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茂排 的答案列举了两位明代大儒对“埋儿奉母”的批评,实际上即便按照当时的价值观(按照元代成书的《二十四孝》的记载,郭巨是东汉人),这种行为也是严重违反人性的。
《白虎通义·诛伐》:
父杀其子当诛何?以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
这是东汉的官方意识形态标准。
《后汉书·贾彪传》:
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
这是东汉一方牧守兼士林领袖的态度。
《太平经·分别贫富法》:
然,夫父母与子,极天下之厚也,不得困愁焉,不宜杀之也,毋乃杀其子,是应寇贼之气,大逆甚无道也,故其乱帝王治最深。
这是东汉民间宗教太平道的教义。
无论是出于统治者的现实需求,还是基于儒家义理或民众的朴素道德观,都应该对此深恶痛绝。
当然,社会各阶层的强烈批判,其实某种程度上恰可以反映出当时的杀婴陋俗之严重,郭巨埋儿故事的产生也是与这一社会现象密切相关的。汉代杀婴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迷信如“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不过最主要的原因仍然应该是“贫不举子”,郭巨当属此类。
但是因贫困养不起孩子,“听他饥毙”是没办法,或者遗弃路边已经算是狠心了,而主动杀婴多是溺死,“活埋”的方式极为罕见,而且故事最初版本中是“妻产男,虑举之则妨供养”,到了元代变成了“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杀婴和杀养到三岁的孩子,更不是一个概念了。可见这一故事是越传越变味,越不合理。
面对这种现象,不思治本也就算了,连贾彪那样“治标”都做不到,反而大加表彰,只能说是统治阶级掩盖自身压榨之残酷的把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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