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鬼吹灯》?

回答
天下霸唱被判侵权《鬼吹灯》一事,是近年来中国原创文学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事件,也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作者署名权以及“IP化”创作模式的广泛讨论。为了更详细地理解此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 事件的起因与经过:

《鬼吹灯》的诞生与影响力: 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的《鬼吹灯》系列小说自2006年开始在网络上连载,以其独特的“盗墓”题材、悬疑惊险的情节、民俗文化元素的融合以及接地气的语言,迅速风靡全国,成为中国原创网络文学的现象级作品。它不仅创造了一个庞大的“鬼吹灯”世界观,也开启了中国网络文学的“盗墓流”时代,影响了一大批作家和读者。
版权归属的争议: 随着《鬼吹灯》的巨大成功,其版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天下霸唱创作了《鬼吹灯》系列的前四部(即“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而后续作品则由其他作者(如南派三叔的某些作品)或以其他名义出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天下霸唱在创作《鬼吹灯》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他人在作品中的创意、情节甚至文字,并且在后续的创作和授权中,是否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合法权益。
起诉方及其诉求: 最为关键的起诉方是作家周德东。周德东是一位以写恐怖、悬疑小说闻名的作家,他在2005年创作并出版了小说《迷失的年代》及其系列作品,其中包含了“盗墓”的题材和一些他独有的创意和构思。周德东认为,天下霸唱在创作《鬼吹灯》时,部分借鉴甚至抄袭了他的作品内容,特别是某些关键情节、人物设定和整体构思,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诉讼过程: 周德东将天下霸唱(张牧野)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著作权。案件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审理过程,涉及多项证据的收集和专业鉴定。天下霸唱及其团队则进行了辩护,认为《鬼吹灯》是其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行为。
法院判决: 经过多次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在多起与周德东相关的侵权诉讼中,法院认定天下霸唱的部分作品(特别是早期创作)确实存在侵犯周德东著作权的行为,并判令天下霸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停止侵权行为。

二、 判决的具体内容与影响:

认定侵权行为: 法院认定天下霸唱在创作《鬼吹灯》部分情节和创意时,存在对周德东作品的实质性借鉴和抄袭。这并非指文字上的逐字抄袭,而是指在核心创意、情节设置、人物塑造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
赔偿责任: 天下霸唱被判处向周德东进行经济赔偿,具体金额因案件不同而异,但表明了法院对其侵权行为的否定。
停止侵权: 在某些判决中,法院还可能要求天下霸唱停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对天下霸唱声誉的影响: 这一判决对天下霸唱的声誉造成了不小的打击,也让他的创作过程受到了质疑。对于一个以原创著称的作家来说,被判侵权无疑是名誉上的重创。
对《鬼吹灯》IP的影响: 尽管《鬼吹灯》本身作为一部成功的IP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但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后续的IP开发和授权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市场和消费者对作品原创性的认知也会受到影响。
对原创文学领域的警示作用: 这起案件是中国原创文学领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提醒了所有作家,在创作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抄袭和不正当借鉴。同时,也为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创作者提供了一个法律维权的范例。

三、 深入的思考与分析:

原创的界定与“借鉴”的边界: 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鬼吹灯》的成功之处在于其独特的题材和风格,但周德东的指控在于天下霸唱在构建这个世界观的过程中,可能过多地“借鉴”了他的前作。什么是原创?什么是借鉴?在创作过程中,灵感的碰撞、对相似题材的共同探索,以及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抄袭,这是一个非常微妙且难以界定的界限。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一个法律层面的裁决,但对于文学界和读者而言,关于“原创性”的讨论会一直存在。
“IP化”创作的风险: 随着网络文学的兴盛,“IP化”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作家们在创作时,可能更加注重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可开发性,这可能导致一些作家在追求流行元素和商业利益时,放松了对原创性和知识产权的警惕。天下霸唱的案例也暴露了在IP产业链中,版权纠纷可能带来的复杂性和风险。
作者署名权与作品的贡献者: 在《鬼吹灯》的创作过程中,一些人认为天下霸唱并非完全独立创作,可能存在其他“代笔”或“协助者”。虽然这次判决的核心是与周德东的侵权纠纷,但这也间接触及了作品署名权和实际贡献者的问题。一个成功的作品往往是作者、编辑、甚至早期读者互动的结果,如何公平地分配创作的功劳和收益,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
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困境: 在早期网络文学发展阶段,版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盗版和抄袭现象普遍。天下霸唱的案件也反映了当时行业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法律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挑战。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对周德东的意义: 对于周德东而言,这场诉讼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原创文学界抄袭风气的一种反击。他的坚持,为许多可能遭受类似遭遇的原创作者树立了榜样。

总结来说,天下霸唱被判侵权《鬼吹灯》一事,是一起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它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影响,更引发了对原创性界定、IP化创作风险、以及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等一系列深层问题的讨论。这起事件无疑是中国原创文学发展历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警示着整个行业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作者坚持原创,也为维护文学创作的健康生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作为一个专攻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人士,我能理解你们的情绪,但是很遗憾,这个案件里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法律规则也没有问题。恰逢阅文集团事件爆发,本案难免也要被带一波节奏,但是我想提醒各位注意,这份合同签署日期很早,与现在相隔较远。并且,合同是天下霸唱单独签署的,并且事先也有协商环节,和今天阅文集团的问题并不是一类,不能混为一谈。

知识产权,无论是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一种财产。无形的财产。既然那是财产,那就必须能够转让。而且要能够在事实上实现转让,也就是花钱买下它的人必须能够随心所欲地支配它,这才是正义。

我举2个例子作为类比:

你家买了一套二手房,住了几年,原业主突然出现,要求重新装修房子,理由是他认为现在的房子不够美观,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设计。
你买了一辆二手车,开了几年,原车主突然出现,决定把西木野真姬的头像放在引擎盖上。

这不是扯淡吗?

天下霸唱的《鬼吹灯》既然已经卖掉了,就像卖掉的房子一样,无论建造的时候花了多少心血,也当然不能回来随意装修了。

否则的话这个世界就要乱套了。我先卖给你一套二手房,然后明天我回来把房子拆了(拆成空地也是一种改装),或者我给你布置成灵堂,我想你肯定是接受不了的,这也是人类社会从来没出现过的规则。

至于天下霸唱认为当初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不好,没有预料到将来的市场行情变化,那就是商业上的问题了。签订合同的时候,谁知道将来是洛阳纸贵,还是全糊墙了。如果说作品升值了,作者就可以来找新权利人的麻烦;那么作品贬值,公司是不是还可以要求作者退钱呢?显然没有这样的道理。合同的履行是否公平,不能偏移当时当地的场景去评判。


补充:有的同学拿罗翔老师的名言来说事:法律学多了慢慢就丧失人性了。试图说明:在这个事件中,凡是认为法院判对了的人都是丧失人性的资本主义帮凶。

那你就断章取义,曲解了罗翔老师的意思。我也是罗翔老师在B站上的罗师粉,所以我要替罗翔老师做一个辩解:

罗翔老师这段话,是为了让我们明白,法律的技术和推理永远要服务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机械理解法律,一味追求技术和推理,就变成了丧失人性的机械,最终会伤害公平和正义。

但是,罗翔老师的本意,绝对不是“应该抛开法律,随心所欲,这就是人性的”。而是让我们“认清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努力追寻它,在法律的技术和推理有问题的时候,优先保护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目标之一是为了保民护生,是为了让大多数人活得更好。如果你站边作者,你就认为作者可以为所欲为,卖了著作权之后再收回去随便修改,公司必须容忍作者一切行为,那你这就是抛开法律,随心所欲了。

要实现保民护生,让大多数人活得更好,必定不能容忍一小部分人随心所欲,随意打破契约。契约一定要具有稳定性,社会上的每个人、每个主体都必须遵守,否则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到时候很可能是民不聊生,大多数人生活质量大幅下降,甚至生存不了。

这才是公平和正义。

user avatar

生儿反被儿出首,清官判得儿当爹

摸金分合无人问,有钱能使鬼吹灯

毕竟,版权这玩意,本来就不是为了保障作者而被创造出来的,而是资本家劫夺创作者生产成果,并将其转化成生产资料的工具。

而今看来,平台还真的就完全是靠着保有生产资料赚钱的,看来新时代还是要重新修改一些马克思主义的定义,以更好地看透这帮资本家的。

要斗争啊。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