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是要看你的辣椒被扔到了哪个位置。
当辣椒被挑出来放在桌上的时候,此时你应该知道,它在正常人眼里还是食物——有被误食的可能性——比如贪吃的服务员,或者好奇的小朋友就可能有一些机会吃到餐厅的食物残渣。而餐厅拿食物残渣做菜也不对,所以最终出现严重后果,你们都有责任。
如果你把辣椒扔进了垃圾桶——比如餐桌下方的垃圾桶,那么它在正常人眼里不是食物,而是垃圾。所谓垃圾,本身就是不可食用的——谁也不知道垃圾桶里会不会还装着其他恶心的物质,比如其他食客用过的餐巾纸;而吃了之后会得病/中毒也是垃圾的常见属性。在这种情况下,餐厅是拿垃圾做菜,出现的严重后果与你无关。
当然,上面是比较粗略的分析。如果真有具体问题,还是需要具体讨论。
扫了一眼前排回答,都没说到点上。这个案件的本质,仍然是有意外因素介入下的多因一果,核心在于对证据的评判,对这类问题,需要建立起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论,而不是陷入问题困境中。
要判断案件的定性,首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不解决第一个问题,我们就无法判断行为人对“把药扔进辣椒里导致什么后果”的认识与预见程度如何。
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判断第二个问题,并由此确定对自己行为及它可能引发的后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是意外事件。
首先,不法途径获得的毒药,会极大增强“明知毒品特性”。
其次,氰化物作为有名的毒药,其毒性强烈属于常识范围。除非嫌疑人能证明这是自己的常识之外。
第三,提问者有警察背景,受过高等教育,由职业与知识判断,氰华物的毒性亦在其知识范围之内。
因此,足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氰化物的特性和毒性。
如果是现实案件,这属于待证事实,而不是仅凭常识来确定。但题目中并未就此给出条件。
大部分回答都是基于常识认为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我的常识,饭店剩菜并不是一概销毁,而是作为潲水等饲料,这也确实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作为现实案件,我觉得这个问题上会有争议,得看具体证据情况而定。但作为一个假设的场景,足以得出结论是危及公共安全。
在解决第二个问题的“态度”之前,我要先确定一下标准。很多人的推断仅仅是“行为有危险”+“实施行为”=故意。这是错误的,我知我为,不一定能得出我追求的结论。
“对行为导致结果的预见”和“对此的态度”是紧密联系的。现实中,不同的行为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危险程度不同,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认识程度不同,实施行为时的态度自然也不同。
因此,一般的标准应当是:
(之前写过这个问题的,谁有兴趣去帮我翻一下以前的回答吧)
这个题目中,既然氰化物,以及题主所假设的三氧化二砷、肉毒杆菌毒素都是刑法所禁止的剧毒物,也达到刑法第114条的危险物质的程度;基于它毒性的强烈程度,使用者本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管义务,以及题主对此有充分的认知水平,推定对投毒后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明知”。
而基于这一认识,明知是高危行为而仍然投毒,这当然是故意。
至此,“我”已经可以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看具体投放的东西是什么)。
题目给的条件就是“不知道饭店多次使用辣椒”,那当然没有因果关系。只能属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定刑3-10年。
但是要额外多说一句,在现实中如果这样做,“自杀”和“不想自杀”的借口是圆不过去的,首要嫌疑就是因怀疑饭店反复使用剩菜而恶意陷害,取证方向也必然是往这个方向去取证。所以不要想着随便扯几句谎就没事。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且致二人死亡,基本就是死刑。最多以证据存在瑕疵争取个死缓。
知乎上这类问题已经非常多了,基本上跟我在家里私设电网、我在快递包裹的零食里放毒药一样泛滥。
给出的条件是“饭店不知道辣椒里有毒药”,那实际上需要评判的也仅仅是“把剩菜反复使用”这个行为。
剩菜肯定不符合“有毒有害”的标准,也不能套用地沟油的规定,那需要判断的,也只是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卫生部在2011年就有个《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我不知道后来有没有正式出台。但我相信不得使用废弃的原材料进行加工食品是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义务,在其他食品的法规里面也应该会有这方面的规定。我懒得翻了,谁有空自己去翻一下查证吧。
如果有,那把剩菜重新加工为食物,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刑法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只要死亡结果与生产销售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可成立,不需要加工者“明知剩菜有毒”,因为剩菜压根就不能作为食品的加工原材料。食品的加工、销售者保证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规范,是最基本的义务。只要老板把剩菜拿来二次使用,不管有没有毒,都得对吃了剩菜的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饭店老板把加了毒药的剩菜反复利用后致顾客食用后死亡,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7年-无期徒刑。
相比起投毒者,还是要轻的。
有十八万人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可怕!看来我的沙雕法律问题优秀回答者名号已经初步打响。
题主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既不懂氰化钠,也不懂刑法。(题主是我熟知的专业人士,总感觉他给我挖了什么坑,算了,先喷了再说!)
氰化钠是是白色颗粒或者熔块,在湿空气中吸湿并分解产生微量氰化氢气体,剧毒,最小致死量2.85MG/KG,有腐蚀性,对人体和环境有极大毒性,是国家严格监管的限用剧毒化学品,一直被列入《剧毒化学品名录》。[1]1克氰化钠,按照人均70kg体重计算,理论上可以毒死5个人。
而且根据专家介绍,氰化钠可以通过皮肤、吸入、误食、眼睛接触等影响人体,氰化钠还有可能会扩散到空气中。
知道氰化钠的这些特性意味着什么吗?意味着你通过不法途径搞到了氰化钠,已经涉嫌《刑法》第125条第二款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题主好像说不考虑来源合法问题?凭什么就不考虑来源问题?警察叔叔这么心大的吗?)
如果在饭店等公共场合,题主携带1g氰化钠,并且投放在挑拣出来的辣椒中,不管饭店是否回收被污染的辣椒,在你投放氰化钠的时候,已经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你本人、饭店工作人员、在场其他顾客等,都可能通过吸入、皮肤接触、食用等方式,发生生命危险。换句话说,不需要饭店回收辣椒,单独你投毒的行为,就足以引起他人死亡的风险。
因此你故意在吃剩的辣椒里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涉嫌《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结果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即使是在饭店过失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也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从你的问题中可以发现,你投毒是临时起意,所以,你非法买卖氰化钠和投放氰化钠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这意味着,如果你是故意在饭店投放氰化钠,因此造成人员死亡,你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增加了。这时候可能你不想死,也得死。
你纠结的是饭店回收辣椒给顾客食用导致2名顾客死亡,这2名顾客死亡是由饭店还是你承担后果?这主要涉及到因果关系问题。
你想一想,如果没有你投放有毒物质这个情节,饭店的回收行为单独足以给顾客生命造成威胁吗?不可能!反之,如果没有饭店的回收行为,你的投毒行为单独会引起他人死亡吗?有可能,因为氰化钠可以通过皮肤接触和吸入威胁人的生命,服务员在清理你留下的垃圾时,也可能中毒死亡。
所以,饭店固然可恶,但是你这种投毒的行为更值得谴责,而且饭店的行为并未切断你投毒与其他顾客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你把毒物投放在辣椒里,然后把辣椒丢进垃圾桶、下水道里另说,这种情况下饭店还捡出辣椒利用,已经超出一般预见范围。
因此,个人认为,饭店的回收行为跟顾客的死亡一般情况下没有因果关系,而你的投毒行为跟顾客的死亡一般有因果关系。评论有人提到,如果投放的是只能通过食入而不是接触、吸入导致中毒的毒物呢?这种情况,对顾客的死亡,构成重叠的因果关系。
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但是重叠后就会引起结果发生。比如张三和李四都想要杀王五,各自在王五的杯子里投入了不足以致命的毒药,两份毒药叠加却足以致命,因此导致了王五死亡。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张三、李四的行为对王五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2]
回到本题,如果你故意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造成2人死亡,你的起刑点在10年以上,不排除死刑的可能。如果是过失投放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所以,你也别纠结饭店的责任了,先想想怎么料理自己的后事吧。另外, 理解题主对饭店回收利用剩菜剩饭的厌恶,但是用这种《电锯惊魂》式的极端方法,解决不了问题。
有评论说我答偏了,重点是饭店的责任。可是题目明明写着我和饭店的责任怎么算?难道只答一半也有错?完美切题的答案只能出现在考卷上,知乎应该不需要。
这居然有人来问??现在的孩子都怎么了?
第一,你倒是喜欢人家,人家喜欢你吗?
第二,你倒是跟他上了一个高中。那到大学怎么办?万一他没考上大学,你是不是要跟他一起辍学?如果他考一个不好的大学,你是不是要放弃更好的大学跟他在一起?
第三,你跟他在一个高中又有什么意义?中学生就算你们互相喜欢,还不是分手。你们还能外面买套房去登记吗?年纪也不够啊。那既然大概率是三年以后就要分手,那你现在跟他在一个高中又有什么意义呢?就为了上学放学能够一起走?
第四,你看看你爸你妈差几岁。等你真的到了结婚的年纪,能和你结婚的女生现在估计还在上小学。世界那么大,出去多看看,一般来说大学毕业那年回过头去,你会发现当初的自己是多么幼稚。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