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南京一男子被一外国人挑衅发生口角、用水果刀捅刺致外国人死亡,一审被判死刑?

回答


关于南京一男子因与外国人发生口角后持刀捅刺致对方死亡的案件,其法律定性、司法程序及社会影响涉及多个层面的分析。以下从法律、社会、国际法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定性
1. 案件背景
2018年,南京某地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一名中国男子因与外国游客发生口角冲突,使用水果刀捅刺对方致其死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因法律程序问题未公开具体细节。

2. 法律定性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因口角冲突使用凶器致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中国刑法对外国人适用“属地原则”,即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中国法律。因此,外国人的死亡被认定为“中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而非国际法上的特殊处理。



二、司法审判过程与法律依据
1. 量刑依据
犯罪情节严重性:案件中,被告人使用水果刀(凶器)实施暴力,导致他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如“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范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自首、立功等情节:若被告人未自首、无立功表现,且无其他从轻情节(如赔偿、取得谅解),则可能直接判处死刑。
司法实践:中国对恶性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普遍从严,尤其是涉及“严重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 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
死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因一时冲动实施暴力,导致他人死亡,且无有效辩护或悔罪表现,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复核程序:中国对死刑案件实行“复核”制度,一审判决后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确保程序合法。



三、社会与国际法争议点
1. 正当防卫的争议
口角引发暴力的正当性:案件中,被告人与外国人发生口角后持刀捅刺,可能被质疑是否属于“互殴”或“防卫过当”。但根据中国法律,正当防卫需满足“必要性”与“适当性”:若对方未实施暴力,仅因言语冲突而使用凶器,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生命权与中国人同等保护,因此,案件中外国人的死亡被认定为“严重犯罪后果”,而非“国际法上的特殊处理”。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
国际法视角:若案件涉及外国公民,可能需考虑国际法中的“双重犯罪”问题(即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但中国法院通常以本国法律为准,不因外国法律差异而改变判决。
国际社会的反应:该案可能引发国际舆论关注,但中国司法机关坚持“主权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因国籍差异而区别对待。

3. 社会舆论与民族矛盾
公众情绪:案件可能引发对“外国游客”与“中国公民”之间矛盾的讨论,部分舆论可能将事件归咎于“外国人挑衅”或“民族矛盾”,但法律应避免将案件政治化。
法律教育意义:该案警示公众,任何暴力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无论对谁实施,均可能面临严惩。



四、案件的法律意义与启示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法律对所有犯罪行为均适用统一标准,无论犯罪者或受害者是否为外国人。此案体现了中国司法对“罪刑相当”的坚持。

2. 暴力犯罪的严惩态度
中国对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尤其在涉及他人生命权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倾向于从严惩处。

3. 对公民行为的警示
案件提醒公众,任何矛盾均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酿成悲剧。同时,对外国游客的尊重与包容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五、结论
南京本案中,被告人因与外国人发生口角后持刀捅刺致对方死亡,一审被判死刑,体现了中国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态度。案件的法律定性、司法程序均符合中国刑法规定,且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案件可能引发社会关注,但其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生命权,而非因国籍差异而区别对待。该案也提醒公众,暴力行为无论对谁实施,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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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网友南京市中院判决有争议,无非是认为是不是量刑过重。

我去扒了中国判决文书网,筛选了一下南京市中院最近的关于故意杀人的判决书,链接在这里下面:

大概有20份,字数比较多,我随便看了五份,先说结果,最高就是死缓(给不知道的童鞋说一下,判处死缓两年,这两年内你不作死都会转为无期徒刑,所以死缓一般是死不了的。)具体的例子我也简单说一下:

1.与女友感情不合,在女友家杀害女友妹妹并奸尸,判处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执行无期徒刑。

2.父亲、爷爷两人遗弃并溺死残疾孙女,手段残忍,两人均判处故意杀人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六个月。

3.因对单位分房不满,袭击民警,刀割民警脖颈致伤,后又在施工工地袭击捅伤施工人员,判处妨碍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

4.因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指使他人教训被害人致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5.在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持刀杀害被害人并盗窃室内财物逃逸,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执行死缓。

我不是学法律的,如果表述不准确勿怪。

我也不懂法律的专业性,但是从这五个案子来看,无论是否致死,无论手段是否残忍,无论是否数罪并罚,没有一个是死刑,最高只是死缓,这可都是你南京市中院的判决,现在被害人成了外国人,那么被告一审就直接死刑了,我该说是巧合呢还是巧合呢?(手动艾特南京地铁 )

兄弟们,评论注意安全,会进小黑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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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又让我被关了7天。

让我有很多问号。

好像从上次回答近代最伟大的人之后被关注了?

好在申诉成功了。

以下为原答案。

现在的这个世界,不论中国美国,欧洲非洲,哪个种族最被歧视?

我好像越来越确信了。

有人看,那我多写几句,发发牢骚。

这问题的本质已经不是量刑是否得当,而是对比之下的不公平。

我在英国漂了十年,见过太多对华人的不公。

火车站等车,英国小青年毫无来由的指着鼻子骂YELLOW FACE MONKEY。

去小卖部买烟,把攒的零钱凑成一磅,用透明胶缠起来,阿叉让你拆开,说I DUN TRUST U。

07年家里不再给钱,为了交学费,住到了一个香港人的地下室,不到15平,和一个福建黑工大哥一起。不让用卫生间,不让用热水壶烧水。

去越南人的餐馆打工,每天下午3点干到晚上11点,给我25磅,给工作四个小时的越南人40磅。

TOP5金融专业毕业,给的offer不如中游学校非金融专业白人,少了8000磅。

我开了酒吧,晚上回家多次被醉汉骚扰,有摄像头,我忍。

没经验,在乌克兰走EXW,被海关明火执仗的卡要,我忍。

和一个黑人一组,我得分比他高,结果考试的时候他说我作弊,争论之后,学校竟然让我俩重考。我还没毕业,我忍。

还是这个黑人,在考试以后说我和一伙中国人多次威胁他,我tm在伦敦呢我怎么威胁你?学校三番让我解释。我还没拿到毕业证,我忍。

毕业典礼以后,我tm不忍了!报警,举报。结果不了了之。你之前主张的程序正义呢?

回国的前一天晚上,在一片树林里跑步,被黑人骚扰,没有摄像头,我tm不忍了!第二天飞机上看着打破的拳头,在想要不要回家先打个狂犬疫苗。

回国后迁户口,一趟趟的跑老家派出所,一次次的让补充材料。都是中国人,何必呢?向市局和12345反映情况,当时就给我办好了,还是中午午休时间。何苦呢?

这些不公,是我们华人这个群体的过错?是我出国自找的?

我一向提醒自己,在门外,作为个体要争气!

后来的英国合作伙伴会在视频会议里帮我怼人,说:只要我说货有问题,那就是有问题,不是谈判技巧,因为我是他们最信赖的人之一。

那个香港房东,还是守着自己的小店,没一点长进。

但是回国后,自己人为什么还要为难自己人?

和没有留学背景的媳妇看叶问4,她觉得没意思,但看我板着脸咬着牙,问:有这么夸张吗?

我说,就是这么夸张。海外华人的地位就是靠一个个的中国人拼出来的,他做了我想做但不敢做的事。

看完了电影,平复了一下心情,给老同学老朋友们推荐,他们回复里基本都有个语气词:“哎!”

怎么,在外边受歧视,华人犯法罪加一等,回家了,洋人杀人关一年,好吃好喝的伺候,国人杀人就要打杀?!

艹!!!

我tm不要特权,就要个公平!


跑题了,发牢骚,各位将就看吧。

希望不要影响到您的心情。

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好好争气,好好过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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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视频里我听不清他们在吵什么。但可以看到骑车男其实可以安然走开,外国留学生也没有跟上他做什么进一步动作。即外国留学生对他根本不存在任何生命威胁。没有正当防卫的可辩空间

然而骑车男却突然想到要去超市买刀,出来“又”发生口角,于是用刚买的刀和原有的U刑锁对外国男子进行攻击,并当街伤害致死,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故意伤害是跑不了的。不管杀得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他都会是死刑或者死缓。加上有意识的买刀,那故意杀人就不远了。

他也不符合自首情节,他事发后伙同女友警方的追捕。案件过程清晰,人证物证齐全,证据确凿,0口供都可以直接判死。就算他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犯罪过程也毫无意义。即便如此,在问询时他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也还有一线生机。但这家伙还给假口供,拒不认罪,还当庭翻供,还有斗殴的前科,企图捏造女友不知道自己杀人的事实。一通骚操作,根本毫无认罪态度可言。翻供说辞也被检察官一通证据堵的死死的。

至于为什么不是死缓,大概是他的律师没有找到合适的抗辩理由,如果刀可以辩成不是故意买来杀人的可能还可以缓一缓,结果他翻供说这个刀是买来且水果的,而她女友又跳出来说他吃水果从不用刀,那就彻底over了。一点疑点利益都不剩。

其实这也不怪律师,你想想也知道,他原本是骑车路过的根本没想买刀,只不过刚好和人发生剐蹭才停下来和人吵架的,结果吵到一半突然想到哎呀今天我吃水果想用刀了,我要去买把刀。然后刚好有个超市,刚好就去买了把刀回来,刚好回来那个男的又骂了我一句,刚好我手里有把刀,刚好我就想捅他。你说怎么这么巧。

这种解释换了你是法官你信吗?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判定在他买刀时已经开始有了主观想要杀害对方的意识,那么在这个主观意识后的口角到底是谁挑衅的谁已经不重要了。没有证据显示外籍男子有言语刺激争斗指的不是要否认他们动手发生过口角,而是没有证据指认这个口角需要演发到动手甚至拔刀杀人的地步。

法院不需要判定骑车男杀人是否有激情成分,因为任何杀人都有激情成分这个是不用判定的,问题是激情成分以外你是否有主观故意行为。

这家伙完美踩中了所有从重处理判处死刑的点,判他死刑没有问题,若这都不判死刑以后这个法官怕是都没法在司法系统混了。这和外国人没有半毛钱关系,你就不要他说杀的是外国人,他这操作只要他杀的不是外星人都可以判他死刑。

想要以他杀的是外国人所以才会重判的舆论帮他二审减刑的人,你们真的确定你们的动机吗?

贴一个比较完整的剪辑比较少的视频地址。

再贴一个完整通报,从这个通报描述的庭审过程来看,骑车男想不死真的很难。证据链做的和铁通一样就连她当庭翻供都被公诉人从他女友处一针见血的戳破了。一点疑点利益都不剩。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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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有地域歧视,

这南京的法官一言难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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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

南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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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死者是外国人,就赞丛某有血性、真汉子,死者是巴基斯坦人,我们一直所说的巴铁,如果死者是日本人、美国人,难道还成了民族英雄?要知道丛某的犯罪行为跟民族大义没有半毛钱关系,他纯粹是出于泄愤,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如果当晚他遇上的是中国人,结果就会不同吗?

我想说的是,按现行法律,判决并没有问题。我们律所接受了这个案件的委托,我的同事卢律师是丛某的辩护人,这个案子在南京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死者是南师大的巴基斯坦留学生。我和同事就本案有过多次讨论,所有侦查案卷、各类笔录、监控视频、甚至法医验尸报告我都看过,可以说非常了解这个案子,我知道案件的真相,今天专门写这个回答,希望大家了解真相究竟是什么。最后我放了部分刑事判决书原件照片,当然个人信息部分我做了相应打码处理。

丛某初中文化,案发前有个同居女友,但案发后其女友再没出现过。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七年,因本案被发现漏罪聚众斗殴罪判刑二年,本案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三罪都是暴力型犯罪。

在办案初期,我们也是首先考虑死者自身是否存在明显过错,比如较为严重的言语挑衅、刺激丛某,或殴打丛某在先,甚至死者对从某是否存在暴力殴打威胁丛某生命安全,丛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行为等等,但检察院阅卷后,我们发现以上情况均难以证实存在。

网上流出的视频是被截取的,不是完整视频,根据完整监控视频及侦查案卷显示,丛某酒后骑电动车碰擦到死者,死者指责,丛某停车与其发生争吵,此时双方尚未有肢体接触,双方言语冲突后,丛某离开现场前往超市买刀,约数分钟后返回现场,双方又争吵起来,丛某突然持刀刺向死者,又持U型锁击打死者头部,致死者心脏破裂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先不考虑证人的证言,单看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双方有言语冲突的表现,但因为听不见声音,所以无法确定死者在言语上是否有较为严重的辱骂、挑衅行为,我们猜测死者可能存在一定的言语指责,对丛某产生了一定刺激,但不能说因此死者就有很大责任,因为丛某同样对死者也有言语上的行为,并且是丛某先碰擦到死者,口头的指责和抱怨为人之常情,类似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很多;但监控视频可以确认,丛某买刀返回后先动手,死者后与其扭打起来,而不是死者先动手,所以这点毫无疑问,丛某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那死者有没有错?我认为有,但不是错在与丛某争吵,而是犯了大多数年轻男人都会犯的错误,为了自尊心逞强!死者本可以在丛某去买刀后立即离开现场,但他没有,而是等了几分钟直到丛某返回。为什么没有离开其实并不难理解,死者是25岁的年轻人,血气方刚、又美人在旁,这种情况带着女友直接跑了他的自尊心不允许,简单说就是在女友面前丢了面子,这是很多男人不能接受的,但死者万万想不到丛某会去买刀,更想不到他留在现场的选择最终让自己失去生命。

所以死者这个错误能让丛某免死吗?显然是很难。

从案发到一审判决近两年,丛某并没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也不是自首,丛某自己或其家人也没有对死者家属做出任何经济赔偿,而死者父母也是直接放弃赔偿请求,绝对不予谅解,加上丛某的犯罪前科,死刑判决从法律层面并无太大问题。

不否认死者是外籍,社会关注度高些,但丛某被判处死刑绝不是因为死者是外籍,我相信即便死者是中国人,丛某仍旧是死刑。

我不评论对比其他案件,因为其他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不了解。

我们发表观点,不应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探究真相,任何时候不要失去独立判断的能力。在判决书下面我补充了回答,就一些主要事实方面的争议做了进一步陈述。



这个回答到今天第四天了,踩的很多,骂的很多,但也有不少支持,虽然数量远比不上踩的。这里非常感谢丁大龙律师、一丁、陆六六等专业人士的支持,给了我很多鼓励,至少让我知道在知乎被喷是很正常的事,不用太在意,谢谢你们。为了减少争议,对原回答做了部分删减,去掉部分可能被认为带有个人情绪的陈述,另外针对评论中争议较多的事实,做一些补充回答,尽量减少大家的疑惑。

一、问题自带的视频是截取的后半段,是真实的,没有被修改,记录的是丛某买刀返回到最后,完整视频包括前半段,但前半段只是双方争执发生口角,并无身体接触。

二、很多人看了视频认为丛某买刀返回后走向电动车而不是直接走向死者,死者说了什么刺激到丛某动手,并且丛某最开始只是推搡死者,后面数秒内死者占了上风,从视频上看似乎确实如此,我们刚看到视频时也是这么想,但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和技术分析,丛某看起来像推搡的动作是已经持刀捅了死者,因为是晚上,普通监控清晰度也不高,所以根本是看不清刀的。死者在高度亢奋时可能自己都没有感觉到中刀,数秒内甚至还能占上风,这可能是肾上腺素的作用,但随着大量失血很快就被完全压制倒地了。这点我也认为最好在判决书中做出可能详细的陈述,消除疑惑、减少争议。但丛某买刀后立刻拆除外包装返回现场这点是非常致命的,很难让法官认为他只是想单纯的威吓死者。

三、还有很多人认为如果双方角色互换,死者不会被判死刑,因为他是外籍。这个假设我确实无法下结论,不否认有这个可能,但不能简单的对比,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本案丛某难以找到从轻处罚情节,具体已有前述不再重复说明,但反过来比如死者无前科,认罪悔罪,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那确有可能不会死刑。

四、这点和本案事实无关,我不明白为何有那么多人攻击律师,判决结果与律师无关,律师也做了该做的所有的事。辩护人是我同事不是我,我只是了解本案,让大家知道事实而已。我已经隐去判决书中所有的个人信息,并且一审判决公开宣判,也就是判决书是公开的,本案并无不得向社会公开的情形,我在知乎写这个回答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那些说我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专业水平低下的指控从何而来?甚至还有人专门写上千字回答diss我,这又搞哪出?我写回答与我同事作为辩护人完全履行辩护职责并无矛盾。我客观的展现案件真相,你可以不信我,可以反驳我,任何理性的意见,无论支持或反对我都欢迎,但请就案论案,不要搞人身攻击。

以上,谢谢大家。


我有点哭笑不得的再补充一下,我不是辩护律师,然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也可以看到,我的这个回答不会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希望不要以为我这个回答就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再罪大恶极的人,他的律师也不会做对他不利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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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小错误积攒起来的大错。

你说这个案子判的有没有问题,没问题。如果是两个中国人因为一方挑衅最终发展到这个地步,我想判个死刑也没什么可说的。显然,不能因为死者是外国人就把民族国家等等情绪加进去。

但是,这件事仅仅是个结果,而最大的问题是出在起因上。为什么我们会如此主观地希望被告不死?又是为什么外国人敢于在中国的地界上挑衅中国人?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长期纵容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豪橫的例子并不少,甚至警察在面对外国人时也会有所顾忌。我们总是试图表现自己的友好,但就是忘了纵容从来无法得到真正的友谊。如果我们用实际行动告诉外国人,在中国地界上,你豪橫是会被收拾的。寻衅滋事是会被抓起来的,我想留学生会规矩得多。而只有大家都守规矩了,才有可能发展友好关系。这么简单的问题我不知道为什么国家就是不懂。

中国人到国外是外国人欺负中国人,中国人在国内还是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我相信这和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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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阅读理解问题。

本案新闻报道已经十分详尽,不应有此一问。


关于本案,有两个不同版本的「事实」。


其一是网友版本的「事实」,他们认为:

外籍人员莫某携女友深夜游荡街头,恶意挑衅骑电瓶车路过的被告人丛某,发生口角后丛某不敌退让,前往超市暂避并购物返回后又被莫某再次寻衅不忿还击之下过失杀人

照这个版本,受害人有错在先,行为人事出有因,甚至有几分防卫过当的意思,也难怪有人高呼「杀的好」。

但问题是,这只是网友版本的「事实」。


另一个版本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认为:

被告人丛某骑电动车碰擦被害人莫某发生纠纷,为报复前往超市买刀行凶,返回现场后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锁击打其头部,致莫某摔倒在地,丛某事后潜逃,受害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另丛某本有聚众斗殴罪前科

这是法院版本的「事实」,也是判决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依据。


两个版本相左之处,报道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详述。

1、针对死者是否有错在先(即口角原因到底是受害人主动挑衅还是行为人骑车碰擦),报道的原文是:

丛某提出,自己骑电动车没有碰到莫某,他到超市买刀不是为了杀害莫某,也没有持刀对莫某猛刺。另外夏某并不知道他杀了人。
经查,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丛某骑电动车碰到莫某而引起双方发生争吵。

按照报道,虽然丛某庭审时主张自己并没有骑车碰擦受害人,但这是当庭翻供;而在侦查阶段丛某做了与之相反的供述(骑车碰擦),且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其当庭翻供的主张,认定纠纷起因是电动车碰擦。


2、针对买刀的目的(是否蓄意杀人),报道的原文是:

虽然庭审中丛某辩称买水果刀的目的是家里削水果所用,但丛某的同居女友魏某作证称,在日常生活中,她与丛某吃水果一般都用不上水果刀,且丛某买了刀后立即拆掉包装并持刀与莫某打斗,表明了其买刀行凶的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买刀削水果」同样是当庭翻供,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觉得自己打不过莫某而去买刀」。

法院综合考虑了丛某在家并不用水果刀,凌晨三点买刀的反常和丛某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了买刀行凶的故意。


3、针对受害人在丛某再次返回时有没有故意挑衅,报道的原文是:

经查,该案是因丛某骑电动自行车碰到被害人莫某而引发争吵、推搡,之后丛某就去买刀并返回现场捅刺莫某致其死亡,并无证据证实莫某存在用言语刺激丛某进而引发打斗的行为。

从新闻报道看,本案是有现场证人作证的,那换言之,这里的「并无证据证实莫某存在用言语刺激丛某进而引发打斗的行为」,就是证人并没有做出莫某存在言语刺激行为的证言。

法院据此没有采纳辩护人「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意见。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是一起电动车碰擦行人引发口角后,车主前往超市买刀杀人的恶劣凶案,判处死刑并没有明显的不当。

被告人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显然也比当庭翻供更有可信度。

我们不应该被受害者外籍人员的身份影响判断。


最后:

看到很多人把本案与法籍人员让·蒙特里特故意伤害案比较,我再多说一句。

案例比较是非常考验专业能力的一项工作,因为比较者需要准确地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影响裁判的原则和因素。它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只要把结果一致的两个案子碰一碰就好。

譬如说同样是致一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手段是否残忍?是伤害目的还是杀人目的?有无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正当防卫)?是蓄意杀人还是激情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有无主从划分......

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使得同一结果(一人死亡)有千差万别的判决。


我个人很支持大家对司法热点进行讨论,但深入讨论的前提是厘清事实、排除情绪、尊重法律学科的专业性,仅仅通过新闻报道和情绪化的个人理解就随意批评一线司法人员,这是一种不应有的傲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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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这件事来说死刑应该不算错判,吵架,直接买了刀再跑回来杀人。而且还有聚众斗殴的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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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从某辩护律师的同事 @刘欢律师 也在知乎把案件事实做了全面还原,判决书也给贴出来了,这是案件第一手资料,大家可以去看一下。

原回答:

被知友 @王东来 点名看到的这个问题,发现原提问太过简略,所以把问题的背景介绍和新闻报道还有案发当时的视频全部补充了,话题也做了简单修改。

很抱歉不能像大家想的那样提供专业理由说丛某不应该被判死刑,总体而言,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没什么问题的。

案发视频:

把新闻中的内容截下来大家就知道了。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8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丛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138号附近时,碰擦被害人莫某引发纠纷,后丛某前往超市购买水果刀返回现场,持刀猛刺莫某胸背部,持U型锁击打其头部,致莫某摔倒在地。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系被单刃利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丛某作案后逃往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人夏某明知丛某犯罪后,将丛某窝藏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某出租屋内。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丛某、夏某被丛安机关抓获。

把案件关键点梳理一下,

1、丛某骑车碰撞了受害人,发生口角;
2、离开了现场,到超市买水果刀;
3、持刀返回现场后又发生打斗,朝受害人胸口、背部捅刺数刀,致受害人心脏破裂大出血;
4、拿u型锁击打受害人头部数次;
5、潜逃;
6、另有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7、有持刀抢劫前科。

所以还原出来的事实是:一个之前有过多次暴力犯罪前科的人,在凌晨三点左右的街头,骑车碰撞他人之后与人发生口角,死者应该也没因为撞车赔偿问题过分纠缠他,因为他确实离开了现场。但离开现场之后他找了超市,买了水果刀然后又返回现场,与死者发生打斗,朝死者心脏捅刺数刀,然后拿u形锁朝头砸,之后潜逃。

对比当年的药家鑫案,药没有蓄意买刀,是拿事先放在车里的刀捅人,本人是学生没有犯罪前科,事后自首,也是判了死刑。

跟药家鑫相比,本案是典型的专门购买凶器蓄谋杀人,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又没有任何自首、立功、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不说死者是外国人的话,这个案件判死刑应该没有任何问题吧?

事实就是这样的,如果想保命,可以向江苏省高院上诉,在二审期间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除此之外恐怕没多少活命的机会。

所以大家对这个判决这么愤怒,是觉得外国人杀一杀也没什么么?

我最好奇的是回答下那些义愤填膺的答主是凭借什么判断杀人者是好人,受害人是坏人并选边站队的。万国来朝的盛唐气度不该是这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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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想知道如果受害人对调,情形会怎样?

有知友翻出南京中院最近的有关杀人案件的好几份判决书,很多是死缓,

而这份立刻执行死刑的判决,案情恶劣程度远不及之前很多杀人案判死缓的案情,让人感到非常迷惑;

看视频里面男子被留学生摁倒在地上,被捶打,才使用水果刀反击的;

曾看过在国外生活的知友写的经历,他说在国外经常会被外国人无端挑衅,被歧视,经常让他感到非常愤怒;

我就不明白了,外国人在他们的地盘嚣张完了,怎么又跑到中国的地盘来嚣张?

究竟是谁给他们的胆量?

外国人当街调戏中国女孩遭路人群殴,混迹在中国的洋垃圾为何如此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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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捅刺胸背部致莫某心脏破裂死亡

拿刀捅个心脏就这么简单?



在脑海里模拟一下,面对一个高出一头的壮汉,拿水果刀捅心脏的难度之高与杀心之重。再想想,自己如果面对眼前这样一个人是什么感觉?

这个丛某本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原因。

经查,丛某与莫某发生纠纷后,购买水果刀立即返回现场,并持刀对莫某心脏部位及背部等处捅刺并致对方死亡,丛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用刀捅刺他人胸部会造成他人死亡,为泄愤对莫某胸背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数刀,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目的明显,系故意杀人。

为什么铜锣湾浩南喜欢砍人而不是捅人?为什么三棱军刺和三棱刮刀当年那么有名?

很简单,捅死砍伤,因为骨头的存在,捅比砍更容易致死。我相信街头经验丰富的丛某应该比我更有体会。

考虑到丛某下手不是捅就是刺,还涉嫌聚众斗殴,这个老外不死,只会不断有更多国人伤在这如此冲动与狠心的人手里头,直到最后有人死在他手里。

如果还有人还把这个被U型锁砸头、被水果刀从后背捅心脏的莫老外当受害者(狗头)的话,他只不过是来到中国替另外一个潜在受害者挡了一刀而已。

如果在排外的舆论压力下,这个丛某被改判死缓过几年放出来,我真不知道以后他出来之后谁又会是受害者,帮凶又是谁。

当年小贩夏俊峰杀死两城管,被公知狂吹防卫过当,几乎要捧成反抗社会不公的义士与圣人了。殊不知两个死亡城管总共中了7刀,第一个正面心脏1刀背部心脏1刀,第二个正面心脏1刀背部心脏2刀,腹部2刀。

公知们真正关心夏俊峰吗?他们给这个愤而杀人可怜小贩刷上金漆,不过是为了推上前台鼓动对城管不满的民意捞取自己的社会利益而已。

现在倒好,公知被批臭了,键盘排外的汹涌民意把一个下手狠辣的街头混子直接抬了出来,连tm一层道德金漆都懒得刷了。

可惜了,当年因为与骑车人发生冲突被反杀的昆山龙哥砍的要是个老外而不是个憨厚大叔,也算是我义和拳响当当的一名好汉吧。

从微博到知乎,看似引经据典,一个个屁股烧得红通通,退化得跟发情的猴子一样。

知乎法律大V们:溜了溜了……

下面这个律师的回答贴了本案判决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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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死刑立即执行难以服众,但靠社会舆论去扭转颇为困难,因为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的:

但是,你拿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判决跟卖百香果的幼女被残忍杀害[1]的案件的判决情况对比一下,这两个判决至少得有一个是在瞎扯淡。

按照上面的描述,成年人买了把刀来捅人叫做“手段恶劣”,杀害1人引起外国人愤怒叫做“后果特别严重”,那么成年人奸杀幼女不能叫“手段特别恶劣”、杀害1人引起本国人愤怒不能叫“后果特别严重”吗?

而且,对于判决书的描述,网络上流传的监控视频看起来颇有不同之处。


我国刑法对死刑和死缓制度的设置据说是这样的:

根据在网上活动的律师说,司法实践是这样的:


之前有人说“特朗普在中国当县长都要被群众打死”,那现在机会来了,我们遵纪守法不打人,请阁下去当面讲话、帮我国青年争取一下正义好不好?

现实:连在网上喊一喊都瞻前顾后,别提了。


至于说“涉及和巴基斯坦的外交关系”、希望我们“忍一忍”的,这事哪有那么大影响,而且在印度问题上到底是巴基斯坦依赖我们还是我们依赖巴基斯坦,您搞清楚没有嘛。

参考

  1. ^ https://zhuanlan.zhihu.com/p/13986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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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和长沙法院不愧我国司法界的卧龙凤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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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口岸巴基斯坦人特大贩毒走私案,贩毒590公斤都不会死刑的。

亚心网讯(记者赵悦)3月25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喀什海关缉私分局送达“8·02”特大跨国毒品走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哈立德·买合木德、穆罕默德·斯迪克(巴基斯坦国籍)2人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运输毒品的货车予以没收。”

记者从乌鲁木齐海关获悉,“8·02”特大跨国毒品走私案查获海洛因590.96公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查获的单期毒品走私案里缴获海洛因数量最多的一次。

原答案被删除 重新写一遍其他的。

汶川地震巴国总统是站着来的飞来中国,拆掉座位只为放更多物资。

这个新闻呢是假的 因为2007年9月数名反对党领导人及律师在最高法院对穆沙拉夫提起诉讼,认为他作为总统兼任陆军参谋长违反宪法,并表示军职在身的穆沙拉夫不能参加新一届总统选举。(巴基斯坦的选举制度是军人要辞职才能参选,但是这个老哥第一次上台是政变的)

穆沙拉夫本人呢还是要参选总统而且在2008年一月选举中选上了。选上了才把陆军参谋长的职务辞退了,也是因为宫斗弹劾的人太多了,早几年这个老哥一边是总统一边是陆军头子过得是美滋滋啊。

选上总统了但是这个老哥还是天天被弹劾宫斗,一路撕逼到了2008年八月,穆沙拉夫全国电视讲话表示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宣布辞去总统的职务。

之后这位老哥就流亡了,流亡四年多这位老哥又回到巴基斯坦宣布要参选13年的选举。巴基斯坦高院和一些奇怪的反恐法院特别法院之类的部门都宣布这个老哥有各种各样的罪状要逮捕他。

但是没逮捕成功过,因为这个老哥是政变起家的自己有兵马。

回到2008年汶川地震这个老哥人并没有拆掉座位飞来中国,他当时要是有胆飞来,离开了他的铁盘根据地。哪里还需要全民电视讲话离职呢?他本人确实是去过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慰问过。

巴基斯坦最感人的故事,就是这个老哥拆掉座位飞来中国慰问了。

其实是个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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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破坏中国友谊罪,这个是也文宣工作出来的假消息。

巴基斯坦有破坏中巴友谊罪吗?

拜托,这一条法律在巴基斯坦哪一部法律文件当中?有人能贴出来一下吗?

还有什么巴基斯坦为了在联合国投票给中国被制裁倒退了多少多少年之类的?

同样的哪一次联合国会议呢?什么会议主题什么内容?但是偏偏谣言文宣工作能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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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去年巴基斯坦官方消息称,巴当局逮捕了12名涉嫌通过虚假婚姻,将巴基斯坦年轻女性诱骗至中国从事卖淫的团伙成员。

有一大批中国官媒自媒体都纷纷跟随起舞。说是中国人在巴方人口贩卖。

但是中国公安部刑侦局陈士渠副局长:中方已掌握一批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的线索,但没有发现巴基斯坦妇女嫁往中国后被迫卖淫或被买卖器官的情况。

公安部否认之后有多少中国媒体自由撰稿人道歉辟谣的?

巴基斯坦是一个军政府文官政府部落制宗教团体联合成的散装国家,这个国家唯一的纽带是伊斯兰。

中国人在巴国确实有人从事跨境婚介,这事儿也不违反什么法律道德,但是违反了YSL(妇女是私产)。

巴国也有少数族裔和其他信仰者印度教基督徒这些人也许可以通过跨境婚姻来换一个安身立命的环境,这样的行为自然也是被巴方政府打击的对象。


也许中巴两国政府之间的关系还不错。

但是你偏偏要说什么 巴铁亲兄弟之类的东西 就大可不必了。

你的同学同事拿你当亲兄弟吗?你邻居当你是亲兄弟吗?你的同乡拿你当亲兄弟吗?

为什么只是政治上有连结的异邦人文宣说 亲兄弟。

你也要balabala的随之起舞 热泪盈眶呢?

实事求是一点,从基本常识出发就可以判断出很多东西的真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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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葱省人,我第一次希望这事发生在山东,第一次希望当事人不是东北人而是南方人,网络暴力就网络暴力吧,这样地域圈和澎湃新闻新京报南方周末至少能帮忙留住好汉的一条命。

当代新纳粹最让人佩服的一点,是脑臀一致、说的和做的一致。不像海外白左一样,脑臀分离把自己往火坑里推。也不像国内泛民派一样,嘴上说着民主平等,干着逆向民族主义的极右勾当。

讲个笑话,废死派们在这个话题下静寂无声。所以在法律人士们眼中,洋大人受害者>洋大人犯罪分子>中国犯罪分子>中国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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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的高赞回答以煽动情绪居多,让我有一种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错觉。

为什么说是错觉?

与其说人们容易被煽动,倒不如说人们对司法公正持怀疑态度,甚至有很大的不满。

我本人也希望依靠法制而非舆论维持这个社会正常运转。但是目前来看,这似乎是个悖论。

当前这个社会,有些事依靠法制很难解决,比如那个震楼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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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看到

1凶手有抢劫前科

这一条可能是我弄错了,他应该是聚众斗殴而不是抢劫。

2凶手与外国人互殴后去买刀再次与外国人互殴。

我隐约记得,中国正当防卫和激情杀人的认定很严格。毕竟凶手是打架之后买刀再打架,加上之前有暴力犯罪前科,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买刀的目的。

就像昆山龙哥被反杀那个案子。如果杀人者不是夺刀反杀,而是去商店买刀,再次打架杀人,这两种行为能一概而论吗?

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一审判死不是不可以。

但是你看看知乎上的回答,有扯历史的,有嘲讽南京法官的,有扯外国人的,但是少有人去搜集一些本案的详细材料。

这不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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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了个美国人,美国使馆表示关切,大概率就不会死刑

但是死了个“巴铁”,巴铁使馆表示了关切,那就只能死刑了

判个死刑给巴铁出口恶气,顺便清除一个“社会垃圾”,属于赢两次

对抗美帝需要付出代价,拉拢盟友一样要付出代价

没有桶蘸价值的结果就是每一件事情不管每一个环节出于什么具体的原因,最后承担成本的都是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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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很典型,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案件:开始时双方徒手对打,然后一方拿刀回来二番战,把对方杀死。

可以给那些暴力倾向严重,整天“练武备战”的“民间格斗家”们一个警醒:人是情绪的奴隶,真打急了都可能不择手段,就你练的那两下子格斗术,到时候反倒会变成你的催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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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典型的激情杀人吧?受害人也存在过失吧,应该从宽吧?

@法治应生 不知道您对这个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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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我无话可说,只是:


你我有没有可能会碰上和丛某一样的场景?

醉醺醺的老外搂着中国女友,傲慢地挑衅与辱骂,通过欺凌你展现男子气概,而你还打不过,在自己的国土上活得像……

本来我们是这片土地的主人的,本来他来是没有特权属性的。

以前我在reddit某一板块看见几个帖子说,中国女人都cheap,中国男人都懦弱无能,并据此给出一些行动建议,当时我觉得好笑( 当真的话,真来会有人教做人的),现在发现我没有强硬的本钱啊,而他们是可以验证这一条的。

那么你如果真碰上了怎么办?怎么办?


换个角度,如果他们知道中国男人是强硬的,他们的傲慢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你还会碰见吗?

不要忘记我能看见那个帖子,他们也能。


我都说了,我对判决无异议,判决可从重可从轻,但这不是重点,重要的是结合其他涉外判决的差异,以及这些年来的一些事。

我要说的是这个:


冰山一角:

外国留学生暴打物业电工 调解后拒绝道歉(组图) 北京警方证实:一老外宣武门附近强奸中国女孩--财经--人民网 太震惊了!北京宣武门老外当街强暴女孩结果出来了 - 铁血网 巴基斯坦人强进女生浴室 轮奸中国学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一外国留学生被中国学生捅死,这起杀人案件内幕到底如何_百度草根_新浪博客

国人打死中国人,判刑十一年,服刑一年就转移回国;中国同胞不堪受辱,反杀老外,被判死刑! 强制女生参加与黑人留学生交流活动,这所大学怎么了? 如何看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强迫搬宿舍? 如何看待电子科大微博为巴基斯坦留学生招女友? 如何看待哈尔滨商业大学要求部分女生让出寝室给外国橄榄球运动员居住? 《留学江苏计划》出台 每名留学生每年补贴5至9万元。 如何看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区分对待黑人留学生和本校中国学生这件事? “仅限外国学生使用,中国学生不得入内”?武汉大学这是什么操作?

你以为情况还不够严峻吗?以上这些新闻你知道多少,而这些都只是被报道出来我看到的,就这也早就被淹没在信息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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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我觉得应该和唐雪案对比看待:

都是之前有过冲突

都是杀人方自备刀具

都是受害方有徒手挑衅的行为

一个是先用u型锁后用水果刀;一个是先用刮皮刀后用刃长超过20公分的没找到的“水果刀”

一个是无人劝架;一个是有多位村民劝架

一个是在大街上;一个是在杀人方家门外,但是(央视报道)现场最近的血迹距离大门18米

一个死刑;一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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