍禁私出海”、“禁民捕鱼”、“菜私通海外诸国”等主要针对的是对明政权构成戚胁的几种势力即张士诚、方国珍余部,“俊寇”、“不实”的朝贡使臣等。明朝王圻在《续文献通考—市籴考》中也说:“国禁海之例.始因倭夷违谕而来、继恨林贤巨烛之变,故欲闭绝之、非以通商不便也”。一句话、洪武二十三年之前的“禁海”.其目的是防止内外反明势力的勾结、危害明政权的稳定,而不是禁止私人贸易,洪武年何私人贸易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越来越盛.

洪武三年(1370年)八月,“琼州海商以番货人京,道溺死、有司请验其数、征其什一人官,上日:“其人既不幸死、将谁征?令同行者与鬻之而归所货资于其家。

洪武十六年(1383年)、“时温州民有其(是罗)沉香诸物者,所司坐以通番、当弃市,帝日:温州乃通罗必经之地.因其往来市之,非通番也“。可见到这一年、朱元璋还在声明,国内百姓与往来外国商人交易不叫“通番”,洪武二十三年、两广、摄建、浙江几平绝大部分滨海地区人民都出海贸号、“私易货物”。到洪武二十七年、番香.番货已在民间公开买卖,广泛使用,大有盖过国内商品市场之势、朱元璋才不得不下令不许买卖和使用番香、番货、欲掀起一场“抵制“番货的运动,规定现有番货,“限以三月销尽”,可惜他的这一举措并不成功.所以到洪武三十年、他只得又重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

即使是到了嘉靖时期,唐枢在《复胡梅林论处王直》中提到实际的情形:

若其私相商贩,又自来不绝,守臣不敢问,成哨不能阻,盖因浩荡之

势难力抑。一向蒙蔽公法,相沿数十百年。然人情安于睹记之便,内外传以为生理之常。 明嘉靖三十五年也就是公元1556年。即使是海禁最严厉的时期,克鲁士在1556年来到中国,写下了《中国志》,在他的书中有这段记载:

“沿河小城镇无不布满大小船舶。离河半里格多的广州城,船只多到令人惊异,尤其叹为观止的是,几乎整年大量船只从不减少和缺乏,因为如果三十、四十或上百艘的船某天开走,那同样多的船必定再开进来。我的意思是说,数量从不减少或缺乏,尽管有时多点少点,始终都保持一个惊人的数字。而且,开走的船是满载而走,开来的船是满载而来,都接受货物和携运货物。”明朝海禁不等于“闭关锁国”

谣言2:明朝“重农抑商”? 是朱元璋在“以农为本”的同时却不抑商。他曾婉转地批评汉朝的贱商政策,“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朕审之久矣,未审汉君之本意如何?《中庸》曰:‘来百工也’。又古者日中而市,是皆不可无也,况商贾之士,皆人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对于官府采办须根据市价公平买卖,不准亏欠商民,“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更有甚者规定,皇宫宦官采购时不但不许仗势压价,还需按市价多加十钱。朱元璋裁撤天下税司364处,设立统一的商税征收机构,在京为宣课司,各府州县为税课司局,以免重复课税之弊。洪武时期商税较轻,还采取鼓励通商、扶持商人的措施。朱元璋命工部在京郊修建塌房,为到京商人提供存货物的场所,使其免受牙行盘剥之苦。规定吏员给商人造成损失的须予以经济补偿。如洪武八年(1372年)长淮关税吏盘查南雄商人过关货物,月余而无故不放行,朱元璋得知后,命杖该吏,并以其俸赔偿商人。保护在外病故商人的财产利益,规定“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告官为见数,行移招父兄子弟或己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赋予商人一定的政治权利。商人可以上书建言议政,“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

谣言3:明末有几百万宗室?待遇还很好?吃垮了财政? 了解一下: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定下制度,宗室受禄年龄由十岁提高到十五岁 ,亲王岁减500-2000石,并且宗室待遇全部锐减,“三分本色,七分折钞”,于是减到郡王待遇就只能领到300石了,实际上减少了百分之七十。

根据《徐光启集-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记载,隆庆初年(1568年)宗藩总数28000人,应发禄米扣除亲王后为832万石,则人均297石,相当于县君的级别,也就是300石/人,注意,后面是没有万字的。万历二十二年,玉牒属籍人口103000人,现存人口62000人。(徐光启《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

万历三十二年,属籍人口13万人,现存人口8万人以上。(徐光启《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明朝末年宗室人口百万,而且还吃垮财政,是个彻头彻尾的大谣言。

谣言4:明朝愚昧自大?

但利玛窦的札记显然颠覆传统认知。统计显示,利玛窦书籍中提到的有名有姓的明朝人,至少有137个。这是直接提到的,没有提及的或更多。

1592年,利玛窦来到江西之后,立即为江西文人包围,成为争相交往的对象。

《利氏致澳门孟三德神父书》:在这座城市里….…众人都好奇的想见我一面 有这么多群众来看望,还有重要的文人与要人(官员),真使我兴奋异常。

来访者络绎不绝,会不会只是看一看洋人,俗话叫“看稀奇”?还真不是,因为不少士子要求拜利玛窦为师,请他传授西方学问,以至利玛窦疲于应付。而且,当时白鹿洞书院的院长章潢获悉利玛窦在南昌,甚至邀请他到书院讲学。后来,江西藩王乐安王、建安王还曾邀请利玛窦家中作客,询问欧洲一些事宜。

1598年,利玛窦来到南京,引起了更大的旋风,因为南京是明朝文化中心。《利氏致高斯塔神父书》中记载,“中国人来拜访我,有些人好像发了狂,争先恐后,络绎不绝……有的要学数学,有的对伦理科学感兴趣”。明人并没有自恃天朝而盲目自大,明朝文人有好奇心,更有追赶的雄心。

一,在和葡萄牙、荷兰等殖民者的交战中,明人认识到只有加强武器装备才能“制夷”的不二法门,因此热心学习、引进西方的火器,并迅速缩小了双方的差距。与葡萄牙的屯门海战中,汪第一个提出“师夷制夷”,引进葡萄牙大炮,最终打败了葡萄牙舰队。

二,在与西方传教士交往过程中,明朝人认识到了自身不足落后。1629年,徐光启给崇祯皇帝的奏折中提出“欲求超胜,必须会通;会通之前,必须翻译 ,字字珠玑,发人深省。可见,当时不少文人已经意识到了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这才是开放的态度。

三:1536年黄衷(1474年~1553年)著《海语》,记录东南亚史地与中国南洋交通情况。1639年,顾炎武开始编著《肇域志》(大型地理类型的书籍),《天下郡国利病书》(历史地理类型的大型书籍),遗憾的是,在清前期才成书,在清那种高压局势下,没能刊印流传,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知识普及价值。

1607年,李之藻(1565年~1630年)撰《浑盖通宪图说》,介绍西方天文观,阐释浑天说。1617年张燮(1574年~1640年)著《东西洋考》,这是记载东南亚地区地理和历史的书籍,还记载了海洋气象或潮汐等知识。

1629年,崇祯帝批准并下令设立历局,由徐光启领导,修撰新历,并要求他“广集众长,虚心采听,西洋方法不妨兼收,各家不同看法务求综合。” 四:徐光启在给崇祯帝上奏《条议历法修正岁差疏》中说“盖凡物有形有质,莫不资与度数故耳”,提出“分曹”料理,即分学科研究的思想,并论述数学和其它科学的关系,及数学在生产实践中作用。他认为数学是“从用之基”,提出“度数旁通十事”:治历、测量、音律、军事、理财、营建、机械、舆地、医药、计时。在他掌管的“历局”内开展以数学为根本,兼及气象学、水利工程、军事工程技术、建筑、机械力学、大地测量、医学、算学及音乐等学科的研究工作。历局(类似科学院)有了科学研究机构的雏形。崇祯帝对此积极反应和支持,下旨批示“度数旁通,有关庶绩,一并分曹料理,该衙知道”。徐光启开创的“格物穷理之学”,由李之藻、李天经、孙元化、王徵、方以智、王锡阐等发扬。

谣言5:明宪宗独宠万贵妃,而万贵妃这人十分好妒,自己怀不上孩子,就把宪宗妃子肚子里的孩子都给打掉了,后来甚至差点干掉明孝宗。?

这时候张敏站了出来,他搞了一出狸猫换太子,保住了明孝宗朱祐樘的性命。万贵妃得知此事后,开始威逼胁迫张敏,以致,“敏惧,亦吞金死。”

明史中记载张敏死于成化十一年,然而在张氏家谱中却写着他是死于成化二十一年,《同安县志》中亦如此记载,“成化二十一年,敏疾,帝遣太医诊视。”

谣言6:天启是文盲?

《明史》记载:“帝好察边情,时令东厂遣人诣关门,具事状奏报,名曰‘较事’”,说朱由校非常关注边疆事务,尤其是辽东方面,经常会派出东厂特务前往边境了解军情,收集情报。《酌中志》里的记载很好的佐证了这一点,“天启六年正月初,(努尔哈赤)犯宁远,(天启)即日夜焦思,未遑自安。见枢臣王永光题疏,要将宁远城中红夷大炮撤归山海守关,先帝(天启)曰:此炮如撤,人心必摇。”

《酌中志》记载:(王安)曾蒙先帝御书“辅朕为仁明之主”七字于扇赐之。这表明朱由校写字也说得过去。而《熹宗实录》中则记载了他忙于批阅奏疏一事。“朕在宫中,每日批阅文书,览诵经史及祖宗训录,兼时事忧劳,何有多暇?卿为辅弼元老,正赖责难陈善,匡朕不逮。览奏具悉忠悃。”

刘若愚的《酌中志》还提到一事,说朱由校亲自御笔改奏疏。“来宗道在礼部时,谀崔呈秀封父疏有在天之灵四字,奏文书时读至此,先帝艴然作色,亲用朱笔圈此四字,即逆贤亦不能为之地也。”朱由校看到“在天之灵”四字,大臣这样不避讳,他非常不高兴,当场就用朱笔圈了,意思就是要去掉或者修改。如果他是文盲,不识字,如何做出这样的举动?

谣言7:明朝的“太监十万,宫女九千”? 这一说法出自《清实录.圣祖实录》,这是官修的史书,所以也导致这个数据被以讹传讹,影响甚大,被多有引用。但是,在清朝史书中却出现几次关于明清太监、宫女数据不一致的史料。

数据一,出自《摄政王起居注》

王上曰:“即如明朝宫女数千,王府亦多宫女。此时也照此行之,可乎?”

数据二,出自《清实录.圣祖实录》

明季宫女至九千人,内监至十万人,饭食不能遍及,日有饿死者。今则宫中不过四五百人而已。

数据三,出自《清实录.圣祖实录》

明时宫监多至数万人,宫女至二万余人。今朕所使内侍及诸王所用太监,不过千七百人;宫眷、妃嫔年长者,已七十余岁,总计使唤之人,不过五百人而已。

数据四,出自《清实录.高宗实录》

宫中嫔御以及所使女子,合之皇子、皇孙乳媪、侍婢,约计不过两百人。

多尔衮在顺治二年的时候,说明朝时有宫女数千。到了数据二,康熙四十九年,清圣祖说明朝宫女九千,太监十万。但是到了康熙六十一年,又改口称太监数万,宫女两万,清廷宫中只有四五百人的可用宫女。到了乾隆时,高宗又称清廷宫中只有宫女二百余人,但是这个人数是明显不够用的。

满清君臣这几处前后不一的数据,先是表明满清宫廷是如何的节俭,顺便黑了一把明朝。尤其是前后几次数据,相差甚远,基本可以判定是信口胡诌的。

谣言8:大家可以补充一下还有哪些缺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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