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很有意思,我虽然答案是“不一样”,
但是今天答这个问题,可能更是有趣。
三天前,我来江苏出差,一个非涉密的工作,因为比较特殊,这次出来是公检法一起出来的。
跟我一起出来的,有一个天津某中院的刑事庭的庭长,审判长;有一个某中级的分检察院的公诉科的主任,还有一名法警。
中院的法警,了解一下?
这老哥是负责枪决的…这么一说大家应该明白了。
于是看到这个话题,今天我们坐车回去,我就问了问审判长。
他告诉我,不一样。
他并没有给我讲一大堆的刑事理论,他说,实际的案件中,主观动机还是体现在客观的表象上,也就是客观证据。
有的案子,捅了一刀或者数刀,直接捅要害之类的,有时候容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直接捅大腿后来流血致死,容易被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这一路上,审判长给我聊了很多案子,作为一个写小说的…我想说,真的,现实比小说还精彩。
在我国,普通的刑事案件是基层法院一审,但是如果一个案子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就会由中院来一审。所以这边审的案子,尤其是杀人案之类的,就比较多了。
他给我讲了一个例子,如果在深山老林里,给人卸了一条腿,后来人流血死亡,那么这个不可能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因为客观上,这个被害者几乎必死,这是冲着杀人去的。
但是如果把人按到医院手术台上,卸完腿给止血,后来没处理好,人流血致死,这种情况就不好说,可能就会认定故意伤害致死,也可能故意杀人罪。
同样的道理,他说现实中如果案子就是简简单单的一刀或者100刀,那就太简单了。
实际上,有很多案子就是,有三四刀,还都不在要害,但是人死了。
1刀扎胳膊,人死了,定故意伤害致死,这个争议不大。
一百刀都没扎要害,人死了,这情况基本上就是故意杀人。
那么两刀呢?五刀呢?三十刀呢?
一起案件,绝不会如此简单的。为什么我上面的所有的话,都说的是“基本上”,因为,实际上的每个案子,都要分析很多东西。
比如说,一刀捅死人。
百姓听的是,张三,杀了李四,偿命!
法官,看的是:
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
是否有前期的矛盾?
是否有饮酒吸毒?
张三是否受李四欺压?
是否还有其他矛盾?
是否图财?
是否图色?
是否入室?
是否有防卫?
是否有紧急避险?
张三用的刀哪来的?
是否有过前期搏斗?
是否有后续的救治?
是否直接袭击要害?
是否逃跑?
是否掩盖犯罪事实?
是否自首?
是否坦白?
张三的年龄、智力、盲聋哑情况?
张三和李四什么关系?
是否赔钱?
是否得到李四家属的谅解?
最新的法律精神是什么?
…
我说的仅仅是一部分。
所以,回到这个问题,捅一百刀那肯定很恶劣了,基本上说明这情况是一定要把后者弄死,不可调和那种,与单纯的一刀理论上有区别。
但是也不好说,一刀捅死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有,捅一百刀最终没有枪毙的也有。
这一路上,学到了很多,果然行万里路 读万卷书~
等以后有机会,给你们讲讲这个法警老哥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