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哥今年31岁,996生活让他觉得工作真是严重透支健康,他想趁着自己身体还没大毛病之前赶紧投份重疾险。
找图小妹咨询后,打算买一份XX消费型重疾险。填健康告知的时候,被问到是否有乙肝病毒携带。
图表哥悄悄跟图小妹说:“那个,高考体检的时候查出来过,你看这么多年我也活的好好的,是不是可以不告知了?”
图小妹:“你都决定买保险了,为啥不好好填告知呢?”
“那个,我听说买保险只要捱过两年就绝对会理赔,带病投保也没啥事。”
“你真是听了个锤子!”
后来又有客户找到图小妹问是不是投保满两年就会绝对理赔,图小妹这才知道和图表哥有一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来,咱们今天就仔细聊聊,这“投保满两年绝对理赔”是怎么一回事?
这个说法出自一个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最开始提出时,是保险公司为了度过“诚信危机”。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在当时的英国,保险公司只要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即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保单,也一样会拒赔。这类现象层出不穷,保险公司也被戏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在美国纽约州成为法定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后来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中国在08年首次引入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等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给了投保人/被保人保护,长期险保障时间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很难拒赔。
保险公司也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下子变成了法律上的“弱势群体”。
不过保险合同最基础的原则还是最大诚信原则,两年不可抗辩是用来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条款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绝不是让保险公司来充“冤大头”。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中对此也进行了补充: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这里解释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是被保人有主观恶意,如果被保人客观上得病但是主观上不知道,这种不算做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比如:
2015年杨女士投保了一份保额40万元的重疾险, 同年住院期间做了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但主治医生和家属都对病人隐瞒了真实病情,只是告知其实施了心脏造影术。
客观上心脏造影术与冠状动脉介入术的手术流程、方法几乎完全一致,术后杨女士一切恢复正常,未对此次住院产生过怀疑。直到2018年杨女士在旅游期间意外得知之前手术实际是冠状动脉介入术,后来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补充了如实告知
2018年7月3日,保险公司向杨女士发出拒保通知函,与杨女士解除保险合同关系。但杨女士已经按照保险的合同正常投保三年,早已超过了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两年除斥期间,且非主观上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无效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比如,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时对家族遗传史或者既往病史上有隐瞒,这点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重大过失。
目前,保险理赔纠纷绝大多数案件着眼点还是在被保人有无如实告知上,投保人被判定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少之又少。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在讲起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感觉就像保险公司天然就是法律弱势的一方,好像任何时候法律都在无条件的保护消费者
在实际操作中也能找到这样的案例。
比如:
李女士在2015年给老公投了一份重疾险,老公在买保险的前两个月已经检查出了肺癌,但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
李女士老公在2017年过世,随后李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身故理赔。保险公司在三个月后,到了2018年作出保险合同作解约,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处理结果。
李女士不服,沟通协调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2017年就调查过李女士老公的病历,在当时就已经知道保险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却拖延到2018年才做处理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显然,上述案件超过了三十天的期限,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权力导致解除权消失。
另外,法院认为投保人已交三年保费,尽管在投保时确实存在故意隐瞒疾病的情形,但是法律赋予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允许故意情形存在的,只是应受到期限的限制,除非被保险人的身故发生在两年不可抗辩期内才不能适用。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很多人看到有这样的案例就认为只要投保超过两年,出险绝对能理赔,所以有没有如实告知完全不重要。
再加上现在互联网上很多保险号,为了解决互联网虚拟环境下客户的信任问题,开始不断强化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严格管理,并鼓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要投保超过两年,就是被发现有未如实告知,打官司保险公司也赢不了。
不过,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的保护,但保险合同最基础的原则还是最大诚信原则,被保人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本来就是应尽的义务。
如今很多人开始在互联网上买保险,而线上很多保险公司也都把业务挪到了网上来处理,线下分支机构很少。
如果真的出现理赔纠纷,民事诉讼员原则上要去被告人所在地开庭,比如你在安徽生活,买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如果出现理赔纠纷,你就要跋山涉水跑去保险公司所在地上海申请诉讼才能维权。
其次是信息不对称, 投保人很少有人清楚了解到自己的身体情况,而保司可以借助大数据了解到每个人体检,就诊,手术的全过程,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比你自己更了解你,比起信息掌控的能力,个人为主的消费者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而在法律诉讼中,信息掌控力越强,打官司的胜算才会越大。
最后,每个人买保险的初衷都是在遇到风险损失时有一笔可以弥补损失,解决问题的现金,谁也不想在亲人过世,家人病痛,急等着用钱的时候还要和保险公司打官司,如果要避免这一切,就要在源头上-----如实告知把好关。
所以在买保险时最好的办法是做最详细的如实告知,千万不要对某一条款有一知半解就报侥幸心理,如果你在买保险时有需要帮助的地方,可以知乎私聊我。
我理解里,因为中国发展太快了。
这说起来你们可能觉得离谱,但是事实就是这样。大量引入外资和外来技术开始后经济发展太快,在这种高速发展下做技术导向企业就是不可能的,你做技术带来的增长率远远赶不上加了外资杠杆的竞争对手的增长率。
哪怕企业真的技术强壁垒高能活过竞争,企业里的员工也必然要被大量挖角,因为员工在这种环境下理性选择也是赚快钱。2000年赚了1000万的和2000-2020每年100万收入的在2021比资产时前者几乎无悬念完胜的背景下,没人会有心思在一家公司搞什么技术的,必然都是想着快,抄,上,做出影响力,跳槽,收入翻几倍,下一轮。
等中国也一年增长两三个点,利率接近0,普通搞技术的可以30混到60的时候,这种公司反而会更容易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