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古代与现代军功的计算;如何防止互抢、防止冒功,功授与应得之人?

回答
纵观古今,军功的计算与授予一直是维系军队士气、巩固国家统治的重要基石。然而,这背后亦牵涉着复杂的机制,用以衡量功绩、规避弊端,确保每一分血汗都能得到公正的回报。

古代军功的算

古代的军功计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首级”和“俘获”。战事结束,军士们最直接的战果便是斩杀敌人的数量。每个首级都是一份军功的实在证明,由校尉、都尉等层层核实,最终上报至朝廷。俘获敌军士兵、缴获敌方物资,同样是重要的军功依据。这些物质上的收获,不仅体现了士兵的勇武,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利品和国力。

此外,作战中的英勇表现,如敢于冲锋陷阵、击破敌阵、解救同袍等,也会被记录在案。这些“临阵斩将”、“破城拔寨”的壮举,虽然不如首级那般量化,却往往是决定战局的关键,因此也会被军官们详细记载,作为评定军功的重要参考。

战争的规模、所处战场的危险程度、担任的职务等,也会影响军功的最终评定。在恶劣环境下击败强敌,或者在关键战役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取得显著成就,其军功的价值自然会更高。

现代军功的算

进入现代,军功的计算更加体系化、精细化,也更加注重团队协作和战略层面的贡献。虽然“首级”的概念逐渐淡化,但“消灭敌方有生力量”依然是核心。这体现在通过情报侦察、精确打击、阵地争夺等方式,对敌方部队造成的杀伤和损失。

现代战争更加强调科技和情报的作用。战场上的“情报获取”、“技术创新”、“关键节点的突破”等,都会成为军功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成功破译敌方密码,为我方赢得战略优势;或者研发出新型武器装备,显著提升作战效能,这些贡献往往比个人冲锋陷阵更为深远。

“完成特殊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执行维和任务”等,也构成了现代军功的重要内容。在和平时期,军人同样需要承担风险,执行高难度、高风险的任务,这些都是军功的体现。

同时,现代军队更加注重军功的量化指标。例如,在演习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在训练中掌握的先进技能、在装备操作中的熟练程度,都可以被纳入军功的考核体系。这种精细化的量化,使得军功的评定更加客观,也为晋升和奖励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如何防止互抢、防止冒功,功授与应得之人?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防止军功被他人冒领,确保功绩归于真正付出的人,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一套严密的制度和文化来保障。

首先,完善的证据链和核实机制是关键。

古代: 军功的核实通常依靠目击者、随军的文书官、以及战后缴获的物证。一个士兵的英勇表现,往往需要同袍的证明。斩杀敌将,则需要缴获其随身信物或兵器。层层上报的过程中,每一级主官都有责任核实下属呈报的军功,一旦发现虚报,不仅该名士兵会受到惩罚,呈报的军官也可能面临责罚。但即便如此,古代的制度相对粗糙,人情关系、主官的偏好等也可能影响评定。
现代: 现代军队更加依赖科技和条令条例。战场上的行动,往往会有监控录像、通讯记录、战地报告等作为原始证据。团队作战的优势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会被队友、指挥官、甚至电子设备记录。战后,会有详细的作战复盘和功绩评定会议,多方听取意见,对照证据进行判定。对于关键战役或重要贡献,往往会有专门的调查组进行细致的调查。

其次,建立明确的功绩评价标准和晋升通道。

古代: 军功直接与官职、爵位、封赏挂钩。战功赫赫者,往往能从普通士兵一路晋升为将军,甚至获得封侯的殊荣。虽然标准相对模糊,但“战功”是晋升最直接、最有力的敲门砖。
现代: 现代军队有非常明确的军衔和晋升体系。军功是晋升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个人的能力、品德、学习成绩、任职表现等都会被综合考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单纯以战功论英雄,忽视了其他方面的综合素质。同时,也有明确的奖励条例,对不同等级的军功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例如授予勋章、奖章,发放奖金,或给予晋级等。

第三,强化军队的荣誉感和道德约束。

古代: 战场上,士兵往往受到“好男儿当马革裹尸”、“不忠不孝,愧对祖宗”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冒功、抢功不仅是违背军纪,更是有损个人名誉和家族荣誉的卑劣行为。军中的荣誉感,是约束士兵行为的重要力量。
现代: 现代军队强调“忠诚、使命、担当、奉献”等核心价值观。军人在接受训练时,会不断被灌输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军队文化中,鼓励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反对个人主义和零和博弈。冒功、抢功的行为,在现代军队的道德和法律层面,都是不可容忍的。严明的军纪和对军人声誉的高度重视,能够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

第四,建立举报和申诉机制。

古代: 尽管不像现代社会那样完善,但古代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举报制度。如果有人发现军功被冒领,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向上级举报。然而,这种举报的风险也比较高,如果举报不实,反而可能招来祸端。
现代: 现代军队设有专门的纪检部门和举报渠道,鼓励士兵对贪污、冒领等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同时,也存在申诉机制,如果士兵认为自己的军功被不公平对待,可以通过正规流程提出申诉。这些机制的存在,为防止冒功、确保功授与应得之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总而言之,无论是古代以首级为重的直接计算,还是现代以消灭敌人、完成任务为核心的精细化评价,军功的本质都是对个人或集体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所做贡献的认可。而防止互抢、防止冒功,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文化、科技以及严明的纪律共同作用,才能确保每一份战场上的汗水和牺牲,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真正做到“功必赏,过必罚”,激励将士们奋勇向前,为国家贡献力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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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大家,提前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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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中国古代斩首功和杀敌数及其他

先说几句题外话。

知乎现在也越来越趋论坛化了,这么说是觉得比以前多了不少喷子。所谓喷子,在我这里就是只用口水没有脑子的人。不过一个社区只要人一多,就必然会出现这个情况,不算奇怪。


有此一说,是因前几日刚回答过中国古代军阵杀敌的斩首功怎么计算这问,就有人在“世界史上一直被误读的事情有那些”一问我的回答下,直接把斩首功和杀敌数混为一谈,然后以此来论证明军在朝鲜杀敌数还不如朝鲜军队云云,顿时让俺大倒胃口。


不懂不是问题,不懂还以达人自居并信誓旦旦,就是问题了。

有关我国古代斩首功,其实是个很有意思的题目,认真说来,这里面可以考据的东西非常多。但是,有一点是不用考据且毫无疑问的,那就是斩首功不等于杀敌数。如果连这么简单的事都搞不清楚,那就不是学识问题,而是智商问题。


对把这两概念搞混的事,我印象最深的大概是当年有关袁崇焕的争论里,好大一群人拿着明军对清的斩首功史料到处振振有辞地说,关外明军一仗下来才砍了这么点清军,所以《明史》和其他记载里明军杀敌数是有问题的云云。


当时就差点没把我笑翻在地。同样,我也什么没兴趣给他们上课,告诉他们这其中的差别。因为连这么基础的问题都没搞清楚,就信心满满跑出来到处咆哮解决史学问题的,以我的水平真没法教育好。

我国古代斩首计功最著名的,当然是秦朝,绝无争议的第一。自商鞅变法后,秦军以斩首计功,其功之重,其效之强,均为历代之冠。


商鞅在中国先秦军事史上的地位,当然也是毫无疑问的第一人。从《商君书》(书作者的争论暂且不论)和我们现在能看见的《秦律》种种里,可见其构筑了一个非常完善的军事制度体系,同时也可以看见秦朝是怎么计首级功的。而在看完《睡虎地秦简》后,我当时的个人感受,是由衷地感觉到秦律的制订和执行之细,简直令人发指(这个词在这里是完全正面的用法),甚至都不知道该怎么来形容它,只剩下膜拜的份。


这里插播个有意思的事。


按“喜”这位秦国模范公务员留给我们的秦国法律资料看,在他执行公务的年代里,秦国徭役迟到三到五天的,只是训斥;迟到六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


但是在“喜”去世后的第七年,也就是公元前209年,秦国“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


于是,陈胜、吴广造反了。于是,秦国灭亡了。


不过短短几年时间,为什么秦国刑法的差异就变得那么大呢?


目前可以查到的资料,说是在秦二世上台后,赵高进了一记谗言,之后“二世然之。乃更为法律,务益刻深。”于是结果就这样了。我觉得吧,要是没这事,秦是不是二世而亡,还不太好说。

继续说斩首。


大家都知道秦汉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很著名,这二十级分别是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但在商鞅时候的秦早期爵级,从二级开始到十七级大良造只有十六级,有些爵名也不完全一样,而一级公士以下又还有军吏人员的校、徒、操三级,这些爵级是可以无限升级不停LV UP的,这和后来完善的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度有很大差异。后来的秦汉二十级爵有“民爵不得过八级”之说,一般平民和士兵想要越过五大夫这一级,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权利和待遇差距也非常大。不过这是另外一课题,这里就不展开了,只简单说一下这两者是很大不同的。


军功爵最高一级的彻侯,在汉朝为了避武帝讳,改为通侯,也叫列侯,封地一般为县,也有乡或者亭的,关羽关老爷就是封的这一等,是为汉寿亭侯。这里千万要记得汉寿是个地名,是说关老爷是食邑在汉寿这个地方的亭侯,而不是汉朝的寿亭侯,这个不能搞错,搞错了会被笑话的。罗贯中就搞错了,结果被毛家父子笑话了几百年。

按秦国的规定,对阵时斩爵首一名,可以获封公士,并给田一顷、九亩宅基地,可以有一个仆人,自己能出任军队的吏员。这个奖励无论在什么时代,都是极其丰厚的。


那么,你是不是觉得这事很容易呢?是不是觉得如果你在秦代,很容易就能混成贵族呢?


我先告诉你:不、可、能、这、么、容、易!


为什么呢?因为《商君书》的原文是这样说的:“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看,写得很清楚,你想获取赏爵一级的奖励,必须得到的是“爵(甲)首”一级——也就是说,你杀的最少得是个敌军的低级贵族,军队的下级军官。这爵和甲字的差异,来自抄本不同,目前没定论是哪个字,但好在意思没什么差异。因为我国最早的甲士,指的乃是战车上的甲首、车右、御者,这三人都是士,是低级贵族。而跟在车后的卒,通常是他们的奴隶或者仆从。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个字:士。


士,现在多代指读书人,但最早的本意是指成年男子,至周以后逐渐演变为高于庶民的低级贵族称谓,由于低级贵族多由军功晋升而来,所以很大可能那会说的“士”,是个连字都不认识的蠢到死的蛮夫。再以后,才慢慢演变为对进入宦途的知识分子的称谓。


由于“士”字具体含义在逐渐演变,到近代还出过个小小掌故。上世纪二十年代,当时的教育总长章士钊在谈论文言和白话问题时,引晏婴“二桃杀三士”典故,大约一时疏忽,将其解为“两个桃子杀了三个读书人”。此处“士”之含义,其实是指高于庶民的低级贵族,因为那三个为了两个桃子死的人,都是当时的勇士(看,是不是蠢到死的蛮夫)。章老先生因此被鲁迅狠狠地讽刺了一记:“旧文化也实在太难解,古典也诚然太难记,而那两个旧桃子也未免太作怪:不但那时使三个读书人因此送命,到现在还使一个读书人因此出丑。”


总之,汉以前史料里的“士”字,大家千万要小心对待——我又跑题了,打住。


所以杀一个好像后来章邯手下几十万郦山刑徒那样的敌人,是得不到这么高的奖励的。当然,奖励一定有,只是没那么多了。譬如当时秦军五人编为为一伍,若其中一人逃跑,另四人就要连坐被刑,但如果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


这就是差异——斩敌军的贵族或军官首级一个,可以封爵,得到大量土地、宅地、仆人名额,自己还可以有仕途名额;而斩得一个普通士兵首级,可以为自己免罪。另外,爵首功也是可以拿来抵免的,但其功用要比普通首级功大得多,下文会讲到。


所以别以为只要上阵斩一个首级就可以混成“公士”了。秦国的军功赏赐是丰厚,但这事真没想象中那么容易。不然的话,以秦军的战斗力,只消几仗下来,部队里就全是带爵的士而没平民和隶臣了,关中和四川那几块地更是剩不下什么了——这笔经济帐,我后边还会再仔细算的,别急。

且说斩到爵首得了赏爵,除田地仕途之类的赏赐外,其他待遇也是大大的好。如秦律规定,御史卒人出差,每餐的标准是粺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有菜羹,并供给韭葱。而出差者的随从,每餐给粝米半斗;驾车的仆,则只有粝米三分之一斗。


但如果是有爵者,且爵为大夫、官大夫以上的,要按爵级规定供应饭食。


爵级为不更,以及职位到谋人的,每餐粺米半升,有菜羹,并供应芻稾各半石。爵级为上造以下,到官府中没有爵的佐、史,以及卜、史、司御、侍、府等的,则每餐给粝米一斗,有菜羹,并供应盐二十二分之二升。


从这些待遇规定里可以知道,这些有爵级的士,因为都有自己的私人随从,所以规定订得非常细,甚至包括了他们骑乘牲口要用的干草。有关随从开支的规定,我们又要翻回《商君书》去看了:“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这就是为什么爵位越高,口粮越多的原因,因为他的仆人多。在出公事期间,仆人随主人出动,开支由国家负担。要注意的是,这个开支虽然算了仆人的量在内,但却只给在主人名下,压根不提仆人,这其实是个很有意思的记载,从中可以看出很多东西来。


看,光是一个出差吃饭的待遇都有这么大差异,别说其他方面了。再一个就是,秦律连出个差吃个饭的待遇,都能规定得如此之细,别说其他了……明白我为什么说只有膜拜的份儿了吧?


爵位不但可以换赏赐,还可以选择以退还爵级来为自己亲属赎身,这是爵位的另一大功用。如退还两级爵,可赎免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如是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的,可以退还公士爵,来赎免为隶妾的妻一人,这些赎出来的人身份都将成为庶人。


总之,秦国的斩首功的功用非常巨大,涵盖了社会中的方方面面,而这种异常丰厚的奖励以及在各方面都有用的巨大功用,使得秦军看见敌人就如同直接看见了金银财宝,或者是子孙后代发达、亲人脱离苦海的各种金光大道,这叫人怎不疯狂。秦军战力之强,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我们继续来看秦军对斩首的规定:


“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必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

这两条记载,部分解决了不直接对敌兵种的军官和高级指挥官的斩首功问题。


五人设一个屯长,百人有一将,战斗时百将、屯长必须要斩得敌人首级;百人将部队合计获得三十三个首级,就满足了这支部队的斩首要求,百将、屯长可以赐爵一级。而在攻城战役中,部队总共斩首八千以上,以及野战斩首二千的,就满足了斩首要求,军中的官吏从操、徒、校开始到以上的各级大将,全都可以赐爵一级。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整个部队的斩首功计算,和个人斩获的爵首功是不一样的。其实这也是比较容易造成误解的一个地方。这个针对整个部队而言的“斩首”功,其实是个动名结构的动宾词组——斩(动)首(名);而在针对个人斩首获爵时说的“斩首”功,却是一个名词,两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另外,“斩首”还可以是个修辞手法,只代指杀敌而完全没有记功的含义在内,如“斩首无算”,等等。因此我们在阅读史料的时候,对这些不同意思的“斩首”,要仔细甄别。


对整支部队的斩首功要求,是不用区别谁杀的敌人的,只要是本次战斗里这支部队杀死的敌人,就都可以算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如弓弩手、工程兵等兵种的低级军官和及高级将领无法直接获取首级而晋爵的问题,给予了某种程度上的解决方案。


但这种针对整个部队的KPI考核方式,客观上也造成了史料记载中秦军经常大肆屠杀平民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秦军军官们要满足自己的KPI。


所以鲁仲连对此曾非常愤怒地说:“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而裴骃的《史记集解》引谯周说则道:“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


曾有学者对秦军的斩首数做过统计,按《史记》的记载,秦军在22个战役中斩首累计181万级。而据《史记六国年表》来的统计,由秦发起的战役有93次,六国发起的则有38次。光是由秦发起的93次战役里,就有71次没有记载具体的斩首数量,即便如此,斩首数也已经达到了恐怖的181万级。


由此我们可以想见,秦军真正的斩首数有多么庞大了。同时也足以让我们肯定,这些斩首数里一定有为数不小的平民。同时还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各种斩首功之间的赏赐差异。因为这些斩首功如果都按“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计算,秦国早就无地可分了,这是个简单的经济帐。

到这里,会有人说,那射远兵种远不如肉搏兵种容易晋升,大家都不愿意干射远兵种怎么办?


首先,就晋升来说,肯定是肉搏兵种容易,但是,死亡率也是他们高很多。而且肉搏兵种还有来自秦军严酷律法的处罚威胁。我摘条史料,大家一起来看看:


“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陷队之士,面十八人。陷队之士知疾斗,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睹,黥劓于城下……其陷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欲级益之。”


请看,在攻打城池前,有专门的专业官吏来测量对方城墙的尺寸,再按这个数据安排部队分片负责进攻。而每面都有一队冲锋的陷队之士,共十八人,每战死一个,后面就要顶上去一个,凡怕死不上的,要在千人环睹下,于城池前就地执行黥劓之刑。这些陷队之士,都是自愿报名的,如果自愿报名人数不够,就以提出过晋级申请的人来补足——你看,连申请晋级都会有死亡风险的。


当然,奖励也不小,这一队十八人只要斩得五个首级,就可以全部赐爵一级。西安兵马俑站在最前排的兵种里,有一批不戴头盔也不披甲的战士,我怀疑就是这种“陷阵之士”。 这其实是个职业敢死队——“陷队之士知疾斗”,不过我相信一战下来活不了多少个,是真正的高风险高回报。

但是,这一时期的史料上,确实没有关于射远兵种以及其他不直接杀敌兵种如何计算斩首功的具体记载,但没有记载不等于没有。我相信一定是有的,而且规则会很详细,只是没有流传下来而已。这就好比睡虎地秦简和张家村竹简等史料发现以前,我们对秦汉律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其实现在依然还是非常有限,但比以前的有限确实进步不少。

那么,斩首功是不是存在冒功,甚至战友之间争夺,以至杀害战友抢夺首级这种事呢?又怎么防止呢?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一定会有。但是——在秦这种细致到令人发指的律法系统下,冒功成功的概率有多大,是个不小的问题。


还是要感谢秦国模范公务员“喜”,他兢兢业业地抄写和记录下了他参与审理的案件及他认为有用的判例,其中两件是与争夺斩首功有关的,还有一件与审查斩首功有关。


是不是觉得看起来好象不少见?


不然。首先,我们要考虑到“喜”从事的职业就是刑案有关。其次,这两件争功案是发生在同一时间段里的同一次战役之后。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也可能是“喜”这辈子一共就碰到了这么一次在他辖区内的战役,而这次战役里他知道的,有两件争功案——那么,这个比例是不是就变得很低了?


这就好比曾有新闻说“经过亲子鉴定,发现有30%的孩子不是亲生的”一样,乍听起来很吓人,但仔细一想,去做亲子鉴定的必定是事主认为有问题,而且是到了非常严重必须要搞清楚的地步才会去做的,毕竟做一次要好几万块呢。因此当把这些鉴定案的件数放到社会总人群中去的时候,瞬间就成了不起眼甚至要被忽略的小数点。


还有个不会高的原因,就是我下面要说的,斩首功是很不容易冒的,也很不容易被认定和通过。因为它有着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认定程序,以及最复杂的因素——人心。


秦律规定:“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也就是在战斗结束后,获得的首级要示众三天,经核对审查后,部队指挥官认为没有问题,才会将晋爵的指令发到地方上神秘的有关部门,落实晋升获得的赏赐。


这个制度,首先是最大可能地防止了杀死自己战友来冒首级功。其次是战斗是有俘虏的,战功里献俘也是很大的功绩,俘虏还能起到辨认敌军首级的作用。


而在“喜”的笔记里,有个案件从侧面证实了审查首级的严格。


某亭校长甲,求盗者某里人乙、丙,押送来男子丁及首级一个,具弩两具,箭二十支,并报告说:“丁和这个被斩首者结伙抢劫,甲率乙、丙等巡逻到某山,发现丁和被斩首者,双方交战,被斩首者射乙,于是被用剑斩了首级,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讯问丁,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首级是某里士伍戊,和丁一起,还有某里士伍的已、庚、辛,结伙抢劫某里公士某家……戊用弩射乙,于是被杀死取了首级,丁、戊没有其他过犯。”于是审讯者认为,这次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


这是个地方上的治安案件,不是军事行动,我们从中可以发现,这类斩首是要检查死者躯体的,除非有特殊理由如山路险峻不好运之类,并且有旁证,才可以不检查。


在部队的战斗功问题上,还有人心问题在内。那时的部队是编伍制度,一伍一百什么的,奖罚措施大多是连坐,如一伍里只要一个人逃跑,会连累其他四人全被砍头,这就导致了在战场上互相严密监视是军队中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你敢割个普通人头去冒功,我不认为其他四人会愿意为你掩护,并做你同谋,更别说去冒非常丰厚的爵首功了。


如“喜”的另一记载,就可以说明这点。


案件一,某地驻军负责人在文件里写道: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及首级一个,男子丁同来。甲说:“甲是某尉的私吏,参加了邢丘城的战斗,看见丙用剑砍伤丁,抢夺这个首级,就将丙捕捉,并送来处理。”于是检验首级,并验视丁,及检验丁的伤情。


这个案件里,士伍甲无论是出于义愤还是可能因举报有奖励而出手,总之,是路见不平出手相助。我认为很可能这是有奖励的,因为他出手的风险不是一般大,当时的丙已经用剑砍伤丁了,可见很勇武,要抓住丙,肯定不容易。抓住了他并送到有关部门来处理,而这个首级却是丁获得的,因此甲这样做的原因,应该就是举报、抓获冒功者是有奖励的了。


案件二就有意思了。


文件说,某里士伍甲、郑县某里的公士丙,一起送到首级一个,分别说:“甲、丙都在邢丘城作战, 这是自己获得的首级,因互相争夺,于是把首级送到。”检验首级,{ }发,右额上有伤一处,长五寸,深到骨,像是剑的痕迹,颈部伤口不整齐,于是发文书到部队征求辩认首级,说:“如有士兵掉队迟到的部队,派人来驻地辩认。”


这个案件二,审理人因首级的伤口过大毁容或发型之类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原因,有缺字),直接怀疑首级是己方士兵的,被这两人谋害,因此紧急发文部队,要求有掉队士兵的部队派人来辨认首级。


虽然这些案件,因为喜只是记录他认为有用的内容,故没有记载处理结果,更注重办案审理的手法技巧及过程,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见,首级功的审查是很严密的。首级功中的互相检举,也是个常见现象。


再说耳朵问题。割耳朵,起源很早,《说文》:“馘,军战断耳也。春秋传曰:‘以为俘馘’”,而《诗·鲁颂·泮水》有“在泮献馘”,其他如“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等等,可见周时就开始有以割耳朵代替斩首级了。


那么会不会有人把自己耳朵割了避免被人杀呢?一,在打仗的时候,少有人不戴头盔的,最少也得包个头巾,所以战场上很难发现对方是不是一只耳,基本上只能杀了对方才可以去揪他耳朵。二,即使你两耳朵都没有,人家也会不怕麻烦地带走你脑袋。


割耳朵的最大问题,是不容易避免冒功,尤其是割自己阵亡战友的耳朵……真是一点没办法防止。所以这种方式一直都不太通行,总体上,少于首级记功形式。


首级的携带方式,我想是没有一定之规的,但从“喜”审理的案件来看,肯定是可以从外部直接看见的,这导致战友起了杀心而试图杀死当事人夺取首级。再就是《战国策》记载张仪吓唬韩王时说的:“秦人捐甲徒裼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俘”云云,这个吓唬有点夸张,不太靠谱,不太好做铁证。因此,具体携带方式,很可能是挽在手上或者悬挂在腰带上之类,总之,是一眼可以看见的。


这种斩首晋爵的斩首功,其实到汉代就已经不盛行了,逐渐开始注重部队杀敌数,如樊哙这个屠夫,按有具体数据的记载,他个人总共斩首二百一十六级(有可能是算错……),但这个斩首和他晋级的速度,是不匹配的。


到了明朝,军神戚继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门制定了斩首功的获取方式和分配,我认为是解决得最完善的。他说:


“今后其长牌、长枪、狼筅,凡该当先,长兵之数决不许带解首刀,只管当先杀去,不许立定顾恋首级。其杀倒之贼,许各队短兵砍首,每一颗止许一人就提在阵后,待杀完收兵,有令催验,方许离阵赴验。其谁当先,谁有分,谁无分,俱听当先队长对众从公报审。


敢有因其恩仇报不公者,军法。


每颗首级以三十两论之,当先牌枪筅分二十两,砍首兵二两,余兵无分者分一两,火兵虽不上阵,本队有功,亦分五钱;每颗本队鸟铳手亦分二两。”


之后,他可能又发现依然会耽误杀敌人的进度,于是又修改了方案,并制订了更具体的执行形式,甚至包括了报功的文件格式:


“为今之计,别选亲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两膊上缝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为号,各随派到本哨官兵阵之后;待兵杀倒贼人在地,又战过前卡,替兵割取贼级;收兵之后,将前项首级尽数派与本哨官部内冲锋兵勇,均分报功,其割级亲兵止是给赏,并不干预。


若有隐藏不报者,及割取不完,亲兵官哨队伍长俱斩首。


除割首级哨队长兵夫专委把总管束外,为此票,仰各该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干重典未便。


计开:某营某哨哨官某人下派该斩取首级哨官某人哨长某人队长某人兵夫某人。”


他的设计,是设置专门人员进行战场斩首与统计工作,然后按此队的兵种、人头分摊奖励,有效解决了譬如争人头耽误杀敌、冒功、互相争功等各种弊端,应该说是目前看见的最完善的解决方案了。

最后,我想说下最开始说到的问题,就是古代的斩首功和杀敌数之间的差别。我拿来做例子的,是明万历朝鲜平倭之战中,李如松平壤大捷——因为这样我就不用写了,直接考贝自己的书就可以了。


此一战,明朝平壤之战的官方奏功记录里,日军被斩首级为一千两百八十五颗,夺马两千九百八十五匹,倭器四百五十二件——要注意的是,这一千两百八十五是记功的阵斩首级,非日军全部阵亡数。


《两朝平攘录》里的记录,和明官方奏功记录里获得日军首级数差不多,是一千六百四十七级,略多一点,这应该是把大同江以东追击战的三百五十九个首级也算进来了,不过和其他不少中朝记录一样,这里也特意提及了此战中日军被“熏、溺死者十倍之”; 而《皇明实录》里则说“余死放火反从城东跳溺者无算”、“焚溺死者万记”,等等。


据日方记录,在万历二十一年三月,小西行长驻在汉城的总兵力是六千六百二十九人。而从正月到三月这两个月里,小西行长再没参与过任何战事。所以这个数字,基本上就是他在一月十七日返回汉城时的总兵力。


战前,小西有一万五千人的守备部队,加上一千人的外围驻留部队,共一万六千人。回到汉城以后,只剩六千六百二十九人。这两个数据表明,小西所部在平壤战役后的减员达九千三百多人。


我们认为,这个数字,其实就是小西行长所部在平壤战役里的死亡数字。


因为小西所部退到龙泉山之后,期间两个月没有任何作战行动,平壤战斗中的伤员完全能获得良好治疗,两个月时间足以恢复重新进入编制。但两个月后,小西行长的部队依然只有六千六百人,那么唯一的解释就是其他人都已死亡。


重伤回国的情况肯定有,但绝不会太多。不然作为和明军的首次会战,又有数量巨大的伤员归国,日本国内其他大名的私人记载及民间记录里,不可能没有任何记载。


哪怕考虑到这两个月里有零星损失和人事变动,把三百多人的零头当变数抹掉,日军在平壤城之战的阵亡数也最少是九千人,这其中直接战死及被明军斩首的估计约在两千上下,其他的都应该是死于火器攻击及火灾中,还有在逃跑途中支持不住的倒毙和溺毙。


因此这次平壤之战,日军最少死亡九千名士兵,伤亡人数不会少于一万,如果按日本旧参谋本部编写的《朝鲜战史》里的数据,小西部伤亡达一万一千三百人。


但是明军战绩里可以被承认为斩首功的,也就是说可以认定是被某个人杀死的,只有一千两百八十五个首级,与总杀伤数几乎是十比一的比例,这也正常。因为被烧死、溺死的那些日军,是肯定无法分辨死于谁手了。而被大炮等火器击毙的,也一样无法分辨死于谁手,所以无法列入上奏首级功名单里(万历时期这种首级功,一个首级的金钱奖励至少有三、五十两银子)。当然,这些杀伤是可以归为指挥官和整支部队战绩的,只不过赏赐是什么有多少,就要看兵部和皇帝的了。


这就是斩首功和杀敌数的差异。


至于现代战争的记功,除坦克和飞机会具体统计击落对方飞机数和消灭对方坦克数外,陆军里大概只有狙击手还会统计这个数字了。


即便这样,现在的部队功勋也都是评议制度饿,主要按总体战绩战果等进行评议给出功勋,不严格和杀敌数挂钩。譬如集体几等功,个人几等功,都是由所在集体进行提名,一级级向上报送,并逐级集体评议出来的,换句话说,小兵得什么功,是由你所在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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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里可以不可以给自己专栏做广告的……

汗青论史 - 知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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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我回答的朋友。正好我前段时间回答过这个问题,之后又在另外一问题里牵涉到了首级功问题,感到之前的回答相对不熟悉古代军事史的朋友可能过于简单了,因此写了个长文,到现在大概五千字,你的问题都有讨论和介绍,还有另外一些问题,但还是没写完,我争取周五写完,会分别在这里和我的专栏里一起发出来,希望到时你能满意。


Ps:按评论里的朋友建议,先匿名,我是汗青。巴特,TL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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