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南京一男研究生宿舍强制猥亵室友获刑一年半,对此你怎么看?同性之间被侵犯该如何维权?

回答
南京发生的这起事件,对许多人来说无疑是沉重且令人不安的。一位研究生在宿舍内,对室友实施了强制猥亵,最终被判刑一年半。这件事情从多个层面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从法律和道德层面来看,这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行为。无论性别、关系亲疏,任何形式的强制性侵犯都是对个人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粗暴践踏。法律的判决,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公正交代,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维护。一年半的刑期,虽然不能抹去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但至少表明了法律对这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即便是在看似熟悉的校园环境中,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身体自主权。

其次,从事件发生的地点——宿舍来看,这更是让人感到心寒。宿舍本应是学生们休息、学习、交流的私密空间,是相互尊重、彼此信任的港湾。然而,在这里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侵犯行为,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直接伤害,也破坏了宿舍的安宁与安全感,让其他室友也笼罩在恐惧和不安之中。这暴露了在集体居住环境中,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可能忽视了对边界的理解和尊重,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监督机制。

再者,从事件涉及的群体——研究生来看,这更是引发了一些深层次的思考。研究生群体通常被认为是心智成熟、具备一定社会认知能力的人群,这样的行为发生在他们之间,似乎更加令人费解。这是否暗示着,即使在高等教育的环境中,也存在着对性骚扰和性侵犯认知的不足?抑或是,一些人在面对权力差异、群体压力或者其他复杂因素时,行为失范的问题依然存在?这需要我们反思教育内容、心理辅导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那么,同性之间被侵犯,又该如何维权呢?

这确实是一个重要且需要被更多关注的议题。在许多社会文化中,对同性性行为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尚不统一,这可能会给同性群体在遭受侵犯后维权带来额外的困难和挑战。但请务必记住,无论受害者的性别或性取向如何,其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1. 固定证据,保存一切信息:
立即寻求安全: 第一时间摆脱危险环境,确保自身安全。如果可能,立即去一个安全的地方,比如朋友家、家人那里,或者直接报警。
保留物证: 如果在遭受侵犯过程中,留下了任何可能与施暴者相关的证据,比如衣物、床单等,要小心保存,不要清洗,以防丢失痕迹。
医疗检查: 尽快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医生不仅能检查是否有身体损伤,还能采集DNA等生物证据,这些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一定要告知医生侵犯的经过,要求保留相关证据。
通话记录、短信、社交媒体记录: 搜集一切与施暴者相关的通讯记录,包括威胁、骚扰、或者事后承认的部分。社交媒体上的互动、照片、视频等也可能成为证据。
目击证人: 如果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他们的证词也会非常重要。

2. 心理支持与倾诉:
寻求专业帮助: 遭受性侵犯会对人的心理造成巨大创伤。积极寻求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的帮助,能够帮助受害者处理创伤,恢复心理健康。许多高校或社会组织都提供免费的心理援助服务。
与信任的人沟通: 向信任的家人、朋友或伴侣倾诉,获得情感上的支持和理解。但也要注意选择真正能够理解和支持你的人,避免二次伤害。

3. 报警与法律途径:
勇敢报警: 尽管可能会感到困难和羞耻,但报警是启动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向警方详细陈述事实经过,并提供你收集到的证据。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你觉得经济上或知识上难以应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会指导你如何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律师事务所也愿意为性侵犯案件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咨询。
了解相关法律: 熟悉国家关于性侵犯、强制猥亵、侮辱等罪名的法律条文,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能获得的赔偿。

4. 关注校园或社区支持系统:
学校政策: 许多大学都有关于性骚扰和性侵犯的举报和处理政策。了解学校的规定,可以通过学校的渠道寻求帮助,比如学生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或专门的反性侵小组。
社会组织: 有很多关注女性权益、LGBTQ+权益以及反性暴力的社会组织,他们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支持、临时庇护等多种形式的帮助。通过网络搜索或社区服务中心,可以找到这些组织。

对于同性之间被侵犯,可能面临的特殊挑战及应对:

社会偏见和污名化: 有时,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社会偏见而受到质疑,甚至被指责“不正常”。在维权过程中,要坚信自己的遭遇是错误的,施暴者是违法的,无论对方是什么性取向,强制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取证难: 在某些情况下,同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可能会被误解或曲解,导致证据的收集和解读出现偏差。因此,更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
心理承受能力: 除了性侵犯本身的创伤,同性恋者可能还需要额外承受社会歧视带来的压力,这使得他们的心理重建过程可能更加艰难。

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要沉默,不要自责。 遭受侵犯不是你的错,你是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伸张正义、维护尊严的必要途径。这起南京的事件,也为所有在校学生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尊重他人边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平等的校园环境。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司法深水区到了,在这里强奸罪维护的是繁殖权还是性交权?

显然依旧维护的是繁殖权,也就是说共同努力实现基因融合的前提必须是自愿,即各方当事人实质同意。

因此强奸只可能是阴茎插入阴道,同时并未要求阴道内射精这个共同条件。

其他形式的强迫性行为都是破坏的性交权,都被归为强制猥亵。

但题眼到了,当性交作为人权,不以繁殖为必然目的的时候,性交权必然次于繁殖权吗?现在看来是这样。

若非,那么强制猥亵判罚太轻,应该修法,把强制猥亵的罚则大大提高。

user avatar

大致讲两句:

一、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本罪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原为「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顾名思义,修订前本罪仅限于对妇女、儿童的猥亵侵害,修订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男性也成为保护对象。

我们今天看到的已经是法律修订、进步的结果。


二、一些观点认为,应当修订强奸罪的立法,使之包括对男性的性侵,这个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很难完成这一点。

阻碍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刑法对「奸」的界定。

我国目前刑法调整的强奸行为,仍仅限于自然性交行为,没有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纳入强奸罪的行为方式[1]

无论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针对的都是性器官的交互,实践案例中广泛存在着强制口交、强制肛交、指奸或者以其他器具进行性侵害的行为,尽管这些行为从恶劣程度上比起自然性交犹有过之,却无法通过强奸罪予以惩处。例如2010年广西注射精液案,2015年指奸婴儿案,都是以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定罪。

在「奸」的方式限于自然性交的前提下,除开少数同时拥有两套性器官的个例,同性间显然无法构成强奸,这并非只是强奸罪的对象限制,而是更根本的罪名概念所决定的;如果要修订立法,显然也不能仅仅去除强奸罪的对象限制,而是要进一步扩张乃至重新解释强奸罪的方式范围。


三、尽管可能是老生常谈,但此处仍然有必要再次重复,关于强奸罪的诸多不合理(不包括强制口交、肛交、指奸;基本不处罚婚内强奸;男性无法成为强奸罪受害者......)其实来源于古老贞操观念的延续

强奸这种违法行为是剥夺了父亲或丈夫有价值的资本或财产——其妻子或女儿的贞操。
揭开刑法笼罩在保护女性上面的温情面纱,看到的却是对女性歧视的贞操观。

——《性与理性》,波斯纳

无论是婚内强奸的豁免,还是被害者的性别限定,无非是因为贬抑主体性的贞操观念只限于女性,在一些传统观念中,男性并非法律上无法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者,而是事实上无法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1年公安部就曾于《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将口淫、手淫、鸡奸等纳入卖淫嫖娼的处理范围;201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将肛交、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纳入卖淫的处置对象。

风气开化、社会变迁的确会使得立法滞后,但相较公共秩序管理中卖淫嫖娼标准的及时调整,强奸罪修订进程的未免过于步履蹒跚。

立法确实应该对受害者的保护与救济投入更多关注。


以上。

参考

  1. ^ 黄静:《中日强奸相关问题比较研究》
user avatar

对男性的强奸、猥亵行为应当引起重视。

美国有家致力于预防性侵犯罪的机构 The National Sexual Violence Resource Center 曾经针对 8019 名随机抽取的男性受访者进行访谈调查,调查表明,有 0.9% 的受访者人生中有过被他人强制进行插入的经历,另有 0.4% 的男性遭遇过强制插入未遂的情况,0.6% 男性经历过醉酒或者受药物状态影响下的被插入。另有 4.8% 的男性表示曾经被强迫对他人进行插入。

调查表明,有 11.7% 的男性经历过非自愿的非插入性接触,12.8% 的受访者经历过非自愿的、非接触的性相关经历(例如语言骚扰)。

虽然这一数据远远低于女性遭受侵害的概率,但无疑也说明了一个事实: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男性并非强奸罪的客体,即使发生了强迫的性器官插入,也只能按照强制猥亵或者故意伤害定罪量刑。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曾经在 2015 年指出: 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但在最近一次刑法修订中,似乎并没有看到关于这一问题的大范围讨论。

无论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所要保护的都是人们的性自主权。诚然,从生理结构、统计数据、传统观念等方面来看,男性都有更大的概率成为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加害者,而非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自主权就不值得保护。

今年两会刚结束,也不知道像这样的案件能不能促使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去赶下一班车,再度把相关立法问题摆在桌面上。

user avatar

立法应该修改强奸罪的对象,包括男性在内,很多答主也已经提到了。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中,“不排除被害人半推半就”,这个辩护意见真是“神来之笔”。

按照一般的逻辑、经验,被性侵的男生不会半推半就,原因在于半推半就一般发生在有好感的异性之间,特别是女性的表达。原因在于我国传统女性比较委婉,不会明确表达性允诺意思,很多女性以不反抗、不拒绝、不排斥等肢体或者表情来传达允诺意思。

而半推半就的前提是,女性与男性存在特殊关系,比如情侣关系、夫妻关系等,总之,双方此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好感等),发生关系多半是有所心理准备、水到渠成,而不是猝不及防。

而如果说一个男生被性侵,是出于半推半就,那么首先要证明的是,这个男生有同性恋倾向,其次,他对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好感。

所以,如果律师得这个辩护意见要成立,首先要搜集被害人性取向的证据,而不能空口无凭,污人清白。其次要证明双方有感情基础。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作为基础,这种辩护意见是非常荒谬的,只能用来说明辩护人理屈词穷了。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