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古代有哪些留存至今的有关民间交易买卖的文书契约透露出的历史信息提升了你对某领域的了解?

回答
我最近深入研究了明朝时期的一些民间交易契约,尤其是围绕土地买卖和租赁的文书。这批资料来自一些地方性的档案和私人收藏,虽然有些已经残破不全,但它们所透露出的信息,却着实让我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普通民众的生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这些契约不仅仅是冰冷的交易记录,更像是那个时代普通人的生活侧写。比如,有一份万历年间的土地买卖契约,上面详细列出了买卖双方的姓名、籍贯,土地的具体位置(“东至XX田,西至XX河,南至XX山,北至XX邻家地”),以及地亩的大小和价值。但更令我着迷的是,契约的结尾往往附带一些非常“接地气”的条款。

有一张契约,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易后,特意约定了“田内旧有果树,仍归原主所有,但须于来年春季采摘,不得无故损毁”。这说明了什么?首先,它告诉我土地的价值并不完全在于耕作本身,地上的附着物——比如果树——也是重要的财产,并且这种财产的分割和归属是可以独立于土地进行约定的。其次,这体现了当时人对于利益的精打细算和一种潜在的信任基础。买方虽然买下了土地,但允许卖方回来采摘果实,这其中一定有双方协商好的条件,也许是考虑到卖方长久以来对这棵树的照料,也许是卖方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一笔额外的收入,以补贴搬迁的费用。这种人情世故的体现,是冰冷的数字无法传达的。

还有一些土地租赁契约,上面会写明租赁期限、租金缴纳方式(比如“每年夏收前三日,缴纳谷三石”),甚至还有关于租赁期间土地改良的约定。我看到过一份契约,其中规定租赁方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田地用途,若要深耕改种,须征得地主同意,且所得收益需分成”。这让我意识到,土地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在当时是分离的,并且这种分离伴随着复杂的协商和约束。租赁方如果想提高土地的产出,并非一意孤行,而是需要与地主进行沟通,并且要考虑到收益的分成。这表明当时的农业生产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意识和风险共担的理念。

更有趣的是,这些契约中常常会提到一些“担保人”或“见证人”。他们的名字和籍贯也会被详细记录下来,并且他们会在契约上签字画押。这些担保人通常是双方的亲戚、邻居,或者是当地有声望的士绅。他们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契约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社会性的监督和信誉担保。如果交易出现纠纷,这些担保人往往会出面调解。这让我看到了民间社会强大的自治能力和相互约束的机制。在缺乏强大中央集权监管的民间交易中,人际关系和声誉成为了重要的交易成本和风险规避手段。

我还注意到,一些契约的笔墨和纸张质量也大有文章。那些保存完好、用上等纸墨书写的契约,往往涉及到较大的金额或更复杂的交易,签署的当事人也可能是一些相对富裕的家庭。而那些字迹模糊、用料粗糙的契约,则可能代表着小额的交易,或是发生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这些细微之处,我能感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能大致推测出不同阶层人们的生活水平和交易能力。

总而言之,这些尘封在故纸堆里的民间交易契约,就像是历史的碎片,但组合起来,却能拼凑出那个时代活生生的画面。它们让我看到了土地作为核心生产资料在民间流转的复杂性,看到了普通民众在经济活动中的智慧和策略,也看到了社会信任和人情世故在交易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宝贵的史料,让我对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史,特别是基层社会的运作方式,有了远比教科书更为生动和立体的理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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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平信纲 邀,小编难得有能够回答的问题。

去年小编一年上了很多跟契约有关的课,可以说和契约文书打过很多交道,尤其是参加了周正庆老师和黄忠鑫老师的一些工作,感觉获益也是很大的,也很大开眼界。不过部分内容有可能涉及到我老师的专著或者是发表的和即将发表的论文,因此有些内容我就不方便透露了。

因为时常有不明的网站进行机器人洗数据库的缘故,我必须事先声明,以下的内容,很多完全是由我在黄忠鑫老师的明清社会经济史、历史文献学和周正庆老师的中国社会史课上学到的,并且受到教诲的内容。部分卖妻文书的内容,请教过梁敏玲老师和周正庆老师。万一日后对我老师发文章造成问题,请你们要负责。


明清土地买卖契约

契约文书实际上是学界常年以来研究的热点了。在以前,学者大多关注到官方的制度上面的内容。但是自从傅衣凌先生的《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出世后,以契约文书为代表的民间文献才逐渐得到了学界越来越多的重视。以往的学者关注政治制度,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的经济史。但是,经济活动是由人构成的,契约文书等民间文献给我们带来了以往缺失的视角——经济活动中人又是怎么活动的?而人的存在,也使得这种研究具备了一种社会史的视角,因此我老师开设的课程是明清社会经济史,而不是明清经济史。

很明显的,在明清时期存在一种“官民悬隔”的社会现实的背景下,人的活动和制度的设计、国家的意志是颇有一段距离的。朝廷高高在上的态势,使得政书不会记载民间鸡毛蒜皮的小事。然而这些在契约文书中都得到了体现。

对我来说,有关明清土地买卖的地权转移的内容和地权分化的内容使我印象最为深刻。

立当约堂弟九珠原有承祖遗下分粪寮一只,坐落土名大舍树干。今要物用急,托保前在与 堂兄九珙侄祚彻当得铜钱二千文,其钱每百随月纳利二文,言约至乙丑年十一月本利一足付还。如是无还,即便退与兄侄前去自己管理,当人不敢阻占。其粪寮并地基瓨盖木料一完,并无重叠典挂之类,今来二家甘心意允,欲后有凭,立当约照。
乾隆甲午年十月 日 立当约堂弟九珠(押)
代字在见兄九环(押)[1]

很明显,这份契约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明清时期土地买卖已经很发达了,甚至连厕所都已经进入土地交易的行列当中;二是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的侵蚀,使得买主相较于之前取得了更加有利的地位。土地交易不再是一次性的买卖和所有权更易,更多的土地交易,经历了一个典当、找凑和买断的过程。而典当本身肯定是要比买卖便宜的,哪怕后面卖主多次找凑(也不会很多,民间约定俗成是3-4次,超过这个次数就会受到谴责,而且,找凑给的钱也是越来越少的),也是比一次性去买要便宜。同时,这也让不少原本不愿意卖地的人为了糊口而变得敢于卖地。这种买卖对于买家是很有利的,上面这一份可能不是很明显,我们再来看一份文书。

立找尽足价约人邓祖仁同侄增盛原有承祖父遗下受分苗田一段,坐落土名二十七都黄历桂口营尾,原计递年实收正租早谷二石大,冬牲一只,于先年已得卖价足讫,今又要物应用,仍托原中前向冯燕魁姻亲边,另备办出找尽足价银十两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不欠分厘,其因应买主前去召佃收租管理为业,卖人不敢阻占异说等情。其苗现存三十一都一图二甲邓载兴户,候大造黄册之年,应买主前向册房推收入户完粮, 日后不敢再言找言赎异说等情。 的系二房受分物业,与别房伯叔兑弟人等各无干涉,亦无重叠典挂等弊。如有来历不明,卖出头抵当,不涉买主之事。 比乃平正交易,并无拈折抑勒情由,今来二家甘心意允,各无反悔, 欲后有凭,用立找尽足价约永远存照。
一批外合得中礼银三线正再照 一批笔资银八分正再照
道光戊子八年二月 日 立找尽足价约人 邓耀仁(押)
同侄 增盛(押)
代字 原中李浚源(押)[1]

尽管在这份契约中,邓祖仁说之前的是“卖契”,但是从他能找到买家进行找凑可以看出,之前的契约起码是一份典当性质的契约,只不过他一直不宽裕,没有办法还钱,才当契转作了卖契。上面这份契约正是他在找凑之后和买主订约,言明不再找凑,而且土地产权已经归于买主,只等着“大造之年”进行“推手过户”了(也即是向官府报备产权和土地上纳税人的变更)。

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和地权的分化有关。在明清时代,土地的产权不仅有所有权(也即所谓的“田骨”),还有使用权(所谓“田皮”“田面”)。拥有田皮的,在当地叫做“赔主”。根据傅衣凌先生的归纳,他们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土地开发,赋予永佃权;(2)小农规避赋役,献产豪族,保留耕作权;(3)劳动力集中在土地上,争夺耕作权产生“赔头费”、“粪土银”等。不管怎么说,这一批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了类似于目前“转租”,又比“转租”要更大的权力,实际上他们也介入到土地的买卖当中:地主如果真的要卖地,得征询他们的意见;而他们买卖田皮,实际上也是把土地卖了一遍,甚至只需要事后跟田骨主商量好即可。他们其实是相当于实际耕作者和地主之间的一个“中介”,比地主更加熟悉田地里的状况和佃农,又比佃农跟地主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十七都黄历住人邓秀忠承父受赔田一段,坐落二十七都早岭后黄泥垄。原计林宅主人实还正租谷二硕大,今来要物用急,托中送至本里
冯九环出头承赔,当日凭中三面言议,定价九八色银五两钱正,其银即日交收足讫明白,不欠分厘,其田即便退与赔主前去自己耕作管理为业,如有来历不明,系是邓宅自己出头抵当,不涉赔主之事,今来二家甘心意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赔约为照。
雍正甲辰二年八月 日 立赔约邓秀忠
中人冯子受
代字冯如祜[1]

乍一看好像这是一份土地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和田地都具备了。但是从契约里面看,“林宅主人”才拥有“正租”,林氏才拥有这片田地的所有权。邓秀忠实际上出售的正是田皮,因此他还要提醒买家记得给林氏交租。一般来说,赔主向田骨主交租,佃农向赔主交租,也就是说实际上最后的负担会转移到佃农身上。而且,有些土地地权分化相当之严重,可能不仅好几个人都持有一份土地的田皮,甚至会有人有“田皮的田皮”等等,这就造成了一田三主,甚至是四主。这些情况过于复杂,小编也就不展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傅衣凌先生的《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和杨国桢先生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


婚书与卖妻文书

婚书的内容其实是过去一年对我的历史认知颠覆最大的内容。妻子怎么能买卖呢?哪怕没有感情,但是一个朝夕相处的人,又是怎么能被卖掉的呢?而且,朝廷官府也是有律令禁止买妻卖妻行为的。中国古代礼法森严,到明清更是如此,这又是怎么被允许的呢?然而实际上,买卖妻子的习俗在下层人士中相当之普遍。考虑到清朝庞大的人口和比例颇大的贫民,这种行为可能相当之流行。甚至于,妻子不仅可以买卖,还能够典当、租赁,甚至能“卖一半”。

由于手头上没有周老师整理的婚书,我便找到了定宜庄老师的《清代婚书研究》里面的一些婚书给大家来讲解一下。

兹因侯保珍久欠杨玉峰白银四十二两,实无力归还,愿将妻室王氏押于杨某名下为妻三年,所生子女为杨某后代,期满以四十两白银赎人,可延期半年,过期不赎,王氏将永远为杨某所有。通人说合,两厢情愿,立字为证。
画押过人 期满交银还人。
债主 杨玉峰(手印)
欠债人 王氏丈夫侯保珍(手印)
担保人 杨玉章(手印)
侯保民(手印)
咸丰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

甚至于只是把妻子雇给别人生孩子……

立典人朱周,徽州府人。今因身窘家贫,乏阱无依,出外趁至于石埭县四都,工活度日。揭借 两娶讨王氏为妻。蹇遭庚配,不页造化,冲败不睦,揭负驼累难还,兼身内沾疾病,得恩亲谢太九思念贫苦,妻儿大小欠炊日食,饥寒难度。虑身揭借,妻银拖累,嫉灭天理,自心不甘,以此自情愿浼托亲人,凭媒传庚誓立,将妻出典于石埭县谢名下为妻,生子顶宗坊老,其子天元成人长大,妻随己回。当受财礼银 正,赏还前借银两钱债,其财礼银即日收足,其亲就听过门,伉偕兰契,并异言反悔及亲房内外人等言说,颠沛故弊,具身同亲以仁一力管当,不涉受人之事。如诡异违此情由,自当甘心认罪,立此典契为照。
万历卅九年七月廿日
其典妻财礼银六两收足。 亲笔
立典妻夫 朱周(押)
凭亲人 谢九(押)
媒人 谢寿(押)
见人 章晃(押)
媒人 桂禄(押)
依口代书 谢腊(押)[2]

据周老师上课时所讲,他还见过因为身有残疾,把妻子卖了一半的:不仅时间上一三五二四六安排的明明白白,后夫还要照顾前夫及其家人的生活,连生下来的儿子,也是第一个归前夫,第二个归后夫,以此类推……


敦煌契约文书

由于一门课的缘故,小编也接触到了敦煌的契约文书,并且留意到了其中相当有趣的抵赦现象。这一点已经在专栏之中投了几篇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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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摘自张建朋的《明清民间会计报告演变研究》

明代万历年间江南一个染坊的期终盘点节选,可以看到图一图二最后的数字是相平的,可见当时的商人已经有了资产负债表的总资产=负债+权益的概念,其中图一的“存还”指的就是债务,下面还有对应的应付利息,图二是资产部分,还包括“存做大小二会”“存众当发”等存放其他机构存款

各位不是在准备考试就是在搬砖做表的苦逼会计狗们看看,如果穿越回去当个掌柜你们靠手头的技能能吃饭么?




个人认为明末民间会计的发展,除了货币化程度提高给会计记账提供了较精确的基准以外,和民间商业数学的普及也是密不可分的。而商业数学的普及恰恰是明代对天朝数学史主要的贡献

毕竟没有民间普及的基础,少数高精尖再怎么埋头解N次方也是卵用没有。

这个西方的数学史也是经历过一个类似的过程

当然西方数学有很多它自身的优势,导致了近代以来的厚积薄发,这就是另外的故事了


Part 2

以下是16世纪中期布哈拉汗国的一个房产交易契约

卖家是城内一位经营商队旅社的老板娘比比·哈尼。比比·哈尼将之卖给了布哈拉汗国内最富有,最有权势之一的Juybari家族的和卓·伊斯兰·朱巴里。侧面反映出在中亚的伊斯兰世界,很多女性拥有较大且自由的财产处置权。除了将房产卖给对家外,另外一种常见的不动产处置方式被称为“Vaqf”,是将不动产捐赠出去作为公益事业,比如学校、图书馆、医院等,并交给具资格的公益代理人进行管理,造福社会。而作为补偿,原主人拥有资产管理人的任命权,并且可以指定自己的后人作为日后该不动产的受益人之一

契约中很详细地介绍了这个不动产的详细情况,尤其是对房产的边界如何界定,与公共路面还有左邻右舍的住房/商铺如何划分,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公共道路连街道名都有,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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