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南京一员工主动辞职未获回应后又遭辞退诉讼获赔 51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南京一位员工在主动提出辞职后,却未得到公司任何回应,反而最终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最终获得了51万元的赔偿。这起案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解读,它触及了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的法定条件、以及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时的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员工主动辞职的法律性质。当一名员工选择主动辞职时,这本质上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这意味着,员工的辞职意向一旦以合法方式(通常是书面形式)通知到公司,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就将在通知期满后自然解除。

在这起案件中,该员工主动辞职,说明他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然而,公司未予回应,这本身就构成了对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漠视,也是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问题上的一个失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例如核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符合条件)、开具离职证明等。公司的不回应,实际上是在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接着,我们来看公司最终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这通常是公司试图通过“过失解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劳动者同时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排除其他用人单位的,以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者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常见的一项,而“旷工”往往被纳入规章制度的范畴,且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然而,在此案中,该员工是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并未得到公司的任何指示或答复。如果员工按照自己提出的辞职日期正常工作,而公司既不接受辞职,也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合同,甚至不给出任何安排,那么将员工的行为认定为“旷工”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的逻辑是,当员工合法提出辞职后,其继续工作的义务与公司的管理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如果公司不配合,甚至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就不能反过来指责员工的“不作为”或“缺勤”是旷工。事实上,员工的“缺勤”可能是因为公司没有明确的指示,或者员工已经认为合同已经按照自己的通知期届满而解除。

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重点审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以及解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提出的“旷工”理由被法院否定,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

至于51万元的赔偿数额,这通常是基于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以及违法解除的倍数计算出来的。如果该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年限较长,且工资水平较高,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自然会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例如,如果该员工工作了10年,月工资1.5万元,那么按经济补偿金标准,其一年是1.5万元,10年就是15万元。违法解除则需支付30万元。如果再加上其他可能存在的补偿,例如未休年假、加班费等,51万元的数额是可能达到的。

此外,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离职时,必须保持谨慎和专业的态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不可因主观臆断或恶意规避责任而采取违法行为。任何形式的“冷暴力”或不回应,都可能为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在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最稳妥的做法是及时与员工沟通,明确离职日期,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适用)。如果公司对员工的行为有异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擅自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方式。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的法律解读在于,它清晰地界定了员工主动辞职的效力,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离职时的法律责任,并有力地制裁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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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属于知道了一点劳动法,但也真就知道了一点。

@珍惜当下 的提问,比媒体报道的标题更加严谨:不是「辞职未批」,而是「辞职未获回应」,一字之差,说出一个关键知识点:劳动者提出辞职,然后啥都不干,三十天后合同就自动解除了(试用期是三天),不需要批准,公司不同意也没用,只管掀桌并表示「敲里妈,老子不干了」,就能跑路。

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属于一同把桌子扶回去了:公司提出涨薪、调至新岗位,员工接受了这一安排并继续工作。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就继续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

在五个月后,老板反悔,想起对方曾经提出离职,于是眼珠咕噜噜一转想出一个低成本优化员工的好办法:哎呀,我们这边刚通天翼 3G,之前的消息有延迟,你的辞职申请我收到了,准奏!

这就属于玩小聪明玩过头的做法,老板其实给自己挖了两个坑:

1、如果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继续劳动关系,那这属于非法解雇;

2、如果认为员工的辞职通知有效,在 2019 年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就相当于公司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让对方工作了四五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来以为可以借坡下驴优化员工,但其实给自己来了个请君入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选一个吧==

所以,提醒各位老板:当初把人挽留住了,那就要言出必践,不能转过头来觉得不划算,又尝试翻旧账,这点小聪明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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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出现这个劳动纠纷在于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里面的人事和法务人员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的解读出现问题。

其实这个案件中,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表示,并且后续默认了劳动关系的续存。

第二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依照先前员工的辞职理由辞退员工,导致违法辞退的产生。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在一个月内通知用人单位,然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是这个案子中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答复,并在一个月之后对员工重新安排了岗位并且增而工资,而员工自身也没有进行离职而是接受了新的工作岗位并且按月收取薪金,这个就是一默认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

用人单位以员工在先的辞职理由作为后续辞退的事由,这个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一个公司的存在,必须要懂的几部必备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篇、劳动合同法,这三个法律可以搭建成一个公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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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操作猛如虎,老板成了250。

老板这个迷之操作,是在给员工送赔偿金啊。

员工提起离职申请几个月后,公司突然告知员工同意了离职申请。

这波操作,我是真的看不懂。

无良老板们,能不能稍微学习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员工只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即不需要经过企业同意。

当然员工也不可撤销该通知,除非企业同意。否则公司确实有权在收到离职通知的30日后解除合同。

但是,该员工在离职通知发出后,老板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搞了一波升职加薪的操作。

这个操作直接证明了,双方实际上已经默认撤销了原来的离职通知。

时隔一年多后,老板想拿这个已经被撤销的离职通知来解除合同,是真得蠢。

51万的离职大礼包,说实在,对员工是真香。

对于老板,买个教训,求求你们学点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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