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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邵东诛师案,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沦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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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主题之前我先声明,我无意给本案中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做辩护。不可否认的,当前制度存在问题,并且在处理个案的时候该制度显示出了及其不公平的一面。对于这个个案,受制于当前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我们能改变的不多。但是对于这个制度本身应当如何完善,还是可以有很多思考。

对此,我自己有一些初步的想法,在这里说说算是抛砖引玉了。

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死刑是绝对不适用的。这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大部分人对于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制度的抵触,我想可能在于以下三点:首先是觉得这样无法告慰受害人一方;其次是觉得犯罪的未成年人无法受到有效惩戒,仍然会继续危害社会;第三是因为这样给其他的未成年人一个不良的影响,让他们觉得自己可以肆无忌惮。

因此,我想制度的完善可能也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增加未成年人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也让未成年人的父母能更认真地履行其管教子女的责任;2.完善同普通监狱平行的少年犯监狱体系,即使是从轻减轻的刑罚,也不能最终流于形式;3.对于触犯轻罪从而不施加刑罚的未成年人,需要采取社区矫正方式。首先将这些未成年人在当地公安处存下记录。公安、教育、民政系统可以共同设置一些少管所,对于有记录的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可以将他们强行送入这类少管所进行管理教育。

对于犯重罪的(如杀人,重伤害,强奸,绑架等)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绝对反对放任不管。我的想法是建立一个特殊儿童管制所,这样的未成年人首先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监护。在管制所里面实施军事化管理,改掉他们身上的恶习,并教他们一门谋生的手艺和基本的文化常识,然后设立考核标准,达到考核标准的才能释放进入社会。

这些想法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标准也十分难以把握。但是这正应当是我们努力要去做的。否则,的确会出现许多不公平的个案,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造成的社会效果也十分不好。


有些知友会说,既然作出这些配套措施如此麻烦,有这么多的实际困难,为何不取消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施同样的刑罚?

知乎上有一个现象非常有趣:当死刑反对者们举出种种冤案陈述死刑的弊病时,大群人会驳斥说这是用极端个例来否认整个制度。而当媒体爆出一些犯罪人因为其未成年身份而被免除,减轻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时,大批人马上站出来整个否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处罚制度。

所以无论在我们评价死刑制度亦或是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制度时,都不应该被让人痛心的个案蒙蔽了眼睛。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的,任何制度在面对复杂的现实社会时都是有缺陷的,因为一项制度的某些不良反应而因噎废食,废除整个制度,不能解决问题。每一个制度都要在其存续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完善,不断地引入相关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因此,在看到一个制度的弊端时,我们先不要急着整个废除,就像看到手臂上长了脓疮,不能先想着截掉整个手臂。


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作出评估并讨论其实际价值时,我们需要采取全面、深入的眼光来审视。我们要弄清楚这个制度设计的目的,再对症下药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为何要给予未成年人在刑罚上的特殊地位呢?这首先是由犯罪构成理论决定的。这个理论的基础是,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的不成熟,无法对犯罪和刑罚形成充分,正确的认识。他们不能完全理解犯罪的危害性,容易被诱导并且难以完整地考虑自身行为的后果。很多人会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其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是一样的。但是这种理由事实上是不成立。假如被害人的死伤是被野兽造成,此时伤害依旧相同,但是野兽甚至都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不同的主体,仅仅强调损害的相同是不足够的。

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现实意义在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刑罚有四种功能,惩罚犯罪人,教育犯罪人,震慑潜在犯罪人和抚慰被害人。未成年人容易被煽动,被影响,也容易被教育。并且从实际效果上看,未成年犯罪人改造成功的比例也是大大高于成年犯罪人。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刑罚的教育功能被摆在了更重要的位置。此外,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施加相同程度的处罚,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和成年犯罪人生活在一起,并施加与成年犯罪人相同刑期的刑罚,这等于是在未成年阶段就将该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这些未成年人之后收到的是怎样的教育?他们没有文化,甚至没有生存技能。而影响他们世界观,是非观的人就是同在囹圄中的成年犯罪人和看守的民警。这样一来,即使惩罚的效果达到,教育的效果却难以达到,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就更低了。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与人沟通的能力也很有限,因而再犯的可能性非常高。而此时放出去的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正是一个血气方刚的青年,这样的一批青年危险分子犯重新进入社会,是所有人都更不愿意看到的。这样重大的一个隐患,又要如何来治理呢?

我看到有的知友说起法律是上层建筑这一性质,然后说到“既得利益阶层为了政治利益建立的这一规则,则是以牺牲一定社会秩序为代价的,究其原因只是因为受害者寡,欺负起来代价小罢了。” 这样的说法,我认为有失偏颇。法律究其根源,就是划分利益,维持秩序的工具而已,其并非正义本身,其行驶的方向也并不一定通往正义。因为正义本身就很难定义,也没有统一答案。这位知友看到未满14岁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看到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未能发挥,觉得这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其实不然。如我上段所述,这正是在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个案的不公平和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改造这一思路的权衡。你可以放弃一个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谴责他,可以唾弃他,但是国家不行。只要他还活着,他就要生存,他就要被管理,他就要参与到社会运作之中。如何尽可能多地使未成年犯罪人能成功地回归社会,这是国家管理者思考的事。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这是我们做出的让步,为了更重要的社会利益而做出的让步。

所以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不应只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是否太轻,而应是在这种模式下,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是否真正达到。而这正是让我非常忧虑的地方,其实也是普通民众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感觉制度不公的根源。发达国家事实上都有比较完善的少年犯管制制度。我之前看到数据是,在英国,治安犯罪的70%都是由未成年人实施。而英国的成年人会相对乖巧得多。这便是刑罚的教育功能起到的作用。年轻时会犯错,但是之后能被矫正,重新融入社会。但即使是在这些制度完善的国家,也还是会经常爆出虐待或者管制流于形式的问题。中国的少年犯管制困难重重,首先便是管理和教育的成本问题。把人关起来容易,但是教育可是要花一大笔钱。当前监狱和看守所的运营都很吃紧,更别说对少年犯的管制了。还有,由哪个部门主管,哪些部门配合,怎样合作,怎样划分责任,同样是个大问题。这种事情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如果爆出了虐待问题,再犯问题,谁来担责?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智慧,而不是一味的指责。我无意为政府进行开脱,但是我希望大家多考虑考虑怎么办的问题。毕竟,发现问题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解决。

我们大家都应该同情被害人,了解他们的遭遇。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理解制度的作用,评价制度的时候不能只从它的消极面出发,还要从它取得的成果出发,还要更深层次地看到隐藏的问题。眼泪和呼喊不能解决大部分的事,但是思考和理性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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