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明星一次吸毒终身禁演」,你怎么看?

回答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的“明星一次吸毒终身禁演”的建议,触及了法律、道德、社会影响以及行业规范等多个层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全面看待这个建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建议的初衷与合理性: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价值观: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举止对社会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尤其对青少年群体影响深远。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表现。允许吸毒明星继续活跃在公众视野中,无形中传递了对违法行为的容忍信号,可能损害社会价值观的健康发展。
净化演艺行业风气: 演艺圈的乱象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明星吸毒不仅损害自身形象,也对整个行业声誉造成打击。实行终身禁演,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从业人员更加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青少年是演艺圈的忠实粉丝群体,他们容易模仿和崇拜偶像。如果吸毒明星依然能够通过演出获取高额回报和关注,可能会让青少年对吸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产生错误的认知。
法律的严肃性和惩戒的必要性: 吸毒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触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然而,目前的处罚多集中在行政拘留、罚款等短期措施,对于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惩戒力度似乎不足。终身禁演可以被视为一种针对其职业生涯的附加性社会性惩戒。

二、 建议可能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一刀切”的过度惩罚与矫正机会: 法律讲究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吸毒行为,其情节轻重、悔改态度、是否初犯等都有区别。一次吸毒,即使是初犯且有悔改表现,是否就应该“一辈子”剥夺其职业生涯?这可能剥夺了个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权利,显得过于严苛。
界定“吸毒”的复杂性: 如何界定“一次吸毒”?是初犯、再犯?是主动吸食还是被动沾染?是少量尝试还是成瘾严重?是否所有形式的吸毒都应一概而论?在实践中,这可能需要非常细致的界定标准和证据链。
法律依据的调整: 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职业限制通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实行终身禁演,可能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修订,赋予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相应的权力。现有的“劣迹艺人”封杀机制更多是行业自律或社会舆论的体现,缺乏明确的法律强制力。
操作层面的难度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证据的认定: 如何确凿地认定“一次吸毒”?是否会过度依赖检测结果,而忽略其他因素?
执行的主体和标准: 是由哪个部门来执行?是以何种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终身禁演”?如何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或“秋后算账”的情况?
行业协会的权力边界: 如果由行业协会执行,其权力是否会过大?是否存在被权力寻租或不当干预的风险?
“复出”的途径: 是否应该给有悔改表现的艺人一个“回归”的通道?例如,经过强制戒毒、社区服务、心理辅导,并且获得专业机构的评估和认可后,是否可以考虑解除部分禁令?
“明星”定义的模糊性: 何为“明星”?是所有在公众场合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还是仅指影视歌领域的顶级流量?如何界定才能避免过度扩张和争议?
对“复出”的合理担忧: 有些人担心,一旦开了口子,禁令可能会被架空,那些曾经吸毒的艺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曲线救国”回到公众视野,反而更加负面。

三、 建议的潜在实施路径与考量:

行业自律与法律约束相结合:
行业协会的先行角色: 可以由演艺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更严格的行业规范,明确吸毒艺人的处理办法。这种自律机制可以先行,为未来的法律规范提供经验和参考。
明确法律红线: 在法律层面,可以考虑对吸毒行为与特定职业资格(如公职、教师、艺人等)的挂钩,但需要审慎考虑“终身”的界定和执行。
区分对待与分级管理:
初犯与再犯的区分: 对初犯且有悔改意愿的,可以考虑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一定期限的禁演、接受强制戒毒和心理辅导等)。对于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则可以考虑更严厉的措施。
悔改表现的评估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考察吸毒者是否真正戒除毒瘾,是否有积极的社会贡献和悔罪表现。
建立明确的复出审查机制: 如果允许有条件复出,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机制,例如:
完成强制戒毒并有长期稳定的戒毒证明。
通过心理评估,证明其已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
参与社区服务或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由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已不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可以参考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有劣迹艺人的处理方式,看看是否存在可借鉴的成功模式或失败教训。

四、 结论与展望:

朱列玉代表的“明星一次吸毒终身禁演”的建议,表达了社会对于净化演艺圈环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强烈愿望。其初衷具有积极意义,也触及了公众普遍关注的痛点。

然而,从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角度来看,“终身禁演”的“一刀切”做法可能存在过度惩罚、剥夺个人改过自新权利的风险,并且在操作层面也面临诸多挑战。

更可行的路径或许是:

1. 强化法律约束,明确吸毒行为的严重后果。
2. 建立更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对吸毒艺人进行一段时间的禁演或行业惩戒。
3. 对于有悔改表现且经过科学评估的吸毒艺人,可以探索设置有条件的复出通道,但需经历严格的审查。
4. 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吸毒事件的发生,并为吸毒者提供有效的戒毒和康复支持。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复杂且需要深思熟虑的议题,需要在法律、道德、人道和行业实践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建议的提出本身是有价值的,它能够引发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和思考,并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完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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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难(估计我又要被骂惨了),因为做不到公平。


禁毒大业没毛病,反对任何涉毒宣传也是应有之义。

艺人因其影响力的广泛,对有吸毒史的艺人在电视台播出、作品审批上进行一定的行政限制,我觉得也合乎基本逻辑。

但你要是把“一次吸毒终生禁演”这事给彻底立法化,抬到法律高度上...

那海外的艺人和作品怎么处理?


姑妄说之姑妄听之,酒桌戏言:在差不多七八年前,很多北美艺人来华,这边的企业都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有很多你们熟悉的名字。

别的不敢说,叶子和蘑菇是有的。不用担心找不到,七八年前“轻”毒品管制不严格,微博上你能直接搜出一大票“飞行员”。

邮票、气球、小蛋糕,那时候新兴产品在国内其实非常发达,是不少夜场的主力现金流来源。

后来管制力度上来了,产品供应渠道大大萎缩。现在还能来华一周左右的北美艺人,基本上没有成瘾问题。

为什么很多欧美乐队明明可以来华演出,但面对这个庞大的市场就是不来?别把锅扔到审批部门上,其实就是他们身体扛不住俩星期。


与此同时,很多与国内影视公司有合作的海外艺人,某类花边新闻突然急剧减少,营销号都不发了。

就是吸毒和戒毒复健的新闻。

其实也不能算戒毒,毒瘾基本上不可能戒掉。北美(其实国内也是啦)那票rehab center,本质都是用低害合法毒品来做替代疗法,让吸毒者维持一个基本健康的生理状态。

确实能做到,但很烧钱。

这类新闻在美帝名利场里根本不算事。对好莱坞来说,甚至能打造成“正面案例”:我年轻的时候不懂事呀,有“成瘾”问题;现在我rehab啦,已经不“成瘾”啦,顶多就是吸吸大麻啦。

Really?

这类新闻国内现在很少报了。公司已经意识到了风险,为了减少未来票房被抵制的可能,舆论控制随着政策一块提前布局。


为了让士兵保持长时间兴奋状态,两次世界大战催生大量毒品。到越战时,美帝士兵在西贡抽大麻,直接养活了金三角;反战的嬉皮士们在国内抽大麻,养活了哥伦比亚。

其实还有海洛因可卡因安非他命LSD等一堆。

八九十年代,美帝是有想过禁毒,但利益集团太大,也没有雷霆手段;等到两千年初,毒品文化已经成为美帝主流的一部分了。

特别是近十年美帝的医疗改革,刺激医疗机构狂开各种阿片类止痛药物(止痛不治病,下周你还来),简直是主动培养市场。

18年美国药物滥用(基本就是吸毒)致死人数约6.7万人,其中4.7万人死于阿片类药物。

所以也不要奇怪为什么大麻合法化在北美势如破竹,已经磕丸的磕丸嗦粉的嗦粉,还不如找个低害替代物。

还能乘机捞一笔咧。


这时候,有个结构性矛盾出现了:

美帝嗑药成风,尤其演艺界,飞叶子就是个日常社交行为;

而美帝的影响力,尤其是娱乐影响力,依然是全球之冠。

如果我们把现有对本国艺人的行政限制手段,上升到立法层面,同时又放任海外涉毒艺人和作品的入华,那就会陷入“洋大人还是有司法豁免权”的尴尬境地。


这也是当下禁毒宣传里的一个浑水区。

都知道那些出现在电影院和代言广告里的老外们,有很多在外网是公开吸毒的,但他们钱一分不会少赚。

这和中国本土艺人抽大麻就会丢饭碗,在商业合作里消失,形成鲜明对比。

法不畏严,法畏不公。不能为目的的正确性而去超前出台你不能公平执行的法律,这最终只能是伤害你的目的。

“洋人演员吸麻来华捞十亿,华人演员吸麻人间蒸发”。这种质疑像酸液,会逐步腐蚀对禁毒事业的信任。

身为立法者,应当在立法之初就思考执法阶段的潜在问题。单凭正确性而要求立法,这是微博营销号水平,与14亿人中仅3000人的立法者应有水平,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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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李焕英》里有这样一个镜头,当厂长的儿子沈光林对“被迫”来排练的工人说,他爸爸明天就不是厂长了,要不是他紧接着说“改任书记了”,恐怕这些排练的工人立即就散了,这个细节足以说明编剧或导演观察生活之细,也深刻说明这个规则:权力的影响力,你无法回避。

公众人物,如同一个有巨大权力的人,他的一言一行影响着一大批普通群众,要不为什么商家都喜欢请明星代言广告呢?明星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他的形象将不再是他个人的财产,粉丝和观众把他捧到如日中天的地位,他就有责任对粉丝做出积极的回报和正向的激励,他的形象就代表正确的价值观,代表社会主流发展方向,否则的话,明星滥用权力、挥霍形象,只能是作死,观众就不能原谅他们。

人大代表出来替普通群众说话了,强调了公众人物吸毒的危害性,建议对明星吸毒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是对普通百姓权利的保护,是净化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

公众人物吸毒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树立不良榜样,影响青少年是非观的形成;允许吸毒艺人复出,会玷污娱乐圈风气。规定“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可以加大明星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有利于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净化社会风气、倡导健康价值观具有深远影响!

当前的社会,对禁毒的宣传力度不能说不大,全社会对毒品的危害可谓是深恶痛绝,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仍然有明星自不量力,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吸毒开脱:

2014年3月,歌手李代沫因吸毒被抓,获刑9个月,他说,”工作忙起来让我精神,我就碰了。“

2014年6月,宁财神因吸食毒品被抓,他解释,“每次大密度写作的时候,我就会吸毒。“

2014年6月,导演张元因吸毒二次被抓,他说,”他就是不让你睡觉的,会让你很有精神,所以我有些时候就是用这个东西让自己不睡觉。“

2014年8月,演员柯震东因吸毒被刑拘。

2015年3月演员张林因吸毒被捕,他供述,从2010年开始因为好奇而开始吸食毒品;

2016年2月演员傅艺伟因吸毒被抓,他供述,她称,由于跟前夫离婚,情绪低落而吸毒......

很显然,处罚力度让很多人失望,很多艺人复出后接着捞钱。这次,希望朱代表的建议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还社会风气一个清白。

不是吸毒的明星不爱惜自己,而是惩罚的力度不够。我们看到,醉驾入刑后,效果立竿见影。吸毒的明星可以没有记忆,法律可以让他长记性。朱代表的建议,实质上是在倡导法律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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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他们一个机会,谁会给牺牲的缉毒警一个机会呢?


我个人曾有幸参加公安部组织的去云南禁毒的行动,也因此认识了一些朋友,听说了一些故事。


非常遗憾的是,绝大部分故事我都没办法在这里讲,在那边的绝大部分见闻我也不能说,我需要保护我的战友们。

在云南,包括参加行动的我们,出门穿防弹衣是写在规定里面的内容。

试问现在哪个岗位是这么规定的?


前几天牺牲的云南缉毒警张子权,父亲张丛顺就曾经倒在追捕毒贩的路上,一门两忠烈。


我和他们交流,能感觉到那种洒脱,很多在职的缉毒警非常洒脱,那种感觉让人敬佩和感动!


他们,也是我们的边防战士!


我在云南仅仅不足一个月,就体会到了辛苦和压力,常年在那里的,真的太不容易了。

而且他们和军人不同,很多军人当2-5年兵就退伍了,缉毒警却是一生的事业,四五十岁还在一线的基层缉毒警大有人在。


我说这些不是卖惨,我同样接触过大量吸毒的人员。我说句可能不太合适的事情,很多人告诉我,他们就是已经想死了,这东西太害人了。


不仅仅是明星,公众人物、UP主、大V、网红等等,吸毒我都是零容忍,建议全部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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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非常赞同。

执行层面有2点建议:

1,周期性全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全员检测毛发以确定是否有吸毒史。

2,所有电影、电视、网剧、综艺,上线前应提供第三方提供的演职员工无吸毒史检测证明。

只依靠被动发现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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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上非常支持,但落实到立法上可能还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到执行层面也需要考虑行业特性,尽量减少伤及无辜。

其实每次曝光出劣迹艺人,央视的点名可能比任何舆论监督都行之有效。劣迹艺人能够轻易复出,除了网友忘性大之外,更重要的是背后有流量和资本。只要他们依然能依靠自身影响力给投资方带来利益,践踏法律和公序良俗后仍能风光无限,就不足为奇了。

那什么能够限制资本的为所欲为?政策、法律和舆论倾向,舆论可以买水军带节奏,前两者不可以。如果一部作品因有涉毒艺人参与而会遭到行业抵制,资本方在选择合作艺人的时候也得掂量清楚吧。

艺人工作性质特殊,对于青少年和饭圈粉丝影响极大,如对于具有明显负面社会影响(如涉毒)的劣迹艺人不加以行业制裁,一则对不起为禁毒而付出高昂代价的英雄,二则对其他潜在劣迹艺人不具有震慑和教育意义,三则教坏小孩子。

不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的时候,是否可以同时考虑到其他合作方的利益?假如某演员涉毒,其参演的影视作品是否完全禁播?还是说可以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不让其出镜,同时保证作品的完整性和观赏性?演员因个人过错给制片方等带来损失,甲方爸爸可以向其追索高额违约金,但参演的其他工作人员呢?就算也给予经济补偿,他们借此获得更多关注的机会呢?

态度是完全正确的,践行则任重而道远,但吾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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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屡现涉毒艺人,人大代表建议“一次吸毒,终身禁演”】

原创丨陈丽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图/受访者提供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准备了多份议案和建议,其中就包括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明星吸毒事件和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娱乐圈涉毒艺人频出现象,朱列玉称,此乱象显现的是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对“明星禁毒”的限制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因此,朱列玉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中,整治明星涉毒乱象。

此外,朱列玉对近年来饱受争议的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他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尺度很难把握,不能对见义勇为者要求太严格,同时应正视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具备高度重合的法律特性。

“一次吸毒,终身禁演”

2020年6月24日,中国禁毒网发布的《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指出,截至2019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214.8万名。报告中特别提及,演艺人员是滥用大麻的主要人员。

为此,朱列玉在向负责禁毒工作的公安干警了解调查后,提出《关于“一次吸毒,终身禁演”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朱列玉认为,公众人物在享受百万流量带来的社会资源的同时,应当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正面的公众形象,向社会弘扬积极的价值观念。

“明星吸毒行为在突破自身道德底线的同时,也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巨大的负面示范效应。”朱列玉在《建议》中写道,娱乐圈涉毒乱象的背后,显现的是行业规范、社会舆论对“明星禁毒”的限制不足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因此,朱列玉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中,整治明星涉毒乱象。

朱列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下社会,明星是很多青少年的偶像和楷模,而青少年社会阅历浅、心理发展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弱,对大麻、冰毒、摇头丸、K粉等毒品的危害性认知极其有限,而公众人物吸毒可能会让崇拜他们的青少年有样学样。

此外,毒品的高复吸率也是朱列玉提出此建议的原因之一。朱列玉透露,吸毒的复吸率很高,在过往报道中,演艺圈涉毒明星大多吸食以冰毒为代表的合成类毒品,该类毒品戒断难度很大,即使经过强制戒毒治疗,重回演艺界的巨大压力可能会让涉毒者重新产生对毒品的渴望。

“过往的新闻有很多例子,吸毒的明星行政拘留结束后,再次被抓到吸毒,还有数度被抓的。”朱列玉说。

对于限制涉毒艺人复出、禁止播放其影视作品是否违反法律层面人人平等的原则问题,朱列玉认为这并非是对涉毒艺人的歧视,也并非侵犯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

“有的人质疑说,为什么其他行业吸毒没有这种后果。”朱列玉解释,限制涉毒艺人的影视作品播放是一种特殊职业的属性问题,就像有传染病的人就不能当厨师,有性侵、性骚扰史的人就不能当老师。“从业禁止是有法律基础的,终身禁演限制的是涉毒人员参与具有广泛传播意义的行为,是对其职业或工作内容的限制。”

部分地方性禁毒法规给涉毒人员文化市场的禁入制度提供了一些参考。2016年4月1日,《上海市禁毒条例》正式试行,该条例规定,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均不予播出。2018年,《山东禁毒条例》出台了类似的规则。

朱列玉表示,尽管地方性法规及行业规范对明星涉毒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惩戒,但是目前的处理措施仍不足以遏制明星吸毒事件的发生,部分涉毒艺人仍然能够钻制度漏洞。因此,应该准确界定“禁演”的范围,明确利益相关人员及公司的连带责任。

“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按正当防卫处理”

“福州赵宇案”和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袭胸男”事件让见义勇为反被追责成为近年来的争议话题,见义勇为的尺度成为话题焦点。

今年全国两会,朱列玉带来《关于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按正当防卫处理的建议》,他认为,对见义勇为的边界和尺度不能太严格。同时应当健全见义勇为法治保障体系,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因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的,应按正当防卫处理。

“(尺度)很难把握的非常精准,不能对见义勇为者要求太严格。”朱列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而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一般都会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在未经特殊训练的情况下,普通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很容易导致违法者受伤。

以湖南永州“中学生踹伤袭胸男”事件为例,朱列玉表示,尽管胡某踹伤猥亵者雷某时,雷某的违法行为已经终止,但由于雷某当时正试图逃跑,胡某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而将其踢倒制服具有合理性,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机械理解相关法条并采取强制措施,不仅对当事人不公正,而且在道德层面上违背了公众的一般认知。”朱列玉介绍,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见义勇为时,违法犯罪者往往会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反抗或者试图逃跑,见义勇为者的自身安全同样处于威胁之中。

“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具备高度重合。”朱列玉认为,从两者的规定来看,见义勇为强调的是维护他人利益,法律后果是如自己受到损害,民事责任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正当防卫强调的是为维护自身利益,对不法侵害人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既然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作出的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他人利益作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如何从法律角度降低见义勇为成本是朱列玉本次建议的重点,他表示,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可以给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撑。从被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的赵宇案为例,如果见义勇为行为未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本人还要与现实风险抗争的话,社会大众的见义勇为行动力会大大下降。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称,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切实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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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支持

但是很难

复联国内这个票房,多少人能从中赚钱,你告诉他因为有罗伯特唐尼所以别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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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议案太笼统了,或者是报道太笼统。

1、明星如何界定。

如果局限于娱乐圈,一般的演员和群演吸毒也要终生禁演吗,他们并没有高收入或社会影响力。但是他们在娱乐圈中才是人数最多的群体。

导演或其他主创人员是否也包涵在此议案内。

其他行业的明星人物一样具有社会影响力,明星企业家,带货网红等等。对于这些人是否纳入该议案,又如何处罚呢?

2、如果明星吸毒后禁止播放其之前参与制作的作品。这对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员显然不公平。可以考虑删除其表演段落,打码,不分配收益,收回已分配的收益,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追究其给其它人员造成的损失。

3、终生禁演应该是最严厉的行业内部处罚了。但是吸毒仅仅是违法行为,各种刑事犯罪行为是否也应立法立规处理。仅对违法行为就使用了最高处罚,其它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呢?

中国一贯的政策是对毒品零容忍,但是娱乐圈现在存在的其它乱像,很多都没有达到违法的层面,但是对社会的伤害性同样巨大。

4、明星本身并不具备道德楷模的属性,在规范并提高其群体道德水平的同时。倡导理性追星,也是当务之急。毕竟我们不可能把娱乐圈所有从业人员都变成道德标兵。影视作品里也不可能没有坏人。

最后贴上刚生效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自律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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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内大陆艺人不用多说,早该这样了。

对于国外及港澳台艺人,怕啥一碗水端不平?


把终身禁演的触发条件限定于两条:

一、在中国本土触犯中国禁止吸毒贩毒的相关法律 (有过就终身,不分国内外)

或者;

二、在法律生效后,同时一套审查规则生效,在世界任意地点吸毒贩毒都受封杀。

听着多规范!人家要问起来,就解释说担心自己的艺人去国外吸毒以规避国家法律。

至于外国人?别人问起来装作惊讶就好了。“我们都有法律限制了,还准备吸?你们打算放弃中国市场了?哎哟,那可真是你们的自由,我们不干涉,不敢干涉。只是提个醒,您别往心里去。”

只要没在中国的土地上留下相关的违法记录,以前的既往不咎。法律生效后,全人类一视同仁,不符合我们价值观的,就别捞这份儿钱。

至于自由,你有不来中国挣钱的自由嘛。


该长臂管辖了哥哥们。

觉得执行难就先要求提交无犯罪证明。或者看看某些国家禁止家暴者入境怎么做的吧。

整天演绎圈守着那么大的盘子,才增加几个就业啊?范冰冰逃一次税够你打工20万年的。有这么碰不得吗?内循环搞起来。


啥叫内循环?

不是自己人吃自己的饭才叫内循环,外人吃我们饭也要进入循环。想捞钱,都得在中国的市场里循环一圈再回去,这叫内循环。

进来前,心想着为了挣钱,少抽点儿大麻不寒碜。

出来的时候就变成了:“对不起,我已经是社会主义的形状了。”


当一个人坚持己见的时候,规范那些企图挣自己钱之人的行为是很正常且正当的。

同时也是能做到影响世界输出一定价值观的。这种输出能力不取决于我们对外的干涉能力,甚至这并非干涉,只取决于我们的市场有多吸引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用干涉别人就能把价值观打出去,道德上毫无问题。

西方社会对待吸毒贩毒可不是铁板一块。在我们要处死他们的毒贩时,民间叫好声都是此起彼伏的。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大旗掩盖了他们平时的呼声。当他们得以喘息,你会发现老百姓差距没那么大,痛苦就是痛苦,幸福就是幸福。社会习惯了毒品,毒品还是残害着社会,这并不会变。

美国禁毒很失败,所以美国要包装成不爱管毒品的样子。可他们当年为了战胜毒品付出的很少吗?都去越境打到别的国家了,还不能体现拒绝毒品的意愿?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成现在这个样子,是魔太多输了。不是老百姓吸毒吸出抗性了。

每个国家都有解决不了的难题,毒品之于西方,内卷之于东亚。而我们属于跨境提供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服务,补足他们的短板。所以推行起来不会和想象中那么难,也许会有意外收获。

我们完全可以把禁毒烈士们用命提供的环境,当做软实力输出。这也是一种国际主义,不圣母且成本较低。

仅仅需要一些过热的产业做出一点点牺牲。


当然对于任何产业的牺牲,我都要说明白,不要付出的毫无价值。

尤其不要总是被动接招。

像NBA莫雷肖华那样,别人说不当言论就禁整个NBA,两年后才重新播出。原则上我不反对这种抵制。但一两个人的言论,让我们从业者和爱好者同时遭受损失,别人是点,我们是面,我们付出的是不是有点太大了?是,他们也少赚了不少,但目的是让他们少赚,还是用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规范他们的行为?

从成本上讲,这并不能体现内循环市场对价值观的输出能力。我们这么大的市场,不该这么用。


所以我希望这次能主动出击。自己找典型,自己控制抵制程度,自己把握宣传途径,评估风险。

带着禁毒的价值观,由点及面的打击来大陆捞钱的劣迹艺人。

打击前,首先通知所有于中国演艺圈的合作方。

两点:1,在中国本土吸过毒的,永久封杀。 2,法令颁布后在世界任何地方有一定证据表明吸过毒的,永久封杀。

然后列个审查的单子,开始一个个执行。从挣钱多的开始来。动静越大越好。

只要动静搞的大,那么就能牺牲最少的经济损失,做出最大的成效。主动出击才能损失点,打击面。

如果恰好大家都不吸毒了呢?????

那太好了,这不就是我们的本意吗。那不是不战而屈人之兵吗?要是那种情况出现,是字面意义的赢麻了。我们倒是要多担心他们大多数人不care的情况。

如果他们上下一气,开始欺骗我们导致取证困难呢?没关系啊,把公开内容当证据就好,我们不是在判刑,我们是在评估一个老外适合不适合登上中国的银幕。如果他藏的好,让全世界都不知道他吸毒,那就这样呗,我们不是在跨境执法,我们在做伦理评估。

看过纸牌屋不?因为主人公的扮演者凯文史派西一次透露曾经性侵一位少年,导致他最后一季整季没了镜头。剧里这个人就不存在了,剧也烂尾了。但没办法,网飞就得贯彻价值观,他不是执法部门,他不需要调查取证,只需要衡量影响。我们也可以这样做。

如果我们能把他们影响成“不敢说自己吸毒”,也是一种价值观输出的成功。这种输出还会得到相当一部分西方人的认同。你不要以为西方社会没有毒品受害者,有,而且很多,只是没办法而已。

我国难道没有没办法的事吗?也有,但若给你房子你不要怎么着?并不一定要谁来中国移民,只要他们知道世上有个禁毒严厉的中国,成为别人的诗和远方,他们自己就能帮我们脑补。

这个套路听懂了吗?耳熟不。

国籍互换,那啥上万。


只要影响力能输出到国外演艺圈及其背后的资本,这就算是成功。如果能引发他们的反思,那就是额外的巨大收获。

就算不能尽全功也没啥大不了的。美国现在各种输出LGBT呢,他怕失败吗?

澳大利亚禁止一切家暴前科的人入境,他们怎么不会担心中东国家会不接受这个政策?

阿联酋也不让国外女性不包好了头发出门的,他们怎么不认怂?我们的记者还不是得乖乖裹头再报道。

我们对毒品的态度共识那么高,为什么我们要那么担心啊,难道我们的价值观是错的吗?你觉得错,你吸吗?你吸完敢告诉我吗?

有共识就要推进。

还有,不要担心赔钱什么的,我们肯定算过账,肯定是为了维护公民健康和缉毒警察的生命更值得一些,肯定是断绝荧幕上的影响对社会发展更好。所以你说的赔钱,是指赔了那些解决不了太多就业只解决少数人财务自由的钱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税都交齐了吗?

审查几个老外而已,又没让你们大放血。怕个鸡儿。

倒是要小心资本胁粉丝逼宫,这才勉强算得上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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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所有从业人员都算在里面,类似张一白这种不管他背后势力多大,都不应该再出现在公众面前,甚至应该被行业所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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