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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群体应该如何获得劳动权益保障?需要怎样的政策扶持? 第1页

  

user avatar   zclabo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很复杂,一两句话说不完。建言献策的工作我们一直在通过其他更有效的渠道推进(暗流涌动,划去),在此仅提出几个方向性要点,希望一起思考和讨论:

1. 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必须分类讨论。目前平台用工模式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他们都是灵活用工。以外卖平台为例,专送和众包比例大概在3:7或5:5。令人迷惑的是,新闻界/论文界(很多受到利益方资助)都在讨论众包骑手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法以及给予多大程度的劳动保护,但实际上目前近90%的法律纠纷发生在专送骑手身上。他们面临的困境是:受到外卖平台和配送商(可能不止一个)的多重严格管理,劳动关系明显存在但是被人为打碎,因此找不到用人单位。我们的关注点始终是现实中的真问题,所以当前正在推“共同用工”规则,希望让平台和配送商作为共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众包这类劳动关系松散/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我们的立场是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但需要在劳动法框架内建立起分类分层次的保护体系,基本原理是根据劳动者所受劳动管理的强弱程度配置相应的劳动权益,在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分配上达到一个合理均衡。

2. 平台用工有个很大特点是能够就劳动关系的某些层面进行拆分和重组,这可能会对传统劳动法的保护方式造成冲击。从实体法角度看,比如上面提到的,外卖平台的操作是拆分劳动管理(a公司跟你签合同、b公司线下监督你、c公司给你发工资、d公司帮你缴个税......);网约车平台的操作是拆分工资(a跟你签劳动合同、发基本工资;b跟你签民事协议、发业务补贴。要知道工资本身是不能随便降低的,但企业这么一拆,业务补贴的降低就可能不受劳动法约束)。从程序法角度看,平台用工基本没有“地域性”可言,但诉讼有明确的管辖地规则。比如一名在北京送外卖的骑手被一家安徽公司在广西钦州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他可能要面临去外省打官司的问题,你觉得他会去吗?另外前面提到拆解“用人单位”的共同用工模式也与当前劳动仲裁不允许劳动者同时起诉多家企业的默认规则不匹配……

3. 平台用工可能涉及到劳动力市场的垄断问题。尽管近年来平台垄断问题得到高度关注,但目前仍聚焦在商品市场的垄断,对于劳动力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垄断研究我国几乎还没起步。这在国际上似乎也是个蛮新的研究领域,Eric Posner来清华做过一次演讲,顺带附上论文立法提案

相关预告:「致诚劳动者」公众号很快会发布判决博物馆和近期行动简报,欢迎关注。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言以蔽之:要把游离在劳动法体系之外的劳动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既然是为政府工作报告建言的专题,我就敞开来键政一番。想解决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应当按照就业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分类讨论:

1、对于通过众包平台灵活注册的就业者,应当提供实惠、可靠的保险

不是所有骑手、司机都需要和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毕竟,一人只能签一份劳动合同,强制签劳动合同反而有可能挫伤经济活力。但对于灵活接单的骑手、司机来说,也应当通过保险来提供某种强制保障。

强制保险,如果交给平台自己去做,可能会出乱子。去年,就有媒体曝光过某平台强制购买的每天三块钱骑手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贵而不惠的保险,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是不是保险公司和平台借助自身议价能力优势变现盘剥骑手,咱也不好妄下定论。但至少有两个方向可以考虑:

一是要求众包骑手持保险上岗,但骑手可以在市场中任意选择满足几项基本要求的保险产品,平台报销部分保费,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让骑手买得到市场上最划算的保险;

而是平台强制购买,但保险的定价机制、赔付金额和重要合同条款必须依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示范条款执行。

黑猫白猫都行,但至少要有猫。

2、对于通过劳务外包公司,以劳务派遣机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加强对劳务外包公司准入门槛的要求

@致诚劳动者 所发表的一篇文章,为我们解释了劳务派遣机制下「层层转包」的乱象:

平台为了转移风险设置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一名骑手可能和 A 公司签合同,受 B 公司管理,穿着 C 公司的衣服工作,自己也不知道工作单位是哪个、出了事该找谁说理。这个环节中,一些规模极小的「皮包公司」还可能基于需要随时跑路,把责任切割干净。

为了避免灵活就业平台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来切割责任,劳务派遣公司似乎也应当设置一些准入门槛,例如对注册资本提出要求,这样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补足,没这么容易跑路。

3、鼓励平台直接和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在符合行业规律的情况下,设置一定的自雇全职骑手比例要求

从财报来看,截止 2020 年底,一共有 950 万名骑手通过美团获取了收入;而同样是根据财报中的说法,这些人都不是美团的雇员,美团并没有和他们订立雇佣协议。

灵活就业固然有好处,但这。。。未免也太灵活了吧?如果真的要「一起变得更美好」、响应共同富裕的号召,那么平台是不是也应当发挥一点吸收就业的积极作用?

总不能,需要正能量宣传的时候,就开始强调自己每年帮助多少万骑手脱贫,社会责任感大大地有;做生意的时候,又在财报上强调,这些都不是我的员工,成本控制得很好,投资者请放心。

哪有这么便宜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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