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己在中直、央企、互联网、外企四类单位转了一圈的体会,有一个不精确但有用的感受:越是薪酬组成复杂的地方,越是不肯给钱。钱多钱少是一方面,成天想着从你的实际收入里面东抠一点西减一点的,才是最膈应人。
直截了当地给一个月薪的数,外加几百块的餐补车补,往往是最不找事儿的。
底薪占全薪的一半甚至更少,然后各种绩效、津贴、奖金等等的,往往口惠而实不至。每次发工资时你感觉钱少了,去问HR,人家早就有3页A4纸五号字的话术等着你。比较“经典”的是在算离职补偿的时候只用底薪来做基数,明面上N+1,实际上不如N,甚至不如1。当时我就惊呼,好家伙,招聘的时候就想好离职补偿怎么玩儿了,前瞻性!
这是一个典型的 BAIT AND SWITCH。
虽然诱导转向法是零售业的一种欺诈形式,但在其他情况下也采用。
商家以低价宣传产品或服务来 "诱导 "顾客,但当顾客来到商店时,他们发现广告中的商品并不存在,或者顾客在销售人员的压力下考虑类似但价格更高的商品("转换")。作为商业文化的一部分,诱导转向法有着悠久而广泛的历史。诱导转向法存在许多变体。
诱导转向法(Bait and Switch)
诱导转向法是一种受到禁止的销售做法。销售商通常用广告劝诱顾客到自己的商场购买某商品,顾客来了之后设法让顾客“转向”到另一高利润的商品。
譬如,销售商做广告宣称以3折价出售A商品,但顾客到来后,说A商品已经售完,劝说顾客购买B商品,其实从一开始他们就没有打算卖A商品。
用来劝诱的广告叫做诱惑广告(Bait Ad),而其中的定价方法就叫诱导转向定价(Bait and Switch Pricing)。
hr 的这种做法是 MISREPRESENTATION 。
在普通法管辖区,虚假陈述是指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作出的不真实或误导性的事实陈述,该陈述随后诱使该另一方签订合同。被误导的一方通常可以撤销合同,有时也可以获得赔偿(或代替撤销)。虚假陈述的法律是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混合体;其来源是普通法、衡平法和法规。普通法由《1967年虚假陈述法》修正。虚假陈述的一般原则已被美国和各英联邦国家(如印度)采用。
《1967年虚假陈述法》是英国议会的一项法案,它修正了普通法中关于虚假陈述的原则。在该法案之前,普通法认为有两类虚假陈述:欺诈性的和无害的。该法的作用主要是创建一个新的类别,将无害的虚假陈述分为两个独立的类别:过失和 "完全 "无害;并继续说明这三个类别中每个类别的补救措施。
当然, 俺说的是另外一个平行宇宙的事情。
在那个平行宇宙的加拿大, 可以向正文府劳工部门投诉和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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