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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判决,锦天城律所赔3700万?

回答
如何看待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判决,锦天城律所赔3700万?

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判决,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判赔偿3700万元,无疑是中国资本市场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多方面的意义。我们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详细解读这一事件:

一、 案件背景与重要性:

“全国首例”的标志性意义: 这意味着在中国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尤其是涉及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案件中,首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诉讼。在此之前,投资者维权往往是个案,效率不高,成本巨大。集体诉讼的引入,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群体维权的力度和便捷性。
债券市场与投资者保护: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发行和交易的健康稳定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投资者购买债券,期望获得稳定的收益,因此,债券发行方的诚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债券市场的信用基础。
锦天城律所的角色: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承销商之一,其参与虚假陈述的责任被认定,这标志着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严格要求和法律责任的强化。过去,类似案件中对中介机构的追责相对较少,此次判决改变了这一局面。

二、 判决内容与法律依据:

判决的核心: 法院认定发行人(通常是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对虚假陈述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此类案件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特别是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等都有明确规定。
3700万赔偿的意义: 3700万的赔偿金额,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可能数额巨大,但对于一个集体而言,是分摊到每个投资者身上的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偿。更重要的是,这个金额本身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虚假陈述行为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 锦天城律所被判赔偿3700万,原因分析:

虽然具体的判决理由需要查阅法院的判决书,但根据通常的法律实践和类似案件,锦天城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可能包括:

1. 承销商的法定勤勉尽责义务: 作为债券的承销商,律所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文件内容的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性、重大风险信息等。
2. 未能发现并揭露虚假陈述: 法院认定,如果锦天城律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能够通过合理的注意和专业的判断,发现发行文件中存在的虚假陈述,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要求发行人改正,就可以避免或减轻投资者的损失。未能做到这一点,就是其勤勉尽责义务的缺失。
3. 虚假陈述的重大性: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通常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虚假披露盈利能力、隐瞒重大负债、虚构交易等都可能误导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判断。
4. 发行文件的审核责任: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通常会参与发行文件的审核和制作,对文件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有重要的责任。如果发行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是承销商审核过程中可以或者应该发现的,那么其责任就会被追究。
5. 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发行人通常是主要责任主体,但中介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如果存在过错,也会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律所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四、 此判决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强化投资者保护: 这是此判决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集体诉讼机制的建立和成功运用,将极大地提升投资者维权的效率和可获得性,让投资者敢于也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升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 此次判决是对所有中介机构的“警钟”。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都必须更加重视其在信息披露中的“看门人”作用,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提高尽职调查的质量和专业性。否则,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风险。
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当中介机构的风险成本大幅提高时,他们将更有动力去督促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这将从源头上改善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
推动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作为全国首例,此判决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也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重塑市场信任: 通过严惩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助于重塑资本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发行人的警示: 此次判决也再次警示发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 思考与展望:

集体诉讼的成熟度: 虽然首例判决成功,但中国资本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仍在发展完善之中。未来还需要在诉讼程序的便捷性、费用分摊、案件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和优化。
“看门人”责任的界定: 如何准确界定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过错”和“勤勉尽责”的程度,仍然是实践中的难点。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操作指引。
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目前的赔偿多为填补性赔偿,即弥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未来是否会考虑引入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律援助和支持: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参与集体诉讼仍然可能面临一定的成本和精力投入。如何进一步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降低维权门槛,是未来需要关注的方向。

总而言之,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判决,锦天城律所被判赔偿3700万,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中介机构责任、重塑市场信心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既是对违规行为的有力惩戒,也是对未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推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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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

非诉业务的风险远高于诉讼业务(打官司)

因为谁都知道,打官司不可能包赢,

官司输了也很难说是律师的责任。

但做非诉业务,是要帮当事人防范风险、排除风险,

一旦有疏漏,导致当事人损失,就很可能需要担责。

而涉及金融、资本市场的事务,往往金额巨大,万一有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恐怕承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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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令人心动offer里面的何旻哲事件一起看,大家都是这么肮脏,何必要凸显自己非常诚信呢?有时候我是不懂到底什么是诚信,那个提问下面把诚信说的巨重要,但真正做事的时候,很多人又根本眼里只有利益,尤其是公司角度,还有广发那个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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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低价竞争、亏本甩卖、见怪不怪。在目前监管甚严、责任加剧的今天,作为身处局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对待这样一个略畸形的市场其实值得反思的东西不少:

(这不去年年底协会也出台相关征求意见了么,虽然个人以为作用甚微)

一、恶性低价竞争成风、职业底线尽责成空

这样的例子,别的答主说了很多很多:

再比如说:4月24日,厦门特房集团发布债券承销中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和中信证券联合体,承销费率低至千万分之一(0.00001%),这意味着1亿元的债券承销费仅有10元,还要两家机构平分。根据公示结果,该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中信建投和建行厦门分行联合报价为十万分之五(0.005%),第三中标候选人农行厦门分行和国泰君安的报价为万分之一(0.01%)。
我曾经听说有一家律所,发行一个数亿元的中期票据,全程法律服务居然报价才5万,你就知道这有多么可怕了。

多年前,还做债的时候,发行人找的一家本地律所,都是我们把募集书写完发给他们,改一改核心要素就直接签字、盖章了,整个流程不到2天,什么底稿、什么核查,据我了解,是一样都没有的。全程收费3万,你还指望律所耗费多少人工呢?

就连这样2天的时间、3万的收费,发行人还老嫌又慢又贵,有时候我也挺为他们觉得不是滋味。

二、市场秩序不复,从业人员无奈

1、应该说,在已经成型的这种市场环境下,从业人员其实是很无奈的,只能硬着头皮做下去。这里,首先实名反对这两位 @贺才慧律师@无知的童心 的回答:

非诉的钱不是那么好挣的,法律人还是要有底线,做点实事,不要为了钱就闭着眼睛写法律意见书,正所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贺才慧律师
证券市场圈钱骗钱太猛。希望这次惩罚能让骗子和协助作案的同伙收敛一些。——无知的童心

事实上,任何一个单一从业人员个体乃至任何单一一家中介机构,都是无法独自办法改变现状的

2、无奈的逻辑在于:

(1)先,极低价格抢占业务

因为……有的同行无底线。我咬着牙报10万,同行报3万,还包分期……当然,抄作业谁都会,只要胆子大。有的券商无底线。发行人都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专业(fang shui)的律师那么多,我不需要你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我只要你签字盖章。你不配合,想配合的人多了去了,他们还给我返点,呵呵o(* ̄︶ ̄*)o有的发行人无底线。给你业务做已经照顾你了,你还要这要那,券商和会计师都不关注这个问题,之前几单的律师也关注,不做拉倒。最后,责任边界太模糊了!反正都是碰运气,只要债券不违约,你好我好大家好。

(2)再,压缩人力、善用模板

超低价中标后,大boss往往不出马,派一个三年级律师加一个实习生,就把全部事情都做了,凡是出具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统统套模板。
那干脆也不用聘任有经验的高价承做律师了。我见过的一些做这类业务的都是超年轻的小孩,30多岁就已经算年龄很大了。文件的模板都是现成的,按照模板填上目标企业的信息,活就完了。

做债的时候,从没有在现场同事见过超过两位律师,从没有在现场见过超过35岁的律师,绝大多数30岁以前。

(3)于是,恶性循环,跳不出来

在资源向头部汇聚的今天,多数中介机构议价能力是真的不高。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理论上,律师需要如实写清楚发行人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如实去写,这个律师即便这次能收到钱,以后也没有人去找他了,他只能饿死。律师只能撒谎,瞒下所有的问题,高唱赞歌。

三、警钟长鸣令人警醒,市场风气期待质变

像其他答主说的,问题一直都有:

2019年某地方国企私募债,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审计报告有重大瑕疵,和中介机构口头沟通未果,于是通过邮件以备忘录的形式请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并抄送发行人和主办券商,最后以审计机构迟迟不回复以及主办券商放弃告终。
2019年某地方国企PPN,因为发行人疏忽提供了“错误”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幸被我们发现涉嫌地方政府配合做假证用于抵押贷款(也不能说是假证,至少证书是真的,只是没有那块土地==!),结局就是承销商(某知名无底线银行)让发行人把我们换了(自然没收到一分钱)。
2020年某地方国企企业债,发行人募资需求20亿,同时两拨中介团队包装两个产品,律师费要求全风险(发行成功才支付),一听这套路就心虚不想接了,但由于所内江湖救急和创收压力就接了下来。果不其然,一尽调发现问题太多,发行人还因为未募集说明书要求使用资金收到过证监局的监管函,现有债务都是地方各种单位(电视台、医院什么都有)从银行借款后违规转贷给非行人。

1、当这个市场的逻辑变为:“唯盖章论、唯低价论而非唯质量论、唯尽职尽责论,所有人都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到头来没人记得什么是正确,又或是所有人都是叫不醒的装睡人。”那么,裁判者的出现给予严苛的罚则是合适、合情合理且应当也是必要的。

2、且不论二审结果为何、连带责任最终如何落实,就案件本身不应当过度解读为对于锦天城、对于非诉律师的一种污名化。在市场这盘大棋上我们都只能够做随波逐流的一颗棋子,又或者被污名化的应当是市场全体从业者

3、如果这能够成为一个起点,那它是好事。又或许,其实,你来个指导价规定(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或者启动有效的同行低价举报机制,会管用很多吧。

另外,这算得上是垄断行为么,考虑到最近反垄断执法也挺频发的,有没有行业专家来补充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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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内情理之中

律所这边很多很多大律所包括头部律所,做这类案件都是拉的能力大于做的能力。

实际上处于一种大家都不负责的状态,律所有免责声明,会计书事务所难道就没有免责声明?

但这种免责对不对,能不能对第三方生效,本身就是问题,你的尽职实际上和证监会要求的尽职差异是存在的,大家一起让证监会批准,都在河边玩耍却全都没有救生衣。大家都在假装进行安全评估····

证监会退出赛道安心做裁判,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今后的资本市场,看脸的可能会少一些,看肌肉的会多点吧,及是希望也是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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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都不意外,迟早的事。

发债、上市这种活动,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个法律意见书,是让全体债权人、投资者去阅读的东西,用来证明这家发行人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风险,值得投资。所以,理论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服务的对象并不是发行人,而恰恰是发行人的利益相对方——全体投资者。

但是律师是发行人找来的,钱也是发行人给的。这就很诡异。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

理论上,律师需要如实写清楚发行人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如实去写,这个律师即便这次能收到钱,以后也没有人去找他了,他只能饿死。

律师只能撒谎,瞒下所有的问题,高唱赞歌。

所以,出事只是时间问题,大家都在玩轮盘赌,就看哪一发子弹会把天灵盖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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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有底线的年轻非诉律师一枚,说说近两年承接的几单发债业务吧:

一、2019年某地方国企私募债,券商是某不知名小券商,会所是某知名规模大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审计报告有重大瑕疵,和中介机构口头沟通未果,于是通过邮件以备忘录的形式请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并抄送发行人和主办券商,最后以审计机构迟迟不回复以及主办券商放弃告终。好在发行人按合同已支付了基础费用,自知硬伤也没要求退款。2020年底,听说发行人开始重新启动发债中介机构竞争性谈判了,不过没有邀请我们,哇哈哈。

二、2019年某地方国企PPN,因为发行人疏忽提供了“错误”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幸被我们发现涉嫌地方政府配合做假证用于抵押贷款(也不能说是假证,至少证书是真的,只是没有那块土地==!),结局就是承销商(某知名无底线银行)让发行人把我们换了(自然没收到一分钱)。当然,换了律所的发行人成功发行了PPN拿到了投资人的钱。

三、2020年某地方国企企业债,发行人募资需求20亿,同时两拨中介团队包装两个产品,律师费要求全风险(发行成功才支付),一听这套路就心虚不想接了,但由于所内江湖救急和创收压力就接了下来。果不其然,一尽调发现问题太多,发行人还因为未按募集说明书要求使用资金收到过证监局的监管函,现有债务都是地方各种单位(电视台、医院什么都有)从银行借款后违规转贷给发行人的。尽调时一边不停地问发行人问题,要求补充提供资料,一边隐约感觉项目要黄,于是在某天突然收到券商通知,由于政策原因项目暂停……好吧,也别暂停了,终止吧。律师费嘛,就当交学费了…… Again!

所以,我准备放弃发债业务了,至少是暂时性放弃吧,因为……

有的同行无底线。我咬着牙报10万,同行报3万,还包分期……当然,抄作业谁都会,只要胆子大。

有的券商无底线。发行人都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专业(fang shui)的律师那么多,我不需要你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我只要你签字盖章。你不配合,想配合的人多了去了,他们还给我返点,呵呵o(* ̄︶ ̄*)o

有的发行人无底线。给你业务做已经照顾你了,你还要这要那,券商和会计师都不关注这个问题,之前几单的律师也不关注,不做拉倒。

最后,责任边界太模糊了!反正都是碰运气,只要债券不违约,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债券违约,谁也逃不出我的手掌心!

认真?

认真你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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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诉证券律师而言是一个震惊的消息,但是并不意外。

15五洋债,15五洋02属于典型的公司债,主要在交易所发行。律师在其中主要就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下图是比较标准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体例格式:

事实上,这暴雷的核心在于虚假财务数据。对于非法律问题,为了更好地划定自身责任,维护自身权益,律师往往会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而出具的有关审计、资信评级报告。

这也是本案当中锦天城答辩的重要理由:

锦天城辩称:锦天城律师在涉案债券发行中已经尽到勤勉尽职责任义务,对五洋建设的虚假陈述并无过错。根据证券行政监管部门查明结果,对五洋建设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无过错。根据证券行政监管部门查明结果,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超过了锦天城律师的注意义务,也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站在律师的角度,可以说有理有据,而且案件的核心问题本身也是财务问题,这一点法院没有质疑,但却找到了另外的一个切入点:

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酌情确定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看起来只有5%的责任,金额上却达到了3700万元的连带责任,这与锦天城在该笔发债业务中的收益显然是不成正比的,但最重要的,是将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提到了一个很高的标准,即穷尽一切可能,关注一切可能的细节。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这个规定是很模糊的,面对这种模糊,本应该感到敬畏,本应该最大程度地衡量风险。但是很多律师反而抱着一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心态,不考虑自身能力,“艺不高人胆大”地低价承接了大量的发债业务。熟悉这个领域的就知道,涉及到招投标的发债业务,存在着大量的恶性竞争的情况,低价策略是很多律所的做法,而讨好发行人,丧失独立性更是其中的重大隐患。随着证券法修订带来的注册制改革,配合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倒逼,中介机构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并成为证券纠纷的风暴眼。然而,现实中很多律所仍未转变思路,依旧用老一套的思维开展业务,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核查”有多少水分,可能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事实上,不止是律所,其他中介在债的发行中同样存在着畸形:

比如说:

再比如说:

4月24日,厦门特房集团发布债券承销中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和中信证券联合体,承销费率低至千万分之一(0.00001%),这意味着1亿元的债券承销费仅有10元,还要两家机构平分。根据公示结果,该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中信建投和建行厦门分行联合报价为十万分之五(0.005%),第三中标候选人农行厦门分行和国泰君安的报价为万分之一(0.01%)。

这种费率,纯粹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进行低价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典型的损人不利己。在这样的收费下,团队如何能够用心地完成任务,如何能够体现工作的价值?这种跪舔发行方的姿态,怎么可能能够实现自身业务的独立性?

有时候,一种错误的做法做得久了,反而忘记了什么是正确,并把错误当成了正确。锦天城的赔偿只是一个开始,那些过去埋下的雷 ,终究会爆的,区别只是时间早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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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这是我们的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标杆性事件。

以前我们总是骂证监会、骂法院,骂欺诈发行者,总是抱怨我们的资本市场欺诈盛行,而惩罚太低,那么五洋债案算是短时间内给大家一个交代,政府给大家一个信号,建设强大的资本市场我们是认真的。

当然既往历史不究也是现实,毕竟之前很多上市主体或多或少的有问题,但今后的资本市场未来可期。

律师事务所作为出局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中介,如果文书失事,那么也就成了造假的帮凶,理应受到应有的惩罚。至于幅度,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公论后,会有更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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