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时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在最最最坏的情况下,客户持有的年金险,可能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1)保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保险法第九十条)
2)清算财产率先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相关支出”,随后开始清偿保单(年金险自然在其中):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所以,我们具体能拿到多少,挽回多少损失,这个很难讲,看天吃饭。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这里起码有一笔存在第三方托管账户里的钱: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但实际上,真的有这回事儿吗?
现实其实很骨感:乍眼一看,好像确实是有“救济”,而且上限还是90%: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但这里有个问题,年金险算人寿保险吗?
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年金险不能算作人寿保险。
那我们按非人寿保险合同赔偿,5万以内的损失全赔,5万以上部分的赔付90%。这总可以了吧?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抱歉,还是不行。因为年金险看起来并不适用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没有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受保险保障基金救助。
同理,也不会存在什么有保险公司来“接盘”的情况:还是老问题,年金险并不算人寿险。
参考新华保险、中华联合、安邦(大家)保险及最近“明天”系保险公司的案例,在国内,银保监及其相关机构,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完整及完善的处理流程:客户的保单,可以说是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同时,在世界上最先进的偿付能力第二代监管体系(在此体系下,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为0.5%以下)及中国银保监强力的监管下,保险公司的风控可以说是固若金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