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这让我想起一件事,我还当笑话给别人讲过。研二那年,有次夜班凌晨收了一个20岁女性,股骨干骨折。病人穿着丝袜,打石膏上牵引都不方便,病人因为骨折又没法脱下来,我就跟病人家属一人一把剪刀把丝袜和短裤剪开了。
第二天,科里老师说,听说你小子半夜不睡觉剪小姑娘丝袜去了?
这只是一个同事之间的玩笑。但如果让别有用心的人说出来,可能就是x骚扰了。
现如今,在需要剪衣物的情况下,我都把剪刀给病人家属。一百个人里面有99个是知情达理的,但有一个就会让你吃不了兜着走。这种事情,无论舆论或者法律上如何,医生或者医院输赢并不重要,但是患者一定是输家。
至于怎么评论这件事,知乎上不让骂脏话,我就不评论了。
忘了关评论就被咬了,评论全删,谢谢帮我,帮医生说话的人,对于键盘侠我是不想回复的,只是问一句,你在公共场所丢了东西,为什么赖医生,你是交保管费了还是看见医生偷你钱了?从法律上讲,这个时候不应该遵循紧急避险原则么?是不是心跳停止的病人,先数清楚口袋里有多少钱才能心肺复苏?
顺便贴一个刚看到的笑话
医生:现在只能保一个,你是……
患者:我保大人……
医生:不,我是问你保命还是保衣服?
患者:。。。
护士:主任,患者心跳骤停了……
主任:抢救!愣着干什么?先把衣服剪了……
护士:患者穿的是阿玛尼……
主任:。。。
学医的朋友们以后要熟知个所有大品牌价位啊要不然赚的钱不够赔衣服的!
再附加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