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直播打赏应强设冷静期,三天内可撤回」,你认为「冷静期」适合直播行业吗?

回答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直播打赏应强设冷静期,三天内可撤回”的建议,是一个非常有争议但也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我认为“冷静期”是否适合直播行业,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分析,没有绝对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权衡利弊,并考虑具体的实施细节。

支持“冷静期”的理由及详细阐述:

1. 保护冲动消费,防止过度打赏:
直播打赏的非理性特征: 直播场景往往具有强烈的即时性和情感煽动性。主播通过语言、表情、互动等方式,营造一种“陪伴感”、“参与感”甚至“情感连接”,容易让观众在特定情绪下,产生冲动消费。尤其是在主播“求打赏”或进行“PK”等刺激性环节,观众可能在肾上腺素飙升的情况下,一次性打出高额礼物。
降低经济风险: “冷静期”可以给消费者一个反思的机会,让他们在事后冷静下来,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打赏行为是否理性。这有助于防止一些观众因一时冲动而花费大量金钱,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导致负债。
避免诱导消费: 有些主播或平台可能存在诱导消费的行为,利用话术、规则设置(如消费排行榜、特定礼物触发特殊效果)等来刺激观众消费。冷静期可以一定程度上削弱这种即时诱导的效果。

2. 回应社会关切,解决潜在的伦理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更容易在直播中被诱导打赏。一旦打赏金额较大,可能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甚至动用家长的财产。冷静期可以为监护人发现问题、采取行动提供时间。
“粉丝滤镜”与真实经济能力脱钩: 一些观众可能因为过度迷恋某个主播,将打赏视为表达喜爱和支持的唯一方式,而忽略了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冷静期有助于让他们从“粉丝滤镜”中暂时抽离,审视打赏行为的实际意义。
防范欺诈和恶意行为: 虽然比例不高,但确实存在利用直播打赏进行欺诈的情况,例如虚假宣传、承诺回报却未兑现等。冷静期可以给受害者一个反应和维权的机会。

3. 与现有消费领域规则的衔接:
“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费者保护机制: 在很多电商和虚拟服务领域,都存在一定的“冷静期”或退货退款机制,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引入类似的机制,也符合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趋势。
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的区别思考: 尽管打赏是虚拟礼物,但其背后是真金白银的付出。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时,都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反对或担忧“冷静期”的理由及详细阐述:

1. 影响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和生态:
即时互动的核心体验受损: 直播的核心魅力之一在于其即时性、互动性和表演性。观众的打赏是当下对主播表演的一种直接反馈和支持。如果打赏可以轻易撤回,主播的热情和观众的参与感会大打折扣,可能导致直播气氛的冷却。
主播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 主播的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打赏,如果大量打赏在三天后被撤回,将严重影响主播的收入稳定性和对直播事业的投入。这可能导致许多优秀主播难以生存,影响整个直播行业的生态健康。
平台分成和运营成本: 平台也需要从打赏中获得分成。频繁的退赏操作会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如处理退款、纠纷等),并可能减少平台的收入来源,影响平台的持续发展和对内容、技术等方面的投入。

2. 实施的复杂性和潜在的技术挑战:
如何界定“打赏”的性质: 是指所有形式的虚拟礼物,还是仅限于现金充值转化为的虚拟货币?
技术实现难度: 如何在平台层面准确记录、跟踪并执行三天内的撤回请求?特别是涉及不同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协调问题。
防范恶意利用: 消费者是否可能利用冷静期恶意“刷榜”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例如,在活动结束前疯狂打赏,然后在冷静期内撤回,以操纵排名但又不花费实际金钱。
跨平台和跨境打赏: 如果观众使用不同支付方式或者在不同国家/地区观看直播,如何统一执行“冷静期”和退赏规则?

3. 对正常消费行为的干扰:
“真实表达”的阻碍: 很多观众打赏是出于真心喜爱、感谢和支持,希望 immediate 地表达这份情感。冷静期的存在,可能会让他们在表达爱意时产生犹豫,担心礼物是否会被撤回,从而削弱了这种情感的传递。
“信用”和“承诺”的削弱: 在一些情况下,打赏也被视为一种约定或承诺,例如在PK中输掉一方兑现承诺进行打赏。如果可以随意撤回,可能会破坏这种约定和诚信。

4. 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
“三天”的合理性: 为什么是三天?这个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是否会有人因为错过“三天”而产生新的不满?
退赏流程的复杂性: 如果退赏流程不清晰或存在门槛,消费者仍然可能遇到维权困难。
平台和主播的责任界定: 在冷静期内,如果出现主播虚假宣传等情况,责任如何划分?

结论与建议的思考方向:

我认为“冷静期”在直播打赏领域可以考虑引入,但必须慎重设计,并注意平衡各方利益。 它并非一个非黑即白的选项,而是需要一个精细化的解决方案。

更具体的思考方向包括:

分级设置的可能性:
针对大额打赏设置冷静期: 例如,单笔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如500元、1000元)的打赏才强制设置冷静期。这样可以重点保护消费者免受巨额冲动消费的影响,同时不过度影响小额、常态化的打赏行为。
根据主播/平台信誉设置不同规则: 对于新主播、存在违规记录的主播或平台,可以适当延长或加强冷静期。

优化退赏流程:
明确的申请通道和处理时限: 平台应提供便捷、清晰的退赏申请入口,并明确处理时限。
核实机制: 在处理退赏申请时,应有基本的核实机制,例如确认观众身份、打赏行为等,以防滥用。

加强信息告知和风险提示:
“打赏有风险,消费需理性”的提示: 在用户充值或打赏前,平台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告知打赏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冲动消费风险。
详细的打赏规则和退赏政策说明: 让用户在打赏前充分了解规则。

考虑“退还虚拟货币”的逻辑:
如果打赏已经转化为主播的收益或平台的分成,直接撤回现金可能比较复杂。可以考虑是否允许观众在冷静期内将打赏的虚拟礼物退还为平台通用虚拟货币,而非直接退款到支付账户,以减少对平台生态的冲击。

重点关注未成年人打赏:
针对未成年人的打赏,应有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如家长监护、消费额度限制等,冷静期可以作为一种补充。

总而言之,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触及了直播打赏领域的一个痛点。在追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和经济模式,其特殊性不容忽视。引入“冷静期”需要周全的考虑和精巧的设计,以期在保护弱势群体、规范市场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其实这是个很好的思路,冷静期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让人回归理性,使用大脑的理性部分而不是冲动部分、被带节奏的部分去做最终决策。

对于网红直播,只要稍加完善,冷静期完全可以实施。

比如冷静期过后,打赏者可以收回赏金的1%-95%不等,按照自己理性认知的合理赏金为依据。具体细则有很多的可探讨空间。

让更多人和更多的家庭生活在理性当中而不是冲动当中,鼓励理性产业、良性产业、绿色产业而不是冲动产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合格政府应当肩负起的重要的社会责任。

user avatar

直播跟直播不一样,有的是像王瑞恩老师这样出卖智力、真材实料的,有的则是利用人性弱点让你瞬间失去理智的,这两者还是要区别对待。

很多人的观点包括王瑞恩老师的观点都是建立在假设主播提供了有质量的服务的基础上,说消费者享受了体验却又撤回了花费,其实这种白嫖行为不止是在直播领域不公平,放在哪个领域也不公平,这一点根本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人大代表的建议针对的是那些低俗、软色情直播,主播出卖姿色与灵魂各种邀宠,平台安排托儿频繁打赏刺激消费,对心智不健全的人群、尤其是未成年人来说,这就是赤裸裸的消费陷阱,肾上腺素一退下去你才会猛拍脑门大呼上当,这种消费应该是可以撤销的,也是必须撤销的。

还有人拿成年人要为自己的决定买单来说事,那么再举一个例子,现在有很多黑按摩店、理发店,一不小心就得充值数十万,大多还是老年人,动不动四五十万的养老钱会被骗进去,就算你是成年人,在他们精心炮制久经淬炼的话术之下也难免中招,只有出了门之后才会反应过来这是上了当,那么这种消费该不该撤销?

所以,赞同和反对不能各执一张皮。

user avatar

不抖机灵,从法律角度认真回答一下该建议的可行性。

肖胜方代表的建议:

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应当设置直播打赏冷静期。

理由为:

这有助于引导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

首先思考打赏的法律关系:

打赏应当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对于打赏行为的认定,目前法院判决两种意见均有。 @王瑞恩 老师在这个问题下的回答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补充。有兴趣的可以直接点击链接跳转:

我这里就这个问题再深入讨论一下。

不论是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三天冷静期归根到底都是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者行为其实都属于合同编项下,消费属于买卖合同、赠与属于赠与合同。

撤销权的形式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情形?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显然,如果将打赏理解为消费,并不符合一般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我们都知道赠与的解除权特殊一些,那是否可以将打赏理解为赠与,进而行使解除权呢?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赠予还有一个任意解除的情形: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一共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赠与的财产未交付给受赠人,也未转移财产所有权之前撤销赠与的。
  • 第二种情形,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但并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时撤销赠与的。
  • 第三种情形,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并且已经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时撤销赠与的。

第六百六十五条适用的显然是后两种情形,而打赏行为即为第三种情形。

这里的任意解除权其实还应当存在一个前提:即撤销前,受赠方是否已经履行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

有的人要问了,什么?接受赠与还有义务要履行?

这就要看合同怎么约定了。如果约定了义务则需要履行,举个容易理解的:遗赠扶养协议。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把打赏理解为赠与,那这个「赠与」是否「约定」了受赠方的义务?

如果一个主播什么都不做,一般人会打赏吗?反正我不会。

那观众为什么打赏?因为双方有一个潜在的默契,你表演丰富,说话有趣,让我看了满意,我才赠与。

那让我满意,就可以视为所谓的「赠与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好,明白了现有的法律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强制设定3天冷静期,则现有法律无法适用,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也就有了现在的「建议」。

那立法者对于这种新兴行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

传统立法模式是管制模式,其背后的逻辑为预设法律应当对科技发展所必要进行的管控。这种预设以结果做导向。可以理解为如果技术的适用对社会发展有利,就对技术加以保护,反之,则需要进行压制。这个对新兴行业同样适用。

但是面对新领域(虽然直播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管制模式限制了技术和行业发展。

所以,目前对于技术或行业发展,更多采用回应模式,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问题且无法适用现有法律体系,则再对问题加以回应。

如果还不理解,我们以前几年网约车的立法态度变化为例:

在网约车模式兴起的阶段初期,交通运输部采取了较为强硬的否定态度。如交通运输部曾在2014年11月27日新闻发布会上称“移动互联网预约用车服务起到了缓解出行难等积极作用,但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又于2015年1月9日回应“鼓励出租车行业的这种创新服务模式,并且明确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专车运营。”而随着网约车的效益增高,交通运输部最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模式才得以蓬勃发展。而这正是立法者面对技术由管制模式转向回应模式的范例。

最后总结一下,3天冷静期可以由平台设立。平台规则只要主播接受就符合民法自治原则。

交给市场决定这一模式是否合理。不合理就被淘汰。合理就适用。法律管不着。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点个关注,不迷路

user avatar

反对无底线诱导过度消费,但不赞同「三天冷静期」。

打赏的性质并不纯粹属于赠与,现实中也有更接近于消费的情景,消费后享受到服务但能够把钱「冷静」回来,同样会造成不公平。

有一种观点认为,打赏的本质,是观众购买虚拟商品,将其赠送给主播;法律上,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意反悔。这样看来,平台似乎可以更改一下打赏到账规则,三天后再结算,之前可以反悔。

但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直播业务实际情况,现实中,经常存在主播承诺表演才艺以换取打赏的情形,打赏的本质是对相关服务的消费,没有享受完了再把钱要回来的道理。

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类比:老老年间,你去看戏班子表演绝活,对方说,老少爷们赏口饭的话,我就给你表演个胸口碎大石、睡钉板、钻火圈。你慷慨解囊,引得江湖好汉施展绝活,逗得你哈哈大笑,等热闹看完了,人也冷静了,拿回银子走人。。。哪怕是法制建设落后的年代,信不信这种行为在县太爷面前都得挨板子?这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啊==

打赏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消费,支持两种观点的司法案例都有,例如在「俞XX 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XX、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X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保护隐私隐去姓名)中,法院认为:

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俞彬华对被告刘奇琪的“打赏”,并未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这种观点偏向于赠与说,但也有法院认为,打赏属于一种正常的娱乐消费,且考虑到主播的直播内容不存在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况,也不影响打赏的法律效力。

现实总是复杂的,有的打赏的确是无条件的爱,有的打赏是花钱看个热闹,有的打赏一开始没有怀有什么期待,但说不定收获了对方的涌泉相报(比如突然在一章末尾看到了「感谢 XX 老爷上萌」,甚至混了个书中龙套角色)。

一刀切地设置冷静期,对于行业的复杂之处未免欠考虑了些,送一句语录吧:

务实一点,我劝你们,把未成年人打赏先管好,赠与还是消费这个理念先搞懂,现在平台的合规做得蛮好的,你把规则改了干什么你告诉我?这么多逃税主播不去管又怎么解释,XXXXX

user avatar

人大代表能不能建议一下买房冷静期,买了三个月后可以撤销的那种

user avatar

打赏撤回,最大的影响不是主播会白白整一些活儿,片面来看,对观众是有利的。

但是有钱的主播可以用大量小号刷巨额打赏冲榜,三天后再撤回,那么以后直播平台的排行榜就没有任何可信度了。

观众想花点钱让主播整个活儿,难不成今天打赏,过三天再来看表演?

这个建议纯属拍脑子提出来的,潜台词怕不是想平台死。

禁止未成年消费,超过一定限额的消费要刷脸认证,这倒是可行。

成年人,自己合法赚的钱,打赏一块一万还是一百万,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user avatar

就想知道,为什么总有一些聪明而成功的代表,在重大的场合里提出一些“正确而无用”的提案呢?这是人们真正关心的议题不?

当人大代表讨论“针尖上站立几个天使”,他们在讨论什么?


大约800年前,欧洲还处于被天主教统治的“黑暗时代”。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阿奎纳,提出了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问题:

How many angels could dance on the head of a pin?

一个针尖上能够站立多少个天使?

那时候我还年轻,初次看到这个问题时直接就破口大骂,觉得中世纪不愧是“无知和迷信的时代”,简直是“无语他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

后来我心平气和地多看了点与神学有关的猎奇向作品,然后才理解,被誉为“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的阿奎纳,本意是要开辟一个严肃的哲学思辨:

既然教典中说到“两个天使不能在同一个空间”,那么在极小的空间上(例如针尖)可以存在多个天使吗?如果是唯一,那么又如何理解教典中多次出现的“同一场合出现了多个天使”,以及……如何理解教典?

事实上,对于这种严肃问题的探讨,是很重要也很有意义的。例如历史上,关于“耶稣是否贫穷”的大讨论就引发了天主教的分裂——因为教典中说到“耶稣基督本来是富足的,为了我们的缘故他宁可贫穷”,就有教士据此否认罗马教会的合法性。

然而,在为当时的自己过于浅薄狂妄而汗颜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以讨论“天使理智”而闻名的阿奎纳,其实说过一系列关于天使的问题(例如“天堂里会不会有排泄物”、“天使眼中是不是也存在白昼之分”……),但为什么当时教士们都不约而同地研究针尖问题呢?

联系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在狂热的宗教氛围中,任何怀疑的种子都被认定是异端,是要被放逐甚至架在火上烤的。例如被誉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的贵族但丁,仅仅因为质疑宗教对人的束缚,就被流放至死。

所以,当时最聪明的人群(教士阶层)自然会选择最安全、最玄学的话题,而不去钻研“天使是否具有凡人特征”的高危问题。


无独有偶,在遥远的东方也有过崇尚“务虚”的特殊时期。

三国末期的甘露五年(公元260年),面对司马氏的步步紧逼,魏帝曹髦试图激烈反抗。事败后,刚烈的曹髦不按常理出牌,宁可拼着不要性命(冲到大街上被反贼刺杀),也要让众人看到司马氏的弑帝行径。

中护军贾充自外入,逆与帝战于南阙下,帝自用剑。众欲退,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问充曰:“事急矣,当云何?”充曰;“司马公畜养汝等,正为今日。今日之事,无所问也!”济即抽戈前刺帝,殒于车下。

曹髦的目的达到了:作为大一统王朝中唯一以“公开弑位”而得国的晋朝,根本不敢以忠治国,只能强调孝道、崇尚论玄——这就是我们看到“竹林七贤”天天嗑着五食散、放浪形骸的原因。

而玄学的顶峰,显然是“容貌俊雅,聪明敏锐有如神人”的王衍。此君号称“子贡再世”,擅长玄理。哪怕西晋被胡人灭亡,王衍面对石勒依然侃侃而谈,“壁立于仞,此君特秀”。

但因为不肯为官,大怒之下的石勒决定处死他。

考虑到王太尉名士风流,不宜刀刃加身,于是在公元311年的某晚,包括王衍在内的满朝大臣被土墙压死。

在悲剧发生以前,没人能意识到空谈的后果会有多严重。


在江苏省工作中刚刚给丰县“铁链女”案完成调查结论时,陕西佳县曝出的“铁笼女”又跃入众人眼帘。尤其是在公安部部署新一轮“打拐专项行动”后,人大代表们纷纷提出相关议案,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妇女儿童权利。

所以,我颇有兴趣地看了看最近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各种提案。

例如,我就特别赞同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的: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对于已被认定为拐卖的,应解除其婚姻关系,取消被拐妇女的孩子对买方的赡养义务。

尤其是在网上曝出丰县法院多次以“原告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为由,判决千里寻找被拐妻子的原告败诉时;以及多次以开创性的“离婚冷静期”为由,进行调解时……这种提案非常富有针对性和必要性。

而且,蒋胜男代表还郑重地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落后的地方,“穷”只是收买者的狡辩。

我就觉得这样的代表,才是真正做实事的。

相反,有些提案看起来就有点奇奇怪怪的感觉。

例如在商业上相当敏感的58同城姚总,这次就提出了一个极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提案:

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5%(谈不拢的部分,由神奇的58同城来补差价吗?)

以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提出的“有温度但难以做到”的提案:

细化精神赡养标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没有假期,由方律师帮忙打官司吗?)

还有惠州市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的:

每周1-2天远程办公,提升员工幸福感和满意度(还是先关心基本劳动保障吧)

甚至于存在同样心系妇女儿童,却提出奇葩提案的。

例如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我知道张代表的初心,是从官员绩效考核角度出个奇策,但你不能脑洞大开、哗众取宠吧?

在《中国丰县不是印度疯县!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罗翔》中,我们讨论过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理念之争。虽然我们强调,要警惕打着社科法学的幌子,人为地拉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法律尊重陋习回潮”叫魂。但这并非我们全盘否定社科法学的精神啊。

例如就有法律专业的读者在后台留言,认为正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需要谨慎考虑重型激励迟钝、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中心思想就是:

能够真正实行的法律法规才有现实意义。

作为一个圈外人士,我是尊重专业人士意见的。所以也恶补了一下相关知识,觉得这个说法确实有意义。

因此按照张代表的说法,如果把发生拐卖现象与官员提拔负向绑定在一起,会发生什么事?

好家伙,之前拐卖事件难以解决,还是出于基层组织与执法人员的“乡土情结”与“差序格局”,本着不得罪人就揭过了;新规定一出,基层官员与执法者不能从打拐中得到任何利益的激励,反而会耽误自己甚至上级的升迁,大家都被强行绑在战车上,成了一条线上的蚂蚱……此时唯一激发的,就是上行下效,大家一起盖盖子、粉饰一番。

别说是这种关系到政治前途的大事,就是以赚几个小钱为目标的企业,合规部门的内审目的,也是强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不敢“发现问题就罚款开除”啊——否则内部绥靖、内外勾结才是常态。

负向激励的后果,相信做企业的都知道,身为企业创始人的张总还不知道?

在打拐问题上,初心必须是解决问题,不是解决与问题相关的所有人。


早些年的一个微小说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作品是这样的:

福尔摩斯和华生到郊外去野营。半夜,福尔摩斯把华生推醒了,问:“你现在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华生说:“我看到了星空,感受到宇宙的浩瀚,人类的渺小……”。
福尔摩斯幽幽道:“华生,我们的帐篷被人偷走了!

看罢古今中外的教士、名士以及XXXX,这世界有那么多聪明人,但为什么总做一些外人看起来反常甚至无意义的事情呢?难道大家都集体失智?

显然不是他们的脑袋突然被门夹了,而是另有隐疾。

例如某些因素让聪明人思索“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的哲学问题,或者在人声鼎沸之时跳出来,说着“正确而无用的废话”。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蒋胜男代表,就能提出中肯而可行的高水平提案呢?很显然,从她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蒋代表是存在为妇女同志发声的强烈动机的。

这种从人民群众中走出来的代表,大家都觉得能处。

当然,还存在着没有亲身经历,但却坚持正义的代表——例如2003年“孙志刚案”爆发后,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此处省略11字】的学者们。

大家觉得,这应该是最典型的代表模样。

我们衷心希望这样的代表越来越多。

教员说:

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全文参见:





更多内容请访问公众号将军箭(jiangjunjian31)。左走天堂,右走金盆,弓开弦断,一往无前。本号关注财经与民生,虽是自娱自乐,仍求立足干货!欢迎关注,欢迎转发!

user avatar

先颤抖着打赏完,再贤者地撤回来。没点干货就别怪我没有战略腚力,一个字,绝。

user avatar

这是要逼迫他们,转向成先付费的买票方式吗?抬高入门门槛啊

user avatar

这纯属扯蛋的建议。

举几个例子:

1、看电影属于冲动消费。

然后我看完电影后,设置冷静期,三天后可以退回电影票的钱。

2、有人去娱乐性消费(比如嫖)

爽完了,给钱,然后三天后要退回钱。

3、玩游戏,充钱买了一堆道具

然后三天冷静期给退款。


直播打赏同网上卖课,直播卖货是不同的性质与模式。

它首先是免费观看,是一种冲动消费。

以知乎来说。

比如知乎的盐选会员。

我记得有一次冲会员的时候,冲动,冲错了,里面就不能撤回。

因为里面的条款就那么规定死了。不让退。


在购物的时候,有一个模式叫免密支付。这个就应该能撤回。

有人看到一款东西,还在犹豫要不要支付的时候,手抖,一点一下,东西就买了。

比如拼多多好像就这样。

user avatar

先给个结论吧。

打赏本就是一种冲动消费,是一种多巴胺分泌下不假思索地点击。直播冷静期的作用则相当于男性的贤者时间,在撸完一发疲软状态下,看着伊万卡都提不起兴致。此时的你可以让大脑回归理性状态。

好了,不想听我继续碎碎念的可以点完赞划走了。

我自己就是一个重度短视频沉迷用户,500多个关注里,至少有三分之一是各种小姐姐,日常最大的爱好就是看她们跳比比安慕希。(咳咳,没有人能够在比比安慕希里战胜刘逗)

但我从来不看她们的直播,不管是江离小透明小何何周辛腻冯提莫,一律划过。

我的前前女友熟知我这点,她可以因为各种事情跟我各种闹,唯独在看美女上不会。

我想看的是什么?是那种经过团队精心包装的,一个舞蹈反复跳上十几次的,一个视频剪辑七八个小时的,灯光师化妆师一个不少的,以最尽可能完美的姿态呈现在我面前的视频。

而直播往往会把这种美好的感觉给打得支离破碎。视频里面是郭襄,直播时候变郭芙。

我一直觉得即便是选择放纵,满足自己最原始的生理冲动,也要尽可能的高标准。

与之相反,我挺想看宁南山、九边、清华经济学韩秀云、讲植物的顾有容这些老师们的直播。听听邢立达老师讲讲他挖恐龙蛋的故事,问问无穷小亮在云南吃蘑菇有没有吃中毒。

就很可惜,这群优质抖音博主们几乎不直播。他们精力不够。特别是宁南山这种数据党,做一期节目能把知网外网翻个遍,里里外外数据挖满一星期。

让珍大户戴建业米斯特姚这些实力派开直播?不太容易。

越优秀的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就越挑剔,一定是精打细磨,反复斟酌自己的用词用句论点论据。

当然,他们也拉不下脸皮喊一声谢谢大兄弟的礼物。

我唯一一次看直播打赏,是前天晚上 @喵斯拉天王 的直播间,充了几十块吧。老喵在那里讲俄乌局势,引用他那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班出身的各种理论学派,花了半个小时逼逼叨叨米尔斯海默的进攻现实主义。

捧场的大部分是知乎大V。老喵直播时候不能看微信,我们就在群里感慨,平时看不出来,真正进入直播讨论模式,立刻降维打击。然后我就赏了他几十块,回头也好吹吹牛。

结果老喵跟我逗乐子,谢谢虎哥谢谢老板老板发大财之类的。

我用简短一个字回应了他。

“滚。”

当时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如果今天不是我的朋友,而是其他知识类博主在做直播,我非常认可,非常赞同,那我会不会打赏?

不会。

我可能会根据博主的内容,在直播间里去提一个值得去提的问题。这种提问的交流方式便是最好的尊重。

……往自己脸上贴金了,对于知识的白嫖才是我的信仰。

这是一个有趣的点,直播打赏最多的绝对不是质量最高的。理性的思维与冲动的消费有着天然的矛盾。越是高知,对于知识付费越吝啬。

我还真就得出这么一个结论了。如果知乎上的各路大V打算靠着付费咨询和回答下面的打赏链接恰饭,那早就饿成白骨精了。辛辛苦苦答一年,比不上小姐姐扭扭屁股一个小时。

你会发现很多大V根本不开赞赏按钮。一个几万收藏的回答,几块钱的赞赏,看着闹心。

某种意义上,知乎是互联网平台里变现能力最差劲的。这里的用户虽然有经济实力,可是也更愿意去思考,去判断真伪,很少冲动消费。不过,知乎的用户一旦认可,消费起来也是毫不手软。

所以知乎上赚钱的感觉就像卖手表,一月开一单,一单吃一月。我去年卖了个表。

我个人是非常认可肖胜方的直播分类观点。

一类直播,有知识,有专业,有技能,有价值,值得打赏。比如PS教学,英语口语,word使用技巧等。

二类直播,没专业没营养,但不违法,适当打赏。比如跳舞唱歌游戏类。个人上限定个十几二十块?

三类直播,违法涉黄涉赌,封。

可如果真的按照肖胜方的提案去走,那么诸多靠打赏吃饭的平台可以直接关门了。各大直播家族争取好聚好散。

还是那句话,人们只会为自己的冲动去打赏,对于理性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永远是吝啬的。

直播冷静期有用,但是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最后推荐几个抖音上非常优质的视频剪辑制作、编程语言学习、办公软件的博主。

秋叶PPT:老牌的PPT教程。他家都是秋叶系列,秋叶Excel,秋叶word,秋叶office等。

办公室小米坨(抖音号Mituo666):主讲Excel函数

Python导师-胖虎((抖音号YY00086):主讲网页爬虫使用技巧。

老袁说开发(抖音号989888pig):软件开发基础知识。

乔治出发(抖音号128228880):Pr和Ps的染色和调色技巧

张小鸿Red(抖音号imred):Pr剪辑全流程教学

这几位博主,我觉得都符合肖胜方一类直播打赏标准。

user avatar

哈哈,这招儿基本把直播行业给彻底整死了,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

直播打赏主要靠啥?主要靠诱惑挤兑好面子人群即时冲动。

冷静期?

一时上头打出一万,主播各种肉麻,机器人啊,托儿啊,傻根啊。。。“大哥大哥”叫得你心满意足。

然后允许你把钱再撤回去?有这机会傻瓜才不撤呢。

主播,托儿,机器人在风中凌乱。。。

user avatar

不适合。


假设我在某某平台看到一位漂亮的同城女主播,我咔嚓一下冲了10个W。

给主播一顿展示跑车城堡大火箭啥的。



女主播乐的嘎嘎直笑,当天晚上我俩就吃了饭,去宾馆冒汉。


三天后,我开始贤者模式上头,撤回了刷的10万元礼物。

女主播请我吃了饭,也被冒汗了,而我,一分钱没花,我赚翻了。


话说这个提案完全是放劈一般的行为,比如下方这条。

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要求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视为恶意,对其下次打赏不予撤回。


恶意不恶意又如何?我换个看直播的号,一样继续撤回,继续冒汗,继续装大哥。


况且,假设我是一名主播,直播间来了一个大哥,给我刷了2万。

我咔咔一顿展示才艺,又是托马斯大回旋又是社会摇,又是水豚倒立,又是大象翻滚,咬打火机。

结果三天后,刷的2万都被撤回了。


那我的才艺不是白展示了?


这个提案,看似英明,实则愚蠢至极,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模式来,直播行业基本就毁灭了。

不过毁灭也是好事,没直播了有没直播的好处。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