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但是国家并不是就想当然地觉得——“只要公布出去,就视作每一个人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有一个政府抱有这样的想法,那它一定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应当把尽可能向公众传播法律规定,特别是新制定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职责。虽然法律规定并不能及时传递给每一个人,但一定要在综合平衡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传递给公众。
第一,国家机关向公众传递法律规定的工作,被称为”普法“,或者叫”法律普及“。国家机关会通过一系列方式、手段向公众普及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点第(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得知国家普及法律的相关做法。
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
你们在大街小巷里看到的普法宣传标语或者广告,在电视上看到的法治节目,在报纸里看到的跟执法有关的新闻,甚至在微信公众号里看到的”一女子不懂垃圾分类被大爷教育“之类的消息,都可能是”普法“这个大网中的一个环节。
第二,对于确实需要广泛普及才能施行的法律,法律制定机关会设定一定的准备期,不会公布即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2017年3月至10月的这段期间,就是为法律施行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普及)的期间。2017年3月31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的通知》,其中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前后,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民法总则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民法总则专题讲座活动,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普法对象中,开展集中的民法总则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