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猜测,这位男子是一个心理有障碍的“性骚扰者”(当然很多性骚扰者都或多或少有心理问题),他甘愿自己被打三分钟,说明他是有自知的,也是感到内疚的,但他当时可能无法自控自己的行为。
对这样的心理疾病患者,打骂用处不大,伤害可能会很大,被警察带走效果也不一定更好,因为他本来就知错而不是不知错。他们需要的可能是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我个人建议把这类需要帮助的另类的“弱者”与其他那些出于“恶意”的邪恶的犯罪分子区分开来。
因为后者,不可能坐在那里让你打三分钟。
而前者,本身已经够可怜的了。
我觉得吧,这个臭流氓还是应该感到庆幸的,庆幸妹子旁边没有男性亲友。
不然可就不是挨一顿巴掌的问题了……
屎不给你打出来就算你吃得少。
有人说还手……你可以试试……反正几年前大连有个这么一事,一臭流氓在公交车上搞咸猪手,女方反抗后他还耍横,一个劲的骂受害者,叫嚣「你还敢报警?你把我手打坏了,赔钱!」此外还试图动手打受害者。
后果嘛……反正这小子是被乘客围着打了个爽,跪地上满脸血,拖把杆都给楔断了。
https://www.zhihu.com/video/1462814076980682752我看这个问题下很多叫嚣要「先把女的关进去」的……反正看这气焰跟这个鼻血男颇为相似啊。
做人做到跟臭流氓站在一起也是蛮失败的哈。
男子是否违法不确定。需相关核实。但该女子行为则显然是已公然违法甚至或涉刑。
但或许比这更可怕的,是舆论对人们的操弄。试想,这大冬天的,这空旷而有摄像的车厢里,以及这女子穿着如此加长大衣,摸屁股?如此低逃避概率而能不能摸出衣服材质估计都是问题。所以第一感觉是觉得很蹊跷,事件蹊跷,热度蹊跷,而时间更蹊跷,前脚大家刚批了深圳女士优先车厢(当年背后推手难说不是某群体),这边哪怕大冬天加长棉衣的诡异摸屁股事件就来了并迅速推上热点。
因此,看法四点: 尤其最后一点,在信息时代搅风弄雨最甚。
1.假如是又一个腚姐事件,则该男子被污蔑是一次伤害,被打是二次伤害,被大家再次伤害是三次伤害。
2.假如是不小心,可以因为触碰身体就随便打或骂而自行惩罚对方吗,假如女性的手碰到了男性的屁股,男性可不可以狂扇女性耳光?
3.即便是真的被有意的非短暂的“摸”(那种人士大概不只接触瞬间),那么,可以报警或者哪怕痛骂乃至给个耳光可以理解,而三分钟抽打无论如何属于人身暴力乃至涉刑。
4.==而最可怕的可能,是这第四点,即,演的(双方演),或半演(单方演并推动乃至剪辑,比如某城市某女子泼汤事件),演事件,带舆论,
假如基于某些因素,以ab共同演绎为例,剧本a摸b然后b打a,因为都有错误,再或者加上调解而可能不了了之抑或a受处罚而拿报酬(至于若是某圈则又当别论)。而事件足以带起很多,挑动情绪或完成某种pua规训,以及给之前深圳地铁某事围魏救赵凹合理性都有可能(两个事件热度及时间及衔接,若都是设计则可谓精巧至极)。当然上面说的是可能。但事实上某群人玩这种借用事件的舆论不是一次两次了。
“目击者介绍,男生全程低着头,护着脸,默不作声,“被打耳光三分钟肯定是有的”。到达下马坊站后,男子被地铁工作人员带走。对此,南京地铁客服表示,暂未收到相关回馈。南京地铁公安一工作人员则表示,正在核实此事。”
==看描述,从头到尾细节都很难排除这第四种可能性,然而大家却很难知道背后,相关方面大概也不会费精力去仔细了解可能的背后。这就有了可能的空间。
==
总之,女方这过界暴力行为应接受法律处罚。而男方根据情况若是有意则依法规处罚,若是无意或压根未则应恢复其名誉并责令对方赔偿。但无论如何,别拿这种事来趁机踩男,更别拿来给不尊重男性的女士优先车厢洗地,
否则,每天上亿人次,概率如吃饭噎着,且莫非因为腚姐这种人存在,就应设置坐车男性优先;莫非华理偷姐这种人存在,就应设置男性优先大学?无此道理。
而题中事件本身,就事论事据事再论,事件不明,其他本就没啥好再多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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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出来了。呵呵。对应于回答里第三点和第四点,我不作评价。
只想说,
1.或许wb舆论才被视作舆论吧,某货车之事大家就该明白。
2.国男若不提高桶蘸价值只会更难。如临湘司机那么恶劣那事,至今感受寒不寒心大家心里有数。
还算是个知耻的,没有选择跳车。老老实实承担后果吧。
抛开事实不谈,女人就没有一点错吗..
再怎么样也不能打人啊:
即使男方有99%的错,女方就没有1%的错吗;
整个地铁那么多人,为什么偏偏摸她,难道不应该反思反思自己吗
抛开摸的事情不谈,打耳光就是故意伤害,应该拘留;
长成这样谁乐意摸她,普信女的受迫害妄想症又犯了;
男生已经认错了,她还想怎样。她咄咄逼人的样子真丑陋:
都现代社会了,摸一下子算什么大事,要这么上纲上线,非把这个男孩逼死才罢休吗;
这最多是不小心碰一下,不能算摸;
你为什么要站在那里,我怀疑你在引诱那个男人犯错。
那个男人就算犯了错,你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报警,法律并没有授权你可以动手打人。你打人了你犯法了。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男的如果真的性骚扰请你拿出证据。
但是你扇别人耳光,已经是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这个女的
我能说,我一当事人因为抓小三,扇第三者耳光,就是这一巴掌,导致对方耳膜穿孔,经公安委托鉴定,为轻伤二级。第三者这位女同志拒绝民事赔偿部分和解,拒绝谅解,我这当事人现在在看守所羁押,已经关了三个月了,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正是因为谅解拿不到,取保不给搞。
看到有知友讨论该女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问题。先抛观点,均不构成,妥妥的殴打伤害行为,轻者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重者可能要看守所过年了。
正当防卫应该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后到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同时,防卫行为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们假设该男性存在猥亵行为,当被发现被制止,已经没了继续违法的行为,此时狂扇耳光三分钟的行为不仅仅是防卫不适时,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了,而是明确的殴打伤害。同时也告知各位,维权要掌握方式方法,固定证据立即报警,送色狼进拘留所悔过椅不香吗?
一位女士乘坐地铁的时候,被一位男士摸了屁股。女士大声斥责男士,并多次对男士进行掌嘴。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在我看来,从法律上看,并不能仅仅是从所谓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事后防卫的角度进行评价,也不能仅仅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某些条款进行评价。
或者说,其实没有必要从什么正当防卫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想应该不会有太多人认为这位女士的掌嘴行为是一种“防卫”吧?我相信连这位女士本人也并不认为她在“防卫”。从视频来看,女士一边掌嘴,一边还在说:“很喜欢摸吗?”“再摸一个我看看”。这其实是一种惩罚,而不是防卫。女士正在用自己的力量对性骚扰者进行惩罚。
那么,女士的惩罚权来源于哪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在我看来,女士并没有法律上的惩罚权。在现代法治的观念中,对违法者实施惩罚的权力已经被收归国家,只有国家强制力才能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而且国家的惩罚权还受到严格的限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那么,既然女士没有法律上的惩罚权,她实施的掌嘴行为显然至少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不过,女士的惩罚权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其实拥有非常深厚的社会基础。这种运用自己的(或者说私人的)力量来惩罚不法者的情况,其实非常常见。在我小时候,我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扒手非常常见。我就记得,我小时候走在闹市街头,手一定要插在裤兜里紧紧握住自己的财物,否则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被偷走。但是这些扒手一旦被当场发现,一定会被周围群众团团围住,被打得头破血流然后才被交给赶来的公安机关。高中的时候,我们学校篮球场就潜入一名校外窃贼,在试图偷盗打球学生的手机时被发现,就被我们学校的这些同学们狂殴。在送到学校保安室等待警察带走的时候,还有很多闻讯赶来的学生拳打脚踢,我也是亲眼所见。
这种用自己的力量惩罚不法者的行为,虽然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学理论(例如法社会学)中是给它起了名字的,比如叫做“私力救济”或者叫做“私人执法”“法律的私人执行”“私刑”等等。我们所说的“正当防卫”,其实就是一种被立法确认了的私力救济形态,被写入了现行法律规范之中。但除了正当防卫之外,私力救济的形态还有很多。有些也不像我所提到的把小偷打得头破血流那么暴力血腥,有些私力救济的方式还是比较温和的。比如为了讨债,天天到人家家里围追堵截,或者在人家家门口喷漆。又或者为了维权,把自己出了故障的汽车开到4S店门口拉横幅。又比如为了惩罚和警示,把监控拍到的小偷照片张贴在自家便利店门口。还比如将当场抓奸在床的出轨者和小三录下视频发朋友圈、发抖音等等。
事实上,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可能完全消除的社会存在。甚至说,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比如前段时间,某明星的前妻通过微博公开揭露该明星私生活混乱等丑闻,其实也是一种通过自己的力量惩罚他人的行为。由于这位明星的前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大家也都拍手称快。似乎并没有人站出来指责她:“这是人家的个人隐私,你不能通过披露他人个人隐私的方式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你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的问题。”(如果说要完全按照法律途径去解决,那该明星的前妻应该在媒体上一声不吭,默默到法院打一场官司,还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可以不公开审理,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当然也有朋友会说,这个明星私生活混乱属于道德问题,明星的前妻在微博上发声是在用道德方式解决道德问题。
但其实,摸别人屁股的这个事情,也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也是一件违背道德的事情。女士对摸屁股者进行掌嘴,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在道德上似乎是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许有朋友会说:“他再缺德,你也不能打人。你应该用道德的手段制裁他。”但是,如果跟自己摸别人屁股的事迹和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微博上相比,我相信那位男子更希望自己只是被女子打这几个耳光。至少如果我是那个男子,我就更希望如此。而且,如果那位女子只是打打耳光,男子就可以下车走人,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相信那位男子会更加高兴。不过这回这位男子运气不太好,他不仅遇到了一位大胆勇敢的女性,敢于直接制止并且当场惩罚他,还不依不挠要将其移送法办。
也正是因为这位女子的行为在道德上具有一定正当性,也确实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也就是说,女子的行为确实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的行为,但是女子的行为与一般的“殴打”相比,又确实有点情有可原,确实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南京警方对这位女子的行为确认了属于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这种处理方式,我认为是恰当的。
法律中对于由他人过错引发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确实有从轻处理的倾向。不只是现在这个例子,之前有大量的例子都是如此。还有很多是因为他人过错引起的故意杀人的案例。例如2019年7月4日安徽商报新闻《男子故意杀人获轻判15年 法院:死者破坏他人家庭有过错》。所以这种“私人执法”行为在法律上是得到一定容忍和原谅的,但是如果情节过于严重,显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私人执法”确实会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由于私人执法缺乏程序约束,也没有具体标准,私人执法是一种不确定的、任意的、很容易失控的权利救济手段。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让自己从正义的一方变成不正义的一方,从道德的一方变成不道德的一方,从维权者变成侵权者。就比如之前发生过的清华大学一名学姐“诬陷”学弟性骚扰的事件。如何去规范“私人执法”,仍然是法律和法学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至于提问中所说的“遇到类似事情该如何妥善处理?”我觉得南京警方的通报也提供了指引:“广大市民如遇到此类事件,要敢于制止对方,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依法维权、及时报警”。
还没有在此之前的视频和画面出现,单看这一段,男生坐着老老实实被女生打!
不管这个男生摸没摸,他的反应都值得学习。因为无论如何,男生反抗都对本人没好处。
假如真摸了而且被证实了,你反抗就是罪加一等,猥亵他人还寻衅滋事。
假如没摸或者摸了但没有证据,那可以反过来控告女生造谣污蔑且寻衅滋事。
反正不管咋样,坐着别动就对了。
这个时候小仙女们怎么不说那句话了:
先抛开事实不谈,打人者就是不对,无论男女!
性别互换,男的应该就不是拘留这么简单,而是直接起诉了吧?
抛开事实不谈,女的打人就没有一点错吗?
女生们现在看到了吧,早就说过了,女拳打拳最后的结果只会让广大普通女性权益受损,像这种事件,你可以很明显看到舆论已经不再是一边倒的支持被猥亵者了,女生看着“在这么样也不能打人啊”这种言论是不是很眼熟呢,之前女生给男生的言论被男生原封不动的返还女生就跳脚,可见你们也觉得这种话不对,那当初女拳在各种事件中叫嚣着这种言论的时候我怎么没看到你们反驳的声音呢。
在这种事件中,可以很明显看出来女性的社会公信力下降了,以前发生这种事评论只会一边倒支持女性。很可惜,经过女拳的不懈努力,另一派声音已经出现,还占据了相当一部分比例,各位急着反驳这种言论之前不妨好好想想这种言论的出现究竟代表了什么,根本原因是什么,以后会怎么发展。无论你信或不信,只要女拳还存在,这种言论只会越来越多,不会停下的。
感谢女拳的努力。
在司机的那条线众多事件之后,我们看到了逐渐有一部分司机开始拒载女性;
在保安那条线一系列事件之后,我们看到了保安开始了摆烂,只做本职,不管闲事;
在众多小作文事件发生后,大部分男性已经不相信小作文了,甚至在一部分人眼中,小作文默认等于诬告,普通女性维权更加艰难;
同样的,王力宏事件后,一些人所分析的,女性上嫁入豪门的道路被封死,毕竟豪门的话事人不是傻子,他能看的清这种事件的背后种种。
所以还想着为女拳摇旗呐喊吗,你可以不信我的危言耸听,我们就拭目以待吧,继续发酵,看看女拳究竟有没有给广大普通女性带来曙光,还是导致更大范围的女性社会公信力下降。
公安官方调查结果已出。有监控什么都能看得见。
一码归一码。
抓坏人要讲证据。现在的地铁全程监控,看录像即可,这个男性到底有没有猥亵他人,很大概率是能够调查清楚的。
如果录像看不清,那就要找现场证人。如果只是女性单方面指责男性猥亵却没有任何证据,那肯定应该疑罪从无。
证据,证据,证据,一定要有。
否则公共交通工具里的男性就会人人自危,女性可以随意大叫猥亵,男性却要自证无罪无力反驳。
女性本身不是执法人员,根据打架还手就是互殴的常规操作,她妥妥地违法了。
如果那个男子确实猥亵她,为了制止而扇耳光可以理解为制止犯罪正当防卫,可对方一声不吭她连续打三分钟,这个怎么也算防卫过当。
如果男子无意触碰或者女子冤枉好人 ,他怎么不反击呢?
反击就是互殴 ,男性搞得清。
如果男子没有猥亵 ,挨打不反击等警察调查就是最符合标准流程的操作。男子可以验个伤,同时搞个精神损害赔偿,让那个女的承受一下法律的铁拳。如果男性忍不住反击了,男的打女的,你们看舆论会怎么样。
如果男子确实猥亵了,心虚挨打,也不能减轻女子滥用反击权利的问题,况且她没有行使暴力的权利,男的女的都应该被公安处理。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了。子弹已经落地 ,男子被罚,女子打人情有可原不处罚,尘埃落定。
ps.哎,答案写得这么小心翼翼,居然还有人说我是南拳,骂我偏袒男性。没错,这类评论我一律不留。
请务必明确区分没有错误,一般错误,违法但不予处罚,违法并处罚,犯罪这之间的区别。想制造矛盾的自觉走开,不是除了有罪就是无错,本回答没有一个字说该女子有罪
鉴于有些人理解能力不行,蓄意挑起性别对立,前排提醒一下,警方仅是依法不予处罚,这个虽然有争议,但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问题在于很多人认为个人殴打式的报复是对的。
警方的通告可不敢说这是对的,但一些网友敢这么讲,还鼓吹暴力往死里打,有人指出不对,就动不动扣个帽子过来,简直可笑。别敲键盘,下次遇到这种情况,你真的去往死里打一次,真的去践行你的言论,那我佩服你言行一致,不然无非就是嘴上发泄情绪,现实中可能还不如这个女子勇敢,遇到坏人连个耳光都不敢打。
你们这样在网上拱火,到时候真有人往死里打了,你来负责吗?
受害女性听了你们的,暴力殴打回去,万一出现意外,你们负责吗?
是不是三分钟并不是重点,警方通告明确涉嫌殴打了。有人非要不信目击者的口述,目击者说的不对,难道你脑补的就对?谁在地铁上专门开着摄像等着打耳光,拍满三分钟,到时候你们又说是摆拍。
支持重拳出击的,看看下面这些
站在对方角度换位思考,很多问题就很容易想明白
简单的说
男子真的摸了
女子打一个耳光我会心里叫好
女子打两个耳光我会想干得漂亮
女子打三个耳光我会想差不多可以了
女子打三分钟耳光,我会想,你犯法了你知道吗?
(三分钟的来源是新闻报导中目击者口述,并非本答主凭空捏造,警方虽未处罚,但也认定涉嫌殴打。如果有人认为没有殴打三分钟,可以去问一下当时的目击者或者警方,要么自己就是目击者,否则说没有三分钟就和我没看见就是没有一样毫无意义。)
类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言论,都是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是西方敌对反华势力在对我国进行的思想和舆论渗透,妄图制造混乱。
此类事件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如何看待这件事,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
这种情况需要打多久耳光?
凭什么摸了女人的屁股女人就有权力打男的三分钟耳光?这是对等的吗?
女人的 性 能跟男性的生命健康权进行换算,这本身就是不平等。
在一个夏天,我跟在深圳东门逛商场,那里人头攒动,摩肩接踵。
结果一名栗色头发、梳着花辫、大眼睛、长睫毛的女孩用刀片把我屁股兜割了。
那女孩割包的手法很差,我连内裤都被割破了(屁股的皮肤没破,但是有划伤感)。
当时我的钱包掉在地上,我立即发现了,然后我生气的抓住她的小手,把刀片抢过来扔到地上。(看到有评论说我抢刀,我可不冒风险,那不是刀,只是一个单面刀片),没任何杀伤力的(如下图)
然后她用水汪汪的大眼睛恶狠狠的盯着我。
那女孩说话口音很重,一听就证明是。。。
最后的结果也就是教育一下,啥事没有。
如果后面我要敢扇她的耳光,被拘留的就是我。
有评论在猜对方的身份,我不方便多说,看起来大家都很聪明,但是大家没留意到年龄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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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严肃点的内容:
正当防卫应该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后到结束前的这段时间,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划重点:
“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如果断章取义,则不容易理解什么叫现实的可能性。
相信我,就眼下这态势……中国两性关系韩国化指日可待……
接着奏乐接着舞!
这事情其实就是郭楠一个两难的悲剧
从情感上
我认为应该要立刻回击
从现实中
我也不得不承认 以当今的利女执法环境
这位男性很有可能被诬告成功 然后拘留。 女的立刻无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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