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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闻报道美国白人驾车撞死中国人,并涉嫌搬动受害者破坏现场,却只被判刑一年?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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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我对本案并不熟悉。 上网扫了一眼也只有 LA times的两篇文章进行了报道:

Mother and daughter were holding hands when truck slammed into them. What happened next was shocking

beta.latimes.com/local/

考虑到我对加州和Calabasas的情况并不熟悉,因此对这个案子的具体案情我持谨慎态度。

但是我很同意匿名的那位朋友说的,这案子怪不到法官这里。 因为法律体系中,法官的量刑是基于检察官递交的罪名的。 换句话说,如果检察官提交的罪名是交通肇事,法官是没法按过失杀人去量刑的。

本案中法官已经按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名进行了最高刑期,相当于法官对这个案子被告的辩护持否认态度。

但是检察官这里是很恶心的。 要知道,美国各州很多地区检察官(DA) 是民选出来的,实际上是法律体系出来的政客。 他们有和被告做bargain的权力,即让人选择承认较轻罪名而放弃较重罪名起诉的权力。 而由于这种权力,往往是竞选里比较关键的一个位置。

但是,但是,但是

华人做法律的基本没有去当DA的。 因为这个位置是公职,钱很少。 而且需要竞选的钱很多。

当这一环缺失的时候,华人就很容易被人在罪名和量刑上折腾了。

还记得Peter Liang案件么, 在纽约警察基本没有被误击起诉先例的情况下, 黑人DA果断起诉了他(同时期DA起诉白人警察基本被NYPD 警察工会用各种手段拦下,或者雇好律师抗辩,梁案前后就有一白人警察被判无罪),而NYPD警察工会律师干脆就要让他认罪。 等于说联手卖了Peter Liang.

这案的DA是谁我没有查到。 不过如果是白人DA的话,我不稀奇。

也正如匿名朋友说的一样:

检察官把执法部门提交的“虚假证词”、“肇事逃逸”、“篡改证据”之类的重罪指控都可以当作无事发生过,然后把最轻的“驾车过失杀人”提起诉讼。相当于去法院前,检察院先当了凶手的辩护律师,把重罪都筛了留下轻罪再进行起诉。毕竟怎么说都是命案,检察官当完全无事发生过有点不好交代,起诉个不留记录的轻罪就算交代了。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复习一下这个案子:

如何看待加州非法移民为留美蓄意谋杀华裔只需要坐两年牢并受加州保护不被遣返?

以及我在这个案子下回答后的回复,看有些人是如何不遗余力的为其他族裔辩护,并觉得这就是一个普通事故,抗议华人小题大作的,有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同胞”华人被折腾很奇怪么?

如何看待加州非法移民为留美蓄意谋杀华裔只需要坐两年牢并受加州保护不被遣返? - 刘翔熙的回答 - zhihu.com/question/5789

这里也劝一句, 加州华人要不就团结起来搞自己利益代言人,要不就趁早跑开。按这么发展下,哪里有你们的活路?

你说是不 @豆子彩虹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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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检察官在起诉时行使裁量权的尺度。

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 193(C)款对机动车肇事过失杀人(Vehicular manslaughter)这一大类的犯罪行为给出了1-10年的量刑范围,具体适用条件由192(C)条规定。其中,符合192(C)(2)的行为属于轻罪(Misdemeanor),法定刑期不超过一年。

我们把目光转向192(C)(2),看看到底怎样才能算是轻罪:

“Driving a vehicle in the commission of an unlawful act, not amounting to a felony, but without gross negligence; or driving a vehicle in the commission of a lawful act which might produce death, in an unlawful manner, but without gross negligence.”

这里说了两种情形:

1.在进行违法活动过程中驾驶机动车,但该违法行为本身并不构成重罪,且没有重大过失;(譬如在小额盗窃得手以后驾车逃逸,途中撞死路人)

2.在进行合法,但如果不合法进行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活动过程中驾驶机动车,但并没有重大过失。(这一句直译过来说得很拗口,我的理解是指并没有在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仅仅是单纯的交通肇事)。

这两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点:没有重大过失。

那么在加州什么算是重大呢?我大致检索了一下加州法院的判例,看到很多判决都指向了City of Santa Barbara v. Superior Court, 135 Cal. App. 4th 1345(2006)这个判例,该判例对重大过失解释如下:

“Under California law, gross negligence is defined as an act or omission that shows a failure to exercise even slight care or that constitutes an extreme departure from the ordinary standard of conduct.”

“在加州法律中,重大过失的定义是:一种疏于行使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或极大地违背了正常行为标准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A determination that gross negligence has occurred is a question of fact. Conduct that qualifies as gross negligence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act and the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as shown by the evidence.”

“对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因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由证据体现的周遭情形而异。”

有朋友可能觉得,这不就是法官在和稀泥嘛,说了等于没说。

并非如此,这一判例的这句话已经承认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分析相关情形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而在美国的司法中,事实问题需要陪审团做出判断,因此陪审团又被称为“事实的认定者”(Fact-finder)。

在现实中,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由陪审团审理,因此当今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靠辩诉交易解决。在本案中,实质相当于检察官代陪审团判断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并提出相应的认罪协议。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刑期可以商量,而且到底提出什么样的指控,提出重罪还是轻罪的指控,是否允许缓刑,都在双方讨价还价的范围之内。新闻报道没有介绍辩诉交易的过程,但最终结果大家都可以看到了,肇事者仅仅受到了轻罪级别的指控。

我个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持谨慎的保留态度:一方面,现实所迫,不可能保证所有案件都经过完整的庭审程序;另一方面,由一名检察官,一名要重复面对当地辩护律师、法官、民众和顶头上司的检察官,代替12个来无影去无踪,经过筛选尽可能排除了偏见且没有政治压力的普通公民,意味着这一个人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在各方压力面前始终保持公正。

本案中,肇事者的过失程度仅凭公开报道难以判断。肇事者和受害人对于当时到底谁闯了红灯有争议。但根据美国媒体报道,当时的巡警看到肇事者擅自搬动伤者,因此涉嫌毁灭证据的疑点很大。(链接:Mother and daughter were holding hands when truck slammed into them. What happened next was shocking)本案检察官有能力和警方合作,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采访证人,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但由于本案没有经过庭审,控辩双方都没有机会呈现证据,因此我也无从判断当时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无论是检察官了解了情况,但拒绝提出合理的指控;还是拒绝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都涉嫌违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但由于美国检察官享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在司法上具有"有限制的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保护,想要追究个人或者集体的法律责任会相当困难。

在此,最大的希望就是死者家属能够通过民事诉讼尽可能多地争取惩罚性赔偿,寄希望于陪审团的理性和良知,狠狠让肇事者出一回血。另外也需要留学生和华人群体尽可能通过合法方式为自己的权益斗争。

的确,美国是个法治社会,但这部国家机器也是由人来操纵的,他们中有充满偏见的人,欺软怕硬的人,趋炎附势的人,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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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恩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王瑞恩来回答。

毕竟他做过美国的DA的实习生。

某平章吃殿那样打着JD名号出来冒充律师的就算了,律师证考出来再说。

我也选过法学,不过是Crime of justice。3门课后读的吃力,转专业了。

刑事法学是警察之类的执法人员的课。包括参观美国监狱,上法庭听审,听保释......

这个DA我不确定有没有族裔因素。

这种时候,应该受害人家属出来开新闻发布会,控诉被告。不要说DA的族裔因素,而是要说司法不公,有钱人可以花钱免罪,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金钱。记得一定要惩罚性赔偿,她不是有钱吗,罚的她倾家荡产

凭我看了30+的季法律与秩序,律师本色来说

各州法律不同,我也不确定说的一定对

一级谋杀,DA要证明被告有预谋去杀人。比如提前购买杀人武器.....

二级谋杀,并非经预谋或计划,出于一时意气。冲动杀人

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案子,DA定罪可选就是二级谋杀,过失致人死亡,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这个DA手头证据,恐怕够不上二级谋杀,应该是DA拿过是放弃指控过失致人死亡或者危险驾驶的起诉罪名,换取了被告的认罪交谈肇事的轻罪。


而且,这种事要控告前施压DA,而不是像国内傻傻的等,什么都交给DA。

施压是指在法院门口开新闻发布会,大量华裔或华裔团体占场。控诉有钱人可以花钱脱罪,表示对DA有信心,对美国司法有信心。That's American way

黑人施压方式我们学不来的,参见洛杉矶大暴动。因为他们认为判决不公,在洛杉矶打砸抢,造成20亿美元损失,然后重审了.......

美国法律刑事,很多时候都要靠这种辩诉交易了结。因为他们DA方很多时候证据在刑事上不能用,或者被排除了....也有为了胜率的

在这里说下DA为什么不起诉那些罪名。因为美国法律有一个原则叫一罪不二审。也就是这个罪名你只能起诉一次,DA输了就不能再起诉,被告就无罪了。

而且同一个案件,一般DA不能做那种第一个罪名无罪,继续第二个罪名起诉的事。辩方律师不是吃白饭的,会找法官说控方报复,blabla...

这里DA选的辩诉交易,我是感觉选的太轻了,至少应该危险驾驶最,加被告以后都不允许开车。

顺道说下毒树之果,凡是非法取得的证据都不允许在刑事法庭上使用。

比如在警察没念米兰达条例前,犯罪份子的认罪供述,不可以用。这个例子好像不太恰当,应该是警察没有搜查令,搜查对方房子,发现杀人凶器都不能在法庭使用当证据。

而且就我这种半吊子水平都能找出司法判例把所有亚裔目击证人排除。因为那个判例,外国长大的亚裔分不清其他族裔的脸,无法作为目击证人。

这个案子,明显是DA希望受害人打民事官司。因为有认罪了,民事官司,受害人律师应该能告出几百万赔偿,记得一定要惩罚性赔偿,她不是有钱吗,罚的她倾家荡产

比较知名的OJ辛普森案,就是DA谋杀罪起诉失败。辛普森的律师梦之队花了3000万美金帮他脱罪

然后民事诉讼,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无法使用的证据,判他有罪。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作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贾斯汀将从布朗财产继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万美元。受害者家庭则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DA还有个不愿意和有钱人打官司的原因,耗钱太大,而且不一定能赢。比如最近看的法律与秩序真实案件里的梅得内谋杀案。被告花费1400万获得自由,DA方面的费用只多不少

辩方律师:Justice is not che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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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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