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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建议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酌情考虑从宽假释?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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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靠,去年还在来回掰扯美帝司法对黑人的系统性歧视,今年自家房子塌了。


肯定反对。

很简单,课题组以四川省9个监狱为样本进行调查,发现女性罪犯只占在押犯总数的9.83%,于是得出结论:

“适当放宽女性罪犯的保释条件,有一定实践的依据和重要的讨论价值”。

那我回头调查一下博士学位和家庭总资产过千万的在押犯,如果占总数比例也很小,是不是也能说“适当放宽高学历和高资产人群的保释条件”,也有“实践依据和讨论价值”?

如果说女性——这个先天获得的身份——加上好看的数据,就能够在司法上获得优待;那有学历和有钱——这个后天获得的身份,相比先天身份还得付出更多努力——加上好看的数据,凭什么不能获得司法优待?

这不就乱了嘛。


所以我个人的反对,不是反对在司法上对特定群体放宽保释条件。如果论证有力,放宽就放宽,这是正常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我的反对,是你不能把一类群体的先天特征,拿来作为放宽的标准。

传销、诈骗、造假,很多灰黑色产业都有群聚性,每个省都有类似的“特色小镇”。你可以说这个地方有某些不良产业,但你不能说这个地方的人就是干这个的。

如果你仔细回溯,会发现很多地方的灰黑色产业,其实都是当年各种灰黑色大型集团的碎片,散落在当地生根发芽。这是历史问题,不是一个地方的人的品性问题。

治安良好的地方也是如此。可能是因为有钱能上监控上警察,可能是因为只剩老人没啥罪可犯。但这些都是结果,中间影响要素过多,不能简单回溯到“出身”这个指标上。

不因个人无力改变的先天条件而加减,专注在基于事实结果的管理上,这是我个人认为司法应当坚持的大原则。


其实抛开性别问题,课题组也指出了从后果上可以入手的指标:

“重新犯罪率最高的财产型恰恰是假释占比最高的罪行”,“从降低再犯罪率视角审视,课题组认为,适当限制一定比例的财产型罪犯的假释适用...有一定的实践依据和重要的探讨价值。”

假释出去后又“二进宫”的,最多的是财产型犯罪(偷窃诈骗勒索那些)。那好,咱们限制一下财产型罪犯的假释。

这不就很好吗?女性是出厂配置,不是结果;财产型犯罪是已经发生了、并且可以定性其意愿的结果,那当然是跟着结果走啦。


基于结果进行调节,是有希望降低产生结果的行为的。

要是知道财产型犯罪连保释都很困难,或许真能震慑一些人的犯罪意图。

基于先天条件进行调节,则很可能产生混乱。

女性的保释条件更宽松?那会不会拉高女性犯罪者的犯罪意愿?会不会使得一些黑灰色组织把更多脏活转移给女性成员?

现在课题组说“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酌情考虑从宽假释”。那以后会不会产生一句新名言:

“你是女的,第一次干这事不要紧,进去了就能出来”。

这是对女性好还是坏?


在很多社会政策上,我相信多数男性能支持对女性的优待。生理指标摆在这里,生育压力摆在这里,适当的补偿是社会共识。

但在司法上,尤其是对犯罪者的惩戒改造上,过分强调性别始终需要谨慎。户口的“同命不同价”已经是个难搞的问题,实在没必要再多开其他差别对待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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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鸡哥 @郑天玑 前些日子转发过的:

二十年前的女老财做假账咬死不供老板,出狱以后要啥有啥的“黄金时代”。而这两年几个出狱匿名的女老财要啥没啥,然后成功劝退一波老财。

社科院:想不到吧鸡哥~以后的女老财做假账咬死不供可以直接假释,牢饭都吃不上两口。老财赢麻了

这波啊,这波是社会成功背刺鸡哥劝退学。

以后的女诈骗犯就更美了,诈骗个一两千万咬死不供,反正假释,出来就整容提款跑路一波流,后半辈子过上了快乐幸福的生活。

老鸨们更是笑开了花,老鸨一号负责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老鸨二号负责承担“故意伤害罪”;老鸨三号负责承担“组织卖淫罪”;老鸨四号负责承担“行贿罪”。等案子一发,分布式犯罪的老鸨们被假释出来吃香喝辣,至于人生都被彻底毁掉的小姑娘?司法管她们干啥呢,受害者而已,我们司法要放罪犯自由以让罪犯改邪归正,你们受害者爱咋咋,和司法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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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屁股决定脑袋”的思维范例啊。

对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案例的分析都没有,直接按照人的第一第二性征来划分。

这是认为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个人生活背景的因素对再犯罪率的影响,都不如人的第一第二性征的影响?

或者是认为,人的第一第二性征单一一个因素,就能高度概括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个人生活背景的因素了?

人的大脑是第一第二性征控制的?

从宽、从严因素,应该从犯罪性质、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个人生活背景的因素等做出规定。把第一第二性征作为主要因素,这是回到中世纪了?真-“屁股决定脑袋”啊。

再此基础上,还只统计再犯罪的人,算其中不同性别的比例,不拿不同性别的全体犯罪人群除一下吗?也缺乏统计学常识。

考虑一些知友说的“释放女性罪犯增加生育率”,那更明确了“屁股决定脑袋”了。

不过这样的考虑基本上会起反效果,统计数据上,在高城市率的情况下,男女就业率越相等、职位越平均、男女各方面法律义务平等(包括刑法、适婚年龄等、婚产假等)、男女均需服同等兵役责任的国家,生育率越高;女性就业率越低、女性职业天花板越严重、规定女性受到所谓“照顾”、“保护”的条款越多、男性优先服役的国家,生育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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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主要信息

女性在押人数9.83%,男性90.17%

女性二进宫人数3.18%,男性96.82%

由此,我国的“专家”鉴于女性初次犯罪以及二次犯罪率的低下,从而建议对特定女性给予一定的假释特权。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如果上述数据是对的,那么更加恐怖

引用这篇经典理论,该懂都懂。

由此,对于那部分女性我们应当做的不是讨论假释特权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将大部分警务重心放到这部分女性身上。

根据数据,她们明显具备超乎常人的脱罪能力,或者是男性被冤案覆盖无力发声的可能性非常巨大,我倾向于两者皆有。

这大概与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中女性性别特权情况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xinhuanet.com//legal/20

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了《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

由于我能力不足,未能找到这4868人详细性别数据,如果有人有能力找到的话,希望可以评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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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经的回答:有本事别在窝里斗,这么好的想法,建议输出海外。

根据英国政府基于 2018 - 19 年犯罪数据发布的统计报告,黑人罪犯的再犯率要高于白人和亚裔,按照这个逻辑,应当立法对于初犯的白人酌情考虑从宽。(我就不指望着照顾亚裔了)。

朋友们,这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啊== 怎么到性别问题上就大胆起来了呢。。。

严肃的讨论,分享几个政策制定相关的知识点,帮助大家形成自己的判断:

1、要警惕「道德风险」,避免政策的制定改变人们的行为

即便有数据表明,女性的再犯率要显著低于男性,也不代表改变量刑方式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经济学有个概念叫做「道德风险」:由于规则制定者和受约束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前者无法对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所以后者可能会随着规则的改变而改变自身行为来「钻空子」。

道德风险常见于保险领域:在投保之后,参保人可能选择更加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加肆无忌惮地天天吃大汉堡哈啤酒,导致之前的健康数据无法准确预测将来的赔付概率。

这一点,对于犯罪预防同样可能成立:改变了前提,过往的假设就可能失效,不能静止地看待问题。

2、要确保制度的目的和手段相适应

假释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充分接受改造、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的犯罪者尽快重返社会,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性别角度来评估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合理的维度吗?我看未必。

广东省惠州市监狱课题组做过一项关于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发现再犯概率和首次犯罪的类型、年龄、教育水平等因素都存在关联。即便不考虑道德风险问题,硬要用过往数据来制定未来政策的话,也需要甄别一下,性别是否能成为影响再犯率最主要的因素,是不是值得首先解决的主要矛盾。(调查报告链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数据分析调查报告

要我看,按照《蓝皮书》的逻辑应该给高中生、大专生、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假释可能性,有数据为证:

调查发现,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3.21%,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占41.48%,两者共计占到重新犯罪总人数的94.69%,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不高。

3、最后,还需要考虑和上位法之间的关联

毕竟,男女平等是写入宪法的。的确,「平等」不仅有一种,既有机会平等,也有结果平等,为了对于弱势群体拉一把、对于强者压一压,也是平等的体现。

如果有依据表明,某一个群体长期在司法系统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例如美国黑人长期因为陪审团以白人为主,所以面临不利境遇),那么法律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在中国,是否有一个性别受到了司法系统长期的不公正对待,这一点,《蓝皮书》是没有提及的,无法为补偿性的正义提供依据。

综上,这并不是负责任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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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性再次犯罪的频率小于男性,就得出女性初犯也应该得到假释的结论。

所以,蓝皮书的作者是默认监狱对改造囚犯起了负面作用是吗?我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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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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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作为国家智库,他发表意见通常是在国家高度来看的,

所以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假释,

这个问题我觉得,最大可能是女监的规模和数量都太少了,现在随着女犯人增多,现有的女监不够关了,只能采取大赦天下的方式,假释一部分人,让她们回家去待着,

所以我建议监狱的基建部门多申请修一批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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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的是社科院写出来的?

不知道还以为愚人众的执行官写的。

就是那个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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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案例证明

弱者被强者践踏后

并非勇敢的拿起武器直面强者

而是心理极度扭曲后磨刀霍霍向更弱者

这种情况不仅普遍而且男女老少皆适用

最直观的例子是

1、妻子被丈夫欺负惯了不敢还击

逮住自己孩子欺负

亦或者成了婆婆后逮住儿媳妇/女婿各种欺负各种使脸色

2、被政府强征用地

因为金钱被层层克扣后难以接受

不敢去市政府讨说法

而是把公交驶向桥下

亦或者在大街上提刀找花季少女

3、自己被父母/校霸殴打不敢还手

然后转头找到更老实的同学出气

还美其名曰“分担痛苦,可使痛苦减半”


综上,女性犯罪率虽然低于男性

但是由于男女力量、速度、体力上的差异

女性罪犯也是更倾向于向比自己弱的其他女性和儿童下手

因而,哪怕女性拥有更多免责的权力

犯罪的女性会因此而敢于向男性出手了吗?

不会

因而这种免责的权力一旦放开

对大部分知法守法的女性造成的伤害反而比男性更大

甚至对大部分知法守法的男性几乎无影响

所以

作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女性

你真的觉得自己赚了?

不会吧?

你难道指望自己为小部分犯罪女性声援过

犯罪女性在侵害你的时候还打开你的知乎微博看看,还对你感恩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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