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讲讲美国几种“律师”的名词如何使用:
Counsel/Counsellor: 诉讼实践中,这个词可以看作对于诉讼代理人/公诉人的第二人称称呼。打个比方,“老师”和“教师”都可以用于形容教育工作者,但在课堂上,学生如果想发言的话,开口会称呼一声“老师”而不是“教师”。同样地,在法庭上,法官如果想向诉讼双方发文的话,往往会先说一声“Counsel”来开头。说实话,我刚开始出庭的时候最怕听到这个词,特别是害怕法官笑眯眯饶有兴趣地歪着脑袋喊一声“counsel”。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一个不太好接的问题。类似地,诉讼中双方律师提到对方时也会用counsel这个词,语气也和称呼他人为“XX老师/XX先生”类似。
能用Counsel/Counsellor称呼的不一定是狭义的律师。在诉讼和非诉业务中代表一方发表法律意见的人士都可以这样称呼,包括检察官/公司法律顾问等。这就好比日常语境中的“老师”不一定仅仅指学校里的教师,也可以泛指传授知识,分享经验的人。(在山东,“老师”可以指任何人)。
Advocate: 这个词侧重强调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用法律途径争取权益的人,与一般意义上的律师有重合部分,但也有例外。例如,在检察院中有所谓的“victim advocate”,专门服务于犯罪受害者。这样的“advocate”很多并没有律师从业资格,并不能出庭担任代理人。他们的工作和检察官存在着互补关系,例如协助检察官与受害者及家人沟通,告知受害者维权途径,陪伴其参与庭审,确保赔偿判决得以执行等。辩护律师有时也被称呼为advocate,据我的观察,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派辩护律师或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私人律师更加经常被这样称呼,这也符合advocate一词的情感色彩。
Attorney和lawyer在日常语境中都可以理解为“律师”,但前者更加强调与客户的代理关系。举个例子,别人问你是何方神圣,这时回答“我是个lawyer”就可以了,而回答我是个“attorney”就略显奇怪了点。如果回答“我是张三请的attorney”,听起来就顺耳了很多,这就是突出一个代理关系。另外,各级检察官被称作County/ District/ U.S. Attorney , 这里也有一点“代表人民”的意味。
当然,attorney稍微显得正式一点,但在美国的法庭上法官说起话来并没有这么多文绉绉的讲究,很多时候都混着用。
Barrister/ Solicitor则是英国和部分英联邦国家特有的,业务范围和从业门槛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前者可以独自扛起诉讼业务,而后者更多地是在法律流水线上从事辅助性工作。(感谢
@Three诗睿和
@Seward Zheng指正,solicitor在一些案件中也可以出庭)。而在美国则没有这样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