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么看待「原告法庭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且拒绝纠正,法院裁决原告按撤诉处理」一事?

回答
这事儿说起来挺有意思的,也挺值得说道说道的。简单来说,就是一位原告在法院开庭时,穿着打扮不符合咱们这儿的司法礼仪,而且呢,被法官提醒了也不听,坚持不改。结果呢?法院就把他的案子按“撤诉”给处理了。

怎么看这事儿?

我个人的感觉是,这事儿挺复杂的,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得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

维护司法权威和庄重性: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营造一个严肃、庄重、有序的司法环境非常重要。这不仅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好地履行职责,更重要的是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对当事人的尊重,以及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在法庭上都可以随心所欲地穿着打扮,从拖鞋、背心到过于暴露的服饰,甚至穿着带有攻击性或挑衅性图案的衣服,这会让旁听席上的普通民众怎么想?会让其他当事人怎么看?这无形中会削弱司法应有的严肃性,甚至可能影响案件本身的公正形象。

司法礼仪的必要性: 司法礼仪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它承载着历史和文化,也蕴含着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比如,法官穿法袍,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也是为了拉近与普通人的距离,但同时又区分了职业身份,强调了其公正中立的立场。同样,诉讼参与人遵守一定的着装要求,也是一种对庭审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尊重。

纠正和告知的义务: 法官在发现原告着装不符合要求时,进行提醒和要求纠正是其职责所在。这是为了给原告一个改正的机会,也是一种善意的引导,并非一上来就严厉处罚。

“按撤诉处理”的理由: 当原告被告知后,仍然拒绝纠正,那么法院将其按撤诉处理,可以理解为一种程序性的处理方式。从法律逻辑上讲,如果原告不愿意遵守庭审的基本规则,那么他可以被视为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撤诉,某种程度上也是原告自己选择的结果。当然,具体是否符合“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等更深层的法律考量,则需要看法院的具体裁量。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

“不符合司法礼仪”的定义可能存在模糊性: 这个问题比较关键。到底什么样的着装才算“不符合司法礼仪”?这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是不是商务休闲装就不行了?是不是颜色鲜艳一点就不行了?如果法院的要求过于严苛,或者没有明确的、普遍认同的界定标准,那么原告可能会觉得委屈。

原告的权利: 原告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利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来到法院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是为了参加一场时装秀。如果他觉得自己的着装并不妨碍诉讼的进行,也没有恶意,只是因为不了解或者某种坚持,拒绝纠正,这是否就应该直接剥夺他继续诉讼的权利?

“拒绝纠正”的性质: 这一点很重要。原告是“拒绝纠正”,还是“无法纠正”?或者是一种“不理解,但愿意尝试纠正”的态度?如果原告是明确表示不配合,甚至带有对抗情绪,那么法院的处理就比较容易理解。但如果原告是无心之失,或者对司法礼仪的理解存在偏差,并且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做出调整,那么直接按撤诉处理,是不是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这个事件也触及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遵守司法礼仪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但如果因为这个程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实体审理来解决他本应解决的纠纷,那么这里的程序公正,是否反而损害了实体公正?

更深层次的思考:

司法礼仪的普及和教育: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司法礼仪的普及和教育还有待加强。很多普通民众可能对法庭的着装要求并不清楚。法院或者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在诉讼指南、网站信息等渠道,更明确地告知当事人着装要求?例如,提供一些“建议着装”和“不建议着装”的清单,会更有助于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人情味和灵活性: 在强调司法严肃性的同时,也需要保留一定的“人情味”和“灵活性”。对于一些初犯、非恶意的行为,是否可以尝试更温和的方式,比如给予更充分的解释和引导,而不是直接采取较为严厉的程序性处理?这有助于提升司法亲和力,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撤诉”的处理是否过于简单粗暴: 在很多情况下,撤诉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至少是当前的终结),而原告的诉求并未得到实体审理。如果是因为着装问题而撤诉,对原告来说,损失是巨大的。这种处理方式是否过于简单粗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诉讼的根本目的?

总结一下:

法院的裁决有其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的合理性。但同时,原告着装的“不符合”程度、原告“拒绝纠正”的具体态度、以及法院在提醒和纠正过程中的沟通方式,都可能是影响公众对此事看法的重要因素。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在确保司法庄重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下,对于非恶意的、初犯的着装不当行为,法院在进行提醒和纠正时,可以更细致一些,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解释和改正的机会,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视为对司法权威的挑战,直接采取撤诉的严厉后果。毕竟,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不应该让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成为当事人获得实体救济的障碍。

这事儿就像咱们生活中遇到的很多事一样,看似小事,背后却牵扯着很多道理和原则,得细细品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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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按撤诉处理于法无据,应当是责令退出法庭,并且可以罚款。

画面中可以看到,由于原告还有诉讼代理人,而违反司法礼仪需要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只有原告本人。除非是婚姻案件,否则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庭的必要,其代理人到庭即可;所以其诉讼代理人完全可以继续参加庭审,庭审是可以照常进行的。

退一万步讲,即便案情特殊,需要当事人亲自参加庭审,那最多也就是责令退庭之后宣布本案延期审理,这个庭改天再开。撤回起诉是原告的重要诉讼权利,在原告没有这个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庭直接裁定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很不合适。

因此我估计这个案件,法官之所以如此裁定,可能还有其他的法律之外的原因:

第一种可能,原告的滋扰性诉讼较多,把法院弄烦了;

第二种可能,年底了,结案率压迫;

第三种可能,相关行政机关干预了本案。

但是无论是哪种,法律之外的因素带到法庭上都是不对的。从官方通报来看,似乎是第一种原因,但也不排除是第二或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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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看到的资料来看,这似乎是一场由不理智的当事人和不理智的法官共同出演的闹剧。

法官指挥庭审,一般来说在法庭上拥有无上的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法律领域的正常现象,我们需要通过权利位阶原则来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法官的权威也应该让步于一些更重要的权利和价值。比如说,生命、健康这样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在法庭上突发疾病口吐白沫,造成庭审中断,我想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他在放弃诉讼权利;如果一个人身有残疾,无法在法官宣判时按要求起立,应该也没有人会认为他在不尊重法庭;如果一个人患有眼疾,需要佩戴墨镜出庭,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官会认为这个人不遵守司法礼仪……

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要为这个案例中的原告纪爱美做任何的辩护。如果大家认同上面的话,认同法庭权威、司法礼仪之上还有更高的价值。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本案中,纪爱美“戴帽子的权利”是否属于可以高于法庭权威和司法礼仪的价值。法院的通报显示,纪爱美在庭审中答复法庭的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如果纪爱美所述为真,她真的患有必须戴帽子或者最好要戴上帽子的一些疾病,那么纪爱美就有权利佩戴帽子参加庭审(正如前面说的患有眼疾需要佩戴墨镜那样)。如果纪爱美所述为假,那么纪爱美就是在欺骗法庭,扰乱法庭秩序。遗憾的是,似乎没有人关注纪爱美是否真的患有这样的“戴帽子”疾病。

法院在通报中接着说:“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法院这样的说法是否合适,我并不清楚。是不是那些需要戴帽子的疾病,只要到了温度适宜的室内,就也可以不需要戴帽子,我也不清楚。这些问题,还需要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作出解答。在我看来,只有解决了这些医学方面的问题,我们才能够去判断,纪爱美到底能不能在庭审中戴帽子。

我之所以说这是一场有不理智的法官参演的闹剧,就是因为法官似乎并不打算搞清楚这些问题。从法院通报的开头可以看出,法院先列举了这个当事人的“斑斑劣迹”,似乎是想说这不是一般的当事人,而是一个故意找茬、没事找事、浪费司法资源的当事人。在这样子的判断之下,于是法庭也趁机找茬,找到这位当事人身上存在的漏洞,责令她脱下帽子。当事人不脱,就以司法礼仪、法庭秩序为由将其逐出法庭。这样子的做法,使得法院的行为也依据不足,以至于讲出“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这样比较牵强的话。

我个人觉得,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法庭可以要求纪爱美提供其身患疾病必须戴帽子的医学证明。如果纪爱美没有办法提供这样子的证明,按照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处理。或者法官先要得到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的答复,表示法庭温度适宜,不存在什么疾病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下佩戴帽子,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法庭是一个讲道理、讲事实的地方,需要时刻防范的就是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即便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也要用事实、用法律、用程序去处理。这才是法庭应该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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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截图和裁定应该是两次不同的案件,原因如下。第一,截图中的那次庭审中,原告当事人也是戴帽子的原因被审判长认为不符合法庭礼仪,然后由法警将她请离了法庭。诉讼活动继续进行了,而且长达一个小时。这个在江苏高院官网上的庭审视频里可以查看。第二,截图中的合议庭成员与做出裁定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并且时间跨度较大。第三,截图和裁定中的被告不一致,视频截图中只有南通市人民政府,裁定中又多了一个如皋市人民政府。裁定中可以看出原告没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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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法官有最绝对的权威。

这是当前的法治最缺少的理念,无论是官方,或是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缺少这种意识。

戴帽子有没有问题?可以有,可以没有。

谁来评判?法官。

法官说你不能戴帽子,你又没有必须戴着的理由,那就必须服从法官。

这与当事人是好是坏,是否冤情无关。哪怕是窦娥,也得服从法官的指示。

有意见,庭后再通过其他途径表达。

所以《通报》里的大量铺垫,反而给人以“因为这人很坏所以我们要治他”的感觉,这与“法庭上要绝对服从法官”背道而驰了。

而这法官为啥要“以撤诉处理”呢?按正常来说,不服从法官权威而闹庭,正常的处罚应该是罚款,甚至司法拘留。

因为,罚款得领导批啊。

领导会说,你罚个屁啊,快点安抚一下当事人情绪,把庭开了把案办好,要是让这当事人再跑去闹访,你去负责把人弄回来啊。

法官还能怎么办?先斩后奏呗。

你看,现在就得领导出来给他擦屁股了。

就算现在这法官被骂得狗血淋头,至少他不用进京截访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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