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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的左手划开一道口子,右手也划开一道口子,把两个伤口一直对在一起,那么会连起来么? 第1页

  

user avatar   lu-miao-63-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说结论,只要血供获得重建就可以连起来。

答主的专业是口腔颌面外科肿瘤方向,也就是治疗脸上、脖子上、嘴里的肿瘤。口腔颌面部肿瘤现在的主要治疗手段还是以手术切除为主。

想象一下,脸上切掉一部分,留下一个大洞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患者吞咽,语言,咀嚼功能大部分丧失,并且遗留恐怖的外观,严重影响患者心理和社会功能。

(由于专业图片太恐怖,容易引起不适,我尽量不放手术的图,有兴趣看图的知友可以翻看 @巩玺 的这篇回答)


因此,历代口腔颌面外科人都在研究题主所说的这个问题,即把别的地方的组织搬运到脸上,再让他们长在一起,我们称之为“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其中,最核心的技术就是组织移植。

最初的组织移植设计思路其实跟题主所说的一样。比如历史上曾经运用的“管状皮瓣”:

这样这个上臂的切口确实能跟面部的切口“连在一起”。

但有两个问题。一是创伤很大。二是血供的获得需要时间!!也就是说,不是把这两块肉连在一起就长在一起了,他们需要时间!!

为了获得这个时间,我们会在第一次手术的时候将“上臂的口子”和“面部的口子”连在一起,然后需要等3周左右,再做一次“断蒂”手术,把它们分开。

这么做,患者会非常痛苦。因为,在术后的3周左右,患者需要保持这个把手放在脸边上的姿势,我们普通人一天不动胳膊都会很难受吧,更何况3周不动。但如果乱动,皮瓣就容易被扯坏,导致修复的失败。因此,后来也有学者采用石膏固定的方法,将胳膊和面部相对固定,这样可以提高手术的成功率,但患者术后的痛苦程度也可想而知。

好在,现在,随着显微外科技术的发展,我们有了“血管化游离皮瓣移植(revascularized or vascularized free flap transfer)”技术,已经很少用这种管状皮瓣了。

简单来说,就是患从患者身体其他地方取一块皮/肉/骨头,并带上它的动脉和静脉,把它补在我们的脸上时,将它的动静脉和患者脖子上原有的动静脉接到一起,他们就愉快地长在一起了。

通过这种技术,我们不仅可以修复颌面部的软组织缺损,让患者不留面洞,还可以修复骨组织缺损,恢复患者的脸部轮廓,甚至可以在移植骨上种牙,恢复患者的咬合功能。


还可以行游离的血管化的器官移植,我们课题组也做过用分泌口水的器官替代分泌泪水的器官,治疗重症干眼症,具体我以前也写过:


总之,这样的技术,就是“从你身体任意一个地方切下来的一块肉/骨头/器官,都可以放到任意另外一个地方愉快的重新生长。只要能重建血液循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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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强答一番, 顺便长长盐值。 啃腚会长起来。

紧急预警: 图片内容可能不忍卒睹或极度震骇。请勿忽视以上警告。请勿因为好奇而阅读本回答。


这种情况可以看作吻合两个基底部很宽血供完好的皮瓣, 也许会有血肿形成, 但是一般情况下应该能一期愈合。



类似的情况如(吻合)血管肌皮瓣可以用于修复外伤引起的大面积组织缺损, 例如烧伤、车祸、动物咬伤或者肿瘤切除以后形成的面瘘或者其他部位组织缺损。能够改善患者的生存状况。









**供区的皮肤缺损可以从腹部或者其他张力低的其他供区借用。


皮瓣的定义

皮瓣是一具有血液供应的皮肤及其附着的皮下脂肪组织所形成。在皮瓣形成与转移过程中,必须有一部分与本体(供皮瓣区)相连,此相连的部分称为蒂部,以保持血液供应,其他在面及深面均与本体分离,转移到另一创面后(受皮瓣区),暂时仍由蒂部血运供应营养,等受皮瓣区创面血管长入皮瓣,建立新的血运后,再将蒂部切断,始完成皮瓣转移的全过程,故又名带蒂皮瓣,但局部皮瓣或岛状皮瓣转移后则不需要断蒂。

分类

既往的教科书及参考书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两类,

其一是按形态分,可分为扁平皮瓣与管形皮瓣(即皮管),

其二是按取材及修复缺损部位的远近而分为局部皮瓣与远位皮瓣(带蒂皮瓣)七十年代后由于对皮瓣血液供应,血管分布研究的深入,而提出了按皮瓣血循环类型的分类法,即将皮瓣分为任意皮瓣与轴型皮瓣二大类,在轴型皮瓣中又有直接皮肤动脉、肌皮动脉、动脉于网状血管及肌间隙或肌间隔血管等类型。后三种血管供应若在手术时不能将深部的血管干包含在皮瓣内,则只能作为任意皮瓣应用。新的分类如下:


(一)任意型皮瓣

1.局部皮瓣(又称邻近皮瓣)



(1)推进皮瓣(又称滑行或滑行推进皮瓣)

(2)旋转皮瓣

(3)易位皮瓣包括Z成形术

2.邻位皮瓣

3.远位皮瓣(直接皮瓣、直接携带皮瓣)

(二)轴型皮瓣

1.一般轴型皮瓣

2.岛状皮瓣

3.肌皮瓣

4.游离皮瓣(又称吻合血管的皮瓣移植)

5.含血管蒂的复合组织移植

皮管型皮瓣(皮管)及筋膜皮瓣是按形状及层次而描述的,可分属于前二大类,即按其是否包含有知名血管为轴心而定。


用途或适应证

由于皮瓣自身有血液供应,同时又有皮下脂肪待优点,因而它的用途也就不同于游离皮片,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修复有肌腱、骨、关节 、大血管、神经干等组织裸露的新鲜创面或陈旧性创伤。对有深部组织(肌腱、大血管、神经)缺损或外露的创面,不稳定疤痕紧贴骨面或合并有溃疡的瘢痕,为了加强局部软组织的厚度,或为后期进行肌腱、神经、骨、关节等组织的修复,都应该施行皮瓣修复。

(二)器官再造 如鼻、唇、眼睑、眉毛、耳、阴茎、手指的再造皆以皮瓣为基础,再配合其他支持组织(如软骨、骨、筋膜等)的移植。

(三)洞穿性缺损的修复 如面颊部洞穿性缺损,除制作衬里外亦常需要具有丰富血运的皮瓣覆盖。此外鼻梁、上腭等处的洞穿性缺损,阴道膀胱瘘或直肠瘘的修复亦须按照洞穿性缺损的治疗原则施行手术,包括衬里组织和覆盖组织两部分。

(四)增强局部血运 改善营养状态如放射性溃疡,褥疮等,局部营养贫乏,伤口很难愈合,通过皮瓣输送血液,改善局部营养状态,因而这种皮瓣最好是局部轴型皮瓣或岛状皮瓣,且不需作断蒂手术,这样不仅可以保持修复区的良好血供,并可望有较好的感觉恢复。


这些例子有:

臂外侧皮瓣

本皮瓣血管解剖位置恒定,变异少,血管直径及长度适合显微外科操作,皮瓣部位隐蔽,皮色及厚度适宜,可包含一条皮神经,有利于修复四肢皮肤缺损,适于修复手部及足跟部皮肤缺损。

臂内侧皮瓣

臂内侧皮瓣部位隐蔽,可包含一条皮神经,皮薄有弹性,色泽适中,可用修复手部或前臂部皮肤缺损。

前臂皮瓣

前臂皮瓣有桡动脉,尺动脉及骨间背动脉为蒂的前臂皮瓣,其中最常用的是桡动脉前臂皮瓣。桡动脉前臂皮瓣的血管恒定,蒂长、口径大,易于吻合,皮肤色质好,可切取大面积或各种形状的皮瓣。故在整形外科广泛用于修复面颌颈部皮肤缺损。但由于前臂皮瓣的供区不隐蔽,不能直接缝合。需要厚层皮片移植覆盖,有损外形美观,且当皮片植皮技术不够熟练时,植皮不理想,常留有瘢痕,有碍手部功能,特别是手部功能则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故不应将前臂皮瓣用于四肢其他部位的修复。尤其不应用于修复小腿或足部皮肤缺损。


小腿上部内侧皮瓣

小腿内侧上部皮瓣也称隐动脉皮瓣,其部位隐蔽,可包含一条皮神经,色泽适中,故可利用其修复前臂及手部或是跟部皮肤缺损,由于皮下脂肪厚,也可用于修复组织缺损较多的部位。

小腿内侧皮瓣

小腿内侧部皮瓣的部位隐蔽,皮瓣厚度适中、胫后动脉及大隐静脉的血管蒂长,口径粗,易于吻合成功,还可包含一条神经,适合用于修复跟部,手部及前臂部皮肤缺损。

小腿外侧皮瓣

小腿外侧皮瓣以腓血管为蒂,对中小面积皮肤缺损的修复比较适合,还可以切取带感觉神经的皮瓣。

小腿前侧部皮瓣

小腿部前侧部皮瓣,根据血管分布,可分为小腿前部皮瓣和小腿外侧皮瓣两种,小腿前部皮瓣是以胫前动脉及其伴行静脉为蒂;而小腿前外侧皮瓣是以腓动脉及其伴行静脉皮支为蒂。两皮瓣血管相互有丰富的吻合支,所以既可分别以一个血管为蒂切取皮瓣,也可以两个血管蒂同时切取为联合皮瓣,从而扩大皮瓣面积。该皮瓣适用于修复中等范围的皮肤缺损。

足背皮瓣

由于足背皮瓣可切取带感觉神经的复合皮瓣,特别适合修复手部及足跟部的皮肤缺损,但却损伤了足部一条主要血管,足部皮瓣切取后需植皮修复,对从事田间劳动者有一定的影响,应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

。。。。。。

不一而足。


详情请看课本和教育网站等:




A Textbook of Advanced Oral and Maxillofacial Surgery, Volume 2edited by Mohammad Hosein Motamedi

Raising of Microvascular Flaps: A Systematic Approach By Klaus-Dietrich Wolff, Frank Hölzle

Plastic and Reconstructive Surgery By Henk Giele, Oliver Cassell

Grabb's Encyclopedia of Flaps: Upper Extremities, Torso, Pelvis, and Lower Extremities

by Berish Strauch, Luis O. Vasconez, Charles K. Herman, Bernard T. Lee

Atlas of Microvascular Surgery: Anatomy and Operative Approaches by Berish Strauch

Handbook on Flaps in Crush Injuries of the Hand By Dhiren Mahida

Flaps in Hand and Upper Limb Reconstruction: Surgical Anatomy, Operative ...

edited by Robert Hierner, Reinhard Putz, Allen T. Bishop, Zun-Li Shen, Klaus Wilhelm

Atlas of Regional and Free Flaps for Head and Neck Reconstruction: Flap ...

By Mark L. Urken, Mack L. Cheney, Keith E. Blackwell, Jeffrey R. Harris, Tessa A. Hadlock, Neal Futran

Art of Microsurgical Hand Reconstruction edited by David J. Slutsky

。。。。。。

不一而足。



user avatar   jinan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会的,伤口不会区别左右手,都是自身组织,也不会发生排异反应。甚至你把左手砍下来,然后右手开个口子,把血管吻合好,它也能活下来。

有时候,断掉的手臂暂时不适合接上,医生还会把断掉的手臂寄养在腿上,先让其在腿上成活,等条件成熟了再移植回来。正如评论中小伙们所说,有时候也会寄养在腹部。

有人问,为什么不直接接回原来的手臂上,暂时不适合接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伤口炎症还没有处理好,皮肤大面积缺损等等,皮肤缺损的情况,就会从寄养处拉扯出一块皮肤,跟手部皮肤缝合在一起,等它们长在一起了,再把这块皮肤一块移植到手臂上。

下面的图片有可能会引起部分人的不适,虽然我已经把更恐怖的画面都过滤去掉了。

评论中有人问手在腿上寄养时能不能动,在腿上寄养只是保障营养供给,神经不接通,是不会动的,当然也没有感觉。手在腿上只是临时寄养,等移植回手臂以后神经也需要重新接,功能可以一定程度恢复,也会有受损,肯定不如原装原配的。


user avatar   yuansu-27-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答一个。

老爸当过兵,上过老山前线。当年部队从山东上火车出发往云南走,在山东上火车的时候,站台上放着《十五的月亮》,部队的亲属们都在火车站送行,虽然有些悲壮,但是几乎没人哭。火车到了云南境内,靠站歇停,这下可倒好,不知从哪来了一群又一群的云南当地的老百姓,老太太老大爷大哥大姐小弟小妹小朋友,根本没人组织,也没人安排,就是挤到铁道边拉着车上素不相识的解放军的手往他们手里塞酒碗,塞鸡蛋,塞吃的,操着一口完全听不懂的方言说着什么。一车的小伙子哭的泪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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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没看过《少年的你》,仅从小说构成层面对“融梗抄袭”进行一个质疑。

简而言之,我不认为“融梗”可以作为抄袭判定的理由。如果要判定抄袭,大概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证明。

或者说,要么直接讲这本小说抄袭,要么就是没有抄袭,融梗不应该介于其中的一个中间状态被使用。

以下是本文内容纲要,用以方便各位迅速定位:

一、“梗”的存在在小说构成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

二、“梗”的雷同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三、有关“融梗”是否构成抄袭的个人看法。

四、有关抄袭判定的个人意见。


一、小说构成


一般来说,在进行写作前总要进行规划。

由于写作过程中的许多突发情况不能预测,为了保证作品整体不至于因受到干扰而失去控制,作者一般会做一些约束准备,一方面对必要素材进行积累,另一方面对小说框架进行构建。

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会在完全不进行准备的情况下进行写作。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完成度视作者的能力情况而定。一部分作者可以做到横跨几万字埋设伏笔,而我超过两千字就得写具体纲要。这种对小说控制力的差别普遍存在,不过我在这里做一个假设:

进行初期准备的作者的作品控制力要比没有进行初期准备的作者强。


那么,作者在进行一个小说的构建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确定一个主题。而确定主题的过程一般会与灵感来源绑定,换而言之,一部分作者是通过一个原型事件来进行主题的确定,这种情况下,作者会同时获得事件原型和主题。另一种情况下,作者是在特定主题下寻找原型事件,网络小说通常就处于这种状态:根据其题材及最终目的,确定小说的主题。在这里讨论的主题实际上比较抽象,它不能和核心思想等同,更多情况下,它属于一种基调,或者关键要素。

主题是进行事件选择的第一个约束:一旦当事件不符合主题就将事件否决。


在主题的基础上,作者会寻找一个原型事件。原型事件的来源实际上非常广泛,一部分是真实事件,另一部分是经典故事,还有的是作者完全虚构的产物。

一般来说,我倾向于调查真实事件选定原型事件。以此为例,我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原型事件的意义:

几天前我去一个中学考察,本来是打算记录我的好朋友“衣锦还乡”的表现。途中却发现了一个情况。

有一个小朋友一直被同学欺负,他去找老师,老师解释成闹着玩,没有理睬。有一天他突然生气了,把以前欺负他的小朋友打了,老师反而惩罚了他。小朋友很郁闷。

我于是将这个原型事件提取了出来。一般情况下,作者不会原模原样的把原型事件引用至故事,他们还需要对原型事件进行加工处理:

譬如说,上面的事件,我将它抽象化为:强势者对弱势者实行双重标准,而弱势者无可奈何。

这样一来,我就一次性消灭了“人物”和“具体情节”两个要素。这样,我就可以把原型事件与主题复合,用复合得到的新主题进行约束,筛选具体情节。

同样的,我也可以仅保留具体情节:弱势者受强势者打压,诉诸权威而没有回应。弱势者于是自己处理问题,反制强势者,此时却受到了权威的干涉。

这种情况下,这个具体情节,实际上更符合于梗的定义。不过现在网络上提到的梗有时也会和人物或背景要素相复合。

而提取原型故事的目的就是为了精确化主题或者寻找具体情节。精确化主题要受到更高等级主题的约束,而具体情节则会应用到故事框架中,成为主题的具体表现。而人物设定与背景一般会由总体主题和局部主题确定,与具体情节复合,就实现了故事纲要。

以上,我简单重复一下在小说的前期准备中所使用的结构:

  1. 总主题确定总情节。
  2. 总情节表现为分主题集合和最小情节集合。
  3. 分主题确定分情节。
  4. 分情节表现为分主题集合和最小主题集合。
  5. 最小主题决定最小情节。
  6. 最小情节复合人物背景要素,结合修辞进行实际表现。

也就是:

  • 1 总主题→总情节
  • 1.1分主题→分情节
  • 1.1.1最小主题→最小情节←人物要素,背景要素
  • 1.1.2分主题→分情节
  • 1.1.2.1最小主题→最小情节←人物要去,背景要素
  • 1.2分主题→分情节
  • ……

由此可见,原型故事的确定非常重要,也是“梗”的直接来源。而梗本身在小说构成中所代替的就是情节部分。

那么,我们补充一下另外两种原型故事来源的状态:

从经典故事中获得灵感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是那些经典故事对作者达成了某种启发,从而使得作者创造了某种结构。同时也有一部分作者干脆提取经典故事的结构拿来自己用,这也无所谓:很明显的,阿喀琉斯的脚后跟这一结构已经被反复提取到随处可见了。

而作者自己虚构,这种情况其实一般可以与前两种情况等同。或者说,作者虚构行为本身就是调用自己的经验,而自己的经验就来自于故事或现实经历。

以上,“梗”在小说构成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但单个梗的意义并不是很大。


二、雷同梗的出现原因


1.约束条件相似

我们知道生物学有个概念叫趋同进化,也就是两种不同源的生物由于受到相似的生活环境的筛选,特征变得相似。而以上面的构成原理为前提,在小说构成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举一个比较直观的例子,村上春树和川端康成的作品(自己和自己对比),都存在(自己的作品和自己的作品的)大框架相似的情形。这大概就是因为其最上级或者较上级主题反复使用的缘故:由于表达思想类似,所以表达手段也接近,虽然具体表现并不相同,但宏观看待,这些作者反复在讲同一个故事。

一部分单元剧也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其消灭了主线,换而言之最上级主题分离代替每一个次一级主题,导致次一级主题基本相同,进而导致约束条件也类似。不过单元剧出现这种情况就属于写坏了,因为自己和自己重复。

网络文学(在这里特指网文)应该是这种情况最普遍发生的地点。由于其收到题材影响强烈,又受商业目的约束,同时作品量大,撞梗几乎不可避免。这种相似一部分是由于接近“最优解”的缘故,另一部分则是模板化写作的结果。我们批判网文的“套路化”严重,实际上就是因为套路本身就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的情节最优解。因为有效故而被模仿,然而随着时间过去变得不那么有效或引起审美疲劳,故而被批判。

综上所述,在约束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雷同情况。

2.原型事件相似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多见,但偶尔也有。比较常见的情况可能是一些作者根据某个热点事件进行改编,从而写出了相似的作品。

另一种情况是,作者们在一同考察后,写出了相似的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可以实现这种共同考察的机会并不多。前段时间我与其他作者去台湾考察,回来写的小短篇就撞了梗。不过这种时候,由于共同考察的作者们互相有联系,一般不会同时发表相似的作品。故而少见。

从相同的经典作品中获得类似的灵感,这种情况当然也存在,不过机会更加渺茫。直观一年讲,可能相隔十年,两个灵魂相似的人撞了个梗,这种情况,与其纠结于雷同,不如说是有缘分。这种情况多发于学生作文,刚学完某个文章就拼命引用。

当然,从原型事件的最后之来源也可以判断,生活经历相似的作者很可能写出类似的作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可以理解,譬如说在相同历史环境下写出的文学作品会有一定的相似性。

3.借鉴或抄袭

一般被我们深恶痛绝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况了。羊毛出在羊身上,薅羊毛薅久了就能织毛衣。转手把毛衣卖了,就自在。不过有的羊羊大毛多,不在乎几根毫毛,可能不搭理薅羊毛者。有的羊本来毛就少,薅到最后薅秃了,是我我也得发飙。


作者抄袭的话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嫉妒,其二是懒。

第一种情况出现的机会不多,一般是抄名家名作。作者与作者之间普遍是互相瞧不起的关系,因为小说构成的精妙之处不太容易被发现,但丢手艺一眼就看得出来。

第二种情况一般在诸如卡文,或者对小说质量有硬性需求的情况下出现。在卡文的时候,由于懒得进行细致构成,于是抄袭。或者对小说某章节有质量要求,譬如说开篇部分,简介部分,而作者自身能力不足,往往也会寻找范例进行模仿。


三、我对“融梗抄袭”的质疑


首先,以下讨论的“融梗”仅指多情节多来源雷同。

在出现这种“融梗”雷同情况时,由于两个因素影响,雷同的“梗”越细碎,来源越多,作为抄袭的立论越没有说服力。

具体地说:

1.“梗”越基础,它的雷同机会越大。而“梗”的来源越多,抄袭难度,雷同机会也就越大。

针对小说,抄袭指责被反驳的一套常见的说辞是“每个字都抄新华字典”。这种反驳实际上就表现出了一个问题:梗越基础,其组合性越小,越容易在已知作品集中找到雷同点。

在这个比喻中,新华字典可以替换成已知作品的全部情节集。而每个字则可以替换成构成小说的最小情节集。

我们再比喻一下:

设作品情节集

  • 90865
  • 32146
  • 79645
  • 12457
  • 36980

0到9九个数字(即最小情节集)都能在作品情节集中找到。

而两个数字的组合(即复杂情节集)在作品情节集中就没有全部出现了。如70/07

于是数字组合的位数越多,抄袭证明越有力。换而言之,越复杂的情节组合重复,抄袭证明越有力。


同样的,如果扩充进行比较的抄袭来源作品数量,我们这样比喻:

抄袭嫌疑作品:

  • 1095860

抄袭来源作品:

  • 5812437A
  • 1096534B
  • 2586460C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抄袭嫌疑作品和作品来源B很相似,以它们两个为对比:

1095860 1096534B

有数字109完全一致,另有5 6非常接近。

而如果将A C加入并对比:

  • 1095860
  • 5812437A
  • 1096534B
  • 2586460C

那么,疑似作品的109与B雷同,58与AC雷同,60与C雷同,简直没有自己原创的部分。然而58/60作为两位的数字组合,出现雷同的机会还是比较高。

在进行作品比较的时候,只要作品来源足够广,就一定会增大雷同情节的出现概率。这种时候一些细碎情节的雷同不应该作为补充证据用以论证抄袭,而应该舍弃。

之前看到某本小说被指责融梗上百本小说,实际上属于后面提到的这种情况,大量的样本扩充了用来比较的作品情节库,可是雷同的仅仅是一点细碎的情节。这样一来,在论证过程中,好像原书作者无恶不赦,一连抄袭了上百个作者,可是实际上,可能这个作者仅仅对其中几个作者进行了创造剽窃。


2.受前文所说雷同梗出现原因影响,题材越接近,主题越相似,出现大面积雷同的可能性越大。

这一点在类型文中经常出现,假如一本小说的疑似梗来源来源于多部小说,我们就应该考虑这个梗的来源是否由于同题材所导致,而非草率地下一个全员抄袭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遭遇这种状况时,我们反而应该扩充对比作品集,用大量同题材同主题作品,去除其公共雷同部分,再进行雷同部分比较,以减小由于约束条件相似所带来的影响。换而言之,就是减少“烂梗”被误判为抄袭的机会。


以上,融梗这种说法有一定的不合理。我个人认为,如果在抄袭判定的过程中能在去除上面两个因素的影响后,还可以认定成抄袭,那么没必要谈融梗,直接炮打即可。

反过头来,如果是因为受到以上两个因素的干涉才做出抄袭的结论,那么这个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误差太大,没有说服力的。


四、我个人认为的抄袭判定条件


我个人判定抄袭的标准相比较法律标准还是比较激进的。以下仅提供一些判断思路,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问题。

1.直接使用原文而未引用来源。

这一判据最直接,但要谨慎处理诸如百度百科一类的内容……

2.在去除合理的雷同情况下,大量复杂情节组合/关键点来自于同一部/几部作品。

此判定条件需要大量同题材同主题对比材料确定公共雷同情节部分,在排除掉这部分情节后,若疑似抄袭作品与疑似抄袭来源作品在一段足够长度的内容中存在大量复杂情节的雷同,则可判定抄袭。

同时,应当排除如:存在多雷同点,但雷同点细碎且不集中的疑似抄袭来源作品。

3.逻辑链断裂。

此条作为前一条的论证补充,若存在较简单非公共雷同点,且疑似抄袭作品在此雷同点出现严重逻辑链断裂的情况下,可以将此雷同点判定为抄袭。

如果规划相对完善,逻辑应该也是相对连贯的。但一部分作者不写细纲或干脆不打草稿,这种状态也很容易出现逻辑链断裂的情况。判断逻辑链断裂的雷同点相较于第二判据可以简单一些,但仍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复杂度。

4.终端修辞表述大量相似。

这一根据有混淆借鉴与抄袭的嫌疑。大部分作者不会在具体的表达方法上考虑雷同问题。所以此根据只可作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补充判定的根据。

判断方法如下:

在一段足够长的纯粹功能性内容中,疑似抄袭作品与疑似抄袭来源使用同样的修辞表述结构,譬如递进强调的比喻等。两段功能性内容的目的必须相同,且表达结构必须完全一致。

这种方法只能作为判断补充,不能作为单独判断雷同的根据。


大概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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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没看过《少年的你》,仅从小说构成层面对“融梗抄袭”进行一个质疑。

简而言之,我不认为“融梗”可以作为抄袭判定的理由。如果要判定抄袭,大概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证明。

或者说,要么直接讲这本小说抄袭,要么就是没有抄袭,融梗不应该介于其中的一个中间状态被使用。

以下是本文内容纲要,用以方便各位迅速定位:

一、“梗”的存在在小说构成中占据什么样的位置?

二、“梗”的雷同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三、有关“融梗”是否构成抄袭的个人看法。

四、有关抄袭判定的个人意见。


一、小说构成


一般来说,在进行写作前总要进行规划。

由于写作过程中的许多突发情况不能预测,为了保证作品整体不至于因受到干扰而失去控制,作者一般会做一些约束准备,一方面对必要素材进行积累,另一方面对小说框架进行构建。

当然,也不排除一部分作者会在完全不进行准备的情况下进行写作。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完成度视作者的能力情况而定。一部分作者可以做到横跨几万字埋设伏笔,而我超过两千字就得写具体纲要。这种对小说控制力的差别普遍存在,不过我在这里做一个假设:

进行初期准备的作者的作品控制力要比没有进行初期准备的作者强。


那么,作者在进行一个小说的构建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确定一个主题。而确定主题的过程一般会与灵感来源绑定,换而言之,一部分作者是通过一个原型事件来进行主题的确定,这种情况下,作者会同时获得事件原型和主题。另一种情况下,作者是在特定主题下寻找原型事件,网络小说通常就处于这种状态:根据其题材及最终目的,确定小说的主题。在这里讨论的主题实际上比较抽象,它不能和核心思想等同,更多情况下,它属于一种基调,或者关键要素。

主题是进行事件选择的第一个约束:一旦当事件不符合主题就将事件否决。


在主题的基础上,作者会寻找一个原型事件。原型事件的来源实际上非常广泛,一部分是真实事件,另一部分是经典故事,还有的是作者完全虚构的产物。

一般来说,我倾向于调查真实事件选定原型事件。以此为例,我在这里简单说明一下原型事件的意义:

几天前我去一个中学考察,本来是打算记录我的好朋友“衣锦还乡”的表现。途中却发现了一个情况。

有一个小朋友一直被同学欺负,他去找老师,老师解释成闹着玩,没有理睬。有一天他突然生气了,把以前欺负他的小朋友打了,老师反而惩罚了他。小朋友很郁闷。

我于是将这个原型事件提取了出来。一般情况下,作者不会原模原样的把原型事件引用至故事,他们还需要对原型事件进行加工处理:

譬如说,上面的事件,我将它抽象化为:强势者对弱势者实行双重标准,而弱势者无可奈何。

这样一来,我就一次性消灭了“人物”和“具体情节”两个要素。这样,我就可以把原型事件与主题复合,用复合得到的新主题进行约束,筛选具体情节。

同样的,我也可以仅保留具体情节:弱势者受强势者打压,诉诸权威而没有回应。弱势者于是自己处理问题,反制强势者,此时却受到了权威的干涉。

这种情况下,这个具体情节,实际上更符合于梗的定义。不过现在网络上提到的梗有时也会和人物或背景要素相复合。

而提取原型故事的目的就是为了精确化主题或者寻找具体情节。精确化主题要受到更高等级主题的约束,而具体情节则会应用到故事框架中,成为主题的具体表现。而人物设定与背景一般会由总体主题和局部主题确定,与具体情节复合,就实现了故事纲要。

以上,我简单重复一下在小说的前期准备中所使用的结构:

  1. 总主题确定总情节。
  2. 总情节表现为分主题集合和最小情节集合。
  3. 分主题确定分情节。
  4. 分情节表现为分主题集合和最小主题集合。
  5. 最小主题决定最小情节。
  6. 最小情节复合人物背景要素,结合修辞进行实际表现。

也就是:

  • 1 总主题→总情节
  • 1.1分主题→分情节
  • 1.1.1最小主题→最小情节←人物要素,背景要素
  • 1.1.2分主题→分情节
  • 1.1.2.1最小主题→最小情节←人物要去,背景要素
  • 1.2分主题→分情节
  • ……

由此可见,原型故事的确定非常重要,也是“梗”的直接来源。而梗本身在小说构成中所代替的就是情节部分。

那么,我们补充一下另外两种原型故事来源的状态:

从经典故事中获得灵感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是那些经典故事对作者达成了某种启发,从而使得作者创造了某种结构。同时也有一部分作者干脆提取经典故事的结构拿来自己用,这也无所谓:很明显的,阿喀琉斯的脚后跟这一结构已经被反复提取到随处可见了。

而作者自己虚构,这种情况其实一般可以与前两种情况等同。或者说,作者虚构行为本身就是调用自己的经验,而自己的经验就来自于故事或现实经历。

以上,“梗”在小说构成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但单个梗的意义并不是很大。


二、雷同梗的出现原因


1.约束条件相似

我们知道生物学有个概念叫趋同进化,也就是两种不同源的生物由于受到相似的生活环境的筛选,特征变得相似。而以上面的构成原理为前提,在小说构成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举一个比较直观的例子,村上春树和川端康成的作品(自己和自己对比),都存在(自己的作品和自己的作品的)大框架相似的情形。这大概就是因为其最上级或者较上级主题反复使用的缘故:由于表达思想类似,所以表达手段也接近,虽然具体表现并不相同,但宏观看待,这些作者反复在讲同一个故事。

一部分单元剧也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其消灭了主线,换而言之最上级主题分离代替每一个次一级主题,导致次一级主题基本相同,进而导致约束条件也类似。不过单元剧出现这种情况就属于写坏了,因为自己和自己重复。

网络文学(在这里特指网文)应该是这种情况最普遍发生的地点。由于其收到题材影响强烈,又受商业目的约束,同时作品量大,撞梗几乎不可避免。这种相似一部分是由于接近“最优解”的缘故,另一部分则是模板化写作的结果。我们批判网文的“套路化”严重,实际上就是因为套路本身就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的情节最优解。因为有效故而被模仿,然而随着时间过去变得不那么有效或引起审美疲劳,故而被批判。

综上所述,在约束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雷同情况。

2.原型事件相似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多见,但偶尔也有。比较常见的情况可能是一些作者根据某个热点事件进行改编,从而写出了相似的作品。

另一种情况是,作者们在一同考察后,写出了相似的作品。以网络为载体,可以实现这种共同考察的机会并不多。前段时间我与其他作者去台湾考察,回来写的小短篇就撞了梗。不过这种时候,由于共同考察的作者们互相有联系,一般不会同时发表相似的作品。故而少见。

从相同的经典作品中获得类似的灵感,这种情况当然也存在,不过机会更加渺茫。直观一年讲,可能相隔十年,两个灵魂相似的人撞了个梗,这种情况,与其纠结于雷同,不如说是有缘分。这种情况多发于学生作文,刚学完某个文章就拼命引用。

当然,从原型事件的最后之来源也可以判断,生活经历相似的作者很可能写出类似的作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可以理解,譬如说在相同历史环境下写出的文学作品会有一定的相似性。

3.借鉴或抄袭

一般被我们深恶痛绝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况了。羊毛出在羊身上,薅羊毛薅久了就能织毛衣。转手把毛衣卖了,就自在。不过有的羊羊大毛多,不在乎几根毫毛,可能不搭理薅羊毛者。有的羊本来毛就少,薅到最后薅秃了,是我我也得发飙。


作者抄袭的话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嫉妒,其二是懒。

第一种情况出现的机会不多,一般是抄名家名作。作者与作者之间普遍是互相瞧不起的关系,因为小说构成的精妙之处不太容易被发现,但丢手艺一眼就看得出来。

第二种情况一般在诸如卡文,或者对小说质量有硬性需求的情况下出现。在卡文的时候,由于懒得进行细致构成,于是抄袭。或者对小说某章节有质量要求,譬如说开篇部分,简介部分,而作者自身能力不足,往往也会寻找范例进行模仿。


三、我对“融梗抄袭”的质疑


首先,以下讨论的“融梗”仅指多情节多来源雷同。

在出现这种“融梗”雷同情况时,由于两个因素影响,雷同的“梗”越细碎,来源越多,作为抄袭的立论越没有说服力。

具体地说:

1.“梗”越基础,它的雷同机会越大。而“梗”的来源越多,抄袭难度,雷同机会也就越大。

针对小说,抄袭指责被反驳的一套常见的说辞是“每个字都抄新华字典”。这种反驳实际上就表现出了一个问题:梗越基础,其组合性越小,越容易在已知作品集中找到雷同点。

在这个比喻中,新华字典可以替换成已知作品的全部情节集。而每个字则可以替换成构成小说的最小情节集。

我们再比喻一下:

设作品情节集

  • 90865
  • 32146
  • 79645
  • 12457
  • 36980

0到9九个数字(即最小情节集)都能在作品情节集中找到。

而两个数字的组合(即复杂情节集)在作品情节集中就没有全部出现了。如70/07

于是数字组合的位数越多,抄袭证明越有力。换而言之,越复杂的情节组合重复,抄袭证明越有力。


同样的,如果扩充进行比较的抄袭来源作品数量,我们这样比喻:

抄袭嫌疑作品:

  • 1095860

抄袭来源作品:

  • 5812437A
  • 1096534B
  • 2586460C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抄袭嫌疑作品和作品来源B很相似,以它们两个为对比:

1095860 1096534B

有数字109完全一致,另有5 6非常接近。

而如果将A C加入并对比:

  • 1095860
  • 5812437A
  • 1096534B
  • 2586460C

那么,疑似作品的109与B雷同,58与AC雷同,60与C雷同,简直没有自己原创的部分。然而58/60作为两位的数字组合,出现雷同的机会还是比较高。

在进行作品比较的时候,只要作品来源足够广,就一定会增大雷同情节的出现概率。这种时候一些细碎情节的雷同不应该作为补充证据用以论证抄袭,而应该舍弃。

之前看到某本小说被指责融梗上百本小说,实际上属于后面提到的这种情况,大量的样本扩充了用来比较的作品情节库,可是雷同的仅仅是一点细碎的情节。这样一来,在论证过程中,好像原书作者无恶不赦,一连抄袭了上百个作者,可是实际上,可能这个作者仅仅对其中几个作者进行了创造剽窃。


2.受前文所说雷同梗出现原因影响,题材越接近,主题越相似,出现大面积雷同的可能性越大。

这一点在类型文中经常出现,假如一本小说的疑似梗来源来源于多部小说,我们就应该考虑这个梗的来源是否由于同题材所导致,而非草率地下一个全员抄袭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遭遇这种状况时,我们反而应该扩充对比作品集,用大量同题材同主题作品,去除其公共雷同部分,再进行雷同部分比较,以减小由于约束条件相似所带来的影响。换而言之,就是减少“烂梗”被误判为抄袭的机会。


以上,融梗这种说法有一定的不合理。我个人认为,如果在抄袭判定的过程中能在去除上面两个因素的影响后,还可以认定成抄袭,那么没必要谈融梗,直接炮打即可。

反过头来,如果是因为受到以上两个因素的干涉才做出抄袭的结论,那么这个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或者说误差太大,没有说服力的。


四、我个人认为的抄袭判定条件


我个人判定抄袭的标准相比较法律标准还是比较激进的。以下仅提供一些判断思路,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问题。

1.直接使用原文而未引用来源。

这一判据最直接,但要谨慎处理诸如百度百科一类的内容……

2.在去除合理的雷同情况下,大量复杂情节组合/关键点来自于同一部/几部作品。

此判定条件需要大量同题材同主题对比材料确定公共雷同情节部分,在排除掉这部分情节后,若疑似抄袭作品与疑似抄袭来源作品在一段足够长度的内容中存在大量复杂情节的雷同,则可判定抄袭。

同时,应当排除如:存在多雷同点,但雷同点细碎且不集中的疑似抄袭来源作品。

3.逻辑链断裂。

此条作为前一条的论证补充,若存在较简单非公共雷同点,且疑似抄袭作品在此雷同点出现严重逻辑链断裂的情况下,可以将此雷同点判定为抄袭。

如果规划相对完善,逻辑应该也是相对连贯的。但一部分作者不写细纲或干脆不打草稿,这种状态也很容易出现逻辑链断裂的情况。判断逻辑链断裂的雷同点相较于第二判据可以简单一些,但仍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复杂度。

4.终端修辞表述大量相似。

这一根据有混淆借鉴与抄袭的嫌疑。大部分作者不会在具体的表达方法上考虑雷同问题。所以此根据只可作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补充判定的根据。

判断方法如下:

在一段足够长的纯粹功能性内容中,疑似抄袭作品与疑似抄袭来源使用同样的修辞表述结构,譬如递进强调的比喻等。两段功能性内容的目的必须相同,且表达结构必须完全一致。

这种方法只能作为判断补充,不能作为单独判断雷同的根据。


大概就是这样了。


user avatar   zhouqian20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我看来,特斯拉想石锤掉张女士太容易了好吗?

现在事情这么大了,都惊动到特粉的精神领袖马斯克了。

行车记录不是特斯拉后台都有吗?

不是只有特斯拉能读取(破解)吗?

直接倒出来事发前后10分钟的记录公布大众不就直接锤死了吗?

还轮的上张女士跳脚吗?

至于隐私啥的,涉及面这么广已经不存在隐私问题了,反正特斯拉也不尊重车主,就直接公布呗?

多少数据啊,拘留5天都整理不出来,都不如我们新招的实习生呢。


那么问题来了,为啥不锤呢,人道主义吗?


还有人在那说,车主不给车就鉴定不了。

行,我认为你说的是对的,

那特斯拉给一份精选的数据是咋回事?

不用怕网友看不懂,我看不懂,我后面有千千万万网友会翻译成我能看懂的Excel。

你倒是公布啊。


user avatar   yee-19-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_____分割线

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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