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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合肥一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二成」?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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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说明什么呢?

说明人啊,还得多自己关心自己。靠法律,靠他人,靠公司,都是不靠谱的。

就算判了公司100%,承担赔偿,以后就能避免加班了么。

不可能啊,猝死毕竟是小概率事件。

虽然我们说时代的一粒尘落到我们自己头上那就是一座山。

但对这些公司来说,世上尘土千千万,谁能又预测到恰好自己公司的一粒尘就会变大山了呢?

我们的身体怎么样,大多数的时候连我们自己都不清楚,又怎能指望他人?

按时吃饭,多运动,辞掉不舒心和加班过多的工作,少点欲望。

这些是我们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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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20%还是100%不重要,重要的是最后实际赔了多少金额?

会不会让资本家觉得“还有这种好事”“下次还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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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国家不是判例法,但是每个判例的社会影响力之大,还是让大家看的清清楚楚。

想扶起老人……你家有矿?

这来自于当年对彭宇案的判决逻辑,用白纸黑字的记载了:常理+情理的判定方法。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你说能不能把所有的冷漠都甩给彭宇案,这个到现在都嘴硬不承认一审判决有问题,十年后最高还发文试图挽尊的判词?

当然不能。

但是有没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反正我是从那以后,见到老人倒地,是真不敢扶;而且我身边曾经围着买青蛙的小贩说你卖的是益虫的那帮小伙伴,私下讨论也都达成共识,遇事儿高高挂起为上。

讲彭宇案的原因很简单,一个判决,陷入教条主义的讨论没意义,因为法律是为社会公平正义和更好的运转服务的。

而法律有滞后性,还有摆设性。

现在一个41岁的人,按现在努力给延迟退休吹风的专家的说法,依然是壮年的人,猝死。

死前半个月,也就是15天,完成了188.7个小时的工作。

双休?这个貌似,只是貌似,写进法律里面的东西,哪怕咱们不讨论,算他工作满了15天,那也是每天12.58小时的工作。

据说,只是据说,咱们有法律规定了,每天是八小时工作制的。

而他死前的12个月,有绝大多数月份的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最长8.32小时,最短2.25小时。

这些,你说和他猝死有没有直接关系?

哈哈哈哈哈~

更何况,这位工作人员,死前多次给主管领导发现微信,表示自己「累死了,干不动了,要休息」。

结果呢?主管依然随意性的,经常性的安排他加班,把他的抵触甚至呼救直接忽视。

这些,你说和他猝死有没有直接关系?

判决里面写的是什么呢?

第一,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第二,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偶然性,好一个偶然性;多因一果行,好一个多因一果行。

于是,让公司赔偿20%。

我不知道大家怎么想。

我如果是一个美洲的黑人奴隶主,我绝对会跳起来给这个判决鼓掌。

根据《每周黑人史》记载,曾经美国黑人奴隶主要是从事烟草和棉花种植园工作,等到开始出现甘蔗种植园以后,黑奴的劳动强度明显增大。

每天要在糖厂的锅炉房里面工作12个小时。

12个小时,就天怒人怨了?就说我们奴隶主黑暗了?

你比这位猝死的小哥的每天12.58小时比起来,你好意思说黑奴的大规模死亡是因为劳动过度么?

什么?

你说黑奴猝死是因为压榨过度?

不不不,黑奴工作着工作着突然倒地上断气了,你要考虑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这里要给大家科普一下,人,其实是没有累死这个说法的,至少生物学上没有明确的定义。

过劳死,是一个社会学概念。

因为劳累,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测量方法,都很难证实过度的劳动和疲倦「直接」导致身体状态严重恶化致死。

这劳累,就是一个加压阀,「只是」让你身体上脆弱的板块撑不住而已。

世界卫生组织发现,过度劳累的人,心脏病和脑溢血等疾病的概率特别大,但是,没有生物学上的直接,注意,是直接联系。

尽管这位老哥,就是死于脑干出血和心脏停搏,这个世卫组织发现过劳最容易诱发的疾病。

你这时候再品这句话: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所以,美国黑人奴隶主为什么要高兴?

因为这套说辞,如果早出现200年,那双手沾满黑人鲜血的原罪消失了。

只要不鞭打黑奴,就让他们干活,一直安排他们干,虽说江湖上都知道,一个健康黑奴高强度工作8年就会用废致死,但是你不能谴责我,因为「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最多,我也就是沾了20%的鲜血嘛。

说回到现在的情况,我给大家算个账。

人命,虽说大家嘴里说,是无价的。

但是实操中,是有价格的,这种价格,在很多赔偿案例里面都有体现。

有时候,是按照城市的平均收入,乘以这个人剩余劳动年限来算;有时候,是根据他现在的收入情况,乘以这个人的剩余劳动年限来算。

假设,我公司有个员工,30岁,月工资1万块钱,到他65岁退休,还有35乘以12乘以1万,也就是420万的未来收入潜能。

根据这个判例,他这条命对我的价格,就是420乘以20%等于84万。

榨干到死一个人,只要84万,但是他的工作时间,半个月可以做到188.7个小时,是正常工作情况下的235.875%(半个月按两周算的话,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也就是一共80小时)。

如果我有100个这样的员工,每个员工产生的价值是工资收入的5倍(这比例很低了),那为了这235.875%的效率,我能承担每年死多少人呢?

正常情况下每人每年产生60万,而现在是141.522万,超出了81.522万。

也就是说,这100人,我高强度压榨一年,哪怕死97个,我都赚。

房租和机械设备成本这些大头是固定的,加班最多就让我多给点水电费原料费和设备损耗,再来点加班工资,哪怕这样,咱们保守一点,100个人我榨死10个,依然赚。

是不是感觉资本很冰冷?

但这个判决就给了资本冰冷的原动力。

这时候我就突然想到,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在一个员工明显表达自己撑不住了的时候依然继续高强度施压,这背后的底气是什么?

底气就是,既不对企业罚款,又只让企业承担20%的责任的判决。

可能有人会说,哎,咱们国家毕竟不是判例法嘛,肯定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好,2020年10月,一个每月平均加班60小时,高峰期一月加班106小时的人,猝死。

同样是「酌情」20%的赔偿。

2016年12月,同样是一个月只有4天不加班的一个人,晚上10点加班回家后凌晨2点,猝死。

同样是,「酌情」20%的赔偿。

感受到了么?

就是20%,就是20%,就是20%。

那剩下的80%是怪什么呢?

我觉得,只能怪咱们这些人口红利,身体不够皮实吧。

哦,对了,还要怪一些精神资本家,还有法学原教旨主义者的,努力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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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不宜,如何保护提高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个是目前社会和企业需要普遍关注的。

对劳动者而言,身体才是本钱是根基,一定要照顾好自己,对自己身体也要定期进行体检。

对用工单位而言,在追求利润和公司发展下,需要制定合理的时间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不能为了利益而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至于本案,从法院的审理看,首先法院对于用工单位存在的违反用工时间上给予了认定,死者在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这也成为本案可以继续推进以及原告家属主张维权的事实认定的基础。

这个案子里面其实重点还是在于单位的归错责任是否造成猝死的主要或者直接原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法院的审理看,根据胡某长时间超负荷加班、多次拒绝加班表示需要休息,以及其发病当天上完夜班后回家感到身体不适这一过程的紧密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说明用人单位和死者之间的猝死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既然不是唯一的原因那就是势必存在其他目前无法确定的因素在在里面,比如一些本身存在的基础病等等,一旦不能确定原因的唯一性,那就需要进行相关责任的归错认定,从而根据责任确定赔偿。

至于为什么是20%的赔偿责任?首先家属的诉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说明家属在核算归错责任的时候经过了专业人士的建议,没有过高的去要求,其实30%相对也是一个合理的诉求争取空间。但是从目前的整个司法环境而言,针对已有的劳动者损害赔偿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案例看,只要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过错,在相对过错存在的情况下,基本上大多数的判决都是固定在20%这个区间。

最后,用人单位建议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对于中小型密集型用工企业其实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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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打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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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

很老实,我入网文坑比较晚,没看过他的书。刷知乎的时候偶尔能看到他的回答。

开始知道是个教写作的,后来又知道了他是个很厉害的网文作家。

对一个扑街来讲,有人愿意指点自己是极好的。何况那个人是圈里知名的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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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小说一样的。这放网络小说里就是妥妥的奇遇。你刷他的回答点点赞,就能从中偷学到东西。

而且很中肯的说一句,网文小说看似很大众,谁都能来评一嘴,可实际上给你写书评的人可能自己都没写明白。多的是外行指导外行。连节奏节拍都没搞明白的外行人,去追捧他们难道有好处吗

鱼龙混杂,我不追捧蛤蟆这种大佬,难道去追捧卖课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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