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里发话了:生完娃赶紧弄死,不行就毁容再毒哑……
有个问题问,为什么温室里面培养出来的善良不值得尊敬,因为它不仅不值得尊敬,还特么有毒……
屁用都没有,简单一句话,
邻居谁举报,奖励一万块。
我告诉你,比什么都好使!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丰县的事情,到底如何造成的?各级部门有什么责任?
什么事都直接问责负责人,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就会像西安一样。
拐卖妇女可能不会减少,反而解救被拐卖妇女会更加困难。
只要捂住盖子,不承认人是拐卖来的,保护人贩子不被抓到,把被拐妇女藏起来不让调查人员见到,就不会影响主要负责人的提拔。
这就好比古代打仗屠城,可能有一定威慑作用让对面放弃抵抗,也可能激发守城军民拼死抵抗。反正城破了一个都活不成,全家都得死,那还不如死在战斗里,说不定还能护一家老小周全。
猛药要直接用在病灶上,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可能地孤立敌人。
换我是大人代表,我就这么提议:
1,压制需求:购买妇女以强奸罪入刑,量刑10年起步,没收全部财产,子女和直系亲属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2,斩断源头:出卖妇女量刑10年起步;
3,斩断产业链:公务人员帮助被拐卖妇女洗白身份、或包庇隐瞒的,以拐卖人口从犯入刑,量刑5年起步,开除公职身份,子女终身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4,统一战线:主动揭发、上报、通报拐卖妇女情况,协助和配合解救工作的公职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应该发现却未发现拐卖妇女情况的(比如本村村长、辖区户籍管理人员、辖区所长),处理办法参照第3条。
为什么第1条叫“压制需求”,不叫“斩断需求”?
因为娶媳妇讨老婆属于基本需求,它只能被压制、不能被斩断。
真要斩断购买妇女的需求,那得把讨老婆的成本降下来,这才是真的从源头上斩断了需求。
本文是乱讲的,顶多算策略或思路,不算建言献策,更不是真的在讨论法律。法律是专业度特别高的一个领域,容不得民科和民粹。
反正题目里这位代表是胡乱建议,那我也胡乱应和一下算了。
只给基层下责任,看上去好像不太完全,但这只是张代表的其中一个建议,她还建议“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虽然实际操作下去可能会非常难,但我觉得整个逻辑是清晰的,大毛病是没有的。
即便不是重于拐卖犯,加大力度应该是必须的。
而只说到给基层上责任,虽然理论上确实该层层加码不能只给基层下责任,但大方向也是对的,确实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地方,都是当地大哥一手遮天,你总要想办法先钳制他们。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的各种律法确实应该有大改变,不管是这篇采访没把事情说全说清楚,还是确实现在只考虑得到这一步,那也应该加速做出改变。不然都2022年了,还有徐州这种事情发生,实实在在是说不过去的。
还有,如果就张代表这几个提议都动不下去的话,特别是对群众而言,更是说不过去的。
支持,这两天打算给一岁多的孩子办身份证,结果户籍管理那里说太小了还办不了,其实我就是想给他办了身份证,录上指纹,我真的太怕太怕一不小心被人贩子盯上了,我真的太怕太怕一转眼孩子就被抢走了,我真的太怕太怕孩子被抢走以后面临的悲惨命运了!所以一定一定要严厉打击人贩子,严厉打击任何为人贩子行使便利的所有人,如果户籍制度再严格一点,没有出生证明不能上户口,如果基层部门再多用心一点,有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就查清楚,有举报就核实到底,如果管理部门要求严一点有一例拐卖就全都撤职,那么至少买人口的会怕一些吧,至少人贩子会不好出手吧!
所以这次的徐州丰县事件,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就是要严查,基层领导必须负起责任,任何人不能为被拐卖人口行使便利!
至于人贩子和买家,建议死刑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还提拔?这是犯罪啊代表同志!
建议先把现有的法律条例执行到位吧,执行不到位谈其它都没意义。
本回答不针对张宝艳代表本人,并在此感谢张宝艳代表为打击人口拐卖做出的努力。
好严厉的惩罚呀,5年都不能提拔,我的天
舍本逐末的做法有点天真。
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不接地气。
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升迁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捆绑在一起,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合理的做法,还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做不好要判刑的!
最基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该就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他们头上需要考核的指标太多太多,这样下去各个管理口都去效仿,还不把这些负责人给弄疯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很重要,方法也不是没有。
最了解当地村民、居民情况的莫于村一级或更低村民小组,尤其是偏僻地区的村民小组要发挥作用,加大考核力度,不只是考核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要考核更基层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考核,惩罚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奖励。
引导群众导向的历来都是胡萝卜加大棒。严厉的大棒之下,可能适得其反,那就来更多的胡萝卜,在奖励上下功夫。
比如,发动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举报查实一个,奖励举报人若干万元。
然后是解救,解救成功一个,奖励解救的公安、政府部门若干经费和考核积分。
另外,我们不希望对法律的执行不能依靠媒体,某个事件发酵了,上了热搜了,就引起重视,没有事件发生,没有上热搜就被遗忘了。
第一:敢于且善于,开除小领导的大领导,才是好领导。
第二:治乱世用重典。刑事犯罪不上重刑,则粗暴奸诈之人不知畏惧。
第三:举报查实,必须重奖。举报一旦查实,至少应奖励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