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当初义愤填膺翻车的不少吧?
不是咱吹,咱又一次立场杠杠的啊!
前段时间我说了女子的父母有问题,而且天下把子女往火坑里推的父母有的是。
结果挨骂。
没什么好多说的,刚满18岁,被香蕉人嫖了。
香蕉人也不是好货,打着“收养”名义吃嫩草。
驱逐出境!
表现最好的是烟台公安局,不但顶住了舆论压力,查明了真相,还把美国人老变态驱逐处境了,大快人心。
表现次好的是网络吃瓜群众,出于最基本的善良和同情心,出于对真相的不断追索,终于得到了真相。虽然这个真相令很多人啼笑皆非,因为不过就是个美国老变态要在中国玩萝莉,却被改了四岁年龄的“假萝莉”骗了的故事。
表现差一点的是这个叫韩某某的女孩子,套路美国老变态成功了,但骗得大众同情的手法太糟糕,撒谎无数,演技太差,故事漏洞百出,多次报警,浪费公共资源,还害得烟台警方被全网口诛笔伐,被同行电话质询,公开处刑……坑了那么多女权主义者为她大声疾呼,滥用了人家的正义感和同情心,最后搞得一地鸡毛,自己除了名声臭了,啥也没得到。
表现更差的美国老变态鲍毓明,社会名流,成功人士,名校毕业,企业高管,法律人士,当代精英,活了大半辈子了,X虫上脑,憋不住邪念想钻空子搞个“父女恋”,结果被个假萝莉骗得晕头转向,八十老娘倒绷孩儿手,还被驱逐出境,成为全网笑柄。看来财富、学识、地位并不能阻挡一个人变态,更不能阻挡一个人愚蠢,书读到了X肚子里,一把年纪活到了X身上。“高贵着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诚不我欺。
表现最差的是国内某些憋不住抢热点的“正经媒体”,比如《XX报》、《XX窗》,不讲事实,只求流量,根本就是选择性报道,截取编造信息,夸大其词,夺人眼球,什么“200斤压倒70斤”……搞得上世纪地摊小报连载的色情小说一样……
1,整件事的起点,是段某(或其母)“主动”到网上,为未成年女儿寻求成年男子“寄养”。在明确得知女儿和男子发生性行为后,其母第一时间不是报警而且屡次出面维护与鲍的关系。
如此异常的行为是否有司法定性,否涉及违法。如不违法,我能否从事同类事件的“中介”行为。
2,段某指控鲍某强奸幼女,这是重罪。并且身份证出生日期——定罪量刑罪的关键证据被修改。请问该行为是否涉嫌伪造证据和诬告。
3,整个案件中,女子段某的何种合法权益受损。这将决定她的身份是“不完美受害人”,还是“蓄意诬告”。
如果这些关键问题不追问,或不允许追问,司法究竟在性侵类案件中充当的是何种角色?公众又打算把道德指标指向何处?那下次同类事件,是否依然是女性全身而退,只用处罚男性即可。
如果现在的结果就符合“公序良俗”“大快人心”的话。下次同类事件的原音重现,不过是换个主角和时间而已。
这个处理结果太精彩了。
案子本身不说,最后查出来这么些东西,实在不合适入刑。但是最后搞了个驱逐出境。
怎么搞出来的驱逐出境呢?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和第八十一条。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也就是说,驱逐出境的依据是“违反本法规定”。违反了本法哪条规定呢?“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嘿,你以为就你鲍毓明会钻法律空子吗?司法工作人员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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