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银行房贷延迟 2 个月,上海一购房者被判赔偿卖家索赔的 490 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这事儿,说起来挺让人唏嘘的。一个本想安安稳稳买房安家的普通人,怎么就惹上了这么大的官司,还被判了近五百万的赔偿?从法律角度来捋一捋,这事儿可不简单。

一、合同是基础,违约是关键

咱们先说最根本的,房贷延迟了,为啥卖家能告到法院,还能赢? 这背后离不开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合同里,双方都写明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买家来说,最核心的义务就是按时支付购房款,而这笔钱,绝大部分是靠银行贷款来解决的。

所以,当银行房贷出现问题,导致买家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房款,这就构成了违约。合同里通常会约定,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是 490 万? 细数卖家索赔的依据

卖家能提出 490 万这个数字,绝对不是空穴来风,背后肯定有他的“账本”。 从法律角度来看,卖家之所以能索赔这么高的金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1. 房屋差价损失(最核心的赔偿项):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赔偿项目。 假设这套房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值 X 元,但由于买家违约,导致交易无法按时完成,而在这段时间里,市场行情变了,房子现在只能卖 Y 元(Y < X),那么 XY 就是卖家的房屋差价损失。

怎么算这个差价? 法院通常会参考当时的成交价、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或者拍卖价格等,来评估房屋在违约期间的市场价值变化。 490 万这个数,很可能就是房屋价值下跌的幅度。
举个例子: 假如这套房子买家签合同时是 1000 万,约定 3 个月付清全款。结果因为贷款问题,拖了 2 个月,这 2 个月期间,上海楼市政策调整或者市场普遍下跌,这套房子跌到了 950 万。卖家如果急着用钱,或者不愿意继续等,他只能以 950 万的价格卖给别人,那他的损失就是 50 万。 但这里面还有更复杂的计算,比如卖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2. 其他直接损失: 除了房屋差价,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一些直接的、能够证明的经济损失,比如:

购房定金/首付款的损失: 如果卖家已经交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给开发商,而这笔钱因为买家违约导致他无法赎回,或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开发商,这部分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
中介费: 如果是二手房交易,卖家可能已经支付了部分中介费用,这笔钱如果无法退回,也可以算作损失。
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 房屋从交付给买家(如果已经交付)或者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之后,到最终卖给别人,这段时间里,卖家可能还要承担物业费、取暖费(如果北方)等。虽然这种损失可能相对较小,但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也可能包含在内。
因违约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比如卖家为了处理这次违约事件,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中有约定): 很多购房合同里会专门约定一个“违约金条款”。这个条款会明确规定,如果一方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多少比例的违约金,或者一个固定的金额。

合同约定多少,赔多少? 如果合同里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且金额不是过高或过低,法院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来判决。
但要注意: 即使合同里有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远超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约定不合理,法院也可以适当调整。反之,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卖家也可能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三、为什么是“延迟 2 个月”导致如此大的赔偿?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仅仅是贷款延迟 2 个月,怎么会和 490 万这个天文数字挂钩? 这背后隐藏着几个可能的原因:

1. 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非常严格: 购房合同里对于付款时间可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贷款审批通过后 X 日内必须支付首付款”、“房屋总价款必须在 X 年 X 月 X 日前付清”。 如果买家严格超出了这个时间,就构成根本违约。

2. 银行贷款审批的“特殊性”: 即使是银行贷款,流程也需要一定时间。 购房者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了解银行的放款周期,并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如果购房者对银行贷款流程不熟悉,或者没有及时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导致审批和放款延误,这责任很大程度上还是在购房者自己。

3. 市场剧烈波动: 490 万的赔偿,非常可能与房屋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大幅度的价格下跌有关。 2 个月的延迟,恰好碰上了市场行情的大转折,导致房屋价值缩水,而这种缩水恰好就是 490 万。

4. 卖家的“损失”计算方式: 卖家可能还有一些更特殊的损失,例如,他可能急需这笔钱去购买另一套房产,而因为这套房子交易失败,导致他错过了最佳的购房时机,或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才能买到同等条件的房产,这也可以算作一种间接损失,但这种损失的证明会比较困难,法院在判决时会更加谨慎。

5. 买家的“无能力”或“不作为”: 如果买家在贷款延迟后,并没有积极与银行沟通,也没有主动与卖家协商解决方案(比如商量延期支付,或者补足差价),而是被动等待,那么在法律上,这种“不作为”也可能被视为加剧了违约后果。

四、法律上的解读与启示

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暴露了几个关键点:

合同的严肃性: 房产交易是重大民事行为,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依据。 任何一方都不能轻视合同中的条款,尤其是付款、过户等关键节点。
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购房者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必须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 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购房,需要提前了解银行的贷款政策、审批流程和放款时间,并为可能出现的延误预留充足的时间。
积极沟通与协商: 一旦遇到合同履行中的困难,比如贷款延迟,最好的方式是第一时间与对方进行坦诚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被动等待或者逃避。 很多时候,善意的沟通可以避免走向法律诉讼,或者至少可以减轻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益的,违约方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90 万的赔偿,虽然看起来很重,但如果确实是由于买家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卖家如此巨大的损失,那么从法律逻辑上是讲得通的。

总结一下, 这位购房者之所以被判赔偿 490 万元,很可能是在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下,由于银行房贷的延迟,导致了卖家在房屋价值、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其他损失等方面的叠加。 490 万这个数字,大概率是房屋在违约期间的市场价值下跌幅度,再加上卖家其他可证明的直接损失,共同构成了索赔金额。

这事儿给所有购房者提了个醒:买房不是小事,合同条款要看清,风险评估要做足,沟通协商不能少。 尤其是在当下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下,任何一个环节的小疏忽,都可能引发巨大的经济后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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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做了不少房屋买卖的案件,不认同法院对于违约金的判赔标准,有些离谱。对于解除合同的判决结果,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完全赞同。

在考虑违约金的判陪金额和比例方面,我认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恶意违约还是非恶意违约,是买家想违约还是客观上其它因素导致的违约。房价降低,买家主观拒绝履行买卖合同,为恶意。就本案情况,主要因为政策影响导致客观上无法按合同约定履约,肯定称不上恶意违约。在恶意与非恶意的条件下,判陪金额应当有所不同。但本案法院判决违约金金额算是“顶格”判罚,个人认为不妥。(合同即便是严格责任并非过错责任,但就主观恶意方面的考虑,在现行商业交易行为中,亦应当予以考量)

2.第二个要考虑的点在于卖家的实际损失是否达到了违约金的约定标准。

民法典对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约定,也跟实际损失有关,实际损失低,则违约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反之亦然。本案判决认定内容为可能给卖家带来巨大损失,该损失应是未产生。判决金额高于合同总额的20%,个人认为还是过高。

3.第三个要考虑的点在于买家是否知道卖家有可能的损失,比如卖家购买第三人的房屋以及卖家的违约责任。

具体一点说,如买卖双方签合同时,卖家明确告知卖这套房子是为了买另外一套房子,如果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则自己会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如果说了该情况且买家认可,则本案违约金的判罚不算过高。

4.第四个要考虑的是合同是否还可以继续履行。

无论之前的合同法还是目前的民法典,对于合同,还是优先考虑合同的可履行性,即便是按约定达到了解约标准,但有时考虑到合同继续履行能够避免更多损失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判决在让违约方承担少部分损失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这一点成立的另外一个前提是建立在买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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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在15年还是16年,在北京西城法院做过一起类似房产纠纷的案件,跟本案情况类似,大概六百万左右的房子,因考虑买方无主观违约意愿,法院最终判了买方违约金五万元。

所以看到这个判决后,虽然没有仔细研究,但终究还是认为判决金额过高了,所以想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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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法院认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银行贷款延迟导致买方未在房屋过户前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已经构成逾期支付购房款。

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就第二期购房款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第二期房价款745万元,买方应在签订示范文本后五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若买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买方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中介转付或直接支付卖方。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约定,在房屋过户前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买方应当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而本案中,买方在2020年8月30日银行贷款未批下来情况下,未通过现金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属于逾期支付购房款。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个工作日则卖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二、法院认为金额为购房款20%的违约金合理。

本案中,购房款总价为1550万元。卖方主张的490万元赔偿,包括180万元房屋装修损失和310万元的违约金。

买方对卖方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调整。

双方在合同中就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约定如下:

买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买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买方,买方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外,还需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若因买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买方应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卖方房屋装修费180万元。

法院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论述如下:

至于买方认为卖方主张的违约金(房款总价20%)的数额过高的观点,法院依法亦难以认同,因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本案涉案买卖标的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结合本案相关已查明事实表明,本案卖方由于买方的违约(逾期付款、逾期过户)而可能产生其须对案外人(案外房屋的出售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能数额也不会太小)。因此,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考虑到本案买方违约导致的实际后果,卖方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变动风险),经济损失巨大,故法院对卖方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采取一并支持的处理方式,应为适宜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因买方违约行为导致卖方未能正常另行购置房屋,属于买方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是因为卖方举证证明了,其向买方表示过,其出售案涉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另行购置房屋。

卖方提交证据11.买方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据材料。证明:卖方出售涉案房屋目的是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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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过二手房的,一定要注意银行放款时间这个事。

别信中介吹得天花烂坠,贷款放款是这所有步骤里最难的一步。

过户,户籍更改,核实信息,首付款这些全都是小意思,二手房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最后放款这一步。


因为从买家的角度,我已经申请贷款了,按揭已经批了,已经开始还贷款了,过户手续已经办完了,房子是我的了。

但是从卖家的角度,我欠了合同,我跟你过户,我什么步骤都跟着你做完了,结果到最后收钱这一步,钱没到手,这房子你想住进来,怎么可能?那我的尾款怎么办?


这个事真正的问题其实在银行,就是银行批准了买家的申请贷款,但是不放款给卖家。

这里面主客观原因都有,客观原因是,银行上面有国家的管理,很多事情银行自己说了不算,上面金融监管部门突然调整贷款政策,银行只有执行的份,而这个压力最后就会传导给一般居民。另外一个客观原因是,每家支行每个月的贷款额度有限,一旦等着放款的人数太多,银行不可能一个月给你放下来,往往要等上一阵。

上面说的是客观原因,其实还有主观原因,就是银行实际上每个行的特色都不一样,人也不一样,管事的也不一样,官僚作风也不一样,利润也不一样。然后这个款在银行压的越久,对银行来说越有利。把款放出去拿利息,总比直接给你好吧,银行压个三个月,这几百万上千万的放款利息就是人家自己拿了。

银行比较坏的是,他们在你申请贷款的时候,不会告诉你他们有这个放款的问题,只有等你申请完了,给卖家放款的时候,银行才会告诉你,他们银行现在资金紧缺放不出来款。

我卖房的时候,银行那边说贷款批下来一个月后放款,然后我一个月后给银行打电话,银行说还要再一个月。2个月后,我再打电话,银行说现在排队的人太多,再等等。我3个月的时候打电话,银行说现在还不行,我当时就火了,你们银行怎么说话不算话,银行说国家出了政策,他们也没办法。

后来我又等了半个月,直接跟办事员说,你们再不放款,我就直接往银监会投诉,然后他们说一定放款,后来又过了1个礼拜,终于放款了。


这里不是说推荐大家往银监会投诉,实际上这事投诉也没用。银行本身来说也是公家机关,他说需要多久,你没办法去核实,只能等,这个信息对居民是不透明的,全看银行自己怎么操作。


所以买卖房子的双方,往往都对贷款最后放款这一步估计不足,引发纠纷。我家卖的房子,过户2天后就让他们住进去了,因为我理解人家想住进新房的心情。

然后我这番好意果然在后面,银行出幺蛾子的时候,起到了一点作用。我在其中一次给银行打电话问买房贷款银行批下来没有的时候,银行一开始的接待说都完成了。结果过了一个礼拜,再打电话,说有个文件买家没签字,得签字才行。

而那时买家以为早办完所有的事,回外地老家看爸妈亲戚去了。后来我又联系了买家,人家买家够意思,提前从老家回来,特意赶在周五银行还上班,去银行签了个字。不然银行可不止能拖三个月。



所以咱说实际点,买卖房子,对于买家来说,绝对不要把银行那边的责任转嫁到自己身上。我听过无数因为这个事闹翻的。

卖家也绝对不要过度期待卖房的全款放款时间,往往很多卖家其实是为了置换房产,就是自己已经看好了新房,然后把老房卖掉。

但因为自己比较急,就已经先申请贷款买好了新房,等到交新房的房款的时候,发现老房子卖出来的钱卡在银行,比自己预想的时间差了非常多,还没取出来。

因为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他们是没有办法去预期银行怎么办事的,我认识一个广州的朋友,上千万的房子,卖完了1年多,房款卡在银行这步还没拿到。(不过她家有钱,也不着急,要搁我,早就给银行夺命连环CALL了)


说白了,你一旦在合同上签如果时间到了,就自己负全责,那你就完蛋了,因为银行不会给你兜底的,银行掉链子的可能非常非常大。

这种新闻对每一个人都是教训,记得在合同上买家对银行放款的时间要求一定要删除,或者有自己的免责条款。卖家也一定不要因为房子已经有人买了,合同签了,就觉得万事大吉,急着买下一套房。

最后你们可能全都会被银行这步坑了,导致资金链断裂,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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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大额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具体到这个房屋交易之中,没有预估到银行放款迟延的风险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个风险要实际发生的时候,没有提前撤场,减轻损失,是另一个问题。

无讼是求,能够明察秋毫,御敌于千里之外,这样才是最好的法律人。

1、合同的约束力。

银行的放贷,尤其是大额欠款,实际到款期限延长是卖方过程中客观要面对的问题,这个问题双方事先也没有一个好的处理办法,反而一再通过补充协议确定给付时间。合同、补充协议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就要履行。银行问题是银行问题,但对双方而言,还是相对人的问题。

2,装修房屋的问题。

都装修房屋了,说明前期合同履行的相当好,双方也是要买卖房子的,恰恰是因为延期放贷,全都翻车了。

那装修好的房屋,实际又是扩大的损失。那么在合同放款不可控,价款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尽早装修还是应该慎重。如果考虑到这个房子还是办公用房,那么似乎可以理解一点,也就是赶着装修呢。

令我感到惊奇的,还有这部分装修房屋的问题,180万元的装修损失,这部分按照常理是需要鉴定的,可能时间太短,这个费用计算比较清晰。

3,违约金支持数额较大的原因。

违约金这个部分,我注意的大概了,支持了是300多万左右,约合就是总房款的20%。

这个支持的比例还是挺高的,可能是注意到了双方的合同约定 违约情形,另外比较关键的一点可能就是这个房子的特殊性质,他是一个办公用房,即使是得到补偿之后,如果你这个期间再出去找人出租,一时半会儿这个又需要另一段的时间了,而且这个办公用房不知道他的租赁市场是怎么样的。找一个这个完美搭档的这个客户,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市场的这个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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