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广州市越秀区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的「轻微醉驾从宽免刑」的法令?

回答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广州市越秀区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的‘轻微醉驾从宽免刑’的法令”,我需要澄清一点。 根据我所掌握的公开信息和法律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在2019年4月1日起并未出台或执行过一项名为“轻微醉驾从宽免刑”的独立法令。

在中国,酒驾和醉驾一直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酒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ml但不足80mg/ml)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和暂扣驾照。而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则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和吊销驾照,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宽免刑”这个概念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通常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这需要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并且一般不会以地方性法令的形式来“免刑”醉驾这种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类似的消息传播,有几种可能性:

1. 误读或信息偏差: 可能存在对某些关于酒驾处罚的政策调整或司法解释的误读,例如,某些地区在处理酒驾时,对于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理,或者对于初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在量刑上有一定的考量,但这并非“免刑”。
2. 地方性试点或内部指导意见: 极少数情况下,某个地区可能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些试点性的执法指导,但这种指导意见通常需要经过上级司法机关的批准,并且不会以公开的法令形式来推翻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免刑”醉驾在当前社会普遍共识和法律精神下,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
3. 不实信息: 最直接的可能性是,这条信息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或者是一种谣言。

基于现有信息,我无法对一项不存在的法令进行评价。

不过,我们可以就“轻微醉驾”这一概念以及法律处理的原则来展开讨论,这或许是您信息来源的某种模糊指向:

“轻微醉驾”的界定: 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叫做“轻微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在 20mg/ml 至 80mg/ml 之间是酒驾,而达到或超过 80mg/ml 则是醉驾。法律对这两种情况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法律处罚的原则: 我国对酒驾醉驾的态度一贯是“零容忍”。法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震慑潜在违法者,并保障公共安全。因此,任何旨在“免刑”醉驾的法令,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保障交通安全的社会共识相悖的。
从宽处理的可能性: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如果存在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例如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但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依然会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不是“免刑”。对于酒驾和醉驾,虽然初犯和情节轻微的可能会在拘役刑期或罚款数额上有一定浮动,但“免刑”是不可能的。

如果有人向您传播类似“轻微醉驾从宽免刑”的法令,我建议您要高度警惕,并查证信息的真实性。 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后驾驶,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任的行为。

总而言之,关于您提到的“广州市越秀区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的‘轻微醉驾从宽免刑’的法令”,在现有公开信息和法律框架下,我无法找到任何支持其存在的证据,因此无法对其进行评价。更倾向于认为该信息是不准确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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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新闻的具体内容你就知道了

“以往对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没有区分认罪认罚、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这样做对其的惩罚与教育的效果也不明显还有人因酒驾而‘二进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作深说。
据了解,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551件,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303件,占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55%

这就再次印证了我以前那个结论,中国的公检法并不在乎什么正义公道,当然他们也不是阴谋论者心中的黑恶势力保护伞,

他们只是单纯的不想有事发生而已。

如果说起诉入刑的教育意义不明显的话,做志愿服务的教育意义就明显?嘿嘿。

所以真正的重点是第二句。

轻微醉酒驾驶占醉酒驾驶的55%,如果这一块不入刑的话,案件要少多少?麻烦要少多少?当官的政绩要好多少?


这个题下面有些说什么给某些人开方便之门一类的,那就太小看公检法了(或者说高看?),多数时候他们都愿意当个泥胎金菩萨,根本不想参合什么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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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屎...

从某个角度来看,我认为轻微醉驾更加不可原谅。

你要是喝多了,严重到自己意识模糊,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做到驾驶位上我甚至勉强可以理解你,因为当时你已经主观意识欠缺了,你多少可以说主观上不是故意的。(我真见过那种喝点啤酒就坚决不碰车钥匙叫代驾的,但喝迷糊了就抢着要开车的)

但是轻微醉驾...可以说你意识还在,你知道自己喝了酒,喝的数量还可以。但你就是认为自己能开车,偏不叫代驾,你主观上就是故意的。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更加应该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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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出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不是越秀区首创;该条针对犯罪概念,醉驾涉及的危险驾驶罪并不例外,和在不在越秀区没关系。

本题下的答案,大多是连《刑法》都没通读过一遍的人强答的,虽然说公共话题的讨论不设门槛,但基本的背景知识都不了解一下就放任情绪输出,多少不那么合适。


略作展开:

1、「微罪出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

现行《刑法》中,「微罪出罪」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三条,原文是: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中的但书条款(标黑段)明确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轻微醉驾出罪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自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九刑法)就已有之,远早于醉驾入刑所依据的刑法修正案(八),后者2011年才正式实施。


2、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基础上,针对醉驾涉及的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过一个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意见(二)》中明确规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2017年的规定,也是越秀区「酒驾从宽免刑」(老实说,这个总结有些标题党)的直接依据。


3、在《意见(二)(试行)》的基础上,广东省高院有一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 (试行)。

《细则》延续了《意见(二)》的原则,同样指出: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细则》同样发布于2017年,越秀区作为广州市辖区,执行上级法院规定是当然之理。相关依据都是2017年左右颁布的规定,很多知友看到新闻大为惊诧,仿佛初见,多少有些尴尬。

越秀区「酒驾从宽免刑」唯一值得一提的,是在「免予刑事处罚」与无罪不罚之间增加了「社区服公益服务」的规定,加强了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醉驾人员的教育,弥补了空白,作为正面典型报道,并不过分。


4、深究一下,《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可以追溯到我国建国初期对前苏联刑法典的仿效。

大陆刑法中对犯罪概念的厘定(及但书形式)首见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其承继自前苏联。

1926年《苏俄刑法典》第六条界定犯罪为「一切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和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度时期所确立的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在其后作了附注「对于形式上虽然符合本法典分则任何条文所规定的要件,但因为显著轻微,并且缺乏损害后果,而失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前部「一切...」后部但书的表述,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与大陆地区刑法第十三条相似;同样,由于法律的承继原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可以看到类似表述。


最后:

我在「如何看待“台湾一店员偷吃2颗茶叶蛋被判三个月”?」中提到过,所谓「法官不理琐事」,对于极轻微的反社会行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关键只在于何为琐事、如何出罪。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予定罪处罚是当然之理,越秀区不起诉决定有包括酒精含量、无交通事故、无加重情节等七项条件,很多知友提出的受害者问题,很明显是没有仔细阅读全文。实际上在宽泛的「情节显著轻微」要求下细化标准,对不起诉人员要求社区服务,这反而是一种改进和创新。

然而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微罪出罪」如未经恰当引导,可能会使民众对法律规定产生错误的认识(譬如本题下就有很多误解的答主),在量刑标准化的同时,普法、释法工作也应跟上;惩戒犯罪、保护人民也是刑法的立法宗旨,如何平衡「微罪出罪」与打击犯罪,在考察具体情节的同时保持刑法威慑力、防止出罪规定被滥用,任重道远,仍需时刻警惕(这一点上,希望大家能够将此时的慷慨激昂转化为长期的关注监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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