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鲍某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驱逐出境,说明了哪些问题?

回答
鲍某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驱逐出境,这一事件涉及多个层面,说明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严肃执行与底线不可触碰: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与高要求: 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实践者,其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律素养受到严格的约束。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严重违背了律师职业的伦理要求,这是对其律师资格最根本的否定。
司法公正的维护: 律师的违法失信行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发生,都会对司法公正的形象造成损害。吊销执业证书是对其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公众对司法体系信任的保护。
国家主权的体现: 驱逐出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其境内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这表明中国政府在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国家主权方面绝不妥协,对于破坏法律和秩序的外国人会采取果断措施。

二、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这意味着鲍某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法的程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具体原因可能是:
刑事犯罪: 涉及受贿、贪污、伪造证据、妨害公务、泄露国家秘密等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与当事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泄露当事人隐私、扰乱法庭秩序、传播虚假信息等。
欺诈行为: 欺骗委托人、法院或其他相关方,给他人造成损失。
驱逐出境: 这通常意味着鲍某某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国的国籍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驱逐出境的原因可能包括:
非法居留: 在中国签证过期仍非法滞留。
从事与签证或居留许可不符的活动: 例如,以旅游签证从事商业活动或政治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从事间谍活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策划恐怖活动、传播有害信息等。
扰乱公共秩序: 参与非法集会、示威、暴力行为等。
与律师执业行为相关的严重违法: 例如,利用其律师身份在中国进行某些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三、对国际交往和法律合作的警示:

中国营商环境的承诺与底线: 尽管中国致力于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但同时也强调法治是中国营商环境的基础。外国人在中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追究。鲍某某的案例表明,中国在维护法治和国家利益方面是有明确底线的,不会因为其是外国人或律师而给予特殊待遇。
法律的普适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国籍、身份如何,在中国境内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这一事件强调了中国法律的普适性原则。
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的规范: 中国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有明确的管理规定。鲍某某的遭遇也可能与他在中国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有关,无论这些规定是关于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还是执业行为的。
提醒其他外国人和国际机构: 这一事件也给所有在中国生活、工作或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人以及相关国际机构提了一个醒:必须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法律秩序。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体现(尽管细节可能有限):

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 官方公布此事,说明相关执法部门(如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这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和决心。
公众知情权: 虽然具体的细节可能因为国家秘密或隐私保护而未完全公开,但官方的发布本身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回应,让公众了解了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总结而言,鲍某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并驱逐出境事件,是法律严肃执行、国家主权维护、职业道德约束以及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警示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和机构,无论其国籍或职业身份如何,都必须尊重和遵守中国的法律,任何越界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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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法律界人士科普了此案对法制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只想看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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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简单解析一下司法部操作。其实并不复杂,通过反复套娃,最终拿下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因为我国关于法律资格和律师资格的规定多次修改,而鲍恰好就在多次修改中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更换了美国国籍。

已废止的

1992年的《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997年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0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均未规定必须有中国国籍才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是从已废止的20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开始才有只有中国国籍才能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

现行有效的2018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也做了继承,也就是说外籍人士不能取得再法律资格。

但据考证鲍是1996年左右通过的法律资格考试。

属于已经取得法律资格后放弃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士。这种特殊情况,是否可以在中国执业,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为我国律师法中对于律师取得执业资格的要求中并没有“具有中国国籍”这一硬性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似乎现有的法律无法拿下鲍某。

尽管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但是寄希望于还在编纂状态尚未发布的一项规定,显然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

而司法部的操作正如我之前预料的一样,精彩、简单但绝对奏效。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律师证书。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而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作为律师,鲍某是必须每年都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鲍某某虽然在2005年完成了转所,抢在了2006年变更国籍之前。

但是2019年,鲍某所在的执业的律所变更为个人律所。所以鲍某的律师执业证书也需要做相应变更。

在这些申请中,他提交的材料中国籍应该均为中国。与事实情况不符,所以均属于虚假材料。国籍问题上弄虚作假,当然属于情节严重。

所以,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书这一操作虽然有些套娃,但是精准又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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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条适合你,



看了这个案子,难道没觉得整个社会都崩溃边缘?

1,一个所谓的弱女子,是最精明的诈骗犯?

2,妈为了钱卖女。

3,一个贫困家庭,可以随便改出生年龄?

4,政府工作人员渎职(收钱改年龄)。

5,一个冷漠的山东派出所,原来是了解真相。但是大家不信它。

6,一个热情的南京公安局,原来是为了网红。

7,以追求正义为口号的南风窗,原来是诈骗共犯。

8,以追求真相为口号的媒体,原来是真相编织者。

9,网民,哎。。。

10,财新网稍微中立点,被撤稿且辞职


鲍这个坏人,原来是一个几重受害者。但是网民和政府都不接受,终于驱逐出境了。

难道他不该驱逐出境?

该,太该了,连原告都是重罪,被告驱逐出境太该了。


这喵一个恶心的外国人,真成了真个事儿里面的白莲花。

本来想收养个婴儿的,首先被忽悠成找个二奶生一个吧。

本来想找个二奶的,被忽悠成强奸犯。

本来意志强大坚持法律直到15岁的,结果早过了18岁。

本来坚持自己没有强奸的,你证过期了。


你个人就算是再能力强大到当上大律师,社会与法律要整你一下,你灰灰了。



整个事情,就像明清小说一样。


add:

有人在微博上写了,鲍被中兴通讯聘请,是外国专家名义。所以,这是中兴违法了,鲍还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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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和昆山砍人案一样,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得出这样的结果,我想应该是可信的,鲍某某并不是能一手遮天的人,连最高法都下场了,再去怀疑真相,没有意义。

也不要着急骂媒体,骂网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我们的网友凭着一腔热血,也曾打过不少漂亮仗,“微博治国”并不可耻,相反,有关部门能迅速反应,更说明了舆论力量之大,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无法想象的力量。

这个调查结果,让我觉得安心,以后遇到不明真相的社会不公,我还会尽全力发声,因为我既不用担心自己的声音得不到回馈,也不用担心公权力因为舆论压力,冤枉好人。

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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