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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发布新规「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将起到哪些作用?

回答
全国律协发布《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新规,这项举措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等方面,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 维护司法公正与客观性

防止舆论干预审判: 传统上,司法审判是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的相对封闭的过程。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特别是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公开传播不实信息、片面证据或煽动性言论,极有可能对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判断。新规的出台,旨在将案件的讨论回归到法律程序内部,减少外部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证据的合法与有效: 律师违规炒作案件,有时会提前公开、泄露不完整的证据,甚至歪曲证据的含义,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这不仅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证据在公开讨论中被“污染”,影响其在庭审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新规有助于律师遵守证据规则,将证据的呈现和质证严格限制在法庭内,保证证据的合法来源和真实性。
防止“以案说法”的变异: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对案件的解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影响力。如果将其解读用于市场化、炒作式的“以案说法”,可能脱离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误导公众对法律的理解,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即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无法获得准确信息,反而被不实炒作吸引。

二、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隐私: 许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家庭关系等敏感信息。律师违规炒作,往往需要曝光这些信息来制造话题。新规禁止这种行为,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被不当披露,维护其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安全。
防止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被炒作的案件,其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舆论压力。尤其是在涉及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或离婚案件等敏感领域,不当的媒体曝光和公众议论,会对当事人,特别是受害者或弱势群体,造成二次伤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心理健康。新规有助于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确保律师的专业服务专注于案件本身: 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希望律师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争取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将精力过多地投入到案件的炒作中,可能会分散其在案件研究、证据收集、庭审辩护等方面的注意力,影响其专业服务质量,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新规能引导律师回归职业本位,将服务重点放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代理上。

三、 提升律师行业专业形象与公信力

树立专业、严谨的行业形象: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容易让公众将律师与营销、博眼球等非专业标签联系起来,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新规的出台,有助于树立律师行业专业、严谨、负责任的正面形象。
增强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感: 当公众看到律师能够遵守职业操守,专注于案件本身,而非通过制造轰动效应来吸引关注时,会更愿意信任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从而更积极地寻求法律帮助。
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新规有助于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淘汰那些依靠炒作生存的“投机型”律师,鼓励和扶持那些真正靠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声誉的优秀律师。这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

四、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法治建设

强化律师的职业伦理: 律师职业是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职业,其从业者需要遵守严格的职业伦理和行为规范。新规是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具体细化和强化,有助于律师更加自觉地将职业操守放在首位。
推动法治宣传的理性化: 律师在进行法治宣传时,应以准确传播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理性认识法律为目的。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可能将法治宣传变成“法制娱乐化”,扭曲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新规有助于引导律师的法治宣传回归理性,以案说法时更加注重法律的逻辑和事实的准确性。
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明确指引: 新规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案件宣传、如何与媒体互动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和指引,避免了因模糊不清而可能产生的违规行为。这有助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自信和规范。

五、 具体来说,新规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媒体报道的审慎性增强: 当律师不再有违规炒作的动力时,媒体在报道与律师相关案件时,也会更加谨慎,避免过度渲染和不实报道。
当事人诉求的聚焦: 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时,会更关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案件代理策略,而不是其“包装”和“宣传”能力。
律所管理更加规范: 律所作为律师执业的载体,会加强内部管理,约束律师的违规行为,以规避律所整体的风险。
投诉与处罚机制的完善: 随着新规的出台,针对律师违规炒作的投诉和处罚机制也将更加明确和有效。

总结而言,全国律协发布《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所代理案件》新规,是律师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关切、回应司法公正呼声的重要举措。它不仅是律师执业行为的“紧箍咒”,更是律师行业迈向专业化、规范化、公信力提升的关键一步,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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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一个我也不知道谁在什么时候说的一个不知道叫什么的故事。


有一天,一个农民赶路踩坏了李地主家一根秧苗。


巡逻的衙役看他可疑,二话不说把农民拿下,先打了一顿,让他自认是偷东西时慌不择路踩的秧苗。


把这人往师爷那一送,师爷先问家丁你看见了吗?衙役说那还有假?这画押口供在此。

行吧,先大牢里押着吧。


师爷和衙役心里一想,这么说太费事,干脆和县老爷开了个会,三家一起讨论了下研究了一下,觉得这个人偷东西不成踩秧苗,正好现在上边儿要从快从重处理这些匪盗山贼,理应三十大板。


这农民的家人回家发现人不见了,听说被关起来了,就和村里一读过书的秀才商计这事怎么办,

这秀才说,我读这么多年书,也不容易,这事也有点风险,你看这样,给我二两银子,你放心,我替你去讲道理。


秀才一大早去到大牢,牢头说不让见人,除非县老爷同意。秀才说是这农民家人托我来看的,这牢头说:

那我管不着


好吧,见不到人,那就对簿公堂吧

这秀才去到公堂,哪知道从家丁到师爷到县老爷,那都一家亲,该打几个板子都合计好了,坐上面看戏一样等着你,就差你人来一起演戏了。

秀才说隔壁老黄看见了可以上衙门作证,

县太爷说老黄是衙门请的证人,这是指认画押,人不用到,而且你怎么能私下和衙门的证人见面呢?

秀才说这个30大板对于首犯太重。

县太爷说这第一次犯不打重点还有下次。

秀才发现讲道理也是百口莫辩,就说农民这是屈打成招。

县老爷问:师爷你打过他吗?

师爷说:老爷你是了解我的

县老爷问:衙役你打了吗?

衙役说:老爷你是了解我的


县太爷说,你看,都说没打,不会冤枉哩。


眼瞧着着急,秀才就想着和乡里乡亲们一起评评理,既然这说理无门,那只好公理自在人心。


这下好了,我让你来配个角儿,衬托下我这断案如青天再世,你倒好,戏也不演了,还想掀戏台?你这是要反啊?


从此,县太爷让村里的其他几个大秀才联合贴出一个告示:

县官断案,他人回避,心怀公正,铁面无私。

勿要揪扰生事,惹口舌非议。


这书生愁得和乡亲们商量怎么办。

结果其中几个人指着他就骂:

你这个掉钱眼里的坏良心,你们读书不是说要济天下吗?你替人家讲道理为啥还收钱?你知道二两银子是人家多少年的收成吗?现在完了吧?上嘴皮碰碰下嘴皮的事都收二两银子?我呸!

县老爷说了,让你们闭嘴,你还有理了?依我看,这人就是偷东西,铁证如山!你替坏人说话跟他一样都是狗东西!

衙役当场抓获,师爷说罚的对,县老爷能断错案?

国法就写着这,我们看不懂,县太爷能看不懂?

这白纸黑字的东西,我们那私塾的小孩都能念出来,你有啥用?摇唇鼓舌颠倒黑白。

人家公堂上三个人还顶不上你一个人聪明?


秀才急了

说这三人不能一起审,屈打成招要不得,这人没定罪不能算坏人,要保护老百姓,爱民如子,权利监督之类的云云,人家隔壁村的县老爷,都是要现场听各家申辩的,隔壁已经试点沉默权之类的。


乡亲一听更火了

你这么喜欢隔壁村,你是不是隔壁村的细作!我们的县衙门就没听说过错的!当年一个小伙子强奸厕所里的姑娘,后来杀了头,冤枉吗?还有一个衙役看见自己老婆和另一个衙役在马车里出轨,他冲上去把他两杀了,最后发往刑部大牢,冤枉吗?还有最近的那个,一个坏了良心的马车夫,见那车上小女孩漂亮心起歹意往那小路上走,人家小姑娘跳车撞在石头上一命呜呼,多可恨的人啊!

你看我们衙门说的多好:“马车夫故意绕路,在姑娘探头出帘外时,就该立刻拉马缰绳”

这么简单的事情,衙门会断错吗??


秀才听完,一言不发回家了。

回到家他思来想去,辗转难眠。

看看自己这抠搜破旧的土房子,

摸摸自己这不进油荤的扁肚子,

他想来想去想通了。


第二天他带着名帖去拜访李地主了

从此成了李地主家的门客

专门解决李地主和王地主之间的土地纠纷

还有就是李地主家那些佃农的问题

李地主要收购土地或者发债之类的也带上他

偶尔也起草几份房契,地契,卖身契。


一天李地主说,他有个楼一直没建好,想和那个承建的张工头打个官司,你给合计合计。这纠纷做好了,这楼价值1000两的,你可以抽50两,不管成败。

如果你胆子大,保打赢,赢了拿走200两,输了自负,怎么样?


这个秀才留下了复杂的泪水……

他很想扇自己几巴掌,

当初为啥想不通为那二两银子费精费神,

早给地主家做,这饭不香吗?


后来他告诉自己的学生

读书就要来做商人和地主的门客,

上等读书人做的事都是给豪门望族规避风险,要么就是皇亲国戚互相兼并,都不用打官司,索性叫非诉业务

好点的做点国有红顶商人、大地主的建设,土地,资源,还有和爪哇国,倭国,丑国的对外贸易。

一般的做点买卖纠纷,当几家地主的常年门客也是饿不死发点小财的。

再不济,你给人家休妻,借钱,小本买卖之类的做做说客也行。

千万别想不开去衙门做辩护。

衙门里做辩护的,

不是在走向饿死的路上,就是已经饿死了

切记切记


再后来

读书的讼师都去发财了

没有人在衙门里摇唇鼓舌搬弄是非了


衙门获得了高效的断案

讼师赚到了更多的雪花银

百姓也不用再支付昂贵的讼师费用

大家都有了光辉的前程


至于那农民踩没踩那秧苗


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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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年,__益__,__________,____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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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老师写了一篇文章。个人觉得比较全面、到位、深刻,也略有隐晦。

全文如下:

标题:“炒作”案件与舆论监督能分得清吗?

昨天,全国律协新出的《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在律师们的朋友圈刷屏了,所看到的几乎都是质疑声。我认真学习了新规,发现有的内容在《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中也有表述,只是如此大张旗鼓地集中规定,确属首次。我也注意到,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没有把惩治早被诟病的行贿律师作为内容之一,而是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2021年10月15日,全国律协官方公众号“中国律师”发布了新一届全国律协领导班子成员,一正十四副,他们大多是地方律协的会长,其中高子程律师是原北京律协会长。《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就是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也就是说,新一届律协领导班子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这个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我注意到,有的法院第一时间也转发了这个规则。

从政治正确的角度,我当然赞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我这大半年一直在呼吁惩治行贿律师的出发点。而且,我也是一直反对“违规炒作”,尤其是反对该规则所列的大多数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的。但是,我依然觉得,这样一个规定的出台,在实践中必然会堵塞舆论监督和司法不公救济的渠道。首先,什么是“炒作”?什么是“违规炒作”?很明显,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任何一部法律里也找不到。《现代汉语词典》最新版,给“炒作”一词的定义是:为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那全国律协对《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是不是炒作?可能会长们认为,这不是“违规炒作”,而是合法报道,那“违规炒作”与“合法炒作”的界限在哪?“炒作”如果是个贬义词,就无需以“违规”加以修饰,禁止一切“炒作”就完了。如果它是个中性词,那许可的“炒作”又是什么?在案件未审之前,官媒对某案大规模的报道,又算什么?

这三年的扫黑除恶中,很多地方都通过官方通告发布,鼓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某个涉黑涉恶团伙,有的甚至是当地的民营企业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通过报纸、电视、官方公众号公布他们的照片、被指控的罪名、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这算不算“炒作”?案件没到法院,当地公安机关就大规模宣扬“一举成功打掉某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算不算“炒作”?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法院就迫不及待发布审判成果,上级法院公号还转发,算不算“炒作”?更不要说那些未审先定,安排上电视认罪认罚或者提前拍警示教育片的了。不允许律师庭外发声,可是这些官媒大规模的庭外宣传报道,又有谁来禁止?其次,如何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批评、检举、控告权以及舆论监督权?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一般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行使,可是如果有关部门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作为,公民是否有正常的舆论监督权?是否有正常的公开表达权?公民拥有的权利,律师是否也有?那对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正常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怎么与所谓的攻击、诋毁、侮辱、诽谤相区别?

例如,某刑辩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有非常具体而明确的线索,但通过正常的投诉控告渠道根本没法解决,事实上也不会给你解决,他是否可以公开提出这个问题?这种反映公安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表述,是否属于攻击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攻击现行司法制度?实践中,经常会有违法办案的机关投诉执业律师,把对他们程序违法的批评,都作为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煽动对司法机关不满的言论。某些个别有问题的官员,就代表起了整个司法机关?什么是“歪曲、丑化”,什么是“依法、客观、公正、审慎”,谁来评判?实事求是陈述事实,在读者看来可能是客观公正的,但在办案机关看来就是“歪曲、丑化”。再次,新规基本上禁止了一切公开披露案件的途径,是否违背公开审理以及公民知情权?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一句话,就是“闭嘴”。可是,哪个冤案的平反,不是借助舆论的影响呢?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若没有那么多律师前赴后继的庭外发声,那么多媒体的接力报道,根本不可能平冤。

新规的假设性前提,是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能依法公正办案,所有的办案人员都能做到程序公正,并充分尊重律师意见,他们绝无可能违法办案。但实际上,这个大前提,是不存在的。在那种理想化的情形下,其实不用律师,也不会有冤案存在。可实际上,现在不仅有大量的冤案,而且正常救济渠道不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出来几万违法违纪办案人员,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因此,舆论监督才成为抵御违法办案的一种制衡手段,只有真正负责任的律师才会冒着风险去发声,甚至有的律师总结办冤案成功的方法就是“庭上辩,庭外喊”。高子程律师当年办李庄案时,找了陈有西律师做搭档,事后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的原话是:“希望起码能让公众知道事实真相。于是很多人就跟我建议怎样能够让公众知道这个事实真相,陈有西善于宣传而且他还有自己的网站,我就请他做搭档,然后通过他的网站把这个事实披露出去,让公众知道这个案情真相、案件事实,公众可以作出评判。”我认为高子程律师的观点是对的,律师披露案件事实,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违法办案,而是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所以,总体上来说,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

还记得李庄那首著名的藏头诗是怎么被披露的呢?我引述一下当时媒体的报道: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到看守所会见李庄,李庄悄悄把“认罪书”复印件放在手心,但是有警方人员寸步不离地跟着他。李庄找准机会,把小纸团扔到高子程桌子上,高子程迅速用档案袋压住。一会过来一个警察,对高子程说刚才他拿错了一张表格,要翻看一下。高子程装作拿档案袋,把纸团摸在了手中,警察没看到什么,走了。高子程趁机把纸团放进了衣服里。找到机会,李庄悄声要高子程看每行的第一个字。后来的事情,公众都知道了。高子程律师是我敬重的律师,真不希望他当了全国律协会长,变成当年他自己反对的人。曾经的屠龙少年,会变成恶龙吗?尼采说过,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能否吸收更多的律师参与规则的制定?我们作为律协会员,能否提出我们自己的意见?作为刑辩律师,多年来我严格规范执业,为当事人兢兢业业,但又如履薄冰。最后,借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所言,我只向真理低头,我所有的呐喊,都是为了中国更好地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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锵锵三人行不就讨论过吗?国内诉讼过程中律师就是个凑数的。国内律师莫名其妙被抓的例子数不胜数,我说个例子你们就明白了。

2021年7月29日,中国知名律师周筱赟被辽宁盘锦警方从广州抓走。理由是:广州周筱赟律师以及成都聂敏律师在办理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一起“涉恶”刑事案件辩护期间,被大洼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

以律师的身份出庭辩护,怎么会寻衅滋事呢?

理由是:律师们将公开庭审的视频放到了网上,揭露了公诉人的错误言论,涉嫌网上寻衅滋事。

那么,公诉人到底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不想让世人所知?视频回放来听一下。

公诉人在法庭上是这样说的: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

这是在说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受贿呢,还是想说受贿的司法工作人员有道德呢?古人有云: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拿钱不办事,那不是无赖吗?公诉人竟然在法庭上公然称无赖是守道德底线的人,这是什么“观”?

今人又云:我能骚,你不能扰!检察官背弃良知、不讲原则、蔑视国法、颠覆三观,却不许别人传播,传播就是寻衅滋事,这也太能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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