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调查结果出炉,如何评价本次事件中各方的表现?

回答
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调查结果出炉:多方表现及评价

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自爆发以来,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随着调查结果的出炉,各方的表现也呈现出复杂的图景,值得我们深入剖析和评价。

一、 受害人(养女)的表现:

勇敢发声与抗争: 受害人的关键表现是其不畏强权、勇敢站出来指控鲍毓明的行为。她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和社会压力,能够克服恐惧,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义,这是极其不容易的。她的勇敢为其他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了榜样和力量。
叙述的清晰与坚持: 在整个过程中,尽管面对质疑和否定,受害人始终保持了对事实的清晰叙述和对自身遭遇的坚持。她的陈述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其前后一致性和细节的丰富性,是证明其遭受侵害的重要依据。
承受的二次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发声后,也承受了巨大的二次伤害。这包括来自舆论的压力、对她动机的质疑、以及在司法程序中的反复取证和询问。这些都对她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评价: 受害人的表现是本次事件中最核心、最值得肯定的部分。她的勇敢、坚持和对正义的追求,是推动事件走向真相的重要动力。我们应该对她所承受的痛苦感同身受,并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护。

二、 鲍毓明(被告)的表现:

否认指控与辩解: 鲍毓明在事件爆发后,始终否认性侵指控,并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进行辩解。他试图从法律漏洞、年龄界定、双方关系等方面来规避责任。
利用社会资源和影响力: 作为一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法律背景的人士,鲍毓明在初期试图利用其资源来影响舆论和司法进程。例如,他试图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强调其与受害人的“正常”关系,以及受害人存在“撒谎”的嫌疑。
最终的调查结果与责任: 根据官方调查结果,鲍毓明最终被认定强奸罪成,被判处有期徒刑,这直接否定了他此前的否认和辩解。

评价: 鲍毓明的表现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其否认指控和试图规避责任的行为,不仅未能洗清其罪名,反而加深了公众对其动机和品行的怀疑。其法律专业知识本应用于维护正义,却被用来为自身罪行辩护,这种行为令人不齿。最终的定罪,是对其错误行为的法律制裁,也是对受害人遭遇的公正回应。

三、 司法机关的表现:

初期的介入与调查: 在案件受到广泛关注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并展开调查。这显示了对社会关切的重视和对法律的尊重。
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克服诸多困难,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询问双方当事人、证人,调取相关物证等。最终能认定鲍毓明有罪,说明其在证据收集和分析方面做出了努力。
定罪与判决: 根据最终的判决,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对鲍毓明作出了定罪和判刑。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部分程序上的质疑(早期): 在案件初期,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鲍毓明方面的辩解,一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存在一定的疑虑。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和结果的出炉,这些疑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答。

评价: 司法机关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虽然初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外界压力,但最终能够通过严谨的调查和公正的审判,将罪犯绳之以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这次事件也可能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提高办案效率。

四、 社会舆论和媒体的表现:

高度关注与舆论监督: 本次事件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离不开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议论。舆论的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让案件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促使相关方面加快了调查和处理的进程。
正面与负面声音并存: 在舆论场上,既有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对鲍毓明行为的谴责,也有对受害人动机的质疑和对鲍毓明辩解的支持。这种复杂的声音反映了社会认知的多样性,也暴露了一些人对性侵问题和未成年人保护认识的不足。
“吃瓜”与理性讨论的界限模糊: 在社交媒体时代,部分网民在讨论案件时,容易将事件娱乐化,过度关注细节和八卦,而忽略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律程序的尊重。
媒体的责任: 一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存在着为了吸引眼球而过度渲染、发布不实信息等问题,对案件本身和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评价: 社会舆论和媒体在本次事件中起到了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们是推动真相揭露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不理性的舆论和不负责任的报道也可能对案件的处理和受害人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保护个人隐私,如何引导公众进行理性、有深度的讨论,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五、 相关机构(如学校、相关协会等)的表现:

初步的回应与配合: 在事件爆发后,一些与鲍毓明有关联的机构(如其工作单位、律师协会等)也需要做出回应和配合调查。
责任的界定与追究: 如果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相关机构未能尽到监管或保护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评价: 对于相关机构的表现,评价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迅速、公正、有效地处理与鲍毓明相关的事务,以及是否能够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总结性评价:

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的调查结果出炉,标志着案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受害人的勇敢是整个事件的起点和核心,她的坚持最终换来了法律的公正。
鲍毓明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其最终的定罪是对其罪行的惩罚,也再次敲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警钟。
司法机关通过努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社会舆论和媒体既是推动者,也需要反思自身在信息传播和引导中的责任。

本次事件也深刻地提醒我们:

1. 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各方都需要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旦触犯法律,都应受到严厉制裁。
3. 理性参与社会讨论至关重要。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负责任的讨论。
4.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需要持续的关注。 受害者的康复和心理重建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

这次事件的调查结果,是对正义的初步实现,但其背后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和值得反思之处,还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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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当初义愤填膺翻车的不少吧?

不是咱吹,咱又一次立场杠杠的啊!

前段时间我说了女子的父母有问题,而且天下把子女往火坑里推的父母有的是。

结果挨骂。

没什么好多说的,刚满18岁,被香蕉人嫖了。

香蕉人也不是好货,打着“收养”名义吃嫩草。

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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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最好的是烟台公安局,不但顶住了舆论压力,查明了真相,还把美国人老变态驱逐处境了,大快人心。

表现次好的是网络吃瓜群众,出于最基本的善良和同情心,出于对真相的不断追索,终于得到了真相。虽然这个真相令很多人啼笑皆非,因为不过就是个美国老变态要在中国玩萝莉,却被改了四岁年龄的“假萝莉”骗了的故事。

表现差一点的是这个叫韩某某的女孩子,套路美国老变态成功了,但骗得大众同情的手法太糟糕,撒谎无数,演技太差,故事漏洞百出,多次报警,浪费公共资源,还害得烟台警方被全网口诛笔伐,被同行电话质询,公开处刑……坑了那么多女权主义者为她大声疾呼,滥用了人家的正义感和同情心,最后搞得一地鸡毛,自己除了名声臭了,啥也没得到。

表现更差的美国老变态鲍毓明,社会名流,成功人士,名校毕业,企业高管,法律人士,当代精英,活了大半辈子了,X虫上脑,憋不住邪念想钻空子搞个“父女恋”,结果被个假萝莉骗得晕头转向,八十老娘倒绷孩儿手,还被驱逐出境,成为全网笑柄。看来财富、学识、地位并不能阻挡一个人变态,更不能阻挡一个人愚蠢,书读到了X肚子里,一把年纪活到了X身上。“高贵着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诚不我欺。

表现最差的是国内某些憋不住抢热点的“正经媒体”,比如《XX报》、《XX窗》,不讲事实,只求流量,根本就是选择性报道,截取编造信息,夸大其词,夺人眼球,什么“200斤压倒70斤”……搞得上世纪地摊小报连载的色情小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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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件事的起点,是段某(或其母)“主动”到网上,为未成年女儿寻求成年男子“寄养”。在明确得知女儿和男子发生性行为后,其母第一时间不是报警而且屡次出面维护与鲍的关系。

如此异常的行为是否有司法定性,否涉及违法。如不违法,我能否从事同类事件的“中介”行为。

2,段某指控鲍某强奸幼女,这是重罪。并且身份证出生日期——定罪量刑罪的关键证据被修改。请问该行为是否涉嫌伪造证据和诬告。

3,整个案件中,女子段某的何种合法权益受损。这将决定她的身份是“不完美受害人”,还是“蓄意诬告”。


如果这些关键问题不追问,或不允许追问,司法究竟在性侵类案件中充当的是何种角色?公众又打算把道德指标指向何处?那下次同类事件,是否依然是女性全身而退,只用处罚男性即可。


如果现在的结果就符合“公序良俗”“大快人心”的话。下次同类事件的原音重现,不过是换个主角和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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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处理结果太精彩了。

案子本身不说,最后查出来这么些东西,实在不合适入刑。但是最后搞了个驱逐出境。

怎么搞出来的驱逐出境呢?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和第八十一条。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也就是说,驱逐出境的依据是“违反本法规定”。违反了本法哪条规定呢?“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嘿,你以为就你鲍毓明会钻法律空子吗?司法工作人员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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