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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是有房子,执行法官说房子价值200万,就欠我26万,标的不够不能拍卖?有明文规定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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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标的过小,房产价值过大

我们可以看个案例,被执行人欠款几千元钱,名下有一套房,价值500万。法院查封了房子,却不敢卖。但是不卖房子就执行不来这几千块,怎么办?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是方向,不卖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21条第2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据此,由于该房屋是不可分物,不构成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和拍卖。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后,就应当进行询价、评估,看看周边的房子卖多少钱一平,这个房子面积多少,算出个数来,确定拍卖的起拍价,然后发公告。

从实践情况看,被执行人的房子,如果他不想卖,只是自用或出租,光是查封,对其很难形成压力。但是如果发了公告,进入了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一看动真格了,就可能直接来履行了。所以,这种情况下,首先明确是应该拍卖,要往这个方向走,在走的过程里面,问题可能就解决了。如果还解决不了,或者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坚决地拍卖!拍了500万,把几千块钱给还了,剩下499万多,发还给被执行人就是了。质言之,不能仅仅因为“债权数额小,房屋价值大”而不拍卖,这是一个原则上的问题。

以上是我的个人说法,各位网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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