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明清两朝对民间兵器分别是什么态度?

回答
明清两朝的民间兵器管制,可以说是政策趋严、执行不一的复杂局面。总的来说,官方的态度是“防范”与“控制”并重,但具体到执行层面,会受到社会背景、地方差异、以及特定时期政治气候的影响。

明朝:防微杜渐,但执行存在弹性

明朝建立之初,就对民间持有武器有着高度警惕。原因无他,洪武皇帝朱元璋本人就是从农民起义出身,深知武器落入民间可能引发的动乱。

律法规定严苛: 明律中明确禁止私人拥有和制造管制刀枪等武器。一旦查获,轻则杖责、流放,重则以“私造军器”、“聚众反叛”等罪名论处。官方会定期进行搜缴,尤其是在一些边疆地区或可能发生动乱的区域,搜缴力度会更大。
“弓刀”作为百姓常用之物: 尽管有禁令,但有些“民间兵器”并非完全禁止。比如一些农具演变而来的防身工具,或者在特定行业(如猎户、镖师)中作为谋生手段所需的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例如,用于狩猎的弓箭,以及一些用于防身的短刀,如果不是专门的管制刀剑,且不用于非法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或许会被容忍。但这里必须强调,这并非明文允许,而是执行上的灰色地带。
官府垄断军用制式兵器: 明朝非常重视军用兵器的生产和管理,几乎将刀枪剑戟这类专业制式武器完全控制在官府手中。私自制造或贩卖这些武器,无疑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社会治安压力下的管制: 明朝中后期,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盗匪横行,这也是官方加强兵器管制的另一重原因。在严峻的治安形势下,官方更倾向于收缴一切可能被用于作乱的武器,以维护社会秩序。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官府管制不严,或者民间秘密流通兵器的现象。

清朝:收缴与“驯化”,管控趋于系统化

清朝入关后,继承了明朝对民间兵器的管制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管制做得更加系统化和严苛,尤其是在初期。

满汉之别的影响: 清初对汉族民间武器的收缴力度非常大,这与清朝作为征服者,需要消除任何潜在的反抗力量有关。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事件,虽然是战乱中的极端行为,但也反映了初期清朝对汉族民间力量的压制。
“薙发易服”伴随的兵器收缴: 伴随着“薙发易服”的强制政策,清朝也加大了对汉族民间兵器的收缴力度。这些措施一方面是政治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统一社会面貌,消除异族文化的痕迹。
官方对兵器分类与管理: 清朝的兵器管制更加细致。一些作为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的刀具(如菜刀、斧头)通常不被视为管制兵器,但一旦刀身长度、样式或携带方式超过一定界限,或者被认定为“器械”范畴,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诸如刀、枪、剑、棍、弓弩等用于搏斗或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则一直是官方重点管控的对象。
利用社会力量协助管制: 清朝也利用保甲制度等基层管理体系,鼓励乡邻互相监督,举报私藏兵器者。这种“互助式”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兵器管制的范围和效率。
对特定人群的例外与允许(但严格限制): 和明朝一样,清朝也存在一些允许特定人群携带某些“兵器”的情况,但这种允许是极其有限且受到严格监管的。例如,一些身怀绝技的武术家、鏢师、护院等,在获得官府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可以携带某些类型的武器。但这种许可本身就很稀少,并且携带的武器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枪械”,而是冷兵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或超出许可范围,同样会受到严惩。
社会背景下的“秘密流传”: 尽管官方管控严格,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情况的变化,民间对自卫的需求依然存在。因此,一些武术技艺和相关的兵器(如棍术、刀法等)在特定圈子内仍然有所传承,只是这些传承往往更加隐秘,并且不为官方所鼓励。一些用于防身或进行特定活动的“民间兵器”,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依然处于管制边缘。

总结一下,明清两朝对民间兵器的态度,是官方力量与民间需求的持续博弈。

核心都是“控制”: 无论是明朝还是清朝,都深知兵器对于社会稳定意味着什么,因此对民间拥有和制造兵器,尤其是具有攻击性的制式武器,都持坚决的否定和禁止态度。
管制工具和力度不同: 清朝在继承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化和系统化管制,利用更精密的社会组织(如保甲)和更严苛的法律条文来执行。
区分标准的变化与弹性: 对刀具、农具等工具与真正意义上的“兵器”的区分,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和弹性。官方的重心在于收缴那些足以造成大规模威胁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武器,而一些用于谋生或特定场合的工具,在不触犯底线的情况下,可能在实践中被一定程度地容忍。
“有禁不止”是常态: 无论哪个朝代,完全杜绝民间兵器都是不现实的。社会需求、个体防卫的本能,以及利益驱使,都使得兵器在民间依然有所流通和传承,只是这些行为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并且在官方力量的压制下,呈现出隐秘化、分散化的特点。

可以说,明清两朝对民间兵器的态度,是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官方意志与民间需求之间长期角力的一个缩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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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作者学识粗浅,对明帝国对兵器的管制毫无了解,清帝国也仅了解一点皮毛,姑且仅尝试写一点,清帝国对民间兵器的看法。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田,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大清律例·兵律·私藏应禁军器》

应该说,在律上,明清是没有区别的——因为这条本来就是照搬的《大明律》:

此乃明律,顺治三年添入。—《读例存疑点注》,(清)薛允升著,胡星天校注,p340

但要注意一点,就像我之前(链接这个回答)说的那样,对清帝国的官僚来说,《大清律例》充其量只是作为他们断案依据的重要参考书,就像《大清律例》里也有不少和律不同的例。

不过先把《大清律例》里这条下的例罗列如下还是必要的:

官员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贸易等事,如有携带军器途中防护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该差遣衙门及该地方官印票,注明所带件数,以备出城沿途照验,仍知会所到地方,限一月缴销,如隐匿原票不缴者,照违令律治罪。

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驱逐猛兽,并甘肃、兰州等府属与番回错处毗连各居民及滨海地方,应需鸟枪守御者,务须报明,该地方官详查明确实在必需,准其仍照营兵鸟枪尺寸制造,上刻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查点。如有不报官私造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私藏者,杖九十,枷号一个月。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地保失察私造者,杖一百,革役。如系知情故纵,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如兵丁有借查鸟枪名色扰民者,该管官一并议罪。至私造私藏竹铳及失察故纵之地保,俱照鸟枪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亦照鸟枪例议处。—《大清律例·兵律》

应该可以看得出来,清帝国是挺想把鸟枪制造和使用都严格的管制起来的()


不过实际上,仅仅这律里就有很多条条框框可以考量。

比如道光六年的,王四私造鸟铳的案件,枪支没达到“军器”的水准:

私造线枪十余杆,查验线枪系挺长,塘仅可灌注铁砂,堪以打雀,与军械鸟枪身短塘宽能容铅丸者不同。—《刑案汇览》,(清)祝庆琪,卷十一

而得到处罚的极大减免。

例免枷号,并免按件加等。—同上

再一些,靠渔猎为生的地方,比如满洲也可随意使用鸟枪:

东三省旗民用鸟枪毋庸查禁……东三省人等俱赖打牲为业,不但不可禁止私用鸟枪,即民众之私用枪者断不能尽行查禁。—同上

我们还可以从乾隆朝的一次严打上面窥见一二:

乾隆二十五年,

民间制造鸟枪,呈官编号,立法已属周密,若令一概缴销,民间必至私造私藏,动干禁令,徒滋烦扰,应毋庸议。—《清高宗实录》,卷610

这里可以看出来,皇帝本人对政府能从老百姓里缴械是几乎没有信心的。

虽然他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开始严厉限制民间武器的流动:

将民间私铸鸟枪一事,严加查禁。—《清高宗实录》,卷1145

但乾隆五十七年(1793):

鸟枪为军营利器,是以前经降旨,令各督抚实力严查,毋许私铸,其民间旧有者,晓谕呈缴,并令年终汇奏一次。乃连年以来,并未见各该督抚实力遵办。—《清高宗实录》,卷1419

即使在清帝国较为稳定,国家力量相对而言更加扎入民间的乾隆晚期。

佐贰官(就是清帝国驻扎在县城以下的官员)自康熙时起,雍正时兴,乾隆时盛。—《新史学:清史研究的新境》,p180

其中,“严打在广东”

乾隆四十三年,广东省衙门打算严格执行禁止藏有枪炮的禁令,充公了11251支鸟枪,449门“炮管”。省衙门处理这批枪炮的做法,充分反映出广东枪炮充斥的情况:鸟枪全部发还,炮管447门也获发还。—《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科大卫著,p313
(所以即使是在《读例存疑》里,被称为“直以反叛目以”的火炮,在一些地方也是可以容许的。)

私以为这可以部分反映,清帝国对收缴老百姓的武器,是几乎无力的。

鸟枪为军营利器,民间自不准行用,今既不能一概严禁,则报官制造者一,不报官制造者不啻十百矣。编号查点之法行之日久,即属具文,凡事皆然,不独此一项也。……近则洋枪洋炮到处皆有,贼匪用以拒捕,伤人者亦复层见迭出,禁令俱成具文,殊可叹也。——《读例存疑点注》,p342

与此次严打相同,嘉庆十七年,政府责令地保收缴“凶器”也遇上了一样的困境,

不少鸟枪杆枪仍有私藏之人…私造私藏多系潜匿林僻,地方官一时耳目难同,易至疏纵。—《刑案汇览》,卷九

火器在民间的流动还体现在团练之类的社区警卫上:

乡勇……鸟枪不精,则临阵手颤而发必不中,一发不中,势必弃枪而走,刀矛手亦因之而惊,故必精鸟枪以收刀矛之用也。—《牧令书辑要》,徐栋辑,卷九,《练兵修寨四事》

团内人家,凡有防夜鸟枪,素习施放者,即多备绳、药、砂子,专成一队,或另制营枪更妙。—《牧令书辑要》,卷九,《筹办团练章程》

下游四府滨海,海徼无险阻可守,且又兵力所不及。宜令居民筑土堡,多备长枪鸟铳,习为团练。—《清史稿》,卷31

在《荒政辑要》里也记载了清帝国平民广泛使用火器进行捕蝗活动:

又畏金声炮声,闻之远举,鸟铳入铁砂或稻米击其前行,前行瞥奋,后者随之而去矣。—《荒政辑要》,陆曾禹,《捕蝗八所》

蝗之所畏服者火炮彩旗金锣及扫帚栲栳筲箕之类,乡人一时不能备办。有司当为广置,给与各厂社长分发多人。—同上,《捕蝗十要》

道光年间,一位御史的调查(江南地区)也表明了民众所持武器的火力是惊人的:

一村之地,私藏竟可对放连环,平日地方官所事何事?—《刑案汇览》,卷十一

还有一位巡检的调查:

大梁巡检沈绎堂先生云,近访各属地方,有种浪子游棍不胜耕作,专事班游,或持鸟枪入城市,或纵鹰犬入山林。—《牧令书辑要》,卷9

另外从清帝国的一些笔记小说(一些事情的记载很有意思,而那些鬼神故事虽不可信,但仍然可以看出作者在日常生活的经验。就比如我们现在看盗墓笔记、十宗罪的小说电视剧,里面就很少出现枪械同时还不否定持有枪械的普通人。),也可窥见一二。

如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

佃户孙某,善鸟铳,所击无不中。—卷12

戒仆借鸟铳以俟,夜半果复见影,乃二虎对蹲,与仆发铳并击,应声而灭,自是不复至。—卷8
(物 理 驱 鬼)

还有记载了家乡的土人用鸟枪驱散雾气的习俗:

土人多以为恒业,枣未熟时,最怕雾,雾瞗之则瘠而皱,存皮与核矣。每雾初起,或于上风积柴草焚之,烟浓而雾散,或排鸟铳迎击,其散更速。—卷13

还有下面这个故事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献县城西有村民为雷击。县令明公晟往验,饬棺敛矣。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讯之曰:尔买火药何为?曰:以取鸟。诘曰: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足一日用矣。尔买二三十斤何也?曰:备多日之用。又诘曰:尔买药未满一月,计所用不过一二斤,其余今贮何处?其人词穷,刑鞫之,果得因奸谋杀状,与妇并伏法。—卷4

在这个故事里,县官对一个人购买数量巨大的火药却没有责备的意思——没有因为持有鸟铳受罚,也没有追究销售他大量火药的工匠,足以看出即使在接近京城的献县,对枪支火药的管制,也基本等于空文,官员对民众持枪几乎是默许的,而作者纪晓岚,作为帝国的高官,在其作品里也看不到对持有鸟铳的人的否定态度。

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也提到:

北直界有堕龙入村,其行重抽,入某绅家。其户仅可容躯,塞而入。家人尽奔。登楼哗噪,铳炮轰然。龙乃出。—卷2
(物 理 驱 魔 )

遣人四出,各假弓矢火铳,又诣邑借巨炮二。—卷9
(这里是说一个叫崔猛的人被土匪掠夺了,他带了二十多个村里人去报仇的事。)

综上所述,清帝国对民间武器的态度是相当复杂的。当然,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乐见民间有大量武器,但基于种种现实原因,清帝国对民间火器的政策往往在“允许、鼓励”—“禁止、 控制”的两极之中徘徊。

另一方面,因为对工匠失去控制(明帝国的匠籍制度在清帝国已经崩溃)、自治社区(例如宗族)的发达与帝国在县以外驻扎官员数量的缺乏(到嘉庆晚期,平均过去一个县可能还没一个佐贰官…),也为清帝国无法实行有效的管制提供了基础,禁令也往往无效——帝国上下也对此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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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宵夜的时候看到 @安娜.科穆宁 的答案,差点没把我给呛死

清代了解的不多,我也不去当大手子

简单说说明代,在科穆宁同志可能不知道明朝有一个叫堡寨的东西,这个堡寨一般分为军堡和民堡

但凡去翻翻《塞语》就知道“民堡”的概念:

简单来讲民堡就是给边地乡民防虏防贼的,在里面担任城防任务的,妥妥的是平民

然后紧接着在《乡约》里解释常规民堡的军器规制:

一个小堡光神枪就五十多把,下面还写了弓矢民间多有之,这都不用多配发

别急,费拉大萌还要求民堡必须多操练,因为人命关天:

一般在农闲的时候每隔五天练弓矢,每隔十天练火枪

明初的很多卫所有自己造军器的能力,下面是嘉靖惠州府志:

中后期虽说是卫所解体,但军器制造的职能还一定程度上保留,兵备道官员督造军器的时候都是责令下面的州县官去监督,军器制造能力早就深入基层了:

嘉靖以前民间军器就屡禁不止,而且官府真正严控的是火器,刀枪弓矢真不算啥:

之前火器一般是要用的时候才拿出来给民壮用

虏遮遂极为城守计出库藏兵械火器分给丁壮昼夜防御虏来攻輙击却之

后来在陕西这种虏患重的地方干脆把民间的火器制造的禁令放开

初尚书刘天和总督三边上言狭西沿边地广兵稀虏数侵掠居民惟时墩堡自卫然堡之工大难办墩之费省可为近年凉州永冒行之虏不能近诸令诸边氓各于所聚筑墩置火器为自守计事下兵部尚书张瓒等言修墩之利有四费小力易随在可办一也散居之民皆便趋避二也烽火遍于四境足慑虏心三也有水草处尽筑墩台如銕柱泉法则虏计穷蹙自当引去四也即宣大三关亦宜举行上从其言令如法修筑必图经久工完仍遣御史阅视

至于其他那些冷兵器,明末农民军”弓马娴熟“的描述一抓一大把,也不用多解释了

清代有论文,在知网按照火器禁令的关键字搜就行,我这里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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