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流浪狗撞伤老人,长期投食者担责赔偿4万?

回答
流浪狗伤人,喂食者担责,这事儿吧,说起来真是挺复杂的,不是一句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我听说了这事儿,心里头也挺不是滋味儿的。

你想啊,这老人被狗撞伤了,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这都是实打实的,得有人负责。可问题是,这狗它本身就是流浪狗,它没有主人,那责任往哪儿推呢?这时候,那些长期给它喂食的人,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喂食者要担责?

大家会这么想,也不是完全没道理。你想,这狗本来在外面流浪,它可能比较野,攻击性也更强。但一旦有人长期给它喂食,狗就会觉得这个人是它“熟悉”的人,甚至是一种“保障”。喂食者通过提供食物,在一定程度上“驯化”了这条狗,让它对人产生了依赖,不再那么警惕。

这种依赖,就可能让狗在你熟悉的地方出现,甚至在你喂食的时间段内等待。如果这狗因为你长期喂食,变得习惯在某个区域活动,而恰恰在这个区域发生了伤人事件,那么“因果关系”就容易被联系起来。

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讲,虽然喂食者不是狗的“主人”,但如果他的行为确实增加了狗伤人的风险,或者说,他的喂食行为对狗的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法律上就有可能追究他的责任。比如,如果喂食者知道这条狗有攻击性,却仍然放任不管,或者明知会影响到公共安全,还继续喂食,那责任就更重了。

那么,这4万块钱赔偿是怎么来的呢?

这4万块钱,我觉得更像是一个“调解”的结果,或者说是法律判定的一个“临界点”。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赔偿的时候,会考虑很多因素:

老人的实际损失: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老人还在工作的话),以及一些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
喂食者的行为对狗的影响程度: 喂食者喂了多久?喂的频率高不高?有没有试图控制狗的行为?有没有对狗的来源和状况有所了解?
流浪狗本身的状况: 狗是什么品种?有没有咬人的前科?它伤人的原因是什么?是老人主动靠近还是狗主动攻击?
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 事实上,流浪狗的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如果当地的动物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存在失职,也可能会分担一部分责任。但是,这次事件中,主要矛头似乎都指向了喂食者。

这4万块钱,可能就是综合了以上这些因素,最终得出的一个判赔金额。它代表着喂食者对老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了一部分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这件事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争议很大,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喂养”的界限模糊: 很多人觉得,我给流浪狗喂点吃的,就是出于好心,是一份善良。难道做好事还要担责任吗?他们认为,把狗送去宠物收utia所、给狗打疫苗、栓绳子,这些才是“主人”该做的。而单纯的喂食,并不能算作“主人”。
2. “弱者”的道德绑架: 老人受伤了,大家同情老人,容易将同情转化为对喂食者的指责。在舆论上,喂食者很容易被塑造成“间接的施害者”。
3. 法律认定的复杂性: 法律有时候很难完全贴合大众的道德直觉。虽然喂食者可能不是狗的“主人”,但他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过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个“过失”的认定,以及它和最终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判定的关键,也是普通人觉得难以理解的地方。
4. 责任主体的转移: 很多人觉得,流浪狗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养狗人不负责任,随意弃养。现在却把责任压在好心喂食者身上,这有点“替罪羊”的意思。为什么不先去追究弃养者的责任?
5. 社会公共责任的缺位: 大家都知道流浪狗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但真正能站出来、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的社会机构并不多。大家习惯了“谁能影响到它,谁就该负责”的思维方式。

我个人怎么看?

我觉得这件事,咱们得辩证地看。

首先,善良的行为不应该被否定。 看到流浪动物挨饿受冻,很多人出于同情心去喂食,这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它体现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一份美好愿望。

但是,这份善良,不代表可以漠视潜在的风险。 流浪狗毕竟是动物,它们的行为难以预测,而且可能携带疾病。长期喂食,会让流浪狗对特定区域产生眷恋,聚集在一起,增加了发生意外的概率。喂食者在享受“行善”的满足感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这份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其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4万块的赔偿,肯定是有其法律依据的。这笔钱,是对老人损失的一种弥补,也是对喂食者行为的一种约束。它在提醒大家,即使是出于好心,也不能完全忽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最理想的状态是什么?

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流浪动物管理机制。比如:

加强源头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弃养行为,提高养狗人的责任意识。
规范收容救助: 建立更多、更专业的流浪动物收容所,对流浪动物进行绝育、疫苗接种等,减少其攻击性和繁殖能力。
公众教育: 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流浪动物,不随意投喂,不干扰它们的正常生活。
明确法律责任: 制定更细致的法律条文,明确在流浪动物伤人事件中,各方(包括弃养者、喂食者、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

回到这件事本身, 喂食者被判赔偿4万,我觉得对喂食者来说,这可能是一种警示,也可能是一种痛苦的教训。他可能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但法律的判定,让他承担了这份“意想不到”的责任。

对于老人来说,这4万块钱,或许能弥补一部分损失,但心里的创伤和对安全的担忧,可能不是金钱能完全抚平的。

对于那些还在喂食流浪狗的人来说,这件事也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契机:在给予动物帮助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加谨慎?是否应该考虑是否需要以更科学、更负责任的方式去对待它们,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喂饱它”的层面?

总而言之,这件事不是非黑即白,它牵扯到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方方面面。它让我们在关怀弱势生命的同时,也需要审视我们行为的边界,以及我们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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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但凡找得到点讹钱的地方,多半不会放过,要真有龙王,那些在河里淹死的人,他们的家属能把龙王都告了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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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没问题,只是涉及到一个冷门法律知识——不只是狗的主人要对狗伤人承担赔偿责任,狗的饲养人、管理人依法也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看《民法典》的规定,这也是此前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注意法律的措辞,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啥法律不用动物所有人这种措辞呢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原因在于,动物所有人的范围过窄,如果单独规定动物所有人承担责任,要么可能所有人的责任过重,要么可能造成无人承担责任。

比如张三的狗被李四偷走,在李四控制狗的期间狗咬人,这时候完全让张三这个主人承担责任就不公平,责任过重。

再比如,张三经常喂养的流浪猫伤人,如果规定动物所有人承担责任,那么将无人承担责任,这也不公平。

所以,法律考虑到这种情况,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动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疑惑,那这么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这不是一个法律的漏洞吗?其实并不存在漏洞,动物的所有人,一定包括在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范围内,不信你品品。

所以在法律上来说,可能需要为动物致害承担责任的人有以下几种:1、动物的主人;

2、动物的主人以外的饲养人、管理人;

3、占有动物的其他人,比如偷走狗的小偷等。

这个问题涉及到“饲养人”这个概念的范围有多大。根据饲养的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偶尔饲养动物的人,比如去动物园投喂动物,投喂野外的鸽子等;

2、长期喂养无主的动物的人;

3、动物的主人;

4、与动物的主人因为各种原因建立委托喂养关系的人,比如委托朋友临时看管、寄存宠物店、临时收容动物的机构等。

这四种情况中,除了第一种外,2、3、4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动物饲养人。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动物的主人而言,其作为所有人,负担所有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言而明的道理。

对于动物的委托饲养人来说,因为存在委托法律关系,需要对由此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这也很好理解。

但是,长期喂养无主的动物的人,需要对动物致害承担责任,这不太好理解。原因在于,动物的主人,或者委托饲养动物的人,都对动物具有直接的占有权。

既然能够控制、占有动物,那么应当管理动物可能造成的风险。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喂养流浪动物的人,流浪动物并不一定视其为主人,他也不一定能占有这些动物,那么让其承担责任,一定另有原因!

原因有两个:1、如果长期喂养无主动物的人,已经达到控制、占有流浪动物的地步,那么他们可以视为动物的管理人,当然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2、如果长期喂养无主动物的人,没有达到控制、占有流浪动物的地步,那么因为他们的行为,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风险,也需要为这种风险买单。

什么社会风险呢?举个例子,张三很有爱心,喜欢投喂流浪猫。本来他们小区的流浪猫没人投喂,很可能会离开本小区或者死亡,而可能不会发生伤人事件。但是因为他的爱心,导致本小区长期驻扎流浪猫,而且这只猫说不定还呼朋唤友,导致小区流浪猫聚集,客观上增加了伤人的风险。

所以,张三的行为,增加了本不必要的社会风险,进而造成了伤人事件。他应当为这种风险和事件负责。在侵权法上,由引起风险的人承担责任,这是基本理念,很公平也很合理。

总结一下,之所以让长期投喂动物的人承担动物致害的责任,两点主要原因必居其一:1、他能够控制、占有、管理这些动物;2、或者他的投喂行为增加了不必要的动物致害风险。

建议真正的爱心人士,还是不要在本小区投喂流浪动物,把他们送到动物收容机构或者干脆办理饲养手续后带回家饲养更好。否则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不至于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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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猫狗狗的,在知乎上是个敏感话题,稍微一不小心就是一波没人性的帽子扣下来。

但是在微博上,这就是个爆炸性话题,不论小心不小心,都是爱狗人士占据绝对话语权。

比如在微博上最高赞的评论是这个画风:

不知道汽车撞人加油站要不要负责。
这是好心没好报的现实呢?找个垫背的,这是一贯做法。
投喂者可以起诉政府相关部门,是他们的不负责任才导致流浪狗撞到了受害者。

嗯……

第一个逻辑是给汽车喂油相当于给狗喂食。

区别点在于,汽车是有人驾驶的,而狗是没人骑着的。

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

这相当于是在城市散养动物。

汽车撞了人,驾驶员的直接责任,因为驾驶员直接控制了汽车的行为;而散养流浪狗撞了人,投食者间接的责任,因为投食者间接的控制了流浪狗的行为。

第二个逻辑是在于好心没好报+唯结果论,警方要找个人来垫背。

这个蛮契合现在的民意的,毕竟我们见过很多医闹的人怪在医生头上,见过很多家长自己做错了事怪在孩子头上。

垫背的意思是无辜的人代替别人的错误受过,可惜这个案子里面长期投喂者不是无辜的。

既然是爱狗人士,那对流浪狗携带病毒、可能攻击路人、对小孩子构成威胁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当然一定要是「狗狗那么可爱怎么会咬人」,那当我没说。

按照第一个评论爱打比方的逻辑,我在城市里面散养蜥蜴或者蛇,也是发善心的行为,而且我有科学证明蜥蜴和蛇对于人类是躲着的,在不受惊吓的时候不会主动攻击人类。

这算不算也是好心没好报呢?

第三个逻辑是杀人诛心啊。

也算是对第二个评论逻辑的补充了,「找个垫背的,这是一贯做法」,找个政府相关部门来背锅。

政府相关部门其实也是有苦说不出,你说捕杀流浪狗吧,要在微博上被骂成狗;你说抓捕吧,爱狗人士又集体消失没人认领这些长相不讨喜身上还有疾病或者残疾的狗,最后只有人道毁灭,依然在微博上被骂成狗。

还好就是没有指名道姓的说是什么部门,不然这个部门一句:那你怎么投喂一年多没想着举报一下呢?你这算不算窝藏流浪狗呢?

……

这可能就是为什么虽然知乎现在也不好,但是总感觉要比微博强一点点的原因吧


流浪狗的问题其实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有些「伪」爱狗人士是周期性爱狗,习惯性遗弃。

2018年人民日报就报告了:城市流浪犬的主要产生原因是家养犬的遗弃

广州有个叫HEELO阿派的流浪狗领养平台,创始人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自己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你们只收流浪狗是吧,那我现在就把它扔到大街,让它变成流浪狗。”

广东省宠物协会秘书长何卫民直言:“街上的流浪狗98%都是被遗弃的宠物狗。”

第二个是「伪」爱狗人士的选择性「看脸」献爱心。

在微博上一看会觉得,全天下至少有一半的人是爱狗人士;从数据上一看,那至少99%的爱狗人士自己不领养流浪狗……

《2018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中国城镇养狗、养猫人数达5648万,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达到9149万只。这其中,被收养的流浪动物占比很小。

拉萨市建立了流浪犬收养中心,常年只进不出,因为大部分流浪狗都是被遗弃的串串,品种不受人喜欢,或者是老弱病残,「很多市民来看了就走,觉得不好看」。

所以我觉得爱狗人士先别急着骂我骂社会,你们内部先清理门户,把伪爱狗人士给批倒批臭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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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也值得上个热搜么?

简单来说,我们这个社会现在的城市中有很多流浪狗,流浪猫。

但同样的,随着各地开启的轰轰烈烈的创文明城市创卫生城市活动的开展,本身就对流浪动物的生存空间进行了一定的压缩。

加上随之而来的对于垃圾处理等方面的一些措施,流浪动物能够获取食物的地点也随之减少。

随着文明社会卫生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流浪动物在城市中会逐渐减少乃至消失是可以预见的。

可是这个时候就不得不提到文中的这类新闻。流浪动物本来没有了食物来源难以生存,却偏偏有一些“爱心人士”不定期投喂,让其有了在城市中生存的空间。

所以问题中这个案件在我看来,判罚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你的投喂,而导致了流浪狗的存活。那你就成为有因果关系的狗主人,出了问题自然由你负责。没有任何问题。

同时,这个新闻也算是给了很多“爱心人士”敲了一次警钟。

要是真有爱心真有时间,那就把流浪动物收养管好。如果只是偶尔看心情的爱心,那还不如去动物园喂喂猴子来的合适。

所以,判的好,判的妙,判的呱呱叫。

少一些所谓“爱心人士”,多一些真正的爱心人士才能更好的建设更好的社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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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人拿什么流浪汉之类的来诡辩啊

流浪汉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能承担,能上被告席,能蹲监狱

你准备让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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